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干洗作业主要使用四氯乙烯
浅谈四氯乙烯干洗剂

浅谈四氯乙烯干洗剂摘要简要介绍了四氯乙烯作为干洗剂的背景、原理及其毒性等,阐述了四氯乙烯作干洗剂的优缺点,并提出了较合理的用四氯乙烯洗涤衣物的方法。
关键词四氯乙烯干洗剂原理毒性四氯乙烯以其优良的性能,在干洗业中已使用了六十多年,被洗衣界公认为比较好的干洗剂。
然而由于四氯乙烯干洗剂的毒性,对人类和环境的负面影响经媒体披露后,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洗染行业更是掀起了轩然大波,四氯乙烯能否作为干洗剂,广大消费者对此提出了质疑。
因而需要我们对四氯乙烯干洗剂有所了解。
1 四氯乙烯的性质、用途及合成四氯乙烯(Perchloroethylene,PCE或PERC)是一种含有双键的不饱和卤代烃,其结构简式为:Cl2C=CCl2,简写为C2Cl4。
从结构上来看,四氯乙烯是乙烯的4个氢原子全部被氯取代而得,因而又名为全氯乙烯或过氯乙烯。
PCE是无色透明液体,气味似乙醚;相对分子质量165.83;熔点-22.35℃;沸点121.20℃;蒸气压2.11 kPa(15.8 mmHg,22℃);每份体积溶于约10000份体积水中;洁净度90;能与乙醇、乙醚、氯仿、苯等混溶;非可燃性液体。
四氯乙烯遇水可缓慢分解成三氯乙酸和盐酸;在潮湿条件下,对铁、铝等金属有腐蚀性。
四氯乙烯在高温时会分解,产物主要为盐酸、光气、一氧化碳;以活性炭作催化剂,加热至700℃可分解成六氯化苯和六氯乙烷;易被强氧化剂氧化。
在工业上,四氯乙烯主要用作有机溶剂、有机合成、金属去污剂、脱硫剂、动植物油抽提剂、橡胶涂层和灭火剂、烟幕剂、热传递介质等。
医疗上曾用作驱虫药。
目前,约有80%的四氯乙烯用作干洗剂。
1821年Michael Faraday第一次合成了四氯乙烯,其方法是加热六氯乙烷直到它分解生成四氯乙烯。
在工业上,四氯乙烯通常是由乙烯通过加成生成1,2二氯乙烷,在通Cl2的条件下,当加热到400℃时就产生了PCE,其化学反应如下:2 四氯乙烯作干洗剂的背景和原理干洗是相对于通常意义上的水洗而言的,由于干洗溶剂不含水,所以又被称为干性溶剂。
衣服干洗你不知道的事

炎和湿疹。4.由于在洗涤、晾挂过程中 会有四氯乙烯逸出到空气中,当空气 中四氯乙烯的浓度达到50ppm及以上 时,会伤害人体健康。而四氯乙烯相 对密度1.63比空气略重,长期暴露
在高温或明火下易发生燃烧。另外,挥 发到空气中的大部分四氯乙烯,由于阳 光作用而分解,形成像氯化氢、三氯乙 酸和二氧化碳之类的产物。地表水中的 四氯乙烯迅速蒸发,在水中几乎不发生
90以上的干洗店都用四氯乙烯作为干洗 剂,干洗后衣物的四氯乙烯残留物约为 3~5。其气味小,无色,市民难以察觉。 在这些干洗店的从业人员中,技术力量 是比较薄弱的。“几乎没有取得
资格的专业技师。”市纤维检验局总工 程师何勇说,他们当中只有三分之一的 人知道四氯乙烯,但对其属性以及对人 体的伤害几乎都不知道,另外三分之二 的人从未听说过四氯乙烯。四氯乙烯过
的采购、使用、报关过程中,建立相关 制度。比如采购应该确保有主管部门批 准生产、销售、使用的证明;药品的标签 上也该附有成分、毒性、使用剂量、注 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干洗企业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配备四氯乙烯浓度 计,对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四氯乙烯浓度 实时监控;干洗企业的地址也应该选在跟 居民聚集区有一定距离、阴凉通风的地 方,并避免选址周围长期使用明火。
摘要:现在无论是家庭主妇还是年轻人 都喜欢把衣服往干洗店送,觉得一来方 便省事,而且又可以洗的干净,可以减 少很多麻烦。或许,你不知道,干洗剂 中含有四氯乙烯,如果残留在衣服上的
含量过多可能对人体肝肾功能有损害。 据有关调查报道,干洗后的衣物四氯乙 烯残留约为3~5什么是四氯乙烯呢?它是 目前干洗行业使用最为广泛的干洗剂。 来自我市纤维检验局的调查,我市
量残留在衣服上到底有哪些危害:可致皮 炎、湿疹,也可能损害肝肾功能1.四氯 乙对人体具有刺激和麻醉作用。吸入者 可能出现头晕、头痛、恶心、运动失调 及酒醉样症状;口服可能会出现头
干洗业中四氯乙烯的职业危害及防护范本

干洗业中四氯乙烯的职业危害及防护范本四氯乙烯是广泛应用于干洗业的有机溶剂,但它也带来了一些职业危害。
当工人长时间接触或暴露于四氯乙烯时,可能会对他们的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干洗业应采取一系列防护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人的职业危害。
下面将介绍四氯乙烯的职业危害及防护范本。
职业危害:1. 呼吸系统伤害:四氯乙烯蒸气对呼吸系统有刺激作用,在长时间暴露下可能导致呼吸道炎症、气道敏感性增加等问题。
2. 神经系统损害:四氯乙烯可通过吸入、皮肤吸收等途径进入体内,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毒性作用,导致头晕、头痛、乏力、失眠等症状。
3. 肝脏损害:四氯乙烯最常被肝脏代谢,长期接触会导致肝脏损伤,包括肝功能异常、肝细胞损害等。
4. 生殖系统损害:四氯乙烯可能对男性和女性生殖系统造成损害,如降低精子质量、影响女性生育能力等。
5. 致癌作用:四氯乙烯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评定为可能致癌物质,长期接触可能增加患癌症的风险。
防护措施范本:1. 提供个人防护装备:雇主应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呼吸防护器具、防护手套、防护服和防护鞋等。
工人应正确佩戴并妥善保管这些装备。
2. 确保通风良好:干洗店应保持通风良好,使用空气净化设备或排风系统,将四氯乙烯蒸气排出室外,从而减少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
