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发展与贯彻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深刻的时代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实质,必须了解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沿革。
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82年,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1979年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
1983年以来,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此时,虽然刑法确立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进入新世纪,我国继续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严打‛斗争,但所处的时代背景与1983年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际司法运用过程中,此时的‚严打‛已经与1983年的‚严打‛大不相同,整个司法运作更加冷静、理性,司法体系的程序意识已经明显提高。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者:李帅来源:《商情》2019年第25期[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它的适用已经取得良好效果,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与内涵,再比较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惩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最后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过去刑事政策的总结与对发展和谐社会目标的任务而设立的。
它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与发展,又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反思;既传承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古老思想,又与时俱进的顺应当今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宽严相济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很有渊源,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有了“慎行”、“轻刑”的思想,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治理犯罪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再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演变。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工作报告中详述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成绩,出台了若干意见确保政策的贯彻实施。
这一系列重要举措使我国实现了从严打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渡。
宽严相济作为现阶段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的地位确立。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其含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教育和感化,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要正确把握政策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指的是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和犯罪 嫌疑人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减轻刑罚力度或者采取非刑罚 措施,以减轻社会压力和促进社会和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则是指对于某些严重犯罪或恶性 犯罪要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从重从快惩治,以维护社会稳 定和人民安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征
03
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具有人道性和人权保障的特点。它强调在惩罚犯罪 的过程中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犯其人身自由、 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刑法谦抑性
刑法应尽量避免干预社会秩序,在必须干预时,也要尽量 缩小干预范围和程度。
在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下,应当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刑 法的经济性、刑法的必要性、刑法的狭义性。
0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它强调根据具体案情和社会背景的不 同,灵活运用宽大和严厉两种手段,以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它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犯 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根据其个人情况和案情严重程度来决定 是否适用宽大或严厉措施,以实现公正合理的处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述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应用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未来展望
