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户口性质、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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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劳社部发[2008]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劳社部发[2008]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结束——。

统计师(中级)统计工作实务(统计实务)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

统计师(中级)统计工作实务(统计实务)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

统计师(中级)统计工作实务(统计实务)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以下各有四项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

{{/B}}(总题数:20,分数:40.00)1.下列各项有关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关系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2014年中级真题](分数:2.00)A.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都可以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B.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构成C.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都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D.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都能够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解析:解析:法人单位需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产业活动单位不一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2.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下列行业中不属于第三产业范围的是( )。

[2014年、2013年中级真题](分数:2.00)A.农、林、牧、渔服务业B.开采辅助活动C.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D.建筑业√解析:解析: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D项,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

3.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建筑业企业划型所采用的指标组合是( )。

[2016年、2014年中级真题](分数:2.00)A.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B.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C.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D.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解析:解析: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型所采用的指标组合是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

大学生医保政策

大学生医保政策

大学生医保政策业务培训材料一、大学生参保(一)参保范围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办理方式:以各高校为单位。

办理时间:每年新学年开学后至当年10月25日前(10月25日之后入学或转学的大学生,学校要及时补办)。

办理地点:市医保中心。

办理流程:1、信息采集:(由学校统一负责)文件格式:统一用 Excel表文件字段: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口性质、入学时间、专业类别、联系电话。

Excel(*.xls)格式:需要注意的问题:①采集信息要按10个字段的先后顺序排列。

②身份证号中有字母的要用大写。

③出生日期、入学时间八位数字输入要完整。

④证件类型、性别、民族、户口性质要求输入编码。

⑤所有数字均用文本格式输入。

2、报送学生参保信息。

学校对所采集的学生参保信息核对无误后,统一报市医保中心。

3、建档。

市医保中心审核学校报送的参保信息,并导入社保系统,建立个人社保档案,生成个人社会保障号。

4、办理参保登记。

建档完成后,办理参保登记。

同时将参保信息反馈给学校。

反馈信息中错误的要及时核对修改,并报市医保中心重新办理参保登记,直至登记成功。

错误信息如何修改:(1)份证号号校验出错!、身份证号中日期出错!、身份证号长度有错!、该人在该批次中重复。

(学校重新核对修改)(2)该人重复建档。

(核对信息是否正确、正确的单独建档)(3)该人员当年已审核生成台账明细,请核实!、当前参保年度已有缴费到账记录,请核实! (①可先办理删除台帐,再办参保。

②不需再办理参保)(4)输入的姓名[***]与资源库的姓名[***]不一致!、输入的证件号[***]与资源库的证件号[***]不一致!(先核对,再凭身份证复印件修改,再办参保)(5)该人员是:"在用人单位参保",无法办理登记!、该人员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若登记参加居民医保,将停止城镇职工医保",请核实! (无需再办参保,如果要办需先将原社保中止后,再办参保)5、低保学生确认。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中府[2004]11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中府[2004]11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中府[2004]113号二○○四年十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的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原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岗位余缺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年度发展计划和岗位余缺实际,在每年12月3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用工计划,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同时,应在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上报用工计划执行情况。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全市企业的用人需求进行汇总,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制定全市年度招用工计划,促进社会劳动力供求总量平衡。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市招聘流动人员,须持有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函,通过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市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有组织地招聘。

基本医疗参保单位登记表及说明

基本医疗参保单位登记表及说明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序号_______
填写说明:
1.经办人员须用正楷书写,身份证号码是确认参保人的唯一标识,要认真填写,不得有错。

2.户口性质、性别、人员分类、异地工作、退休异地安置、女职工婚育情况、参保前医疗保障类型、已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以打勾方式填写。

3.连续工龄按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定的年限为准。

4.下岗职工指国有、集体企业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

5.外来工系指办理了《暂住证》、《务工证》的人员,农民工指本地农民工。

6.医疗保健人员是指根据省保健委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

(州直指副州级以上人员)
7.月工资金额指参保人员按本年度上月的工资金额,要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填报,不得瞒报、少报。

退休金(养老金)金额以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额或人事部门规定标准为准。

8.交正面免冠近期版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贴到此表上。

9.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医保中心,一份用人单位留底。

10.填报对象为已参保人员。

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6目录【精选资料】

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6目录【精选资料】

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6目录【精选资料】《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09》目录(中英文对照附电子版)是一部以全面反映我国人口和就业状况为主的资料性年刊,收集了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就业统计的主要数据,同时附录了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数据。

