关于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有法律法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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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思考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思考

薄的个人在金融交易中只能扮演从属者 ,根本没有
“ 议价” 能力 ,平等 ” “ “ 、 自愿” 只能沦为合 同上的一纸 空文。 于是 , 金融消费者被迫缴纳名 目繁多的费用 , 被 迫签定强制性仲裁条款以利于经营者利益 的保护 , 这 样难以保证交易 的公平。 ( 金 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得不到应有保障, 三) 与 之 相 关 的刑 事案 件频 发
通常意义的消费者保护认识和规制所淡漠。


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 的必要性
( 市场信息极度不对称, 一) 金融消费者难 以正确
行使 选择 权
与传统消费相 比, 由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具有 典型的专业性 , 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很难真正理解 生僻 、 艰涩的金融名词和计算公式。随着金融创新速 度的加快 , 一些金融衍生产 品对很多金融专业人士来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思考
陈 丽
( 中国人 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 贵阳 50 0 ) 50 1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 ,金 融消费 日益增 多,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也 凸显重要。本文从金融消费者保 护现状、国内现行法律现状与国外立法借鉴等三个方面分析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专 门立法的必要性 ,并就金融 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模式及具体保护规则进行 了探讨。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保护;立法;透明度;救济;教育 中图分类号 :F 3. 80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7 —4 7(0 0 05 — 4 64 5 7 2 1)1— 07 0 1
2 1 年第 1 01 0期 ( 总第 4 7 ) 6期
区 域 金 融 研 究
J u n l f g o a Fn n il s a c o r a o Re i n l ia ca Re e r h

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主题之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受到重视的问题。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政府、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本身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从政府、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角度探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一、政府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政府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措施来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并且不得进行欺诈行为。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金融机构是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服务提供者,他们有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控机制,确保金融产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对金融产品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真诚、细致的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还应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金融服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应该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金融产品,不盲目跟风,不贪图暴利,避免陷入各种诈骗和非法集资的陷阱。

消费者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及时向相关的监管部门和维权组织投诉、举报,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例如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谨慎选择金融服务提供者,及时关注和了解自身的金融状况,以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的学习等。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摘要】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内容未能跟上金融业发展的步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并且日益暴露出金融立法、监管制度、投诉平台、维权意识等方面的滞后,必须整合现有的行政、立法、司法和监管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新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明确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断改善金融消费环境,维护金融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管立法一、金融消费权益内涵与外延(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早在20世纪末的时候,发达国家已经提到“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特别保护“金融消费者”,如英国的《金融服务法》、美国的《金融现代服务法》等。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例如,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

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

(二)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结合我国金融业务的发展阶段,从金融产品的特点、金融服务的特性、金融消费者的需求来看,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权、服务权、投诉权、受益权、赔偿权及受教育权应予以着重保护。

知情权: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个人金融产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包括信息内容和信息获取两个方面。

信息内容是指是指与个人金融产品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合同条款、产品特点、收益方式、风险提示、费用披露等。

信息获取是指通过最高效的信息传播方式(面对面、电话、互联网等)确保消费者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考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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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E&ECONOMY 金融经济
产品和服务规则的制定。金融机构营销人员基于业绩考核 或自身金融知识的匮乏,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 披露不及时、不透明,风险提示不到位等现象,有的甚至夸大 产品收益或隐瞒产品风险,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
(四)宣教工作实效性不强 金融机构每年都会多次组织金融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知识的宣传工作,但 2017年 6月,中国人 民 银行 发布 的 《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我国消费者金融素养 指数平均分为 6371,且对于各类金融知识掌握程度的差异 比较大,例如在银行卡、储蓄方面的知识了解较多,但对于投 资、保险等方面的知识相对薄弱;此外,城镇居民金融素养要 高于农村居民,消费者收入与金融素养显著正相关。 三、对策建议 (一)加快立法工作,健全法规体系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将其中过于 原则化的规定或未明确的内容进行完善,建立金融消费者权 益保护业务标准,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投诉处理、金融知 识普及教育、互联网金融保护等配套制度,以健全全方位、多 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机制,为有效保护金融 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二)整合监管力量,统一工作机制 各金融监管机 构 应 整 合 监 管 力 量,合 理 配 置 资 源,建 立 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标准,形成统一的监督检查 考评体系、工作指导意见等,减少监管摩擦,建立长效稳定的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各监管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应 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问 题,避免金融机构无所适从,影响监管效率与成效。 (三)开展自查自纠,推进制度落实 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国家有关消保政策法规及监管制 度,全面领会文件精神,深入讨论研究制度要求及重难点,制 定制度落实步骤、分解工作目标;并强化内部培训,促使员工 能正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容,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应定 期 开 展 自 查、审 计 或 者 专 项 检 查 工 作,要 全面覆盖消保工作全流程,梳理自查消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 情况。同时,要充分运用检查或审计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对 问题产生的原因追本溯源,系统性的进行自我纠正,避免“头 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惯性思维,切实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 度真正落实到日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 (四)增强宣教实效,提升金融素养 开展好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及受教育权,金融机构责无旁贷;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素质 提高,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日常工作及业务的开展,金融机构 应主动承担金融消费宣传工作主体责任,转变观念、激发自 身动力,从“让我做”变为“我要做”。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与实践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与实践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与实践第一章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诞生背景和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金融消费者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的出台,为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金融市场的公信力,进一步推动经济和金融的发展。

