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消防工作
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

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
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立法顶层设计,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并举的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衔接融合。
加快制修订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和配套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推动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追究范围,提高违法成本。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建立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推荐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根据安全生产执法结果、事故原因分析和新工艺技术装备应用等情况,及时制修订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协会、企业率先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支持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安全生产标准。
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对标衔接机制。
消防:推动城市、县城、全国重点镇和经济发达镇制修订城乡消防规划。
开展消防队标准化建设,配齐配足灭火和应急救援车辆、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推动乡镇按标准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开展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建筑、大型批发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等区域火灾隐患治理。
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提升大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客运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水平。
依法推广家庭火灾报警和逃生装置。
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机构是

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机构是
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消防工作
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是国务院直属的综合性部门。
其职责
包括领导和协调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消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设有消防局,负责具体的消防工作。
消防局的主要职责
包括制定消防工作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工作,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推动消防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全社会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消防局在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过程中,积极推动消防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推动建立健全火灾防控体系,提高城乡消防设施建设水平,加强对重点单位和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消防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消防局还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
消防管理经验和技术,推动我国消防工作的国际化进程,提高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形象和地位。
总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领导全国消防工作的最高机构,其消防局负责
具体的消防工作。
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消防局的领导下,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将得到更加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国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2.26•【文号】国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2月26日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9•【文号】国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旨在预防火灾和减少其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并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政府要统一领导,部门要依法监管,单位要全面负责,公民要自觉参加。
国务院领导全国消防工作,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也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爱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成年人都有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各级政府应组织常规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单位也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媒体和团体也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探讨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和设备。
同时,也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嘉奖。
第二章火灾预防重点是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控制火源、限制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加强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建设,提高火灾预警和预报能力。
同时,也要加强对特殊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火灾预防工作。
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并负责实施。
如果城乡消防平安布局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需要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解读

并 产生剧 毒 气体 ,火 灾 危险性 、危 害 性 极 大 。 因此 , 意 见 》对 建 筑 《 工 地 、建 筑材 料消 防安全 管理 提 出
了严格 要求 ,如依法 加 强对建 设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督 促
严查 处 ; 公安派 出所和社 区 ( 农村 )
格 制度 ,切实 提高 消 防安 全 管理水
平 。要建 立 常态化 火灾 隐患 排查整 治机 制 ,完 善火 灾 隐患举报 、投诉 制度 ,依 法 查处 消防违 法行 为 ,对 严 重危 及公 众生命 安全 的要 依法从
单位 因消 防安 全责任 不落 实 、火 灾
防控 措施 不到 位 ,发 生人 员伤亡 火 灾事 故 的,要 依法 依纪 追究 有关 人 员的责任 ; 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发 要依 法依 纪追 究单 位负 责人 、实 际 控制 人 、上级 单 位主要 负 责人 和 当
压力 容器 的安 全监 管 ,依 法严厉 打 击 违法 违规 生产 、运输 、经 营 、燃
放 烟花爆 竹 的行为 。环境 保护 等部 门要 加强 核 电厂消 防安 全检查 ,落
实 火 灾 防控 措 施 。
和高 层 、地 下公共 建筑 等作 为 高危 单位 ,提 出 了更加 严 格的 消防安 全
标 准规 范 ,积极 推 动消 防科学 技术
创新 ,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 要 建立 建设 工程 消 防设 计 、施 工质 量 和消 防审 核验 收终 身负责 制 ,规
范发展 消 防技术 服务 机构 ,探 索建
立 行政 许可 类消 防专业 人员 职业 资
建筑工地 、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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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国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
要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
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八)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
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九)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十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十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十四)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六)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
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要建立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
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十七)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
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