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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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国家局宣贯安排修改原因新旧条款对照解读几点思考目录CONTENTS 12341修改原因《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改背景2国家局宣贯安排黄玉治要求: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3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第一章 总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防止瓦斯突出规定

防止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防护性措施1、突出回采工作面回风道(风门之间)要钉设牢固的木栅栏门并上锁,揭示警标。

放炮、割煤时严禁人员入内,并切断回风巷内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突出回采工作面必须保证通风设施的运行可靠,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

3、突出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进风巷距机头10米以内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为≥0.5%,断电范围:进风巷、回风巷、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与二级断电联锁。

复电点<0.5%。

4、突出回采面工作面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联锁”和工作面停电制度。

必须将人员撤至进风巷的新鲜风流中(总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放炮40分钟后,由放炮员、瓦检(跟机)工、生产工长首先进入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检查无异常情况,解除放炮“三联锁”后,其他生产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进行生产。

工作面在执行放炮措施时,必须由机尾向机头方向逐段分放。

5、突出回采工作面割煤时,工作面严禁平行作业,机组附近只允许有机组司机、机组副司机和跟机瓦检工作业,机组回风侧严禁有人清煤、顶溜、拉架、支柱、放顶和其它工作等,必须遵守停机作业的规定(采煤机由进风侧往回风侧割煤时允许追机作业,追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0米距离;采煤机由回风侧往进风侧割煤时严禁追机作业,机组割够30米时,停止割煤后,人员才可以到机组回风侧进行清煤、顶溜、拉架、支柱、放顶和其它工作等)。

工作面机组割煤速度严格控制在3m/min以内。

机组严禁割顶、底和岩石,如遇特殊情况(如遇地质构造变化)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请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机组引射器必须固定可靠,喷雾必须喷射在机组滚筒与顶板之间,水压及流量符合要求。

6、突出回采工作面每班配备责任心较强的专职跟机瓦检工和瓦斯检查工,跟机瓦检工必须认真检查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的风流瓦斯、局部瓦斯、两滚筒之间的瓦斯浓度,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技术措施体系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三)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突出矿井区域防突工作必须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树立“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区域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当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还应当实施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无突出危险性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该矿井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煤层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具体的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十六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鉴定依据下列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进行:
(一)煤层赋存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及煤的坚固性系数;
(五)煤层瓦斯地质图;
(六)水文地质情况、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第二十一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
• 规定了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 第十条 建井期间的鉴定 第十一条 生产期间的鉴定 第十二条 鉴定的程序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
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
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⑴ 突出危险性评估有危险的矿井才需要授权资质单位 在建井期间进行鉴定。鉴定为投产前的最终结论,可以改 变原评估结论。
------增加了通过鉴定确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规 定,也就是说,即使矿井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只要 具有《防突规定》要求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经鉴定具有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就必须认定为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 。这样定义具有预防的主动性,体现了预防为主的要求。
二是对突出煤层鉴定提出了要求
• 修订中,提出了突出煤层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的几种情形,并规定出现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时, 在得出鉴定结果之前,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还规 定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 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必须首先消除 突出危险
三、主要特点或变化
1.法律地位上升。将部门技术规范上升为部门规章,企业管理改为政府监督管理,
增加法律责任,体现权威性。同时,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 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明确了法律冲突的适用。
2.防治突出理念提升(区域为主,局部补充)抛弃了区域和局部
• 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
原定义: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一次煤与瓦 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 煤层。
------只有在发生突出的情况下才能确定突出煤层和 突出矿井 。
现定义:本规定所指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 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 规定所指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 出煤层的矿井。