3. 有效的工作时间控制:应限制暴露于四氯乙烯的时间和频率,将工作时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减少潜在的危害。
4. 培训和教育:雇主应向工人提供有关四氯乙烯的危害、防护措施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充分培训和教育。
工人应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5. 定期健康检查:雇主应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健康检查,以及时发现和处理与四氯乙烯相关的健康问题。
6. 应急预案:干洗店应制定四氯乙烯泄漏和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确保工人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总结:在干洗业中,四氯乙烯是一种常用的有机溶剂,但它也带来一些健康风险。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人免受四氯乙烯的职业危害,干洗业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干洗业中四氯乙烯的职业危害及防护范文(二篇)

干洗业中四氯乙烯的职业危害及防护范文干洗业中使用的四氯乙烯,也被称为氯乙烯,是一种有机溶剂,常用于清洗衣物和纺织品。
然而,四氯乙烯具有一定的职业危害,需要相关人员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来保护自身健康。
首先,四氯乙烯具有挥发性和刺激性。
在干洗业中,四氯乙烯会以气态的形式释放出来,这使得工作人员容易接触到它。
四氯乙烯的挥发性会导致室内空气中存在高浓度的气体,若长时间暴露在高浓度的四氯乙烯气体中,会导致头晕、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
同时,由于四氯乙烯具有刺激性,接触到皮肤上会导致皮肤瘙痒、红斑等症状。
其次,四氯乙烯被认为是潜在的致癌物。
长期暴露于高浓度的四氯乙烯气体中,会增加罹患癌症的风险。
据研究发现,四氯乙烯与肝癌、肾癌、淋巴瘤等疾病有一定的关联。
因此,干洗业中的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四氯乙烯的防护意识,减少暴露时间,降低致癌风险。
另外,四氯乙烯还可能对神经系统产生不良影响。
长期接触高浓度的四氯乙烯气体会引起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表现为头痛、失眠、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
这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身体健康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有效防护四氯乙烯造成的职业危害,工作人员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 加强通风换气:在干洗房间内安装好通风设施,保证室内空气流通,及时排除四氯乙烯气体,降低暴露风险。
2. 戴防护用品:使用防护手套、口罩和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避免四氯乙烯接触到皮肤和呼吸道。
3. 接触限制:减少接触四氯乙烯的时间和频率,尽可能缩短接触时间,避免长时间持续接触。
4. 健康监测: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肝功能、肾功能等方面的检测,及时了解自身健康状况。
总而言之,四氯乙烯在干洗业中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包括挥发性和刺激性、致癌性以及对神经系统的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需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加强通风换气、戴防护用品、限制接触时间并进行健康监测。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四氯乙烯对工作人员健康的危害。
干洗业中四氯乙烯的职业危害及防护范文(二)四氯乙烯是干洗业中常用的溶剂,它具有良好的脱油、脱脂能力,能够有效地清洁各种织物。
干洗业中四氯乙烯的职业危害及防护

干洗业中四氯乙烯的职业危害及防护四氯乙烯是一种常用于干洗业的溶剂,然而它也带来了一些职业危害。
以下是关于四氯乙烯的职业危害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的详细介绍。
1. 吸入危害:四氯乙烯具有较高的挥发性,易于蒸发成气体,并且能够长时间停留在空气中。
长期吸入四氯乙烯蒸汽会对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肝脏造成危害。
常见的呼吸系统症状包括咳嗽、气短和喉咙不适。
神经系统方面,四氯乙烯暴露可能导致头痛、失眠、注意力不集中和记忆减退。
慢性暴露下,四氯乙烯可引发肝脏损伤。
防护措施:- 尽量避免使用四氯乙烯,选择替代溶剂。
- 在使用四氯乙烯时,确保室内通风良好。
使用机械通风设备和排风扇来增加空气流通。
- 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如呼吸面具或面罩,确保呼吸道不暴露在四氯乙烯蒸汽中。
2. 皮肤接触危害:四氯乙烯是一种有机溶剂,具有较强的溶解能力。
长期及频繁的皮肤接触四氯乙烯可能导致湿疹和皮肤干燥、裂纹。
