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_处罚通知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_处罚通知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执行标准、法律依据及裁量结果等情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公开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果;(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公开的形式:(一)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局门户网站公开;(二)通过蚌埠日报、淮河晨刊、蚌埠广播电视报公开;(三)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栏或电子大屏幕公开.第四条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第三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第四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手段所形成的声像资料.第五条从事下列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一)现场进行行政执法行为;(二)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活动;(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项目;(二)被执法的单位(人)名称(姓名)、执法人和记录人姓名;(三)行政执法情况记录,主要包括: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或适当;6、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7、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四)执法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五)被执法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七条从事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八条行政执法记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确认.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执法记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并对意见进行复核,对意见合法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记录的内容无异议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说明理由制度第一条说明理由制度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告知当事人.第二条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三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时,执法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告知.第四条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第五条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处理.第六条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并提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建议时,应当集体讨论适用法律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第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时,应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实施因素,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的理由应当在集体讨论记录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第二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经办人员应认真填写《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意见书》,并经执法单位领导核准后,将全部案件资料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第三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正确行使.第四条案件相关材料经局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在进行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并签注意见.第五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结案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的规定,认为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基础上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可以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第二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情节之一.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监察支队集体讨论小组由支队领导、支队科室负责人、支队案件调查人员等组成.监察支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监察支队集体讨论小组经研究后认为需要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形成书面意见后交由案件审理人员具体办理,经法制审核后,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第四条监察支队集体讨论小组对所讨论的案件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第五条监察支队集体讨论小组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讨论.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第二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人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岗位目标考核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执法任务.第三条评议考核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七)案卷质量情况;(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九)执法人员形象;(十)执法责任追究情况.第四条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一)听取被考核执法单位的汇报;(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资料,其中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的考核内容;(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五条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表等方式检查各执法单位执法任务完成情况;(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三)向被评议考核执法单位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五)在局系统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第六条评议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百分考核的方法进行,评议标准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第七条根据得分多少将被评议考核单位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优秀:得分95分以上;(二)良好:得分9094分;(三)一般:得分8089分;(四)不合格:得分79分以下.第八条年度被评为优秀的各执法科室(单位)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被评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责任追究是指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查处,造成不良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令检讨;(二)通报批评;(三)给予行政处分;(四)取消执法资格.第四条责任追究的适用形式,应当根据引起错案责任行为的过错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错案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一)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或者故意颠倒是非枉法处理的;(二)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擅自更改、变更、出具法律文书的;(四)违反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定,延误办案期限的;(五)玩忽职守,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前款所列情形,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错案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第七条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第八条审核人、批准人对案件中的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第九条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错案的,追究领导者责任.承办人对领导违法干预不提出纠正建议而仍执行的,应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第十条应当提请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或承办人的责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造成执法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集体和主要负责人责任.第十一条责任追究,一般由错案责任人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立案调查处理.涉及行政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有权处理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对其处理、处分决定有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第一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单位将依据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或酌定情节予以从重、从轻或减轻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上级机关报送审查的监督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责令吊销许可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和罚款数额较大的处罚;(二)涉嫌触犯刑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重大案件.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法制部门备案.执法文书公开制度第一条以我局名义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性执法文书,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局门户网站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的;(三)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四)其他不宜公布的.我局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作出的笔录性、公函性、通知性和档案性等执法文书不予公开.第二条公开执法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第三条承担执法职责的单位和科室应当在执法文书《送达通知书》或《送达回证》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开执法文书的范围、形式和方式.