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违规放贷背后有多少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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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違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发展。

其中的农商银行主要任务是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支持,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然而,正是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农商银行的公职人员往往会违法发放贷款,侵占大量资金,导致经济严重偏离轨道而陷入困境。

因此,反腐倡廉是当前社会对农商银行公职人员和银行防腐败能力的重要考验。

最近一起较为广泛的案例是,某农商银行的公职人员向相关客户违法放贷数千万元,构成了渎职的行为。

在这起案例中,公职人员贪图利益,既违反了银行道德,也违反了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了银行信誉的下降,甚至影响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

这起案例主要原因是农商银行公职人员的工作流程、制度和审查机制不足,出现了漏洞。

一方面是管理人员不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许多公职人员因为业绩考核的压力和其他因素,轻易地跨越了底线,从而开展了违法的活动。

另一方面,银行没有完善的制度和优秀的审查机制,容易让贪污分子钻空子,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需要建立良好的机制和审查制度。

需要做到监测严控,及时发现违规的现象,以尽量避免损失和气象的发生。

其次,在业务审批过程中,需要制定细化的标准和流程,如必须审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及贷款资产情况,必须关注借款人的资信证明,以便掌握借款人的风险情况。

最后,建立健全的培训、监督制度和问责体系,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深入理解工作内容,遵循职业道德,依法执业,严格遵守银行基本法规。

总之,对于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规放贷的行为,银行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通过反腐、防腐行动,提高银行防腐尽职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不良影响,保障银行的稳定和安全。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違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近年来,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越来越多,导致不良贷款率不断攀升,给银行的风险管理造成重大压力,也损害了正常商业银行的声誉。

这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涉嫌失职渎职,应该受到惩罚。

一、案例描述某县农商行公职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一家小贷公司发放了数百万元的贷款,但其并未向上级报备,未进行审批程序,也没有审核贷款人的担保物品等信息,贷款违反了银行的贷款流程。

后经核查发现,王某与贷款公司老板有权益关系,贷款资金的流向不明,其贷款行为也违反了农商银行的反腐败指导方针。

二、行为分析1.违法行为王某违背了银行的贷款管理规定,私自为小贷公司发放巨额贷款。

按照相关规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先进行风险评估、审批程序和贷款信息的审核等一系列流程,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而王某未经过任何程序,就为贷款公司发放了贷款,擅自挪用银行资金,严重违反了银行贷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失职渎职作为农商银行的公职人员,王某应该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履行职责,维护银行的声誉和信誉。

在发放贷款时,王某不仅没有尽到审批、审核、报备等相关责任,还存在权益关系,导致贷款的流向不明,给银行带来不小的风险。

这种行为未能忠实地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的嫌疑。

三、责任追究农商银行应该将此事严肃处理,追究涉事人员的责任。

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措施:1.对涉事人员进行严肃问责,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等。

2.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流程,建立层层审核制度,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深入调查此事,搞清贷款的流向和用途,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出现。

四、结论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法规,又有失职渎职的嫌疑,应该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和处理。

只有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流程,建立层层审核制度,追究责任,才能有效地整治和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银行的声誉和信誉。

银行违规放贷担保人申请信息公开遭拒起诉银监会

银行违规放贷担保人申请信息公开遭拒起诉银监会

银⾏违规放贷担保⼈申请信息公开遭拒起诉银监会鄂尔多斯农商⾏在放贷时因存在多项违规,被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处罚20万元,但该违规贷款中的担保⼈刘先⽣却认为,鄂尔多斯银监分局的处罚轻了,因此向内蒙古银监局申请信息公开。

被驳回后,刘先⽣⼜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复议,再次被驳后,刘先⽣只得将中国银监会诉⾄法院,要求中国银监会公开其申请的《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发放贷款事宜的意见》⽂件内容。

记者近⽇获悉北京市西城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刘先⽣起诉称,2013年,在2000万元贷款逾期,罚息已近600万元的情况下,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只依据企业提供的报表,⼜为该企业放贷2700万元;在企业不能按时结息时,银⾏贷款后的检查表却仍显⽰正常。