四氯乙烯还可以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体内,引起全身性的毒性效应。
防护措施:- 使用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穿戴化学防护服和手套。
- 避免长时间和频繁的接触四氯乙烯溶剂。
必要时,使用防护膏或防护润肤剂,保护皮肤不暴露在四氯乙烯中。
3. 眼睛接触危害:四氯乙烯蒸气具有刺激性,进入眼睛后可能导致刺痛、灼热感和眼部炎症。
长期接触四氯乙烯蒸气可能导致视力模糊和角膜炎。
防护措施:- 使用防护眼镜或护目镜,避免四氯乙烯蒸气直接接触眼睛。
4. 急性中毒危害:四氯乙烯的急性中毒症状包括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以及中枢神经系统抑制等。
高浓度的四氯乙烯蒸气暴露还可能引起昏迷和死亡。
防护措施:- 尽量减少四氯乙烯的浓度,通过良好的通风和机械排风来保持空气中的四氯乙烯浓度低。
- 提供急救培训,及时处理急性暴露下的中毒情况。
除了上述职业危害,四氯乙烯还被认为是一种致癌物质。
慢性暴露于四氯乙烯可能增加患癌的风险。
因此,保持对四氯乙烯的慎重使用是至关重要的。
总结起来,干洗业中使用四氯乙烯的职业危害包括吸入危害、皮肤接触危害、眼睛接触危害以及急性中毒危害。
从干洗的发展,正确认识干洗溶剂——四氯乙烯

从干洗的发展,正确认识干洗溶剂——四氯乙烯一、问题的提出四氯乙烯作为干洗溶剂,由于其相对毒性低、热稳定性好、去油污能力强及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显著特性,在干洗业已安全成功使用了60多年,被洗衣界公认为比较好的干洗溶剂。
然而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对各类生活用品的副作用也就越来越重视,因此人们对四氯乙烯的低毒性也自然开始关注。
1997年美国拉斯维加斯洗涤博览会上,石油类干洗机和溶剂(如DF2000)一时成为热点。
在博览会期间的洗涤刊物上,还刊登了一条麻萨诸赛州政府将于2002年禁用四氯乙烯的信息。
这些信息迟后一年于1998年传到了中国,于是我国国内掀起了一股使用石油溶剂为“绿色洗衣”的狂风,极力抨击四氯乙烯。
然而经过几年的实践,在美国和西欧,这股风已逐渐减弱,而更趋于实事求是,但在中国这股风却久刮不止,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就如何正确看待作为干洗溶剂的四氯乙烯问题有必要提到日程上来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干洗业的发展及四氯乙烯的被采用所谓干洗,是指用化学溶剂对衣物进行洗涤以去除污渍的一种干进干出洗涤方式。
通常使用的是有机溶剂,例如四氯乙烯、石油溶剂等。
同时辅助填加剂(如枧油)对水溶剂污垢通过机械力的磨擦、翻滚、冲洗干净。
业内人士都知道,干洗起源于十九世纪初期的法国巴黎。
有两种传说,一是在一次偶然将灯油碰洒在一块脏桌布上,发现去除了脏桌布上的污渍。
二是一件浸泡在苯(C6H6)里的衣服上的油渍消除了。
从而发现了碳氢化合物去除油性污渍的作用,认识到了其清洁能力。
1840年巴黎乔利·贝林 (JOLLY—BELIN)开办的工厂开始使用干洗方法,避免了传统水洗的缩水和脱色问题。
干洗就是从使用石油类溶剂开始的。
石油类溶剂,如苯、煤油和汽油等都是可燃性溶剂,干洗业也就成为一种危险行业。
最原始的干洗方法是手工用汽油溶剂将衣物浸泡、刷洗、拧干、晾晒、自然挥发,即浪费溶剂,也不安全。
1926年,试制生产出了一种专用于干洗的石油溶剂“Stoddard” (斯托达德),并且开始使用干洗机,在机内清洗、脱液,浪费少了,但易燃、易爆的不安全隐患依然严重。
四氯乙烯干洗机工作原理

四氯乙烯干洗机工作原理
四氯乙烯干洗机是一种专门用于干洗服装的设备。
其工作原理主要分为四个步骤:浸泡、旋转、蒸发和冷凝。
首先,衣物被放置在四氯乙烯洗涤溶剂中进行浸泡。
四氯乙烯是一种有机溶剂,具有优异的溶解性能,能够有效去除衣物上的污渍和油脂。
衣物在洗涤溶剂中浸泡一段时间,使得衣物上的污渍被完全分散和溶解。
第二步是旋转。
在此步骤中,洗涤溶剂和衣物在干洗机中一起旋转,以加速溶剂和衣物的相互接触。
旋转的同时,溶剂将衣物上的污渍从织物纤维中完全清除。
这个过程在旋转的同时还会加入空气进行搅动,以帮助洗涤溶液更好地包裹住衣物和达到更好的清洁效果。
第三步是蒸发。
在旋转结束后,将干洗机中的溶剂加热至沸点。
蒸发的过程中,溶剂从衣物中快速蒸发并转化为气体。
蒸发有助于去除衣物纤维中的残留溶剂和水分,从而使衣物尽快干燥。
最后一步是冷凝。
当溶剂从衣物蒸发后,干洗机通过冷凝装置将溶剂冷却并转化为液体形式。
冷凝有助于回收溶剂,减少了溶剂的浪费和环境对溶剂的污染。
冷凝的过程中,溶剂会被进一步过滤和处理,保证其在下一次工作中的清洁度。
总的来说,四氯乙烯干洗机通过浸泡、旋转、蒸发和冷凝四个步骤,将四氯乙烯
洗涤溶剂有效地应用于衣物的洗涤过程中。
这种工作原理使得四氯乙烯干洗机能够高效地清洁衣物,并且在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四氯乙烯是一种挥发性有机物,对人体和环境有潜在的危害。
因此,使用四氯乙烯干洗机时需要注意安全操作和环境保护。
衣服干洗对衣服好吗

衣服干洗对衣服好吗衣服干洗对衣服好吗衣服干洗对衣服不好,因为,在目前市面上流通并普遍使用的干洗剂中使用最多的溶剂是四氯乙烯,这是有毒物质,如果残留在衣服,有害人体健康。
1、干洗衣服所用的溶剂,不但对衣服有害处,而且对人体健康确有不良影响。
一般小型洗衣店的干洗机达不到清除干净的效果,干洗完的衣服会残留毒害的物质,如:四氯乙烯。
2、并不是所有的衣服都适合干洗。
干洗主要以化学反应洗涤,一般比水洗更能轻松去油污,而且洗后衣服不易变形和缩水。
有些服装含有聚酯材料,遇到四氯乙烯会溶掉。
综上所述,衣服干洗对衣服不好。
干洗衣服用什么东西洗干洗衣服是用有机化学溶剂洗。
洗衣店干洗通常选择四氯乙烯,作为有机化学溶剂进行清洗,具有良好的清洁能力,可快速干燥以及安全地清洗大部分衣物。
