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贷款资金被挪用引发的案例
城投公司非法融资的案例

城投公司非法融资的案例近年来,我国城投公司非法融资问题备受关注。
城投公司是我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其资金需求庞大,但受到债务限额和监管制度的限制,一些城投公司为了融资规避监管,不断尝试各种非法融资手段。
以下是一个关于城投公司非法融资的具体案例。
某市一家城投公司为了筹集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经常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
考虑到传统融资渠道的限制,该公司开始尝试非法融资。
该公司通过编造虚假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违规使用国有土地进行抵押,借款数额远远超出了地方政府批准的贷款额度。
他们还与一些私人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虚构合同虚增资产、虚报业绩等手段,获取了大额信贷资金。
该城投公司还利用地方政府的担保信用,通过各类融资平台进行非法融资。
他们以政府项目建设为名义,向社会发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非法融资工具,吸纳公众存款进行高风险投资。
虚构业绩、夸大资产规模等手段使得一些投资者陷入错觉,认为该城投公司融资项目风险低、收益高,引诱了大量资金注入其中。
而当这些非法融资项目无法如期兑付时,便引发了资金链断裂、群众投诉、社会动荡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城投公司高管利用职权之便,涉嫌挪用融资资金于个人投机经营,甚至存在贪污腐败行为。
这些贪腐行为进一步加重了城投公司非法融资案件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城投公司非法融资的案例暴露了目前监管制度的不足,城投公司融资行为的非法性和乱象的严重性。
针对这一情况,需要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城投公司的监督管理,完善融资监管制度,加强对融资渠道的审查和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还需加强对城投公司高管的监督,规范其行为,加强腐败治理,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城投公司非法融资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需要政府、监管机构、城投公司和社会各界共同合作,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融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由一则案例出发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由一则案例出发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私人员在掌管、管理、监管公私财务资金过程中,将资金挪为非法占有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一种滥用职权、侵占盗窃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为了更好地理解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和适用,我们可以通过一则实际案例来进行辅助分析。
案例描述:公司的财务主管小张,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事务。
在执行职务期间,他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公司的资金。
具体情况是,他将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资金转入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并未将这笔资金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还入公司账户,而是用于自己奢侈的消费或者投资其他项目。
根据以上案例描述,我们可以分析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和适用的要素。
1.职务上的便利:案例中小张作为公司财务主管,他具有财务管理权力和权限,并可以随意处置公司资金。
这使得他能够方便地将公司资金挪至个人账户,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素之一2.资金的挪用:案例中小张将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资金转入到个人账户,而非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还入公司账户,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素之二3.数额较大:根据我国刑法,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是其认定和适用的重要要素之一、具体来说,数额达到货币一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达到货币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根据上述案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及金额,但可以推测到案件中涉及的金额较大,因为公司账户上有100万元资金被挪用。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小张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素。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00万元公司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并且未将该笔资金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还入公司账户,对公司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和适用,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相关要素,并依法审慎判断和定性。
