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工商局公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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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怎样管理制度

公章怎样管理制度

公章怎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章的使用管理,加强公章管理的监督,维护公章的权威和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章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证明文件真实性的专用印章。

第四条公章使用单位要根据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公章。

第五条公章的管理机构是公章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公章使用单位主要是执行从事行政工作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团体、部队等。

第六条公章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做到严格管理、严格审核,严禁私自调换、私自更换或者私自定制公章。

第七条公章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公章,防止公章被盗、丢失或者被损坏。

第八条公章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公章的使用记录和台账,保障公章使用记录的真实性。

第二章公章的制作和使用第九条公章必须在规定的制作单位进行制作,不得私自委托非规定的单位制作。

第十条公章的制作必须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公章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公章使用需求,按照规定使用公章。

第十二条公章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制度使用公章,不得私自擅自使用公章。

第十三条公章使用单位对需要使用公章的文件必须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公章使用单位对公章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公章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公章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公章管理单位要对公章使用单位的公章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章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公章的,应当严厉处理。

第十八条公章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公章的保管和使用第十九条公章必须由公章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保管,不得私自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公章使用单位对公章的使用次数和使用对象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且做好台账。

第二十一条公章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公章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公章的使用规范和合法。

公章管理制度标准

公章管理制度标准

公章管理制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章使用管理,加强公章安全保密,保障公章使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有公章的使用管理,包括公章的制作、使用、保管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公章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公章、变更公章内容,确保公章使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公章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章的使用应当符合单位的章程、制度等规定,不得超越权限行使公章权力。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公章规范,确保公章使用的规范和统一。

第七条公章管理应当坚持尊重知识产权和版权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章的制作和使用第八条公章的制作应当由正规印章制作单位制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印章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公章的制作必须经过审批,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公章印模应当建立公章印模登记簿,每份印模必须与注册备案的一致,确保印模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章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跨越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公章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核,由规定人员确认并盖章,不得私自盖章。

第十三条公章使用应当保持印章清晰、完整,不得变更内容,确保使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公章使用后应当及时记录使用情况,备有使用记录簿,做到一次一次,实事求是。

第十五条公章使用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滥用公章,不得私自挪用、买卖公章。

第十六条公章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和监督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公章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公章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公章的安全。

第十八条公章的保管人员必须保守公章的安全密钥,不得私自外借、遗失或泄露。

如遇到公章遗失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重新制作公章。

公章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章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章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章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内部公章的制作、管理、使用及销毁等方面设计的规范制度。

公章是一种具有特别
法律效力的印章,因此在日常运作中必须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
保证公章的安全可靠性,防止公章被滥用、冒用、盗用等现象发生。

公章管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公章的申请和制作:申请公章必须经过授权,并且在公章刻制
前需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公章样式、内容等符合相关规定。

2. 公章的领用和保管:公章领用必须由指定人员前往印章管理单
位领取,并留下相关登记资料。

为保证公章安全,印章管理人员必须
将公章妥善保管,并实行加锁防盗。

3. 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公章只能在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并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使用。

如果发生公章丢失、损坏等事故,应及时报告,采
取相应措施。

4. 公章的销毁和返还:公章必须定期审查和检验,判定是否有超
期使用或变形损坏的情况。

如果公章不能使用,必须按规定程序销毁,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总之,公章管理制度和流程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运转中起着
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得到认真的重视。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章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和组织的形象,加强公章管理,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章是本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本机构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物品。

第四条所有与公章使用有关的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涉及公章使用的各项工作必须在机构科室内完成,不得将公章带离单位使用。

第六条对于公章的任何使用,必须通过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公章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公章进行检查和清点,并填写相应记录。

第二章公章的种类和使用第八条公章的种类包括全文公章、圆形公章、方形公章、ovale公章等。

各种公章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详见本机构规章制度。

第九条全文公章是本机构的基本公章,必须严格按照本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使用。

第十条全文公章的使用必须先填写申请表格,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圆形公章、方形公章、 ovale公章的使用必须先经过本机构领导批准,并在领导签名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公章管理第十二条本机构公章必须保存在专门的公章库房内,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第十三条公章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机密制度,不得将公章带离单位,不得轻易交给外人使用。

第十四条公章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公章管理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五条公章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公章管理记录工作,确保公章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公章遗失、损坏等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因公章管理不善造成的任何损失和影响,公章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任何行为,本机构将视情况进行惩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第二十一条对于本制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过本机构领导批准。

以上是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广大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规范公章使用行为,确保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

印章业管理制度范本

印章业管理制度范本

印章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业的管理,规范印章制作、使用和保管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印章制作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印章业者)以及使用印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印章业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印章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印章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印章制作第五条印章业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合法材料制作印章。

第六条印章业者应当在印章上刻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机构名称、业务范围等信息。

第七条印章业者不得为他人制作、复制、销售非法印章,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印章服务。

第八条印章业者应当在制作印章后,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印章使用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印章,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印章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印章,防止印章被盗、被骗、遗失或者损毁。

第十一条印章使用人应当在印章使用的文件、证件、合同、协议等材料上,注明印章的名称、编号和用途。

第十二条印章使用人不得将印章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印章用于非法活动。

第四章印章保管第十三条印章业者应当设立专门的印章保管设施,确保印章的安全保管。

第十四条印章使用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印章保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

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印章进行清点、核对,确保印章的数量、状态与登记信息相符。