干洗适用于不宜水洗和易褪色的织物,有极好的防止织物纤维变形,和使纤维保持原有色泽的特点,同时还能延长衣服的寿命。
干洗的优点有:去除油污彻底;保持服装原样,不缩不皱,挺括如新:色泽鲜艳,不易褪色;除虫防蛀,易保存。
干洗可以杀菌而且经常干洗的衣物可以延长衣服的寿命。
一个完整的干洗过程应包括7个步骤,总共需要50分钟左右但根据衣物的质地、洁净程度、颜色等时间会有所不同。
干洗和水洗区别干洗和水洗的区别是前者用溶剂干洗衣服;后者是比较环保的清洗衣服。
具体的区别,如下所示:1、从环境方面干洗需要干洗机,需要用溶剂来处理,洗完衣服会残留含有四氯乙烯的油污,而且具有挥发性,会污染空气。
水洗的主要是水,是比较环保的方法。
现在都提倡绿色洗衣,而被公认为生态洗涤的水洗相对于干洗来说才是最环保的。
2、从本质方面干洗的优点在于可以洗涤一些无法水洗的服装。
主要体现在干洗后的服装,不缩水,不褪色,不起泡,不变形。
比如,一些蛋白质纤维及粘胶纤维服装,经过水洗,有可能会缩水。
水洗适用范围从服装纤维上分包括:棉、麻、及合成纤维织物。
例如:棉纤维属纤维束纤维,对污渍的吸附能力较强,又因其缩水率相对较小,可以选择水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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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服装干洗作业主要使用四氯乙烯、石油等化学溶剂为洗涤剂,为了保护干洗业职工和公众免受该化学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我国政府批准并参加的国际劳工组织1990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1990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建议书)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服装干洗作业的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范及国家卫生标准等有关要求,指定专人管理所属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建立监督检测制度,并指导其实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对本干洗店的职业卫生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综合性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使干洗工作场所的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
第六条本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基本规定、卫生防护措施、卫生管理、测定、健康保护、职工培训、档案管理和附则等。
第七条凡涉及到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对工作场所的基本规定第八条根据服装干洗业工艺流程要求及某些工序产生有害因素的特点,各工序应合理布局。
待洗衣物的收物台与洗毕衣物的发送台应分开设置。
产生有害蒸汽的干洗机、烘干机和清渍台应尽量置于单独的房间或加以隔离,并设置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装置,将有害气体收集、净化后排放。
第九条放散有害气体和热的干洗车间,宜布置在多层建筑物的上层,如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第十条干洗店(车间)不应与食品店或食品工厂相毗邻。
第十一条干洗店(车间)的墙壁、顶棚和地面等结构的内表面,宜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保护层,以便清洗。
车间内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物理因素的浓(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卫生限值第十三条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温度等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时,作业场所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表2作业场所夏季空气温度的规定注: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50019-2003)执行。
第十四条工作区附近应设置有流动水的洗手池和更衣室,更衣室内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的衣柜。
在靠近清渍台、干洗间(区)处应设置应急的眼部冲洗器和洗手池。
第十五条干洗店的收、发物间(区),清渍间(区)和干洗间(区),更衣室等应装有紫外线消毒灯。
一般按30w/10m2设置。
第十六条服装干洗店的防火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1)使用石油溶剂的干洗间及储藏室与相邻房间应使用耐火极限大于2h的隔墙相隔;(2)干洗间应备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达到的醒目的地点;(3)干洗机及清渍台等设备应有接地线;(4)干洗店应有疏散用的无障碍防火通道。