不良贷款案例

不良贷款案例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无力或不愿还款,导致借款产生逾期、呆账等风险。
下面是一个不良贷款案例。
某银行在2017年向某企业发放了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
企业在初期按时还款,经营状况良好,给银行以良好的信誉。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在后续经营中逐渐出现了问题。
首先,由于市场需求下滑,企业无法全部销售产品,导致了收入减少。
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使得企业的盈利能力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四处筹集资金并无果,无法还款。
与此同时,企业内部存在着财务管理混乱、资源浪费的问题。
一些员工挪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消费,财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
另外,企业在财务上也出现了大量错误,导致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这些问题让银行对企业的运营能力产生了怀疑,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贷款风险。
由于企业无法按时还款,银行逐渐对贷款进行了催收。
然而,企业仍然无力偿还欠款。
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将该笔贷款列为不良贷款,并将其转入贷款损失准备。
这样,银行需要为这笔贷款形成一定的坏账准备金。
该案例给予我们一些启示。
首先,对于借款人,在借款之前需要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和经营状况,确保能够按时还款。
此外,企业要严格管理财务,避免挪用资金和错误的财务操作。
对于银行而言,在发放贷款之前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并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催收逾期款项。
最后,监管部门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对贷款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银行和借款人的监督。
同时,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处置,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降低不良贷款的发生率,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
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

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一、信贷业务发展基本情况二、逾期及不良贷款基本情况三、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四、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信贷业务发展基本情况截止2011年末,全省信贷业务发展迅速,个人商务贷款净增53.75亿元,结存余额108.4亿元,净增额及结存额均列全国第二名,排在浙江之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净增31.81亿元,排名全国第二,余额138.3亿元,列全国第三(位于浙江、四川之后);小企业贷款净增42.56亿元,排名全国第三,余额50.43亿元,列全国第三(位于河北、浙江之后)。
我行个人商务贷款净增6.1914亿元,结存12.12亿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净增9.3323亿元,结存49.38亿元,结存额均居全省第一。
逾期及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商务)截止2012年1月末,全省个人商务贷款逾期153笔、3302.67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126笔、2855.05万元;贷款逾期率0.30%,较2011年初上升0.2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69笔、1602.12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60笔、1443.22万元;不良率0.15%,较2011年初上升0.12个百分点。
我行逾期及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475.59万元、285.58万元。
其中在如下指标中在全省排名靠前: 1.贷款不良率排在全省第3(0.24%,较2011年初上升0.24个百分点),排名前二位的分别是宿迁(0.36%,较2011年初上升0.36个百分点)、扬州(0.34%,较2011年初上升0.34个百分点); 2.贷款逾期金额绝对值排在全省前2(475.59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370.60万元),排名第一的是盐城(760.87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681.36万元); 3.贷款不良金额绝对值排在全省第1(285.58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285.58万元)。
逾期及不良贷款基本情况(住房)截止2012年1月末,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逾期93笔、3002.41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77笔、2444.28万元;贷款逾期率0.22%,较2011年初上升0.17个百分点;不良贷款23笔、830.92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18笔、618.97万元;不良率0.06%,较2011年初上升0.04个百分点。
