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协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范本
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篇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来源:作者:时间:20XX/01/10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
公司的经营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依法登记。
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行为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无效,这被称为“越权规则”。
然而,若越权经营即无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经济生活复杂而多变,刻板地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既不利于鼓励公司自治,也不利于活跃交易和发展经济。
因此,简单地宣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弊大于利。
像颐天公司这样,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究竟是不是一定无效呢?中国立法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经历了由严格限制到逐渐放松的过程。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原《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此前中国法律禁止法人超经营范围经营。
如果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了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外的第三人往往不知晓公司的经营范围;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具体的经营范围,但仍自愿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1、现实困惑某建筑公司有大量钢材,其与某物资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将多余钢材出售。
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下降,物资公司一直没有到建筑公司提取钢材,并表示不履行合同。
物资公司指出建筑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建筑材料买卖一项,与物资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是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履行的前提。
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2、律师说法在公司交易中,交易方往往担心对方是否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担心合同是否因此会无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经营的,其对外所签订的合同不因此而必然无效。
如果合同违反相关强行法规定,如无烟草专卖权的公司超范围经营烟草,合同就无效,并可能受到相关机关的处罚。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多余的钢材出售,虽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国家的“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
物资公司是合同的当事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
3、温馨贴士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而不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全部,在经营范围之外,公司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依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依然可以签订合同。
4、扩展提示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超经营范围 合同3篇

超经营范围合同3篇篇1超经营范围合同随着市场的日益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和盈利能力,不得不通过跨行经营、扩大经营范围的方式来拓展市场。
在这样的经营环境下,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合同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有时候,为了实现超越传统的业务范围和合作的需要,企业之间需要签订超经营范围合同。
本文将就超经营范围合同进行详细介绍。
一、超经营范围合同的定义超经营范围合同是指企业为拓展业务和资源,而在其原有核心业务范围之外签订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合同中规定了明确的合作内容、范围、目标和责任,以及相关风险控制和利益分配等细则。
二、超经营范围合同的特点1. 风险大:超经营范围合同通常涉及到企业未曾涉足过的领域,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企业在签订超经营范围合同时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风险评估,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 利益大:超经营范围合同有望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和盈利能力。
通过拓展业务范围,企业有望实现跨界合作、资源整合和市场拓展等目标,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
3. 合作密切:超经营范围合同通常需要企业之间开展密切的合作。
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需要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资源,以实现合作的最大化效益。
4. 过程复杂:由于超经营范围合同涉及到多方面的合作内容和细则,因此其签订和执行过程较为复杂。
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和完善。
三、超经营范围合同的作用1. 拓展市场:超经营范围合同有助于企业拓展市场,实现跨界合作和资源整合,从而拓展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
2. 创新发展:超经营范围合同有助于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与资源共享,实现创新发展和全新的商业模式。
3. 提升竞争力:超经营范围合同有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通过不断创新和拓展,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和领先地位。
4. 提高盈利能力:超经营范围合同有助于企业实现资源共享和合作效益最大化,从而提高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超经营范围合同的注意事项1. 清晰明确:超经营范围合同在签订前,需要充分明确合作内容、范围、目标和责任等细则,避免产生误解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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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案情介绍〗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
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
〖不同观点〗在本案中需要评析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对于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不同的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合同无效论”,但其中主张的无效原因也各不相同,有认为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合同无效;有认为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合同无效。
另一派是“合同有效论”,有的认为,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有的认为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第二,对于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有的认为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有人认为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有人认为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有人认为该票据有效。
〖评析〗对上述法律行为作出分析之前,首先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变更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而在本案中,公司变更章程行为因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因此尽管甲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这一变更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其从事的制售成衣是一个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那么是否就可以据此判断上述两项法律行为都无效呢?不能一概而论。
法人的目的范围,也称为业务范围,在企业法人称为经营范围。
关于目的范围对法人能力的限制的法律效力,学者存在着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权利能力限制说。
