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文龙:接受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性质认定
国考面试热点:毒品快递引发的实名制

国考面试热点:毒品快递引发的实名制热点概述仅2012年一年,广州白云机场就截获物流渠道寄往全国的毒品230余件,机场海关也查获国际寄递涉毒快件55件。
可见,物流及寄递渠道存在明显漏洞。
为了减少此类危害、规范快递行业的发展,全国已有广东、云南、新疆、浙江四省区“试水”物流寄递实名制。
快递实名制是指市民在收寄包裹时,都需要出示身份证,在快递员配备的终端设备上,刷一下身份证,就会将个人信息上传到公安机关备案。
相关评论腾讯微博网友唐晓东称,“对于消费者而言,隐私外泄的风险很大。
一些快递员因为偷换货品、野蛮装卸、态度恶劣,曾被媒体曝光,如果要求消费者把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统统告诉这类人,我们怎么能放心自己的隐私不会被外泄?现在社会上许多诈骗案件就是利用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实施完成的。
”网友“艾金林”则认为实行实名制没有必要,“快递公司备上检测仪器不就得了,不过关的不发啊。
”圆通广东公司荔湾黄河站点的经理谭光锦表示,若实行快递实名制,快递员工的工作量和成本肯定会增加,但在客观上快递实名制是好的,对快递公司来说是一种安全保障,出了问题也可以负责到人。
模拟题对于“快递实名制”你怎么看?参考答案:近几年快递行业蓬勃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安全成了隐患之一。
比如通过包裹运送毒品、甚至炸弹。
可见,不实名、不验视的收寄方式已经成为快递行业存在的明显漏洞,成为各类违法犯罪,甚至恐怖行为的“新途径”。
针对这种情况,我觉得快递实名制这种方式利大于弊,但是隐忧也不可忽视。
首先,收寄件人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由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推销、诈骗等问题屡见不鲜。
快递行业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又一新渠道,快递实名制能否保障公民信息的安全值得深思。
此外,快递实名制的可操作性值得怀疑,不仅基于个人对信息保护的考虑,而且由于快递行业的业内竞争使得快递企业不愿意做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情。
其实,随着科技的越发发达,为了规避快递行业存在的安全风险,除了快递实名制外,还有其他选择:第一、加强科技研发和高科技设备的使用,充分利用验视技术,在收件环节给工作人员配备更先进的终端,以检查包裹内物件是否安全。
骆文龙:毒品犯罪中可判处死刑和不可判处死刑的情形

骆文龙:毒品犯罪中可判处死刑和不可判处死刑的情形国家对于毒品犯罪有明确的规定,骆文龙律师指出,毒品犯罪中可以判处死刑和不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在《大连会议纪要》中有明确的规定,现由骆文龙律师整理如下:为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大连会议纪要》坚持对毒品犯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划分了不同类型,归纳和列举了可以考虑判处死刑和不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的具体情形。
骆文龙律师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戒毒学习题库