第二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规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三是制定了金融消费投诉处理、争议解决等程序和机制,方便金融消费者维权。

四是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体系,确保了法律的严格执行。

具体来说,该法规定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其主体范围,明确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另外,该法还规定了金融消费投诉处理及争议解决程序和机制,加强了监管力度,更好地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践1. 法律的宣传普及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各种途径,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普及,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晓率和法律素养。

各类媒体开办金融消费权益专栏,报道金融消费维权案例和解决方法,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2. 法律的执行情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的规模和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随着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加。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分析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究如何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业务日益多元化,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产品和服务。

与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受到了关注。

我国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两部法律在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方面有所不足。

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也要求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对称性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金融产品和服务通常比较复杂,金融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时往往信息不对称,容易受到误导和不公平对待。

金融机构往往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不当销售和欺诈行为。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主要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的多样性,监管难度较大,导致监管力度不够。

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对称性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力度也不够。

这些问题都制约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进展。

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建议

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建议

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建议(一)修改现行立法,明确保护目标我国现行的专门性金融法律法规多强调金融机构正常稳定的运行秩序,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鲜有直接涉及,或只作原则规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不明确,操作性不强。

如《商业银行法》第一条提到“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但它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并列一起,没有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章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作了系统规定,却没有明确“为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更没有一个条文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保护。

因此,立法部门在制定、修改、完善具体规则时应明确金融消费者的目标,注意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精神,细化金融机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等义务,通过明确的规则指引,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垄断地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二)深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各个具体领域,制定专门法律法规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但金融消费的形式、内容、价格等主要由金融机构决定,金融消费者基本上处于被动消费状态,金融消费者权利受侵犯在不同形式的金融消费中不同程度地存在。

要改变消费者在金融服务中的弱势地位,保护其利益,不仅要从宏观上进行法的改变,还要深入到- 1 -各个具体领域,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深度和广度。

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专门的法律法规,如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或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三)加强金融纠纷调解机构与地方人民法院的通力合作金融行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创新最为频繁的领域,因此,金融法也成为现代法律中创新最为丰富的部门法之一。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探索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探索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探索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消费者日益增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探索是非常重要的。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是针对金融消费者所制定出的法律规章。

目的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财富安全。

在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形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最基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明确了经营者应负的义务和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设立和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和手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金融产品必须要有签订的合同,并保证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对于合同中出现的陷阱和不平等条款,也有相应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保护银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客户的存款安全。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和金融产品服务质量。

这些规定都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切实保障。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探索是要将法律制度付诸实践,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在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探索涉及多个领域。

1. 金融机构应履行的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最直接方式是由金融机构自己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各金融机构应该以客户至上,以服务为中心,从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客户操作、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出发,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安全、合法、便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政府和有关监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降低金融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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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有法律法规的思考
作者:王颖晗
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28期
摘要: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个性化、专属化,围绕着金融服务收费、理财产品、P2P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行业内如何有效地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炙手可热。

虽然金融消费者作为直接介入金融服务活动的参与者,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上对于他们身份的界定,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失和不足,如何能够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支持,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关键词:消费者;法律;金融
一、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性缺失
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是普通消费者在金融业这一领域的具体延伸,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专门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规定。

现阶段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法律依据就是目前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颁布于1994年,修改于2013年,该法只是一般性规范,针对的是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法律规定。

金融消费者具有特殊性,有别于一般的消费者,在该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金融消费的情况,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网络金融消费者,通过银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和代销其他产品的消费者,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给予相应权益保护的内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未得到确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身份界定存在缺失。