资金挪用案例

资金挪用案例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是一家规模较大的金融企业,主要经营投资和贷款业务。
公司A的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客户存款和金融市场融资。
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在行业内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二、事件发展1. 2005年至2008年期间公司A的财务总监张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开始了资金挪用的行为。
他通过在财务报表中虚构交易、提高虚假存款金额等手段,使公司的财务状况看起来非常健康。
然而,实际上一部分客户存款被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同时张某还将大部分挪用来的资金与合谋者共同分赃。
2. 2009年由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公司A的业务进行了全面审计,发现公司的资金状况与报表中的相去甚远,并且涉嫌有挪用资金的嫌疑。
监管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3. 2010年经过数月的调查,监管部门最终确认了公司A存在严重的资金挪用行为,并收集到了相关的证据。
根据调查结果,公司A涉嫌挪用金额高达5000万元人民币。
4. 2011年监管部门将调查结果上报法院,正式提起对张某及其合谋者的起诉。
案件被定性为“挪用公司资金罪”。
5. 2012年案件在法庭上审理。
在庭审中,检察官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张某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张某及其辩护律师则试图辩称公司的业务亏损和其他员工的行为导致了公司资金的流失,与他无关。
6. 2013年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张某以及其合谋者犯有挪用公司资金罪。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处以巨额罚款,同时被追缴挪用的资金。
其他合谋者也分别受到了刑事处罚。
三、律师点评本案是典型的资金挪用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影响范围广。
通过该案的审理,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企业风险管理:公司A的风险管理体系存在较大漏洞。
在这起案件中,财务总监虽然拥有相对集中的权力,但监管和内部审计体系的缺失使得他得以长期进行挪用资金的行为。
企业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贷款违规进入股市和楼市的案例

贷款违规进⼊股市和楼市的案例近⽇,江苏与浙江地区两张银监局罚单较为引⼈关注,两张罚单处罚的内容分别为贷款违规进⼊股市和楼市。
⽽11⽉份,为落实房地产调控⼯作,合理控制业务增速,有效缓释⾏业集中度偏⾼的风险,银监会对多地进⾏了专项检查,包括个⼈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以及理财资⾦是否违规进⼊房地产领域等,苏州等地区赫然在列。
⾸付贷屡禁不⽌苏州银监分局⾏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某股份制银⾏苏州分⾏因未发现本⾏消费贷款被借款⼈挪⽤于⽀付⾸付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六条,被罚款⼈民币三⼗万元。
事实上,早在今年3⽉份,央⾏副⾏长潘*胜在全国“两会”记者新闻发布会上就对⾸付贷公开表态称,央⾏与相关部门⼀起,结合即将开始的互联⽹⾦融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他们与P2P平台合作开展的⾦融业务进⾏清理和整顿,打击为客户提供⾸付贷融资、加⼤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为。
然⽽,在实际操作中,⾸付贷的问题⼀直没有得到从根本上的解决。
也有多家银⾏因为⾸付贷⽽遭到银监会的处罚。
4⽉份,某银⾏深圳分⾏因循环额度个⼈消费信⽤贷款被挪⽤做个⼈住房按揭⾸付被罚40万元。
某股份制银⾏电⼦银⾏部⼈⼠对媒体记者表⽰,银⾏贷款后的资⾦去向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监管的,尤其是现在很多的线上贷款,例如公积⾦、社保等贷款,很多都可以贷到10万元到20万元,资⾦的去向并不容易监控。
⽽在今年9⽉底,房屋⾸付⽐例再度上调,也使得⼀部分买房者对于凑⾸付的问题着急上⽕。
⼤城市动辄数百万元的购房款,多出的5%⾸付款并不是⼩数字,这也使得已经签约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刚需购房⼈对于⾸付贷仍存幻想。
另⼀则与⼟地房屋相关的罚单来⾃于温州监管分局,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某银⾏温州分⾏因贷款资⾦回流转定期存单,质押再贷款后,资⾦被⽤于缴纳⼟地出让⾦,被罚款⼈民币70万元。
资⾦违规进⼊股市相⽐贷款资⾦流⼊楼市,资⾦违规流⼊股市的违规⾏为有所减少,今年银监局对于资⾦流⼊股市的罚单明显较少。
部分用于经营部分还自己的旧账诈骗案例

部分用于经营部分还自己的旧账诈骗案例案例背景小李是某家公司的财务经理,他在经营公司业务的同时,也利用自己掌握的财务知识和权限,进行了一系列诈骗行为。
其中包括部分用于经营部分还自己的旧账等手段,最终被公司发现并报警。
案例过程1.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小李在担任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自己掌握的财务知识和权限,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伪造相关凭证进行掩盖。
其中一部分资金被他用于经营公司业务,但更多的是被他挪作他用。
2. 部分用于经营部分还自己的旧账为了掩盖自己的诈骗行为,小李采取了“部分用于经营、部分还旧账”的手段。
他将一部分挪用的资金投入到了公司业务中,并通过这种方式来掩盖其挪用资金的行为。
另外一部分则被他直接拿来还清了之前欠下的债务。
3. 伪造相关凭证进行掩盖为了让公司难以发现自己的诈骗行为,小李伪造了相关凭证进行掩盖。
他将一些不存在的业务和支出,编造成真实的交易,并制作了相应的凭证来证明这些交易是真实存在的。