《戒毒学》习题库第一部分客观题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上对吸毒行为的通用术语称为()A、毒品滥用B、药物使用C、药物依赖D、药物滥用或麻醉品滥用2、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要吸食、注射的是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毒品,并在吸食、注射毒品的主观故意状态下而自觉自愿地予以吸食、注射。
这一特征在认定吸毒行为中属于()特征。
A、宏观方面B、具体方面C、客观方面D、主观方面3、不断地使用同一种药物以后,其效果的减弱,需要加大剂量才能获得与以前同样的或相似的效果,这种特性叫()A、身体依赖性B、心理依赖性C、药物耐受性D、抗药性4、在某一段时间内不断服用某种药物带来的生理上的变化,需要继续服用这种药物来维持身体上的要求,这叫()A、身体依赖性B、心理依赖性C、药物耐受性D、抗药性5、吸食鸦片类毒品的成瘾者,其瞳孔具有显著特征,是()A、散大B、缩小C、颜色变浅D、颜色变深6、对吸毒嫌疑人提取尿液的时间,最迟不能超过控制后()个小时,以保持其真实性。
A、24B、10C、6D、37、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的社区康复。
A、3年B、1年C、2年D、1-2年8、社区戒毒和社康人员原则上在()接受戒毒或康复A、强制隔离戒毒所B、家里C、户籍所在地D、单位9、吸毒的方式多种多样。
“追龙”属于哪一种方式()A、粘膜摩擦吸收B、通过呼吸道C、血管注射吸收毒品D、吞服10、哪一种吸毒方式可将毒品吸收较完全()A、粘膜摩擦吸收B、通过呼吸道C、血管注射吸收毒品D、吞服11、吸毒成瘾的躯体依赖性形成以()的出现为标准A、欣快感B、兴奋性C、戒断症状D、耐受性症状12、在对吸毒成瘾者进行诊断时,如怀疑是阿片类毒品依赖时,可用()诱发试验协助诊断。
A、美沙酮B、吗啡C、海洛因D、纳洛酮13、纳洛酮是吗啡的(),可诱发阿片类依赖者的戒断症状。
A、激动剂B、催化剂C、拮抗剂D、抑制剂14、不用任何药物和其他治疗,强制病人不吸毒,让戒断症状自行消除,这种急性脱瘾治疗的方法叫()A、替代疗法B、维持疗法C、硬脱D、拮抗疗法15、哪种急性脱瘾方法,患者较易接受()A、休克疗法B、硬脱C、药物脱瘾D、针灸疗法17、下列属于阿片受体拮抗剂的是()A、阿片B、美沙酮C、可乐宁D、纳曲酮18、全球公认的戒毒模式包含三个阶段:脱毒、康复和()A、家庭照顾B、回归社会C、劳动D、单位接受19、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治疗多为()A、对症处理B、脱毒C、控制生理戒断症状D、戒除生理成瘾20、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戒断综合症体现在()方面A、流鼻涕B、打哈欠C、情绪、精神D、腹痛21、康复治疗,除了依靠戒毒机构,()的介入也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

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温公通〔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温公通〔2018〕47号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办: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3月28日印发了《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温公通〔2018〕18号),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浙公办〔2018〕55号)文件精神,现将《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有关条款调整如下:一、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纳入三级管控的吸毒人员,乡镇(街道)禁毒工作人员通过走访面谈、QQ、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开展帮教谈心工作,了解其活动情况及现实表现,视情开展突击尿检、毛发毒品检测;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发现异常的,应当提升管控等级。
”调整为“对纳入三级管控的吸毒人员,乡镇(街道)禁毒工作人员通过走访面谈、QQ、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开展帮教谈心工作,了解其活动情况及现实表现,视情开展突击尿检、毛发毒品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发现异常的,应当提升管控等级。
”二、第十三条第三款“吸食毒品未成瘾人员纳入三级管控后,乡镇(街道)要成立管控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台账,每两个月对其开展一次帮教谈心和家访,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视情开展突击尿检。
”调整为“吸食毒品未成瘾人员纳入三级管控后,乡镇(街道)要成立管控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台账,每两个月对其开展一次帮教谈心和家访,每半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视情开展突击尿检。
代收物流寄递毒品是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定性决定量刑

代收物流寄递毒品是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定性决定量刑罗天亮涉冰毒近1000克的被告人,被判决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仅为八年。
近日,我们收到一份一审判决书,在本案当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
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牛律师机构·长盛毒品犯罪辨护团队”刑辩律师的辩护观点,将被告人代收寄递毒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根据《刑法》347条规定,运输冰毒(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者,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348条规定,非法持有冰毒(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者,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对法条的分析,结合法院的量刑可以看出律师的辩护方向:首先是改变罪名的辩护,这是本案的重点;其次是量刑辩护。
最终做到了让法院采纳辩护观点,将涉冰毒近1000克的被告人量刑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一档量刑的次低点:八年有期徒刑。
这是韩友谊老师担任“牛律师机构·长盛毒品犯罪辩护团队”总顾问及名誉主任之后,在执行主任董玉琴律师的带领下,又一经典成功案例,由于判决尚未生效,检察院可能抗诉,具体案情暂不公布。
但辩护的一些观点可以提出来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们、以及一些涉毒案当事人家属一起分享与交流。
当然,本案量刑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控制下交付等从轻量刑的因素,综合各项因素充分考虑后才判决八年。
以下我们要讨论的因素只是其中之一。
回到本文的主题:“代收物流寄递毒品的行为是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个案有个案的特点,不能片面评价。
但有些共通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起讨论。
代收物流寄递毒品是一个独立的行为,是运输还是非法持有,首先应该看其是否有前行为。
换言之,即是否有证据证明代收者与寄递者对于运输细节有共谋。
这是该行为定性的重点所在,本案亦是从这一点上得到突破。
如果有共谋,其行为是运输毫无疑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硬伤,特别是通过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的,证明代收者与寄递者有共谋的证据基本都不充分,本案亦是通过击破共谋证据不足才得以成功辩护。
【运输毒品19公斤】只因排除非法证据而判决无罪