第十六条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将印章私自带出单位,不得将印章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印章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印章业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印章业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印章业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单位印章的管理制度

关于单位印章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个人名章等。

第三条印章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2. 规范使用:规范印章的使用范围、程序和审批,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

3. 专人负责: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销毁,明确责任,确保印章安全。

第四条印章的刻制1. 印章刻制前,需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2.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刻制单位提供印章样本,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办理备案手续。

3. 印章刻制费用由申请部门承担。

第五条印章的保管1. 印章应存放在指定的保险柜内,由专人负责保管。

2. 保管人应定期检查印章的完好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 保管人离岗或请假时,应将印章上交,不得私自携带。

第六条印章的使用1. 印章使用前,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

2. 使用印章时,应确保用印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3. 印章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档,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七条印章的销毁1. 印章因损坏、过期或不再使用时,需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公安机关办理销毁手续。

2. 印章销毁时,应由专人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符合规定。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刻制、使用、保管印章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印章保管不善,导致印章遗失、损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利用印章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章管理制度规定

公章管理制度规定

公章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单位公章的管理和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单位公章,包括法人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文件专用章等各种类别的公章。

第三条公章使用应依法合规,保证使用的安全和正确性,保护国家和单位利益。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制度,对使用公章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章管理工作由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专人具体执行。

第二章公章的制作、保管和使用第六条新单位成立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政府机关办理法人公章的备案手续,确保公章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七条公章的制作和印刷应委托专业单位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严禁在非指定单位制作、印刷公章。

第八条公章制作后,应由单位主管领导亲自临印,确保公章清晰、鲜明、完整。

第九条公章应放置于防火、防潮、防盗的专用柜内,经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共同保管。

第十条公章使用应严格遵循单位规定,未批准的情况下,严禁个人私自使用或转借公章。

第三章公章使用的程序和规定第十一条依法应加盖单位公章的文件、证件,经主管领导或授权人签章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特定公章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未经核准或者擅自使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文件转送过程中的公章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未经授权或变造公章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公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公章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单位应定期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六条部门主管领导应加强对公章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对于不遵守公章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对失职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有关公章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章管理制度简易

公章管理制度简易

公章管理制度简易第一条为规范公章使用管理行为,保障公章安全、有效、规范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办事处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章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使用的专用印章。

公章的设计、制作、保管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公章必须严禁借、押、买卖和私用,确需使用时,必须经有权主管人员批准。

第四条公章应当专人保管,不得交他人使用,不得存放在无关人员可接近的地方。

第五条重要公章需设封柜单独保管,密钥交有关主管人员保管,严禁私自取用。

第六条机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公章使用行为,加强公章的保管。

第七条国家机关公章使用须经机构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审定,并严格按规定程序使用,不得越级使用。

第八条公章印制、印油及其他财物必须在专人陪同下,上交保管。

第九条单位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滥用公章。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必须成立公章使用管理委员会,明确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保护公章的完整及清晰,不得在公章上弄虚作假。

遇到公章丢失、被盗、或者损坏应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人员报告,迅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所有使用公章的文件、证书等必须明确的按照国家和有关单位的规定格式,不得越级、超范围或影响公章的整体形象。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定期对公章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对违反公章使用制度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机关、单位要不定期进行公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公章使用逾越权限使用,或者滥用公章的,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分管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或者告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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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工商局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公章包括县局行政章、业务(含财务)章、其它印章、标记及所属分局、所、队、股(室)行政章、业务(含财务)章等公用印章。

第三条本局公章由县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公章的刻制
第四条本局公章由县局办公室统一刻发。

第五条所属分局、所、队刻制公章,必须先持分局、所、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县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分管机关的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单位公章。

第六条所有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县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
第七条公章的保管由各单位公章管理员负责,并实行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八条县局行政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县局办公室,分局、所、队、股(室)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本单位公章管理员办公室,未经存放单位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地点以外使用公章
的,应经存放单位负责人同意,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公章不使用时,必须妥善保管。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县局行政章应根据局长、分管领导批准签字,由公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

分局、所、队、股(室)公章使用前,应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签字。

所有公章使用,都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表里必须注明所盖文书、函件、证件及有文字和无文字的内容或说明,盖章人、审批人签字、盖章日期、用途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文字、资料等。

第十二条以本局名义发往局外的公文,必须经局领导签批,然后加盖县局公章。

分局、所、队、股(室)的公章,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正常的执法活动除外),确需对外使用的,必须报县局分管局长审批并签字。

第十三条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公章的,须经呈报县局分管领导审阅签批,分局、所、队、股(室)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请示等需加盖公章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批。

第十四条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营业执照)需盖公章的,由县局分管领导确定1人负责办理。

每次盖章须凭列有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县局办公室登记后盖章。

第十六条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县局办公室
说明其介绍信的用途、并进行登记签字,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七条所有公章均不允许盖欠条、担保、赊欠物品及生活费、贷款等以及与债务有关的条据、文件、证明、说明等。

内部职工(含公务员、工勤人员)个人贷款,办购房等按揭手续等需要单位写证明、说明的,必须经分管机关的局长审批,经批准后,还必须注明“本单位不承担担保等一切法律责任,只证明该同志身份”的字样,然后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公章管理人员有拒绝和向上反映违规使用公章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单位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分别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凡未按规定登记审批加盖公章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加盖公章的,由公章管理人员负责。

2、按程序审批登记后加盖公章,造成损失的,由审批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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