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大连乾坤种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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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姜德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姜德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姜德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04【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0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娓林荣峰曾国救【审理法官】苏娓林荣峰曾国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姜德岩【当事人】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姜德岩【当事人-个人】姜德岩【当事人-公司】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李慰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李慰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柳李慰闻【代理律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姜德岩【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罚款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双方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7【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39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波张颖高明伟【审理法官】王艳波张颖高明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敏【当事人】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敏【当事人-个人】于敏【当事人-公司】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昱佳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赵炜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邢鹏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昱佳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赵炜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邢鹏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昱佳赵炜邢鹏【代理律所】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敏【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书证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经天眼查查询,另查明如下事实:一、大连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为姚运洲及上诉人,姚运洲占股90%,上诉人占股10%,姚运善为该公司监事,上诉人称姚运洲与姚运善系兄弟关系,该公司现为吊销状态;二、大连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乾鲲分公司现为吊销状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

本案中,首先,被上诉人虽然于2007年从上诉人处领取支票一张,且备注为借款,但当时被上诉人为大连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乾鲲分公司的负责人,案涉款项亦未进入被上诉人个人账户,故无法认定被上诉人领取该支票系代表其个人而非在履行职务行为;其次,被上诉人于2007年领取案涉支票,上诉人于2021年提起本案诉讼,期间姚运善为监事、姚运洲为公司大股东的大连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举报被上诉人刑事犯罪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可见双方存在矛盾多年,在此情况下,既未要求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债权凭证,亦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过债权,且上诉人在大连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举报被上诉人刑事犯罪时亦未起诉主张债权,而是在多年后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常理。

佟某、大连福某大化石油化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某、大连福某大化石油化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某、大连福某大化石油化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国救范瑞瑶梁爽【审理法官】曾国救范瑞瑶梁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佟坤;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佟坤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佟坤【当事人-公司】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莹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卢新宇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莹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卢新宇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莹卢新宇【代理律所】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佟坤【被告】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回避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签订《补充协议(生产部)》,约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任职期间及离开被上诉人单位后,对其所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管理诀窍和经验、人力资源信息和资料、分析与研究成果、加工、操作工艺、方法和诀窍及其他已标明为秘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沈玉芬、大连七鑫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玉芬、大连七鑫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玉芬、大连七鑫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6【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57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隋广洲高明伟胥涛勇【审理法官】隋广洲高明伟胥涛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玉芬;大连七鑫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锡凯【当事人】沈玉芬大连七鑫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锡凯【当事人-个人】沈玉芬王锡凯【当事人-公司】大连七鑫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玉芬【被告】大连七鑫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锡凯【本院观点】上诉人沈玉芬主张其与王锡凯、大连七鑫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借贷关系,而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于2019年3月18日已以大连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对大连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玉芬主张其与王锡凯、大连七鑫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借贷关系,而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于2019年3月18日已以大连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对大连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王锡凯系大连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七鑫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大连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系大连七鑫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沈玉芬起诉的案件与该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且上诉人就本案的款项曾以大连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锡凯、大连七鑫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大连市沙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和本院分别已作出(2019)辽0204民初7397号民事裁定、(2019)辽02民终884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起诉人沈玉芬的起诉,不予受理。

夏艳丽、刘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艳丽、刘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艳丽、刘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88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姝丽张萍萍王良家【审理法官】陈姝丽张萍萍王良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艳丽;刘峰;刘丹;刘革【当事人】夏艳丽刘峰刘丹刘革【当事人-个人】夏艳丽刘峰刘丹刘革【代理律师/律所】徐东亮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尹梦璐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许靖宗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井元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温婷婷辽宁恒生(大连)律师事务所;齐霁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东亮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尹梦璐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许靖宗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井元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温婷婷辽宁恒生(大连)律师事务所齐霁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东亮尹梦璐许靖宗井元杰温婷婷齐霁【代理律所】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恒生(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夏艳丽【被告】刘峰;刘丹;刘革【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刘峰与夏艳丽、刘丹之间就案涉20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2011年9月10日,二橡塑公司就另案1500万元与夏艳丽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二橡塑公司因生产资金紧张,向夏艳丽借人民币15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