防突规定

防突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 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 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 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 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 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 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 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 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 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 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 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 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 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 式自救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 (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 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 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 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 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 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 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 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 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 抽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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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述
两个“四位一体”。 引入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作为区域预测指标。 开展瓦斯突出预测敏感指标及临界值研究。 责任追究。
坚持源头治理、超前防治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突机构、 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两个 “ 四位一体 ” 综 合防突措施,杜绝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简 述
2006年6月,山西晋城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 理和 利用 工 作现 场会 上 确 立了煤矿瓦斯治理 2005 年 4 月和 2011 年 11 月,国家两次在淮南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 矿业集团召开全国瓦斯治理现场会,树立 “ 瓦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近年来 方针 。 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有力地促进了煤矿瓦斯防治形势 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意识,实施“可保尽保 2008 年 7 月 , 在辽宁沈阳召开的全国煤矿瓦 的持续稳定好转。 、应抽尽抽 ”的瓦斯综合治理战略,变“抽放”为“ 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上确立了“通风可靠、 抽采”。 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 作体系。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瓦斯与瓦斯含量
《防突规定》与《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在定 瓦斯——有毒有害气体总称,有时专指甲烷。如:煤与瓦斯突出,瓦斯 义和指标临界值上有所不同。前者中只说瓦斯含量,后者中规定瓦斯抽 日报,排放瓦斯,瓦斯检查,瓦斯等级鉴定等。 采率和残余瓦斯含量均以煤体可解吸瓦斯量计算。 瓦斯涌出量——绝对量、相对量、浓度(重量、体积)。 一般认为,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就是当煤层未受瓦斯抽采和采动影响 瓦斯含量 ——瓦斯含量就是当煤层未受瓦斯抽采和采动影响而处于原始 而处于原始赋存状态时,单位重量煤中所含有的换算成标准状态下( 赋存状态时,单位重量煤中所含有的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 0℃,0.1MPa)的瓦斯体积称之为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单位 m3/t和cm3/g (0℃,0.1MPa)瓦斯体积。 。 残余瓦斯含量 ——经采动影响泄放和抽采后剩余在煤体的瓦斯含量。 瓦斯量的关系用恒等式表示为: 残存瓦斯含量 ——在常态状态下煤体中不能解吸的瓦斯量。 煤层原始瓦斯含量 =抽采量+风排量+残余量 可解吸瓦斯量 ——在常态状态下煤体可解吸的瓦斯量。 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可解吸量+残存量(即标态下不可解吸量) 可解析瓦斯量=煤层瓦斯含量-标态下残存瓦斯含量
简 述
突出机理不甚清楚 基础资料不够全面 防治措施选择盲目 防治技术手段有限
消突措施效率低下
准确预测有待提高 松软煤层打钻困难 瓦斯预抽效果较差 瓦斯地质需待加强
防突管理不很健全
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难点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分析
简 述
生产采场 不断向下延展 工作面单产增加 产能不断扩大
目前的现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再 认
夏 仕 柏
教授级高工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简 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9 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 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简 述
简 述
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 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措施效果评价方法(MT/T1037-2007)”。 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瓦斯涌出量 增幅加大
机械化程度 提高
简 述
安全投入与企业 效益之间的矛盾
矿井产量提升与瓦斯 治理时空的矛盾
技术规程与现 场管理的矛盾
面临 的 矛盾
矿井瓦斯治理与 瓦斯升级的矛盾
矿井职工队伍素质与 安全生产要求的矛盾
瓦斯治理方式与矿井 采掘延伸的的矛盾
简 述
突出矿井未能按规定在延深过程中进行瓦斯参数测定和涌出量预测; 有具备瓦斯等级升级条件仍未开展鉴定升级工作; 已经升级的矿井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组织、技术、现场综合管理体系; 突出矿井虽编制了矿井、采区、工作面防突设计,但没有针对性; 矿井编制了保证“四量”和“抽、掘、采”平衡计划与规划,但多数不实在; 具有突出危险采掘面能从区域预测开始执行综合防突措施,但多数数据失真; 突出矿井能够进行抽采达标或防突达标评判验收,但多数是形式;
简 述
2014 年 1月 3 日,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红票湾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 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4年 1月 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4年3月21日,平煤神马集团长虹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 故造成13人死亡。 2014年 5月 13日,山西阳煤集团五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 4 人死亡 2014年5月25日,贵州六盘水市水城县玉舍镇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事故造成9人死亡。 2014年6月11日,贵州六枝特区新华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 成10人死亡。 2014年 10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永贵能源公司新田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事故造成10人死亡。 2014年12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上厂煤矿一号井发生一起煤与 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17人死亡。 2015年2月12日,山西阳煤集团寺家庄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 成3人死亡。
简 述
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区域防突措施为前提,局部防突措施为补充。
采掘部署合理、突出危险预测准确、防治突出措施 可靠、防突效果检验达标、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简 述
强制性
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各级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权威性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 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在鉴定完成 突出危险的煤层。 此外,当煤层 f ≤ 0.3 、 P ≥ 0.74 MPa ,或 0.3 < f ≤ 0.5 、 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突出矿井 :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突 P ≥(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 1.0 MPa ,或 0.5 < f ≤ 0.8 、 P ≥ 1.5 MPa ,一般也鉴定为 出煤层存在,突出矿井就存在。
炸药燃烧2起,死亡83人;水灾9起,死亡426人。一次死亡100
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共 9起,其中瓦斯事故8起,水害事故1起 。
简 述
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中多次 国务院领导多次出席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 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 ,对瓦斯防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家安监 可逾越的红线;要把安全作为结构调整、化解产能过剩的一种手 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始终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
简 述
就近10年来,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28569起,死亡46611人
。 共发生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共 62起,死亡 3458 人,其中:瓦
斯爆炸36起(高瓦斯矿井18起、低瓦斯矿井13起、其它5起),
死亡 2334 人;煤与瓦斯突出 7 起,死亡 413 人;煤尘爆炸 2 起, 死亡204人;火灾5起,死亡159人;火药爆炸1起,死亡36人;
3、矿山动力现象的区别与联系 1、矿山压力现象 (1)矿山静力现象可以诱发动力现象 (由于采掘导致的煤层顶底板垮塌与破坏、支架折损、冒 2)各种动力灾害之间可能相互演化 顶、煤壁片帮、底臌等现象,该现象是在采动条件下围岩应 (3)机理上的共性与差异 (4)动力现象发生能量条件含义与理解: 力重新分布而发生的静力作用的结果。 2、矿山动力现象 W1+W2 +W3≥ A1+A2 式中: 以突然、急剧、猛烈的形式释放能量并抛出煤岩体、瓦 W1——煤岩体弹性能,J; 斯等物质,并造成井巷设施、人员伤亡,如煤与瓦斯突出、 W2——瓦斯膨胀能,J 冲击地压、顶板大面积来压、岩爆、矿震、地表突然塌陷等 W3——外界诱导能量,通常可忽略; A1——煤岩破碎功, 现象。发生过程突然,动力特征明显。 A2——煤岩抛出功。
矿井编制了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但与现场有差距;
采用“不稳定、不可靠、不合规、不安全”的多巷通风,与防突相予盾; 存在侥幸、麻痹、惰性思想。
简 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再认识
容易出现 的 误区
相关 要领与要求
重点环节 的 落实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概 念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矿山压力与动力现象的区别与联系
简 述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 1018-2006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 AQ 1024-2006 )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AQ 1025-2006 )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 )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AQ 1027-2007 )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 1047-2007 )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方法( AQ T 1065-2008 ) 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 GBT 23250-2009 )
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道。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段。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 这根弦,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开展煤矿安全治本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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