0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的是在惩罚犯罪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 和社会背景的不同,灵活运用宽大和严厉两种手段,以达到 有效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发展与贯彻——宽严相济与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方 面也 由于法律 与规章制 度 的数 量之 多 , 常 出现 司法适用 疑难
的现 象 。
( 二) 司 法实践
据统 计 , 2 0 1 1 年全 国法 院接收 各类毒 品犯 罪案件 6 9 7 5 4起 , 占全 部一 审刑 事案件 的 8 . 2 5 %, 其 中走私 、 贩卖、 运输、 制造毒 品 最为 5 9 1 I 1 件, 占全 部刑事 犯罪 案件 的 6 . 9 9 %, 在各 类刑事犯 罪 中居 第四位 ( 前三位 是盗窃 罪、 故意 伤害罪 、 交通肇 事罪。 ) 与此 同
据最 高人 民法 院研究 室统 计发表 的数据 , 2 0 1 1 年, 毒 品犯 罪 对 于毒 品犯 罪 , 我 国普遍 认 为其指 违 反禁毒 法规 , 破坏 禁毒 时 , 管制 活动 , 应 受刑 罚处 罚 的行 为。 。此概 括式 的方 式定 义毒 品犯 适用 五年 以上有 期徒 刑至死 刑 的重刑 率为 2 5 . 4 0 %, 其中, 走私、 罪, 具 有稳 定性 , 不会 因为 新型 毒 品或新 型毒 品使 用方 式而 失去 贩卖 、 运输 、 制造 毒品罪 的重 刑率 为 2 7 . 7 2 %, 分 别 比刑事 案件 平 意义 , 同时也 在依赖 现 行法 规 的基础 上严 格 了毒 品犯罪 的意 义 。 二、 我国 现行 刑事政 策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7 9 ・ 0 2
而是通 过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治安 管理 处罚法》 第7 2 条第 三 毒 品犯 罪历 来 是 国际社 会 防范 和打击 的重 点问题 。各 国通 犯罪 , 对吸毒 者进 行行政 处罚 。 过立 法 、 制 定 规章 制度 明确 毒 品犯罪 的定 义并 设置 法定 刑 , 国际 项规 定 , 问通 过制 定 国际条款 加强 各 国间合作 , 以增 强打击毒 品犯 罪 的力 其次, 对于毒 品犯 罪 , 我 国出 台了一 系列法 律法 规对其进 行
如何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 ) 握 逮 捕 条 件 二 把
从 审 查逮 捕 的要 件 来 看 首 先 要 “ 有
无逃 匿、 自杀 的 可 能 , 不 会 影 响 诉 讼 的 会
、
充分 认 识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基 本 内涵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就 是 司 法 机 关 根 据形势的发 展和社会 的实际需要 , 从 构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的 内在要 求 出
顺 利 进 行 ;二 是 考 察 有 无 进 行 毁 证 、串 、
( ) 确 理 解 “ 逮捕 必要 ” 三 准 有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了 适 用 逮 捕 强 制措 施 的 三 个 条 件 , 中构 成 犯 罪 、 处 徒 刑 其 判 以上刑罚 , 适用逮捕措施的先决条件 . 是 有逮捕必 要是适用 逮捕措施 的核心 , 凡 是 无 逮 捕 必 要 的 均 可 采 取 非羁 押 强 制措
施。 是否 有 逮 捕 必 要 , 键 是 看 能 否 防止 关
发 挥 审查 逮 捕 的职 能 作 用 , 时 , 轻 缓 同 对 刑 事 案 件 , 极 落 实 轻 缓 刑 事 政 策 , 力 积 努 取 得 法 律效 果 和 社 会效 果 的有 机 统 一 。
一
罪嫌 疑 人 采 取 逮 捕 措 施 。就 不 利 于 案 件 的审 理 、 有 徇 私 枉 法 之 嫌 . 把 握 不 住 就 在 “ ” 宽 的状 态 下 . 往是 先 捕 了再 说 . 而 往 从 至使 慎 捕 少 捕 政 策 没 有 得 到 很 好 地 贯 彻 和适 用 , 逮捕 的适 用 率 依 然 非 常 高 . 一 这
刑事政策

目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 的具体运用
毒品犯罪量刑中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
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
(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
我国自从开展“严打”斗争以来,强调“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严 打”具体刑事政策,偏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精神, 这一基本刑事政策的上述内容和精神在我国惩治犯罪的实际工作中打了 折扣。二十多年来的“严打”斗争的实践证明,重刑主义所追求的遏止 和减少犯罪的预期目标并没有实现,相反,“严打”的负面效应却日益 凸显。
但是这里的刑事政策上的坦白则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即“坦白”包
括“自首”,也包括虽然自首不成立,但是可以视为坦白的其他情
节。 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抗拒”则是指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拒不改悔。对于已经 构成犯罪而又有抗拒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严惩处。
3.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立功”是指犯罪后不仅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还有检举揭发
