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粉工国家职业标准
制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制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范文一、工作前的准备1. 操作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口罩、耳塞、安全鞋等。
确保工作环境干净整洁,并移除工作区域内的杂物和障碍物。
2. 检查制粉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确设置。
确认备用设备的功能完好并就位,以备紧急情况使用。
3. 检查制粉物料的储存情况,确保物料储存安全可靠。
定期检查并清理物料储存区域,防止积尘和杂物滋生。
二、制粉操作规程1. 在开始制粉作业前,应先将设备停止运行,并等待设备完全停止后再进行操作。
2. 使用专门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原料的装卸和投料操作,禁止使用手动进行操作。
在装卸和投料时,应注意用力平稳,避免物料洒落或溅起。
3. 制粉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集中注意力,不得有任何分心或其他非工作相关行为。
严禁操作人员穿拖鞋、长裤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进行操作。
4. 当制粉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如噪音突然变大、设备振动加剧等,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并通知相关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5. 制粉作业过程中,禁止任何人员在设备附近逗留或站立。
禁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制粉区域。
6. 禁止在制粉区域内吃东西、吸烟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严禁使用明火进行操作,必要时可使用防爆灯。
三、紧急状况处理1. 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人员进行救援,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
不得擅自使用压缩空气、水、灭火器等进行扑灭火源。
2. 在制粉作业中如遇到异常情况,如设备卡料、设备停电等,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并迅速向上级汇报,并等待维修人员确认后再进行操作。
3. 操作人员应随时了解制粉设备所在区域的安全出口,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禁止在安全通道内存放杂物或堆放物品。
四、作业总结与设备维护1. 操作人员在制粉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工作区域,清理物料和杂物残留。
储存剩余材料时应注意密封包装,确保储存安全。
2. 定期对制粉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粉尘职业管理制度

粉尘职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粉尘职业卫生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包括企业内部员工、外包人员、临时工等。
第三条粉尘作业: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可吸入粉尘并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管理责任: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设置专门的管理团队,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第五条教育培训:企业应当针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作业环境管理第六条作业环境检测:企业应当定期对粉尘作业区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室内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通风设备管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安装有效的通风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个人防护用品:企业应当为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九条清洁卫生:企业应当保持粉尘作业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清理粉尘堆积,有效降低粉尘浓度。
第三章健康监测与防护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健康问题及时进行治疗和防范。
第十一条健康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从事粉尘作业职工的健康档案,记录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防治情况。
第十二条良好生活习惯:企业应当指导职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吸烟、不饮酒,保持规律的作息时间等。
第十三条应急救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护机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应急救护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管理监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粉尘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粉尘作业的监控,保证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对粉尘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执法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粉尘作业的执法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改进管理。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业 工种 分类表

、)等工产生物生衍类烃、工产生烃环、工产生烃肪脂(�员人产生品产工化机 有本基、)等工造制碳化硫二、工造制黑炭、工化液体气业工、工离分冷深体气 、工子离等频高、工应反学化机无、工产生盐酸磷聚缩、工产生盐化氟、工产生 碱烧、工产生碱纯、工产生酸磷、工产生酸盐、工产生酸硝、工产生酸硫(�员 人产生品产工化机无、)等工产生肥混素元量微、工产生钾化氯、工产生肥磷镁 钙、工产生肥磷合复、工产生钙酸磷过、工产生铵酸硫、工产生按氢酸碳、工 产生铵酸硝、工产生素尿、工产生氨成合(�员人产生料肥学化、)等工气制油 、工制精品产油石、工产生脂油滑润、工产生油料燃(�员人产生制炼油石、)等 工控总工化、工验试艺工工化、工蚀腐防、工粒造、工晶结、工燥干、工附吸 、工收吸、工取萃、工馏蒸、工发蒸、工冷制、工热加油、工滤过、工化净体 气、工机缩压、工备准料原工化(�员人艺工用通产生品产工化工化.料塑 )等员理护康健物宠、师理管务服户客、工作操站气加车汽、工理修具 锁、员务服叫呼、员理协障保动劳(�员人业务服它其及员人务服活生民居和区 社、)等员理管地墓、工化火体尸、工容整体尸、工腐防体尸、工运接体尸、员 务服仪殡(�员人务服葬殡、)等员洁保、工运清圾垃(�员人生卫境环、)等员 婴育、员理护老养、员务服庭家、员育保(�员人务服庭家育保政家.区社 )等工章印制 刻(�员人字刻章印、)等师脚修、员务服池浴(�员人务服池浴、)等师计设象 形、师发美、师容美(�员人发美容美、)等员作操统系调空央中、工作操炉锅 、工应供料燃活生、工应供水供、工产生水供(�员人务服应供料燃活生及热供水 供、)等师析分息信业职、者作工会社、人纪经品产农、师询咨技科、员导指业 职�人理代介中(�员人务服介中会社、)等员制防物生害有、员健保幼妇疫防 生卫、员助辅房药�员务服助辅床临疗医(�员人务服助辅生卫疗医、)等员运 客口港、员务业舶船、员务服面地输运空航、员务服行飞输运空航、员运货站 车、员务服输运包行、员务服运客站车、员务乘车列客旅、员控监及费收路公 、员度调输运车汽、员务站运货车汽、员务服运客车汽(�员人务服输运上水空 航路铁路公、)等师痧刮健保、师摩按健保、员务服乐康、工地场育体、员导指 育体会社(�员人务服所场乐娱和身健、)等工养饲物动赏观、工护保物植林园 、工山假、工景盆、员花插、员解讲览展、员务服所场览游共公、游导(�员人 务服所场览游共公及游旅、)等员务服店旅、员务服房客、员务服厅前(�员人 部务服店饭、)等员管保洗清具餐、员务服厅餐(�员人务服厅餐务服.业商
c第一章 制粉师职业道德