年鉴内容分为八部分:综合数据、2008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2008年劳动力抽样调查主要数据、2008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统计数据、2008年全国户籍统计人口数据、2008年全国计划生育统计人口数据、世界部分国家及地区人口和就业统计数据、2008年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制度说明及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综合数据1-1 各地区人口数1-2 按性别分人口数1-3 按城乡分人口数1-4 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1-5 各地区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1-6 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基本情况1-7 各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1-8 全国历年人口密度1-9 全国劳动统计主要指标1-10 分城乡就业人员年末人数1-11 分产业就业人员年末人数1-12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及失业率(年末登记数)1-13 分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年末登记数)1-14 分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年末登记数)1-15 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末人数1-16 分登记注册类型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末人数 1-17 分行业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年末人数 1-18 分登记注册类型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年末人数 1-19 分地区城镇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年末人数 1-20 分地区城镇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年末人数(国有单位) 1-21 分地区城镇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年末人数(城镇集体单位)1-22 分地区城镇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年末人数(其他单位) 1-23 分行业城镇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年末人数 1-24 分登记注册类型职工平均工资及指数 1-25 分登记注册类型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 1-26 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1-27 分地区职工平均工资1-28 国内生产总值及构成1-29 国内生产总值指数第二部分 2007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 2-1 各地区人口数及人口自然变动情况2-2 各地区人口的城乡构成2-3 全国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2-4 全国城市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2-5 全国镇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2-6 全国乡村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2-7 各地区人口年龄构成和抚养比2-8 各地区城市人口年龄构成和抚养比2-9 各地区镇人口年龄构成和抚养比2-10 各地区乡村人口年龄构成和抚养比2-11 各地区户数、人口数、性别比和平均家庭户规模 2-12 各地区城市户数、人口数、性别比和平均家庭户规模2-13 各地区镇的户数、人口数、性别比和平均家庭户规模 2-14 各地区乡村户数、人口数、性别比和平均家庭户规模 2-15 各地区按家庭户规模分的户数2-16 各地区城市按家庭户规模分的户数2-17 各地区镇按家庭户规模分的户数2-18 各地区乡村按家庭户规模分的户数2-19 各地区家庭户类别2-20 各地区城市家庭户类别2-21 各地区镇家庭户类别2-22 各地区乡村家庭户类别2-23 全国家庭户人数和户主的年龄、性别构成 2-24 各地区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2-25 各地区城市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 2-26 各地区镇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2-27 各地区乡村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 2-28 各地区分性别的15岁及以上文盲人口 2-29 各地区城市分性别的15岁及以上文盲人口 2-30 各地区镇分性别的15岁及以上文盲人口 2-31 各地区乡村分性别的15岁及以上文盲人口 2-32 全国15岁及以上人口分年龄、性别的婚姻状况 2-33 全国城市15岁及以上人口分年龄、性别的婚姻状况 2-34 全国镇15岁及以上人口分年龄、性别的婚姻状况 2-35 全国乡村15岁及以上人口分年龄、性别的婚姻状况 2-36 各地区分性别、婚姻状况的人口2-37 各地区城市分性别、婚姻状况的人口2-38 各地区镇分性别、婚姻状况的人口2-39 各地区乡村分性别、婚姻状况的人口2-40 全国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2-41 全国城市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2-42 全国镇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2-43 全国乡村育龄妇女分年龄、孩次的生育状况(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2-44 全国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状况(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2-45 全国城市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状况(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2-46 全国镇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状况(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2-47 全国乡村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状况(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2-48 各地区分性别的各种户口状况人口2-49 各地区城市分性别的各种户口状况人口2-50 各地区镇分性别的各种户口状况人口2-51 各地区乡村分性别的各种户口状况人口2-52 各地区60岁及以上分性别、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2-53 各地区城市60岁及以上分性别、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2-54 各地区镇60岁及以上分性别、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2-55 各地区乡村60岁及以上分性别、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2-56 全国60岁及以上分年龄、性别、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2-57 全国城市60岁及以上分年龄、性别、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2-58 全国镇60岁及以上分年龄性别、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2-59 全国乡村60岁及以上分年龄、性别、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第三部分 2007年劳动力抽样调查主要数据3-1 分地区全国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3-2 分地区全国男性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3-3 分地区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3-4 按年龄、性别分的全国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3-5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全国就业人员年龄构成3-6 按行业、性别分的全国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3-7 按职业、性别分的全国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3-8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全国就业人员职业构成 3-9 按年龄、性别分的全国就业人员就业身份构成3-10 按就业身份、性别分的全国就业人员年龄构成 3-11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全国就业人员就业身份构成 3-12 按就业身份、性别分的全国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3-13 按年龄、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就业身份构成 3-14 按就业身份、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年龄构成 3-15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就业身份构成 3-16 按就业身份、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3-17 按年龄、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行业构成 3-18 按行业、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年龄构成3-19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行业构成 3-20 按行业、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3-21 按年龄、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职业构成 3-22 按职业、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年龄构成 3-23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职业构成 3-24 按职业、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3-25 城镇就业人员调查周平均工作时间3-26 城镇男性就业人员调查周平均工作时间3-27 城镇女性就业人员调查周平均工作时间3-28 按年龄、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构成 3-29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构成 3-30 按户口性质、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构成 3-31 按就业身份、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构成 3-32 按行业、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构成 3-33 按职业、性别分的城镇就业人员工作时间构成3-34 按年龄、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原因构成 3-35 按失业原因、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年龄构成 3-36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原因构成 3-37 按失业原因、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3-38 按年龄、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3-39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年龄构成 3-40 按年龄、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寻找工作方式构成 3-41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寻找工作方式构成 3-42 按年龄、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的行业构成 3-43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的行业构成 3-44 按年龄、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的职业构成 3-45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的职业构成 3-46 按受教育程度、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未工作时间构成 3-47 按年龄、性别分的城镇失业人员未工作时间构成第四部分 2007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统计数据 4-1 各地区分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4-2 各地区分行业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数4-3 各地区分行业其他单位就业人员数第五部分 2007年全国户籍统计人口数据5-1 各地区总户数、总人口5-2 各地区市总户数、总人口5-3 各地区县总户数、总人口5-4 各地区镇总户数、总人口5-5 各地区非农业、农业人口5-6 各地区市非农业、农业人口5-7 各地区县非农业、农业人口5-8 各地区镇非农业、农业人口5-9 按总人口排序的市及人口数5-10 按非农业人口排序的市及人口数第六部分 2007年全国计划生育统计人口数据 6-1 各地区分孩次计划生育率与上年同期比较 6-2 各地区已婚育龄妇女领证情况及避孕率与上年同期比较 6-3 各地区采用各种节育措施人数6-4 各地区采用各种节育措施人数与上年同期比较 6-5 各地区采取各种避孕措施分布6-6 各地区采取各种避孕措施分布与上年同期对比 6-7 各地区实施各种节育手术的例数6-8 各地区实施各种节育手术例数与上年同期对比第七部分世界部分国家及地区人口和就业统计数据一、世界部分国家人口和就业统计数据7-1 年中人口数7-2 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7-3 人口年龄构成7-4 人口、社会和经济指标7-5 全部就业人数7-6 全部女性就业人数7-7 第一产业就业人数7-8 第二产业就业人数7-9 第三产业就业人数7-10 失业人数7-11 制造业平均工资7-12 消费价格指数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和就业统计数据 7-13 人口主要指标7-14 分行业全部就业人数 7-15 分职业全部就业人数 7-16 按年龄分组的失业人数 7-17 按失业前行业分的失业人数 7-18 按失业前职业分的失业人数 7-19 非农行业工人日工资率 7-20 非农行业管理人员月工资率 7-21 非农行业周工作小时 7-22 分行业职业伤害情况 7-23 消费价格指数三、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和就业统计数据 7-24 人口主要指标?7-25 分行业全部就业人数 7-26 分职业全部就业人数 7-27 按年龄分组的失业人数 7-28 按失业前行业分的失业人数 7-29 按失业前职业分的失业人数 7-30 非农行业平均工资7-31 非农行业周工作小时 7-32 分行业职业伤害情况 7-33 消费价格指数四、台湾省人口和就业统计数据 7-34 台湾省面积及人口主要指标 7-35 分行业全部就业人数 7-36 失业人数和失业率7-37 非农行业工人月工资率 7-38 非农行业月工作小时7-39 分行业职业伤害情况7-40 消费价格指数第八部分 2007年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制度说明及主要统计指标解释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高二班主任教学工作总结5篇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1本学期,我担任高二(14)班班主任。