局政策法规科通过局门户网站等载体,向公众告知我局公开执法文书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公开执法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案件涉及的第三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第五条公开执法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第六条承担执法职责的单位和科室应当在执法文书生效后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完成执法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局政策法规科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报局办公室进行网上公布.第七条执法文书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一)、(二)、(四)项不宜公开情形的,承担执法职责的单位和科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科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审核并报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不予公开.第八条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局门户网站公开的执法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执法文书一致.第九条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执法文书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在复议决定书或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告知局办公室在已公开的执法文中标示复议或裁判结果.执法程序管理制度第一条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行本程序.第二条在日常巡查等执法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第三条在接到群众的举报或投诉,接待人员应及时登记,上报相关科室和领导审核,及时立案登记.第四条立案登记后,派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第五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附上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经主管领导审批,召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建立案卷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指我局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第四条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我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第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予以纠正或撤销;(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四)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七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以上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以上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社局行政复议程序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

⼈社局⾏政复议程序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对具体⾏政⾏为不服的⾏政相对⼈,可以向上级⾏政机关申请⾏政复议或者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社局是国家机关,是可以申请⾏政复议的。
那么,⼈社局⾏政复议程序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申请1、申请时效。
申请⼈申请⾏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政⾏为作出之⽇起60⽇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障碍消除之⽇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是认为⾏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2)有明确的被申请⼈;(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式。
申请⼈申请⾏政复议,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头申请的,⾏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的基本情况、⾏政复议请求、申请⾏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采取书⾯⽅式向⾏政复议机关申请⾏政复议时,所递交的⾏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申请⼈如为法⼈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2)被申请⼈的名称、地址;(3)申请⾏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期。
⼆、受理⾏政复议机关收到⾏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内进⾏审查,对不符合⾏政复议法规定的⾏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告知申请⼈;对符合⾏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向有关⾏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政复议申请⾃⾏政复议机构收到之⽇起即为受理。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政复议申请,⾏政复议机关⽆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工伤认定复议那些程序

工伤认定复议那些程序工伤认定复议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及其雇主部门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时,提出复议请求,要求重新审查、裁决和处理的一种法定程序。
下面是工伤认定复议的详细程序。
工伤认定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复议申请:劳动者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或其所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2. 审查受理: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劳动者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受理。
审查受理时,应当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要求,则予以受理;如不符合要求,则退回劳动者,并告知纠正的内容和期限。
3. 复议审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劳动者的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复议审查。
复议审查主要包括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核,听取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视需要可以进行勘验、鉴定等程序,对可能达到工伤认定标准的情况要认真调查。
4. 复议决定:经复议审查后,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复议决定应当明确复议的事实、理由和结果,并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
若认定为工伤,则给予工伤待遇;若不认定为工伤,则解释原因并告知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 效力和监督:复议决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
如复议决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如不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仍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复议程序是一个比较繁琐的过程,但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重要的维权途径,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如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应当积极提出复议申请,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复议。
特别是在提出复议申请和提交复议材料时,劳动者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材料,以增加复议成功的可能性。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图蚌埠市企业(含省属企业)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审批流程图蚌埠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流程图蚌埠市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流程图蚌埠市申请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流程图蚌埠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流程图蚌埠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流程图蚌埠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流程图蚌埠市跨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图(转出)说明:1.在统一软件未开发之前,手工计算统筹基金转移额;2.经办人员和养老保险中心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蚌埠市跨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图(转入)说明:1.自由职业者到个体征缴科室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2.单位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征缴科室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蚌埠市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流程说明:1.自由职业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到个体征缴科室办理参保手续;2.就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到单位征缴科室办理参保手续。
蚌埠市定点医疗机构审查流程图蚌埠市定点药店审查流程图蚌埠市居民医保全日制在校学生参保流程图蚌埠市居民医保(社区居民)社区工作流程图备注:1、本流程图适用于今年新参保人员的办理程序;2、对于已参过保的参保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其他城镇居民)及《居民医保证》(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及相关证明资料,为其办理缴费方式的变更以及人员类别信息的变更。
蚌埠市公务员录用流程图蚌埠市公务员年度考核流程图蚌埠市公务员任职资格审查流程图蚌埠市公务员调任流程图蚌埠市公务员登记流程图一、顺向和平行转任二、逆向转任蚌埠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流程图蚌埠市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流程图蚌埠市市政府通报表彰申报流程图蚌埠市在职人员引进程序流程图蚌埠市人才中心接收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手续流程图蚌埠市人才中心人事代理流程图蚌埠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程序流程图蚌埠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流程图蚌埠市出国(境)培训项目流程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流程图蚌埠市个人申报技能培训补贴流程蚌埠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核流程图蚌埠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流程图蚌埠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审核流程图蚌埠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流程图蚌埠市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流程图蚌埠市劳动保障监察流程图蚌埠市城镇职工医保特殊病种审批工作流程图蚌埠市城镇职工医保救助金审批工作流程蚌埠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办证流程图蚌埠市公务员医疗费补助流程图蚌埠市城镇居民医保特殊病种审批工作流程图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流程图注:所有相关法律文书请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
