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正式公布《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方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方法》是佛山市首部规范快递物流行业运作的政府规章,进一步规范了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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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惧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治安安全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寄递物流企业,包括从事包裹、物资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和道路物资运输企业(以下称物流企业)。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物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递、托运物品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治安治理制度,依法对寄递物流活动中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邮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治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邮政治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寄递物流安全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置专职人员,查处违反寄递物流安全治理的行为,推广寄递物流安全治理信息系统,为寄递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商务、海关、安全监管、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治理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寄递物流安全治理知识。
第六条快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治理工作。
物流寄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物流寄递行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1. 物流寄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 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1)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安全检查(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3. 安全防范措施(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
(2)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管理。
4. 应急预案(1)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事故报告和处理(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3. 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保障寄递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寄递物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快递、国际快递、包裹投递、物流运输等。
三、安全管理目标1. 防止恐怖活动、毒品、违禁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寄递物流环节;2. 保障寄递物流过程的安全,防止货物损坏、丢失;3.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2)对员工进行背景审查,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物流场所安全管理(1)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区域;(2)加强物流场所的消防、防盗、防爆等措施;(3)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3. 货物安全管理(1)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危险物品、违禁品等;(2)对贵重物品、易碎物品等特殊物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3)建立货物跟踪系统,实时掌握货物状态,确保货物安全送达。
4. 运输安全管理(1)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确保运输安全;(2)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3)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5. 信息安全管理(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2)加强网络设备安全管理,防止网络攻击;(3)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五、安全责任1.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3. 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六、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3. 对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治安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物流企业,包括从事包裹、货物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物流企业)。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物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递、托运物品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对寄递物流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置专职人员,查处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的行为,推广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寄递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商务、海关、安全监管、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
第六条快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寄件人、托运人交寄、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的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交寄、托运物品的信息以及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信息。
第八条寄递物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寄递物流治安安全活动负有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寄递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二)督促、检查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寄递物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寄递物流安全隐患和事故。
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寄递业务,包括国内和国际邮件、快递、物流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3. 严格管理,高效运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寄递物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3. 监督检查寄递物品安全措施的落实;4. 处理重大安全事件。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运营部门:负责寄递物品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安全管理;2.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寄递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安全风险;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法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寄递物品安全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寄递物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寄递物品安全检查:1. 对寄递物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不含有违禁品、危险品等;2. 对寄递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资质和技能;3. 对寄递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第八条防范恐怖袭击:1. 建立恐怖袭击防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2. 对可疑物品进行重点检查,防止恐怖袭击;3.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及时上报可疑情况。
第九条人员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 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条信息技术应用:1. 利用信息技术对寄递物品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物品安全;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有无。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2. 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3. 组织救援,减少损失;4. 开展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寄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寄递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预防和打击寄递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寄递业务的部门、岗位及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寄递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寄递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寄递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企业所有员工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寄递物品安全检查(一)寄递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对禁寄、限寄物品,企业有权拒绝收寄。
(二)安全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检查措施到位。
(三)对疑似违禁物品,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人员管理(一)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员工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寄递安全。
第九条物流安全管理(一)寄递物品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对重要物品实行专车、专人、专运,确保安全送达。
第十条信息安全管理(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二)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
(三)对客户信息实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遇到寄递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应急处理小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寄递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

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寄递物流企业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快递员、分拣员、送货员等。
1.3 本制度应当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一致,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安全管理责任2.1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公司的寄递服务安全有序进行。
2.2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3 各部门经理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
2.4 安全员工应当配备专业技术,熟悉安全管理知识,具备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2.5 快递员、分拣员、送货员等从业人员要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措施3.1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规范寄递物流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行为。
3.2 寄递物流企业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养。
3.3 寄递物流企业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4 寄递物流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3.5 寄递物流企业要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保证寄递服务的安全性。
四、安全事故处理4.1 寄递物流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合理处置安全事故。
4.2 发生安全事故时,寄递物流企业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工作。
4.3 寄递物流企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4 寄递物流企业要对安全事故进行定责追责,并依法处理相关负责人。
五、附则5.1 本安全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公司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5.2 本安全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寄递物流企业所有。
5.3 其他未尽事宜,由寄递物流企业负责解释和处理。
寄递物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寄递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及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员工应随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4. 交通安全管理(1)驾驶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 货物安全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货物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货物损坏或丢失。
6. 消防安全管理(1)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7. 信息化安全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2)员工应遵守信息安全规定,不得泄露企业秘密。
8. 应急预案(1)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和集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罚。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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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正式发布《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是佛山市首部规范快递物流行业运作的政府规章,进一步规范了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治安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物流企业,包括从事包裹、货物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物流企业)。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物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递、托运物品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对寄递物流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置专职人员,查处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的行为,推广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寄递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商务、海关、安全监管、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
第六条快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寄件人、托运人交寄、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的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交寄、托运物品的信息以及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信息。
第八条寄递物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寄递物流治安安全活动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寄递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督促、检查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寄递物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寄递物流安全隐患和事故。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物流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在收寄、分拣、安检等环节和道路货物零担运输收货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信息平台。
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一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实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
1次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查验、登记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录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和道路货物零担运输收货场所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名录,身份查验制度,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等内容。
第十四条寄递物流企业收运物品时,应当要求寄件人、托运人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或者托运单,包括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种类、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托运人的身份。
寄件人、托运人拒绝按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不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托运单的,寄递物流企业不予收寄、承运。
对于已经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企业客户,寄递物流企业应当登记企业负责人和日常主要交寄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
已经予以登记的,可以采用其他有效方式查验客户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信息化手段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制度。
寄递物流企业不得将寄件人、托运人的证件号码信息登记在寄递运单、托运单的流通页等位置,防止个人身份证件信息被泄露。
第十六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对寄件人、托运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当场验视内件,寄件人、托运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承运。
第十七条寄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按照规定对寄递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对通过安检
的物品,应当在寄递运单流通页等显著位置,通过张贴标签、加盖印章等方式加具安检标识。
第十八条物流企业应当与托运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安全保障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抽检、抽查等方式进行安全查验:
(一)货物对既有包装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进行拆包验视的;
(二)货物体积过大,无法采用X光机进行安检的。
物流企业抽检、抽查的情况应当做好登记,以备相关管理部门查询。
第十九条寄递物流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或者限制运输、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投递和运输。
发现疑似毒品、枪支零部件、弹药、爆炸物、危险化学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不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联系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运单、托运单以及电子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不得随意丢弃。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对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寄递或者托运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或者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举报、提供犯罪线索或者协助破案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
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接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的;
(三)监控设备未按规定运行的。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组织安全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实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以明显方式公示相关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寄递企业处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