此种学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合同超越经营范围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超越经营范围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作者:许芳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因修理机械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20日,原告王先生到被告冯先生经营的振恒装载机配件经营部修理东方红牌五吨装载机的发动机。
3月22日,被告修理完毕并收取了原告修理费1.2万余元。
8月17日,王先生在使用该装载机时,轴瓦突然抱死,致使装载机不能使用。
王先生找到冯先生要求解决,遭拒绝后即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调查,冯先生系超越经营范围经营。
据此,王先生认定冯先生在不具备修理装载机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修理工作,属无效合同,其违法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故起诉要求确认修理合同无效,由冯先生返还修理费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冯先生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
冯先生在为王先生修理装载机期间,虽然不具备机械设备维修资质,但并不足以导致双方的修理合同无效。
王先生亦未就装载机修理后出现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
故对王先生要求确认修理合同无效,并要求冯先生返还装载机修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怪事一、二、三(杨文战律师原创)年底啦,法院忙着结案,有时立案会比较难,今天去郊区一个法院立案,碰到了种种怪事,让人感慨,真是各种滋味在心头。
怪事一:网上立案便民,亲自立案障碍多。
北京部分法院试行网上立案,今天一进这家法院,也明显标着“网上立案系统”,虽然因为网上立案还得来法院交费、交材料,我不大习惯用,但是总是法院给当事人的一种新选择啊,真是:便民措施多,万千气象新啊! 不多想那么多啦,快去立自己的案子吧,一看立案大厅,真是高兴,在朝阳、海淀等法院立案往往是人山人海,排队等号,这里多好,人少,不排队不等号直接上。
直接到一个窗口立案,法官一接材料,第一句话没把我气晕:“大年底的,打什么官司啊?”(我心想:“这不是费话吗?没事谁愿意打官司啊?”)想可以呀,说话还得客气些:“那该打也得打呀,谁叫赶上了呢?”法官审完了材料说:“你这案子不能在这儿立案。
公司超越范围经营订立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法律知识要点: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允许公司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反映公司业务活动的内容,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从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自行决定。
但是在实务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是公司超范围经营业务的,因此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笔者就给大家说说相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内容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要具体区分,共分为两种情形:一、公司虽然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直有争议,从原来的司法实务来看,公司只能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超越经营范围的,因此订立的合同无效。
但后来注意到,如果把任何超越登记范围的经营活动都认定为无效,会严重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而且与市场经济中鼓励交易这一理念相违背。
所以,《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公司超范围经营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无效。
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交易标的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合同无效。
虽然《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公司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是如果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则合同无效。
例如,烟草属于特许经营的物品;精神类药品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某些食品添加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物品。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合同标的是特许经营、限制经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或物品的,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如何处理

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如何处理导读:1、民事方面,一般只有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认定为无效。
2、行政方面,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一定金额的罚款。
而要是情节严重的话,可以直接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如何处理原则上,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超越经营范围可能涉及到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
1、民事责任方面,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超越一般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原则上是受法律保护的,并非一律无效,一般只有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认定为无效。
2、行政责任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效力对于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此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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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那么,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在下文中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相关具体案例的分析,请阅读了解。
【案例展示】
2007年5月,A市A公司与B市B门市部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A供给B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A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同年10月25日,A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B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
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A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
由于多次催促B提货未果,A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 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公司法》第十二条、《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虽然被告B超越其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但是此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因此判决双方合同成立,被告B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A的损失。
【法律点评】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直是我国公司法领域学界和实务界在争论的一个问题。
在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尚不完善的时期,根据当时的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法人的经营活动即为无效民事行为。
随着商事交易的日渐频繁,特别是国际贸易往来的急速增加,在国内公司制度和国际公司制度的不断碰撞中,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也逐渐完善。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之一,法人的行为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如果把法人的经营活动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简单地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
正是基于这一理由,1999年12月1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专家锦囊】
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
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三)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