刘先⽣称,⾃⼰是该笔贷款的担保⼈,当他发现银⾏违规放贷后,就向内蒙古银监局进⾏了投诉。

2014年,鄂尔多斯农商⾏被鄂尔多斯银监分局⾏政处罚20万元。

刘先⽣认为,虽然银监局处罚了鄂尔多斯农商⾏,但这罚款属于以罚代刑,银⾏还存在擅⾃给贷款延期等其他违规⾏为,因此贷款担保⼈刘先⽣向内蒙古银监局申请信息公开,希望能了解⾃⼰投诉举报的事情为什么没有被⼀⼀查清。

但令刘先⽣没想到的是,他的申请被驳回。

于是,他⼜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复议,但再次遭到驳回。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刘先⽣申请的答函显⽰:鄂尔多斯银监分局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书》,是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政处罚决定,发⽣法律效⼒。

《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刘先⽣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违规发放贷款事宜的意见》(内银监办发〔2014〕71号)是内蒙古银监局针对鄂尔多斯银监分局上报的材料作出的答复。

根据相关⽂件精神,⾏政机关在⽇常⼯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此,内蒙古银监局作出的答复函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维持。

刘先⽣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中国银监会公开信息并申请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亲⾃出庭应诉。

是谁制造了鄂尔多斯借贷危情?

是谁制造了鄂尔多斯借贷危情?
潮兴 起 的时 间。
太 阳的 老太 太说 要借 一 个亿 ,没 准她 都
能凑 出来 。

尔 多斯 民间借贷 资本 至少 在2 0 亿 元 以 00
上。
位 金 融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曾形 容 :
2 1 年 9 以后 ,鄂 尔 多斯 开 展融 O O 月 资性 担保 机 构 整 顿 工作 ,原 本 2 0 家 7多
据说 ,最 明显的界 限是2 0 年 。 04 2 0 年 以前 ,鄂尔 多斯还 是 内蒙古 04
最 为 贫 困 的 地 区 之 ~ , 而 康 巴什 还 是 片
“ 鄂 尔 多斯 ,你要 是 跟人 家说 你 的存 在 款 在 银 行 ,你 都 不 好 意 思 跟 人 家 打 招
呼。 ”
担 保 机 构 ,减 至 3 家 。但 公 开 渠 道 的 6
关 闭 ,并没 有 阻碍 鄂尔 多斯 人 “ 家放 家 贷 ”的步伐 。
荒漠 ,只 有两个 小村 庄 ,不到 1 0 人。 0 4
2 1 年 3 以前 ,生活在 鄂 尔 多斯 0 1 月
这一 年 ,煤价 放开 ,很 多早 年被 以 1 多 0
据说 ,这 座 因煤而 富 的城 市 ,一 度
活跃 着 大量 资金 掮客 。 当地 人甚 至如 此
通 过 亲朋 好友 转入 家 乡的 民 间放贷 队伍
中。 据 当地一 位权 威人 士保 守 估计 ,鄂
夸耀 :在鄂 尔 多斯 ,随 便 向坐在 路边 晒
家家房 地产 户户 典 当行
无人 能 准确说 出鄂尔 多斯 民 间借 贷
一 口文 I 刊 记 者 本 丁 蓉
2 11 的 冬 天 ,鄂尔 多斯 陷 入 与 O 年 温州版 本不 同的借 贷危机 之 中。 此前的9 2 月 o日,被债 主追 得 无路 可逃 的鄂 尔 多斯 富商 苏 叶女 自首 。据 说 在 本 该 还 息 的 最 后 时 刻 ,她 仍 拿 不 出

当前农商银行风险贷款的总体特点及原因分析

当前农商银行风险贷款的总体特点及原因分析

当前农商银行风险贷款的总体特点及原因分析近年来,由于受宏观经济持续调整、下行压力传导持续加大的影响,农商银行贷款客户经营困难加剧,信贷风险不断暴露,贷款风险管控形势日益严峻。

部分农商银行不仅账面不良贷款绝对额和占比双双上升,而且按照贷款实际风险状况和五级分类要求,实际不良贷款额度远远大于账面额度。

这些问题和困难的出现,严重影响农商银行资产质量,影响核心监管指标,侵蚀利润空间影响经营效益,影响员工收入,最终影响农商银行健康稳健发展。

风险贷款总体特点:三高、三差、三集中结合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原则,总体来看,目前大多数农商银行风险贷款呈三高、三差、三集中特点。