犯罪的。对于这些犯罪人,剥夺其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既是对其犯罪的一 种惩罚,也是防止其利用职业再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 (3)增设剥夺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如规定吊销或禁止授予驾驶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禁止到特定场所、 禁止不良交往、禁止与被害人居住同一区域等。
5.完善累犯制度
我国目前的累犯是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不能加重处罚。从司法实践来 看,累犯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矫正很难对其发挥作用,对于某些累犯来说,增 加一次服刑经历就似于增长了犯罪能力和资本。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当前,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
但是,在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执法中往往被忽略,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一、宽严相济政策及其外在表现(一)宽严相济政策源于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处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尤其应当注意严格与严厉。
宽严相济的济,是指救济、协调、结合。
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外在表现行政违法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此,在行政执法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较之在刑事司法中也有所区别。
1.宽的主要表现不以违法处理,本来作为违法处理的行为,根据规定,将其从违法范围中去除;不予处罚,行为已经违法,且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但是根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监禁,行为已经违法,并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或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根据规定,不需要到劳教所或拘留所执行,事实上,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降低处罚,行为已经违法,根据规定,基于某种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严的主要表现对拒宽违法人员追罚,本来宽缓处理了,但是违法人员拒绝履行义务,将被重新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情节加码,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充分考虑情节的轻与重,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突出违法行为重处,根据社会现状,对一些社会反响强烈、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适时修改规定,加大打击力度,这是动态的,在劳教适用范围和标准上表现极为明显。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生过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思考

的 . 味 着 在 刑 法 的 价 值 判 断 巾这 些 行 为 的 危 害 性 或 可 罚 性 在 一 定 程 度 意 上受 到刑 法 的宽 容 , 以从 宽 处 理 。 可 关 于从 重 处 罚 . 法 总 则 规 定 有 两 种 情 况 , 唆 不 满 l 刑 教 8周 岁 的 人 犯 罪 和 累犯 应 当从 重 处 罚 。 则 规定 比 较 多 , 分 大致 有 八 种 情况 。 于 从 轻 处 关 罚 , 法 总 则 规 定 有 十 二 种 情 况 . 则 规 定 了三 种 情 况 。刑 法 中 明文 规 定 刑 分 从重 处 罚 的 . 司 法 活 动 中要 从 严 把 握 ; 法 巾 明文 规 定 应 当 从 轻 的 , 在 刑 或 者 可 以 从 轻 、 轻 、 除 处 罚 的 , 司 法 活 动 巾就 应 当从 宽 把 握 。 从 目前 减 免 在 司法 实践 看 , 有 从 宽 不 够 的 问 题 , 有 从 严 不 够 的问 题 。在 处 理 普 通 刑 既 也 事 案件 中 的偶 犯 、 成 年 犯 、 校 学 生 犯 罪 等 方 面 , 在 落 实 从 宽 不 够 的 未 在 存 情 况 : 处 理 职 务犯 罪 方 面 , 于 来 自各 方 面 的 干 扰 , 往 是 查 处 的 少 、 在 由 往 采取 强 制措 施 的 少 、 销 案 件 和 不 起 诉 的 多 、 罪 免 刑 的多 、 处 缓 刑 的 撤 定 判 多 , 体 E存 在 从 严 不 够 的 情 况 。需 要 我 们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不 断 改 进 , 力 总 努
有 严 , 严 互补 , 严 有度 , 据 案 件 的 具体 情 况合 理 确 定 当 事人 的刑 事 责任 , 持 刑 罚适 用 的 均衡 性 。 宽 宽 根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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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发展与贯彻作者:范思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3期摘要国家刑事政策主要体现于立法及司法实践活动中。
本文通过分析对比中外毒品犯罪立法及司法实践,结合我国毒品犯罪高发地法院2006年至2011年关于犯罪形态及审判结果等相关数据,就我国毒品犯罪相关刑事政策进行定位、分析,并重点研究我国长期以来基于毒品犯罪的死刑运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宽严相济毒品犯罪刑罚轻缓化死刑作者简介:范思睿,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79-02毒品犯罪历来是国际社会防范和打击的重点问题。
各国通过立法、制定规章制度明确毒品犯罪的定义并设置法定刑,国际间通过制定国际条款加强各国间合作,以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