(二)操作性不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颁布于2015年该意见对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提供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以及行为规范,要求要完善监管机制。

但该意见仅仅为工作指导意见,宏观性较为明显,对于各条意见如何具体落实,如何规范行为,相应的处罚建议等均没有明确的表述,下级部门是否能够针对意见要求条条落地难以有统一的评估,实际操作性有待提高。

(三)局限性明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原文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对主体称呼为“消费者”,这一概念本身就很模糊,没有对主体的身份性质给予明确的定义,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大家已经形成了将自然人归为该法律保护对象的做法,而忽略机构消费者,该法律的局限性较为明显。

(四)适应性较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于1995年,修改于2015年。

该法律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中,对于存款人额权益保护仅仅停留在存款安全、保证本息支付与存款保密上,对于目前大多数消费者诉求的隐私权、知情权、受教育权均没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办理储蓄类以外的其他业务,该法律均没有对消费者列出较为具体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颁布于2003年,修改于2006年。

该法律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中,仅仅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考核标准,也没有对该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情况提出相应的问责依据。

《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指引》颁布于2013年,但该工作指引缺乏金融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明确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

二、对于现有法律法规完善的思考
(一)树立现代监管理念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当代金融法律制度的新生要义,我国金融立法应当明确基本概念和目标,将消费者主权作为基本价值理念,将消费者保护作为制度目标,并对原则进行梳理,予以贯彻,进而促进各方主体形成共识。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更新监管理念,既要通过培育公平的竞争秩序,促进金融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在宏观上维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也要通过直接的规制和制約手段在微观上保障消费者的具体利益。

同时,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注重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的平衡,避免过度监管的成本向金融消费者二次转嫁。

推动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由经营者主权转为消费者主权,金融监管机构由多重角色转变为监督者,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主要权利
1.知情权
金融产品和服务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一种信息产品,对消费者信息的保障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

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难以获得关于金融服务的真实信息,或者即使获得了
信息也无法理解先关信息所包含的意义,因此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中,应注意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规定不同等级的信息获取义务和信息提供义务,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灵活。

2.隐私权
在当前大数据、云数据、网络消费普及、个人信用得到充分重视的大环境下,各类信息数据和个人信用记录,对于消费者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中,不仅应当强调人身、财产层面的隐私权,还应当着重保护个人及家庭的信息隐私权。

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不仅会造成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金融消费者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的泄露,会对其造成巨大的困扰和不能挽回的损失。

因此在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并制定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3.后悔权
目前在保险行业中,消费者的后悔权己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目前由于网贷平台、P2P 理财平台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许多金融消费者对于投资有了新的渠道。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应该对该类型的消费给予一定的后悔权保护,例如在消费者购买网络理财产品后一定时间内,可以无条件申请退出,销售方应配合消费者的退出行为,对于该段时间的投资销售方可不支付利息,但也不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4.公平权
公平、自由交易在金融消费方面,主要体现为公平、不被歧视地购买各类金融产品,获得信贷支持等。

目前大部分银行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员工、大型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等提供了专属贷款产品,上述类型的消费者能够更为便利、优惠地获得银行信贷,然而对于农民、工人、民营企业、自由职业者等类型的消费者,银行的有较为复杂的申请审批程序,要求的担保方式也更加严格。

我国的法律法规应当对弱势消费群体给予更加有倾向性的保护,指导金融机构研发出更多适用于各类消费群体需求的产品与服务,使各个层次的消费者均有平等、充分地获得信贷的机会,同时应细化规定金融机构在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应受到的惩罚性责任。

(三)完善救济机制
1.建立网络仲裁机构
由于目前许多金融消费者均通过网络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对于一些在网贷平台和P2P平台购买的产品,消费者并没有与交易对手见面,而且交易对有极有可能在异地,金融消费者在发生纠纷以后,不便于进行沟通和协商。

建议成立网络仲裁机构,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视频、图片等方式上传相关资料和证据,由网络仲裁中心联系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节,消费者不
用亲自前往仲裁中心,一方面可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金融消费者通过这一较为便利的方式进行维权。

2.简化小额诉讼流程
为了案件审理便捷、迅速和更为经济,建议简化小额金融纠纷额度诉讼程序,区别于传统金融法庭,设立专门的小额金融纠纷法庭,由专人审理小额金融纠纷案件。

金融消费者保护本质上是国家为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交易中的一方提供的最低限度的公权力保护,以纠正金融交易中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权力保护的依据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而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民事权利源自于法律的赋予和确认,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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