涉法事务办理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doc

涉法事务办理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doc(一)涉法事务办理流程图(二)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三)有关文件格式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第三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人:年月日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第三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年月日接待人员:年月日(宣读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三行政复议告知书申请人:你(单位)年月日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年月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四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根据与其他有关材料。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玩忽职守的;
任。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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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外 国 外 国 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职 业 介 绍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
绍 、 违 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法 为 未 保障行政部门处以 1500 元至 3000 元的罚
成 年 人 款。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
介绍职 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
业 、 向 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
求 职 者 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
收 取 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
金 或 者 千元以下的罚款。
扣押求 职者证 件、伪 造、涂 改、租 借、转 让职业 介绍许 可证等 行为的 处罚
对职业 介绍机 构未悬 挂职业 介绍许 可证、 标明服 务内 容、公 示从业 人员工 号、照 片,公 布当地 劳动保 障行政 部门的 投诉举 报电话 等行为 的处罚
派遣
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业务
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劳务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许可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派遣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
(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前言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法规、规章的具体适用所提出的异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为了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有必要对行政复议的工作流程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六个环节:1. 立案指当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法规、规章的具体适用所提出的异议时,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特定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此环节称为立案。
立案时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如申请书、被复议行为的全部或部分复印件等。
2. 受理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并建立案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送达被复议机关,并将被复议机关意见一并告知申请人。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书不符合形式要求,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补正。
3. 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书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的具体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核查,并向被复议机关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
4. 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修改、撤销被复议行为。
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和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建立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
5. 送达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将决定书书面送达当事人,并告知通过什么方式(如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被复议机关应当按照决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如果被复议机关不能履行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罚款等。
结语行政复议工作流程非常繁琐,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密切合作,确保程序的规范和公正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2)【模板】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1-1(1)、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人社窗口、就业促进科服务电话:(政务窗口)(就业促进科)监督电话:(监察室)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1-1(2)、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人社窗口、就业促进科服务电话:(政务窗口)(就业促进科)监督电话:(监察室)法定期限:3个月(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1-1(3)、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人社窗口、就业促进科服务电话:(政务窗口)(就业促进科)监督电话:(监察室)法定期限:3个月(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1-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人社窗口、劳动关系与监察科服务电话:(政务窗口)(劳动关系与监察科)监督电话:(监察室)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1-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人社窗口、劳动关系与监察科服务电话:(政务窗口)(劳动关系与监察科)监督电话:(监察室)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1-4(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人社窗口、人才管理科服务电话:(政务窗口)(人才管理科)监督电话:(监察室)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1-4(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人社窗口、就业促进科服务电话:(政务窗口)(就业促进科)监督电话:(监察室)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1-5、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人社窗口、市政务中心人社局XX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服务电话:(政务窗口)(市政务中心人社局XX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监督电话:(监察室)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二、行政处罚2-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般流程图承办机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服务电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监察室)三、行政检查3-1、行政检查一般流程图承办机构:基金监督科、就业促进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服务电话:(基金监督科)、(就业促进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监察室)六、行政强制6-1、划拨社会保险费承办机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服务电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监察室)七、行政确认7-1、工伤认定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人社窗口、工伤保险科服务电话:(政务窗口)(工伤保险科)监督电话:(监察室)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5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7-2、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服务电话:(就业促进科)监督电话:(监察室)7-3、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承办机构:就业促进科服务电话: (就业促进科)监督电话: (监察室 )八、行政奖励8-1、对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有功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承办机构: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服务管理科、高校毕业生工作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服务电话: (职业能力建设科)、 (就业服务管理科)、 (高校毕业生工作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监督电话: (监察室 )10-2、定点培训机构年审、职业介绍机构年审承办机构:就业促进科服务电话:(就业促进科)监督电话:(监察室)10-3、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承办机构: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服务电话: (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监督电话: (监察室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10-4、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承办机构:公务员管理科、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服务电话:(公务员管理科)、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监察室)10-5、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重新确认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服务电话:或(专技科)监督电话:(监察室)10-6、(其他行政权力)一般通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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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自由职业者到个体征缴科室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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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职业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到个体征缴科室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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