第三章卫生防护措施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工程控制等综合措施,使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物理因素等指标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干洗店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按照建设项目预评价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的干洗店,应购置安装有完善净化回收效果的全封闭全自动化干洗机。
第二十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包括新的洗涤剂)、新设备,改变原有材料和工艺流程时,必须同时采取防护措施,使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浓(强)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应逐步淘汰产生职业危害的干洗机。
第二十一条为了防止清渍过程由洗渍溶剂产生的有害气体向周围空气中扩散,清渍台上应设置柜形排气罩或旁侧排气罩,排气罩所需的风量参照附录1。
清渍台的台面应平整、光滑。
应采用耐酸、碱、有机溶剂的材料制成,或表面敷有上述性质的面板或涂料作保护层。
第二十二条干洗车间应设置全面机械通风。
其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新风量不小于30m3/人·h。
设计全面机械通风时应注意到采暖季节送入车间热风的热量补偿问题。
第二十三条配置开启式冷却回收干洗机的干洗间,应在干洗机门的上方设置局部排气罩,其排风量应不小于1800m3/m2·h(门面积),以排走开门时由机内及衣服所散发的有害蒸气。
排气罩的排风量是车间全面机械通风排风量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由开启式冷却回收干洗机排出的尾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熨烫车间应设置全面机械通风装置,以排走熨烫过程所产生的水蒸气及热量,其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新风量不小于30m3/人·h。
第二十六条全面机械通风的排风扇宜设在车间的侧面墙上部,由排风扇对面的门窗或专门设计的送风装置进风。
采暖季节可利用开启的门窗和专门设计的送风装置进风,并适当的补充热量。
应避免冷风直接吹向人体。
在夏季,应通过设置的全面机械通风装置或增设的空调机组送风,使工作场所气温符合表2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车间内的送排风应合理组织,吸气罩应尽量靠近有害气体的发生源并便于工人操作。
送入车间的清洁空气应由清洁区流向污染区,清洁空气应首先到人,再至污染区,然后经吸气罩或排风口排出车间。
应避免送风气流短路。
应尽量避免送风或穿堂风对吸气罩罩口气流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清洁的地方。
相邻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干洗店设置排风装置时,应避免所排出的热气、湿气或有害排气对周围建筑物进气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在干洗机易泄漏洗涤溶剂的部位附近应设置事故排风的吸风口。
事故排风的排风量由专用的事故通风系统和干洗间的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第三十一条事故排风的排出口应避免对人和居民的影响。
事故通风机的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干洗间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通风机应有减震机座。
当噪声超过标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使之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有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其中含消毒、正确使用有害干洗溶剂,建立操作规章制度。
干洗店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四条在干洗店的醒目位置处,应挂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洗前、洗后的衣物要严格隔离,洗前的衣物要有专用的容器存放,并有明显的标志。
洗后的衣物中细菌菌落总数应≤15cfu/cm2,检测结果中不得有致病菌。
第三十六条干洗场所室内应定期开紫外线杀菌灯,对空气和物体表面进行消毒,每次时间不得少于30min。
盛放待洗衣物的容器每天应消毒。
第三十七条在每台干洗机的明显位置上,应加贴标签,标明干洗剂的名称、干洗剂的特殊危险性、干洗剂的化学成分、有害物质警示标志、干洗机安全卫生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盛放干洗剂的容器表面应有醒目的标签,标明干洗剂的名称、干洗剂的特殊危险性、干洗剂的化学成分、有害物质警示标志。
第三十九条对干洗机易发生泄漏的部位应加强维修管理,制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操作和维修规程。
并留档备查。
第四十条通风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通风设施应编入单位设备帐,列入维修计划,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不得任意停止运行或拆除。