第一章制粉师职业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除了公共生活、家庭生活外,还有丰富多彩的职业生活。
对个人来说,职业活动是其全部生产、生活实践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
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往往多半时间都是在职业生活中度过的。
对社会来讲,职业活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现实基础和根本前提,社会的延续和进步必须依靠人类的职业活动提供物质条件和精神动力。
人们要满足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推动人类文明不断的向前发展,就不能不从事各种职业活动,并且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
作为伦理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道德在人类道德的发展进程中,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思想道德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语义学的角度看,“职业”—词。
由“职”和“业”二字组成。
所谓“职”,含有社会职责、权利与义务的意思,所谓“业”,含有业务、事业、独持的专业工作的意思。
职即责任,业即业务,职业就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所从事的承担特定社会责任,具有某种专门业务的、相对稳定的工作。
制粉师是现代粮食加工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新兴名词,是在小麦制粉的职业活动中起着稳定生产、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的关键作用。
制粉师直接深入制粉生产第一线,除了应具备系统的制粉生产理论知识外,还应具备对小麦加工的原料预清理、毛麦清理、光麦清理、制粉、配粉、产品包装等环节的操作技能,并能灵活调整工艺、改变产品结构、安排生产计划、落实操作指标。
与其同时,制粉师还应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思想,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第一节职业道德基础知识一、道德的定义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人和人之间、个人和社会之间、个人和自然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例如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勤俭节约、和善友好、不讲脏话、先人后已、舍己救人、维护正义、反对邪恶、保家卫国、爱护环境等就是日常生活中道德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道”原是指道路,借用来表示事物运动变化所遵循的规律、法则。
制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制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制粉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生产工作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进行,制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制粉行业从业人员,包括制粉机械设备操作、维护、维修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制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被制粉企业列为员工的必修教育内容,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制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为制粉工提供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人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严禁个人对规程进行修改或忽视。
第二章一般安全事项第一条操作人员应佩戴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口罩、耳塞、防护服等。
第二条要有明确的制度和标志,指定进出切割装置的通道,通道两侧应布设良好的照明设施,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
第三条在制粉过程中,严禁将手或其他物品伸入切割装置内部,发现切割装置故障应立即停机处理,并由专人进行维修。
第四条在制粉设备停机后,应拆除切割刀具,并进行彻底的清洁和维护。
第五条定期检查设备,保持设备正常运行状态,对故障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章电气安全第一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制粉设备的电气系统,按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电气设备。
第二条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电缆必须完好无损,电缆对接处必须可靠牢固。
第三条在更换灯泡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完成接地操作。
第四条禁止在下雨天和潮湿环境下操作电气设备。
第四章防护设施第一条操作人员应熟悉使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防护网、设备围栏、喷淋系统等。
第二条定期检查防护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如有问题应及时修理。
第三条进入危险区域时必须按规定佩戴指定的防护装备,并严禁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章灭火安全第一条制粉场地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条发现可燃物品泄漏或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并及时报警,启动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三条灭火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法,注意防止火势扩大和二次爆炸。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陶瓷原料准备工

说明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陶瓷原料准备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陶瓷原料准备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的影响,完善了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顺应时代和社会要求,强化陶瓷生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等。
主要起草人有:陆小荣、朱永平、毛瑞、池至铣等。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陶瓷玻璃行业管理协会、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凤陶瓷有限公司、江苏拜富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景德镇陶瓷集团研究所、景德镇景涵陶瓷文化有限公司等。
主要审定人员有:孙靖、杨德林、刘志斌、张祥和、范良成、沈伯明、毕庆亮、邱卫华、王景东等。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轻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淄博职业学院、景德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及王小兵、马泽生、吴越申、浦永祥、邵汉强、杨百梅、高蓓、徐国平、白永乐等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煤粉工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煤粉工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高炉煤粉工1.2职业定义利用制粉和喷吹设备,将原煤加工成合格的煤粉,通过管道输送喷入高炉。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厂房内,高温、噪音、粉尘、煤气1.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身体健康、动作协调,具备较强的操作能力和事故预知、判断处理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含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满足培训需要的标准教室和现场满足培训用的设备及相关设施。
1.8 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业)证书。
(2)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_2_-XXXX)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04-12 发布2007-11-01实施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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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粉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制粉工。
1.2 职业定义
将原料(小麦、玉米或其它谷物)经原粮接收、清理、磨粉、面粉后处理、产品包装等制成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面粉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有噪声。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好的嗅觉、色觉、视觉、味觉、听觉、触觉功能及动作协调性,具有一定的计算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培养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制粉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
1.7.3 培训场地与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培训在具有原料接收、清理、磨粉、面粉后处理、产品包装等生产设备和工具的场所进行。
1.8. 鉴定要求
1.8.1 适应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经本职业正规技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
(4)本科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取得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
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60分钟。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必备生产设备、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和安全措施完善的场所或面粉厂进行。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敬业爱厂。
(2)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3)安全文明生产。
(4)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有创新精神。
(5)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6)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
2.2 基础知识
2.2.1 制粉基础知识
(1)原料及成品的质量标准。
(2)制粉的基本知识。
(3)制粉工艺与设备操作知识。
(4)原料与成品的保管知识。
(5)粮食检化验基本知识。
2.2.2 制粉设备知识
原粮接收、清理、水份调节、磨粉、配粉、包装、通风除尘、气力输送等各种设备的结构和特性。
2.2.3 机电设备知识
机电设备、控制仪表使用的基础知识。
2.2.4 安全知识
(1)安全操作知识。
(2)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知识。
2.2.5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知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此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要求。
3.5 高级技师
4.比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