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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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
金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闽政[2011]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2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2011〕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于2010年12月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现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
(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和高级技师),凡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4号)第二条规定,不享受增发或享受增发额不足40元的,本次调整养老金时补足40元。

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调整养老金待遇,不涉及补发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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