这样一来,即使公司对账时发现了问题,也很难找出其挪用资金的证据。
4. 被公司发现并报警小李在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诈骗行为后,终于被公司发现并报警。
经过调查和审计,公司最终确定了小李挪用资金、伪造凭证等诈骗行为,并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教训1. 严格控制财务权限在企业管理中,财务部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
因此,在任命财务人员时必须非常谨慎,并且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审查。
此外,在日常工作中还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其财务权限。
2. 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
3. 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只有让员工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受到法律制约的,才能有效地防范内部诈骗行为。
4. 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全省法院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19•【分类】其他正文全省法院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刑事案件案例1:王某某职务侵占被改判无罪案【基本案情】某建筑工程处系集体所有制企业。
1992年至1996年末,被告人王某某与案外人倪某某共同承包工程处,承包合同约定,王某某与倪某某除向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税费及支付工人工资外,剩余收入由二人支配。
1997年王某某单独承包工程处,并沿用之前的承包合同。
1999年开始企业改制,主管部门对工程处进行资产核查。
2处有籍房虽由工程处使用,但系王某某、倪某某用共同承包期间经营收益购买,因此未作为工程处集体资产申报评估;另外5处无籍房系借用甲公司土地修建,由工程处使用,申报进行整体评估。
但经区改制领导小组决定,5处无籍房没有合法手续,不作为工程处固定资产申报评估,主管部门和区领导予以认可。
经对工程处固定资产申报表统计评估,工程处净资产为负244万余元,区改制领导小组决定对工程处实行举债租赁模式。
主管部门与王某某签订《集体企业资产个人举债租赁契约书》,约定王某某负债经营一年,租赁费3万元,租赁期结束后企业资产由王某某享有,债权债务由王某某承担。
2002年企业改制完成,王某某以个人名义成立乙公司并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2003年,王某某将2处有籍房更名至亲属名下。
2009年,经主管部门与甲公司协调,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通过无籍房政策乙公司取得5处无籍房初始登记。
2012年工程处职工举报王某某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7处房屋均系工程处集体资产,王某某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并非法占有7处房屋,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王某某不服,申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2处有籍房是王某某、倪某某用承包期间经营所得购买,未计入工程处账目,原审裁判认定为工程处集体资产证据不足;5处无籍房未予申报评估系各单位集体同意,且主管部门根据改制协议协助乙公司办理产权申报;《集体企业资产个人举债租赁契约书》约定租赁期结束后企业资产由王某某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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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贷款资金被挪用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业务运营风险系统展现网点一笔准风险事件:“贷款人通过贷款发放,又凑齐部分款项转入****纸业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该公司验资成功。
客的贷款违反了银行关于个人贷款管理的规定——个人贷款不能用于股本投资。
借款人贷款,办理受托支付业务,受托支付后未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而借款验资,验资成功后此笔贷款资金回流到借款人账户,改变信贷资金用途。
经银行检查中心核查员通过进行现场协查该笔受托支付贷款事件,核实到该笔贷款资金最终流向借款人个人账户上;该网点已通知客户要将此笔受托支付贷款提前还贷。
二、案例分析
公安部门在对前期案件有关线索进行跟踪排查时发现,目前社会上资金掮客十分活跃,高息非法集资活动频繁,民间借贷空前活跃。
冒用银行名义的诈骗活动时有发生。
这些案件的暴露,客观上为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和网点操作部门的运营风险防控带来了了严峻挑战,员工要从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时刻绷紧风控这根弦。
从以上案例的核查结果来分析:客户较为了解银行对信贷资金监管手段,这就要求网点要及时与支行信贷部门沟通,通力合作,防控贷款户因利益驱使而将银行信贷资金挪作他用,甚至投入到高利贷等违法经济活动中,形成信贷风险。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贷前调查。
中长期个人经营性贷款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其资产质量、风险防范也日益成为我行关注的重点,贷前调查不深入、不细致甚至走过场、贷后检查、监督不力是形成风险的最直接原因。
(二)强化贷款审核。
严防贷款审查不力、违规发放。
加强贷中审查,增加“电话核查”环节;切实核实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核贷款合同,执行贷款岗位责任制。
(三)严防贷后管理。
员工要从思想上保持高度重视贷后工作,严
查客户资金流向和经营情况,杜绝违约使用贷款,防范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