【运输毒品19公斤】只因排除非法证据而判决无罪智豪所近期亲办的一起毒品案件,因被告人提出其在侦查阶段遭受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而作出有罪供述。
被告人称他被抓后在侦查机关受到刑讯逼供,具体方式有侦查人员不让其睡觉、用“书琴背剑”的方式进行体罚、扇耳光、用脚踢打、故意卡紧手铐使其感到疼痛、让其背诵同案人的供词等方式进行刑讯逼供。
据此,辩护人详细查看了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提讯证、入所体检表等相关线索、材料。
就此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未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送看守所关押、提供的审讯录像存在虚假记录的情形等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违法取得为由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法院依法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并通知了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6月27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出的严格的规定,规定中对看守所的提讯登记情况、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检查情况、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为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提供的依据。
随后,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与该案具有类似情形依法启动排非程序进行审查,后认定为非法证据就此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例,该判决书就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在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今天该判决的说理部分值得刑辩同行学习、借鉴。
——基本案情——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2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熊受同案人庄某某(在逃)的雇请,到普宁市某某燎原镇果陇村驾驶庄某某的丰田佳美小车(车牌号粤V×××××)载庄某某的朋友庄某发(另案处理)前往惠来县东港镇后旗村,下午5时多到达后旗村后将车停在村旁,两人一直在车内等候。
至晚上8时多,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带着毒品来到陈某熊停车的位置,将毒品放进陈某熊驾驶的小车后排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0次会议讨论通过)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六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一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二款);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第九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条第二款)。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
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快递解“毒”刻不容缓

快递解“毒”刻不容缓作者:鞠秦仪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17期今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向社会通报上海毒品犯罪呈现的四大新特点中,提及被告人利用“闪送”平台贩毒,增强了毒品交易的隐蔽性。
同样在6月,北京朝阳法院对一起“快递运毒”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某两次利用同城快递运输、销售毒品,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
朝阳法院透露目前毒品犯罪正呈现“快递化”趋势。
尽管打击“运输毒品”的难度在加大,但法网恢恢,我国司法部门的严打力度在加强,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毒品“快递化”趋势明显“毒品”作为社会痼疾,长久以来难以根治。
从总体看,由于年轻人寻求刺激的心理、多元化的社会观念,吸毒人数一直猛增,涉毒区域迅速扩大,毒品犯罪案件性质恶劣,而且目前能吸食或者嗜吸的毒品新种类层出不穷,吸毒人员结构和吸毒场所也在不断改变,更加年轻化、隐蔽化。
制造毒品、走私毒品、运输毒品、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形成一条完整的毒品犯罪链,其中“运输毒品”作为实现“由上到下”贯通、“由制到吸”交接、完成“由点到面”覆盖、“由整到零”分散的“枢纽型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也正是如此,互联网购物和物流业、快递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快递”成为被毒品运输青睐的新形式。
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进行毒品联络交易、伪造虚假身份信息或者故意规避真实身份信息以利用快递公司、网络闪送平台交付毒品,再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或网上银行支付相应毒资等一系列手段,给毒品类犯罪案件的办理,尤其是给打击“运输毒品”增加了难度。
根据朝阳法院透露,2013年利用快递实施犯罪的涉案数量仅1件,2016年为4件,2017年已达18件,一年增长3.5倍。
这些案件涉及闪送、顺丰、中通、申通、韵达等多家物流企业。
为了增加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丰巢智能货柜等无人收递设备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
利用快递运输毒品的数量平均每起达到50—70克,而传统涉毒案件的数量在10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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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文龙:接受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性质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
骆文龙律师指出,这部分内容包括以下两点:第一,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可能在于,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属于其毒品交付行为的组成部分。
购毒者原则上不应就毒品交付前贩毒者实施的运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购毒者、贩毒者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否则所有接受毒品的购毒者都将构成运输毒品罪,会导致打击面过大。
第二,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