山西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山西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山西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户籍制度管理相关的新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西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西户籍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的专职民警具体承办。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立户、分户第八条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等。

第十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口(户籍)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口(户籍)管理规定

⿊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户籍)管理规定⿊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管理若⼲问题的意见为维护我省户籍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户⼝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安部、省厅近年来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要求,现就常住户⼝管理中的若⼲问题意见如下:⼀、公民出⽣登记申报出⽣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论是超计划⽣育、⾮婚⽣育、早婚早育或者是被遗弃的婴⼉,公安机关都必须根据其监护⼈的申报,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出⽣登记。

(⼀)⽆《出⽣医学证明》婴⼉的户⼝登记。

婴⼉出⽣登记原则上应凭《出⽣医学证明》办理。

1996年后出⽣的婴⼉没有《出⽣医学证明》的,可到当地卫⽣部门补办后,办理出⽣登记落户。

1996年前出⽣⽆法补办《出⽣医学证明》的,⽆论是婚⽣婴⼉还是⾮婚⽣婴⼉,公安派出所可凭婴⼉⽗母申请、合法有效⾝份证件、婴⼉出⽣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的户⼝登记。

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母的弃婴和⼉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1992年4⽉1⽇《中华⼈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收养法》实施后,收养⼈应到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上述收养关系成⽴后,收养⼈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三)⾼等院校学⽣所⽣⼦⼥的户⼝登记。

对于⾼等院校在校已婚学⽣所⽣⼦⼥可按照随⽗随母⾃愿的原则办理落户,对于随⽗或随母在⾼校集体户⼝落户的,其⽗母毕业时,可随⽗或随母办理户⼝迁移⼿续。

(四)现役军⼈所⽣⼦⼥的户⼝登记。

夫妻⼀⽅为现役军⼈、⼀⽅为地⽅居民的,所⽣⼦⼥随地⽅居民⼀⽅登记户⼝。

夫妻双⽅均为现役军⼈,所⽣⼦⼥既可在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也可在该⼦⼥祖⽗母或外祖⽗母户⼝所在地登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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