夏艳丽提交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二橡塑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向夏艳丽转账支付1500万元,客户摘要处记载“还款”。

王久冬、艾美汉信疫苗(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久冬、艾美汉信疫苗(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久冬、艾美汉信疫苗(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23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姝丽张萍萍张颖【审理法官】陈姝丽张萍萍张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久冬;艾美汉信疫苗(大连)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久冬艾美汉信疫苗(大连)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久冬【当事人-公司】艾美汉信疫苗(大连)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冰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王斌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冰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王斌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冰王斌【代理律所】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久冬;艾美汉信疫苗(大连)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王久冬主张艾美公司欠王久冬475万元未予偿还。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久冬主张艾美公司欠王久冬475万元未予偿还。

艾美公司一审期间否认王久冬与艾美公司间存在借贷关系。

二审期间,艾美公司自述王久冬确实曾出借475万元给艾美公司,但艾美公司已受王久冬指示将还款转账给案外人夏昕,即艾美公司已还清案涉欠款。

艾美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艾美公司财务账册、转账凭证等证据。

而王久冬否认其曾指示艾美公司向夏昕还款。

且艾美公司申请追加夏昕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本案处理结果与夏昕有直接利害关系,故重审期间应追加夏昕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查明艾美公司是否已还清案涉欠款,以此更好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施安然、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施安然、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施安然、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2【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50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姝丽王良家张萍萍【审理法官】陈姝丽王良家张萍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施安然;杨旭;包瑞晗【当事人】施安然杨旭包瑞晗【当事人-个人】施安然杨旭包瑞晗【代理律师/律所】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超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超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卫祥高超【代理律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施安然【被告】杨旭;包瑞晗【本院观点】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二、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杨旭向施安然付款明细如下: 序号日期付款人付款金额(元) 收款人转账附言 1 20140717 杨旭3200+3200施安然32万6月8日到7月8日、7月8日到8月8日利益 2 2800+2200 28万6月12日到7月12日、7月12号到8月12号利益 3 3700 37万7月15日到8月15日利益 4 20140808 3200 5 20140814 2800 6 20140820 7月15日利息7 15000 7月21日借款利息8 201409099 20140916 10 20140925 11 20141008 12 20141022 1314 15 20141104 16 17 20141130 15000+3700 18 2014120819 20141221 20 21 20141222 22 20150105 23 2015012624 25 26 20150226 3200+2800+3700+15000 27 20150402 2820150422 29 20150525 30 20150623 31 20150729 3220150825 33 20150924 34 20151029 35 20151120 3620151228 37 20160928 50000 38 39 20161001 40 2016100941 20161225 42 20170518 以辽B2EV80号车辆作价偿还本金480000 4320170823 4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二、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杨欢、白宏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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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欢、白宏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5【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15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张颖【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张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欢;白宏亮【当事人】杨欢白宏亮【当事人-个人】杨欢白宏亮【代理律师/律所】邵秋雨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刘刚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魏娜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秋雨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刘刚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魏娜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秋雨刘刚魏娜【代理律所】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欢【被告】白宏亮【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向其借款97万元;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主张真正借款人系上诉人的父亲杨荣金。

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对其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诉讼中,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被上诉人白宏亮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金川木业模板厂(时任法定代表人杨荣金)间的《借款协议》早于案涉转账的发生时间,其提供的录音证据系两名案外人之间的通话录音,均无法证实与案涉转账具有关联性;上诉人二审提供的案外人牛凯、乔风、王伟男、牛晓燕、温博、周静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牛晓艳、乔风的证人证言,因系言词证据,且牛晓艳与上诉人杨欢系母子关系,证明力不强,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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