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汇编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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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上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愿组成的借贷关系。

在中国,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增多,其违约和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乙方应当将借款用途用于与之约定的目的。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诚信的,不得利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资质等,对各方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并予以保存。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借款和出借。

三、,民间借贷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安全、稳定、有序进行。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汇总(3篇)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出货币或者实物,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汇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出货币或者实物,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行为。

2. 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借款人享有到期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出借人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权利,负有按照约定将借款本金和利息交付给借款人的义务。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2. 合同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1. 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 利息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支付。

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支付方式的,按照下列方式支付:(1)借款人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2)借款人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每期利息;(3)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利息,但未约定利率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全文(3篇)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约定的利率出借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

第五条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出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借款金额;(三)借款用途;(四)借款期限;(五)还款方式;(六)利率;(七)违约责任;(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八条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借款合同第十条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四)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无效:(一)借款人虚构事实,骗取借款的;(二)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借款的;(三)借款人使用借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四)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部分无效:(一)借款人、出借人一方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借款人、出借人一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借贷理民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8月6日电最高法今日发布《中新网《最为施行。

以下9月1日起若干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案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未达事后明确,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受货以接定的,易习惯仍不能确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成补地。

同履行币一方所在地为合款人仅起诉借证,出借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第四条人的,仅起诉保证人被保证人为共同告;出借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被告。

款人为共同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法院人民保证人的,人仅提供一般保证,出借起诉保证人为借款人以不院可,人民法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

共同被告追加保证人为资犯法集涉嫌非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安料移送公犯罪集资的线索、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罪的机关。

或者检察检察,或者查后撤销案件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检察公安或者机资犯法集定不构成非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作出机关不起诉决定, 予受理。

史上最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史上最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史上最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导读]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基本法律规定1、利息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汇总(3篇)

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汇总(3篇)

第1篇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活、生产经营等需要,自愿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较为详细,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汇总。

二、民间借贷合同1. 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合同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

2. 合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2)借款本金;(3)借款利率;(4)还款期限;(5)还款方式;(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 合同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民间借贷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合同内容,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 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民间借贷合同:(1)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的基础丧失;(3)当事人一方违约,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民间借贷利率1. 基准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299号),民间借贷利率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 利率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利率计算根据《民法典》第六百条,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的,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民间借贷担保1. 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民间借贷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

2. 担保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担保合同自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法规(2篇)

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短缺而进行的借款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个人消费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缺乏规范,一些纠纷和违法行为也随之产生。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基础性法律,其中第十二章专门规定了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借款用途;(2)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3)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一部民事法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合同编、物权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部分均涉及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范围、管辖、证据规则、利率、担保、逾期利息、诉讼时效等法律适用问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法规定了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其债权实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民间借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如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要点1.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以下情况下的借贷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背公序良俗;(3)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民间借款有什么法律法规【详细说明】

民间借款有什么法律法规【详细说明】

民间借款有什么法律法规【详细说明】相关民间借款的法律法规: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要求:“普通合伙人中间的借款协议承诺付款贷款利息的,贷款的年利率不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限定贷款年利率的要求”。

另外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民间借款的年利率能够适度高过银行年利率,但最大不可超出金融机构类似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相关民间借款的要求还分散化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2个法律条文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协议做为一种民事诉讼合同书被聚集地归于在第12章中。

在其中,第1条要求:“借款协议就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款,期满退还贷款并付款贷款利息的合同书。

”第210条要求:“普通合伙人中间的借贷合同,自借款人给予借款时起效。

”第211条要求:“普通合伙人中间的借款协议对付款贷款利息沒有承诺或承诺未知的,视作不付款贷款利息,普通合伙人中间的借款协议承诺付款贷款利息的,贷款的年利率不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限定年利率的要求。

”很显著,《合同法》对民俗借贷合同是采用有所差异的,具体表现在贷款行为主体和免息确定正常情况下。

最高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达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下称《意见》)。

该《意见》能够说成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借款案子全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立即实际意义的规范性文档,政治意识地认可民间借款的存有与发展趋势而且持全力支持的心态。

从《意见》全部內容看来,虽然在其中某些条文一样能够适用金融企业的借款纠纷案件,但全部条文都充满了一种专业对于民间借款为之的精神实质。

《意见》觉得,第一,民间借款法律事实行为主体的一方一直中国公民,民间借款不太可能离去中国公民一方面而存有;第二,中国公民中间的借款纠纷案件、公民与法人中间的借款纠纷案件及其中国公民与其他组织中间的借款纠纷案件,应做为借款案子来解决。

之后,由于实践活动中中国公民与公司的借款个人行为的法律效力评定错乱,最高法院于1999年制订了有关的审批,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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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汇编书剑飘零制作目录《合同法》(节选)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3号) (6)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14)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4)《合同法》(节选)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3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一九九八〕一百九十二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

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

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

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

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

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川高法〔1995〕22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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