应建立通风设施的技术档案。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并教育和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处理污染衣物时,必须戴口罩。
进行清渍及维修干洗机及填充洗涤溶剂时,必须佩带个体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用品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选用。
第四十二条应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防毒口罩、面具应定期消毒,及时更换吸附剂。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使用新的洗涤剂或清渍剂化学品时,应在使用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供毒性鉴定和相应的防护措施资料。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新洗涤剂或清渍剂化学品毒性鉴定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复验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申请进行毒性鉴定。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的办公室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干洗溶剂、清渍剂的特性数据说明的复印件,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和其他危险性、安全卫生预防措施、有害标志、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和电话,该说明应存档备查。
第五章工作场所测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按表1中项目的要求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进行测试、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用人单位具有检测、评价资质的,可以自行检测、评价。
第四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达到。
治理规划应报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应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定期对工作场所按表1所列项目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进行监测,空气中有害溶剂蒸汽浓度的测定每半年一次,其他因素每年一次。
并按规定支付监测费。
第五十条各项职业危害因素的测定方法按照国家的或部颁的有关标准和省市的统一检测技术规范进行。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效果的鉴定。
第五十一条通风设施排气筒有害物排放的测试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进行。
第六章健康保护第五十二条单位对从事干洗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与其相关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干洗、清渍作业的工人的健康检查。
每年进行一次,其他职工每两年一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人员,在退休、调离时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对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职工调离工作时应随之调转。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本年职工接触有害化学品人数,体检人数、职业病的新病例数、死亡病例数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对从事干洗作业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档案备查。
第七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第五十九条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包括以下内容:(1)各工序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2)用人单位各工序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及控制有害因素的措施及方法;(3)常用洗涤剂、清渍剂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方法和预防措施;(4)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防护手套、眼镜、面罩、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方法;(5)职工急救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