从“虎门销烟”至今,我国打击毒品和毒品犯罪的历史已近两百年。
两百年间,毒品亡国、亡家、亡人的经历使中国人陷入深深的自卑,而维稳型的国家体制使政府将这种自卑感转化成为激进的打击毒品犯罪及高强度的宣传禁毒。
近年来,对于毒品犯罪的严打模式逐渐转化,刑罚轻缓化逐渐被认同,宽严相济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成为当下打击防范毒品犯罪的需求。
一、毒品与毒品犯罪(一)毒品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近年来,新型毒品(又称“软性毒品)逐渐进入市场,其种类有摇头丸、冰毒片剂、大麻、K粉等。
部分新型毒品的成瘾性与社会危害性小于传统类毒品,但仍不可将其轻视。
(二)毒品犯罪对于毒品犯罪,我国普遍认为其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此概括式的方式定义毒品犯罪,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为新型毒品或新型毒品使用方式而失去意义,同时也在依赖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严格了毒品犯罪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刑事政策(一)法律及规章制度首先,需将吸毒问题与其他与毒品相关行为分开讨论。
部分人认为,吸毒属于犯罪,属于违反《刑法》第13条的行为,应当以犯罪论,实施严厉打击。
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吸食毒品是人的自由,不应加以限制。
笔者认为,不应由刑法介入管制吸毒行为。
根据张明楷教授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客观构成要件(违法)和主观构成要件(有责)。
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直接侵害或威胁。
吸毒就其本身而言,并未侵害或威胁他人法益,故不成立违法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视为犯罪行为。
事实上,我国在现行刑法典中,未将吸毒作为犯罪,而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三项规定,对吸毒者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对于毒品犯罪,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对于毒品犯罪均有相关规定,且后者对前者进行了更为恰当的改进。
在1979年《刑法》中,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唯一被提及的犯罪,而在1997年《刑法》中,在分则第六章中设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节内容,用9个条文分别规定了12个罪名,内容涵盖毒品走私、制造、经营、运输、消费等环节。
除此之外,1987年《治安管理出发条例》、1991年《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继颁布,一方面奠定了我国法律规范毒品犯罪行为的依据,另一方面也由于法律与规章制度的数量之多,常出现司法适用疑难的现象。
(二)司法实践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接收各类毒品犯罪案件69754起,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的8.25%,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最为59111件,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6.99%,在各类刑事犯罪中居第四位(前三位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与此同时,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发表的数据,2011年,毒品犯罪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为25.40%,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重刑率为27.72%,分别比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14.21%)高出11.19和13.50个百分点。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本质属于严厉打击,彻底斗争。
三、外国刑事政策借鉴首先,对于毒品的范围,各国存有自己的定义。
《加拿大刑法典》规定“非法药品”指受控制的药品或者药品前体、其进口、出口、生产、出手或者持有是受到《管制药品与麻醉药品法》规定的。
《芬兰刑法典》认为,“非常危险的毒品物质”是过量使用可能导致死亡,或是即使在短期服药或是完全停药的症状下也会造成对健康的严重危害的毒品物质。
美国单行法规《哈里森麻醉品法》、《全面预防和控制滥用毒品法》等采取列举的方式确定毒品。
前苏联《刑法典》规定,毒品主要指麻醉品,而俄罗斯1996年通过的新型刑法中将精神药品包括在内。
日本《刑法》将毒品定义为鸦片,再使用单行法扩充其范围。
另外,《麻醉品单一共约》,《精神药物公约》及《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认为,毒品是指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制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并使用列举法在《麻醉品单一公约》后列出。
可见,尽管各国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对于毒品的称谓和定义不同,但总的来说,涉及到的毒品种类是大体相似的。
其次,对于各国在《刑法典》或是相应法案中对于毒品犯罪的定义也比较类似,但对于法定刑的设置存在较大差异。
此种差异的来源主要在于各国对于死刑持有的态度。
对于不设置死刑的国家,其法定刑设置相对于设置死刑的国家而言较为缓和,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持有这种态度。
如美国,“非法贩运毒品”根据其《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案》规定,最高可判20年监禁刑,而走私海洛因1000克,可卡因5000克、大麻及大麻制品1000公斤以上,初犯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再犯者,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其判例显示,其最多判处毒贩40年徒刑。
相比美国,俄罗斯在其《刑法》中规定了8个条文已明确其规范范围,其最高刑为20年及100万卢布的罚金,而一般判决均在三到五年内。
而法国也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其《刑法》中规定设有毒品犯罪的条款,其最高刑为20年及750万欧元罚金。
波兰、新西兰、奥地利等国家对于毒品犯罪法定刑设置更为轻缓,接近于5年左右。
对于少数设置有死刑的国家,对于毒品犯罪以死刑威慑式立法。
如缅甸规定,以出手为目的拥有、运输海洛因、吗啡3克以上,或者鸦片100克咳出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种法定刑设置对于处于“金三角”毒品交易重灾区的缅甸来说,无疑是“严打”。
另外,泰国规定,制造、走私、贩卖海洛因100克可处死刑。
马来西亚规定,走私海洛因或吗啡15克,或大麻200克,鸦片1000克以上可处死刑。
总的说来,现存的10个规定有毒品犯罪死刑的国家相较于不设置死刑的国家而言,法定刑设置严格许多,接近于“严打”。
几乎在所有国家内,对于毒品犯罪常常将青少年与成年人进行区分,将初犯、偶犯与惯犯、累犯进行区分。
像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正义要求十分严格。
这也就导致此类国家对于毒品犯罪的判刑相较于其他国家程度较轻。
四、分析及建议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对于毒品犯罪应当对主体,情节,结果危害性进行分类,以区分对其刑事政策的宽严程度。
与不设置死刑的国家相比,就我国现行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而言,立法对“毒品”外围的限定,对“毒品犯罪”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严苛化导致其属于偏严格的刑事政策,但已经较我国过去已放宽些许。
事实上,过于严格的刑事政策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的遏制,在云南省的很多地方,由于毒品犯罪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以千计,以致“寡妇村”、“老人村”的出现,但该省犯罪数据统计显示,毒品犯罪的数量和涉案人员依然呈现相对稳定的趋势。
这说明,现行的刑事政策对于我国而言能够抑制毒品犯罪的增长,但是对于降低毒品犯罪率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下面就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提出几点建议。
纵观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历史,其一直处于高度严厉的状态,对于严重危害生命安全和国家稳定的毒品犯罪,我国一向保持惩处从严的态度。
故笔者认为,我国毒品犯罪的形势政策已落实“该严则严”。
而对于“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却尚有不足。
首先,在制度法律及法规的时,应当注意适当的法定刑设置。
相较于一些国家的法定刑设置,我国呈现犯罪行为危害较低,而相应法定刑高的状态。
事实上,结合毒品犯罪的实际经历来看,贩卖鸦片、海洛因通常数以百公斤计,而携带、运输毒品常以几公斤计,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量刑标准,以一千克甚至五十克作为动用刑罚的标准,那设置这样的刑罚还有什么意义呢?既然从事几百克的毒品犯罪和从事几百公斤的毒品犯罪都要获刑,既然从事几公斤和从事几百公斤的毒品犯罪都获最高刑,那么本就是投机分子的毒品犯罪人员自然会加大犯罪力度,扩大犯罪范围。
故设置合理有效的法定刑十分有必要。
其次,应当建立有期徒刑量刑数量标准。
由于司法机关对于法定刑设置的理解不同,在自由裁量时的作为也会不同,从而导致判案效果的不同。
且大多数的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对于毒品犯罪,司法机关易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审理,导致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严厉非常。
再次,应当建立适当的情节适用制度。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错误的情节适用也使导致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异常严格的原因,正如前述的关于“推定明知”的案例易加重刑罚。
另外,对于特殊主体的毒品犯罪,除青少年因年龄限度较为清晰判别以外,初犯、偶犯等经常被司法机关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予考虑。
建立适当的情节适用制度可以帮助司法机关统一自由裁量的大致标准,亦可起到提醒司法机关特殊情节的作用。
最后,限制死刑。
死刑作为最严重最残忍的刑罚应当适用于最严重的毒品犯罪而不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毒品犯罪中。
司法机关应当谨慎对待死刑的案件,在死刑核准过程中,更应当进行谨慎的自由裁量,做到尽可能少的使用死刑。
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有助于能够建立一个良好的毒品犯罪审理秩序。
将该宽松的毒品犯罪宽松对待。
这也能帮助建立在目前犯罪高发事态下适应犯罪情形的宽严相济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
注释:李世清.毒品犯罪刑罚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黄石邱威.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毒品犯罪立法的演进及借鉴.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闫平超.2006-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数据分析.数字中的法制.李世清.毒品犯罪刑罚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张洪成.毒品犯罪争议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页-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