三高一是实际不良贷款占比高。

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是按五级分类账面计算不良贷款率的,若按此种方法计算,80%的银行账面不良率低于5%的监管标准,但按实际不良贷款余额计算,即加上利息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多数银行的贷款实际不良率远高于国家警戒线和监管标准。

二是信贷资产长期占比高。

由于大量投放于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大量的贷款被企业作为资本金使用,大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被企业长期占用,转化为铺底流动资金,同时部分承兑汇票因到期无法兑付形成垫款被迫转贷,更形成潜在风险。

三是信贷资金筹资成本高。

部分农商银行为完成存款任务而不惜高成本揽存,信贷资金人为成本加大。

同时,经过央行几次降息,存贷款利差不断缩小,资金收益率实际下降。

三差一是信贷资产结构差。

从贷款方式上看,许多农商银行信用、保证类贷款占比较高,质押、抵押等低风险业务绝对额依然不足;从不良贷款结构上看,次级类、可疑类与损失类贷款占比较高,部分农商银行甚至高达10 %以上,形势依然严峻。

二是信贷资产流动性差。

从调研情况看,绝大多数农商银行都存在同一共性:即某一笔或几笔信贷资金被单户、几户关联人借款人长期占用,依赖展期、借新还旧、转贷、再展期,循环往复甚至长达十余年,信贷资金的客户流动性极差,一旦借款人自身或经营发生意外,对农商银行的信贷资金难免造成损失。

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问题及对策

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农商银行;信贷风险;不良贷款一、引言当前,我国要实现全面小康,“三农”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得到高效解决,而银行为农业持续发展、农民普遍增收、农村全面繁荣和推进乡村振兴国家政策,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商业银行必须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和模式,迎合时代特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二、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农村商业银行是一家按照现代商业银行治理模式运行,主要为“三农”、中小企业、社区居民、市域经济提供服务的区域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

农商银行比其他商业银行优势更加明显:一是其分行遍布城乡各地,是辖区内金融机构中网点最多、人员最多、服务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二是其信贷规模充裕、不受规模限制;三是它根据区域经济特色和客户需求自主设计信贷产品,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客户资源,解决客户贷款难题。

(一)银行风险控制措施有待完善。

目前,在国际和国内银行业并没有统一的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农商银行内部设置的风险控制制度并不能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风险,提高贷款质量。

农商银行现有的审批与贷款业务分离制度、不良资产管理制度、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等已不能满足现有的信贷风险控制需求。

农商银行的审批和贷款业务分离制度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贷款,设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岗位分别承担负责贷款审批和放贷岗位的职责,以达到相互牵引制约的作用,以此降低信贷风险。

由于机构和人员的制约,农商银行只设置了信贷业务岗和信贷审查岗,由信贷审查岗承担信贷审查的责任,审查内容简单、程序不够规范,不能有效降低风险。

农商银行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定的,针对贷款对象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农商银行未设置专门的机构管理不良资产,对于逾期未能收回的本金处理不够及时,不能尽早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银行出现损失,银行整体价值下降。

农商银行现在采用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贷款内在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损失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違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近日,农商银行公职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和银行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公职人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也有失职渎职之嫌。

在农商银行公职人员違法发放贷款的案例中,一般涉及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公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例如,公职人员违反了银行内部规章制度,超出授权范围,或者向不符合贷款要求的客户发放了贷款。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银行的内部规定,又有损银行的经济利益,对银行信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第二,公职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例如,公职人员未能认真审核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背景,或者未能及时监管贷款使用情况,导致贷款被滥用或者违约。

这种行为虽然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质,但也构成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对银行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均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农商银行公职人员違法发放贷款的案例,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一要严格依法追责,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公职人员的“特权”不应成为他们違法行为的保护伞,必须依照法律严格追究他们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借此示范,提高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

针对避免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制定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增加监管人员的心理素质和专业技能,从而打造更为规范、科学、有效的贷款管理机制。

三要强化监管,提高监督力度,防范違法发放贷款的情况的发生。

除了加强规章制度和管理机制的建设,相关部门还必须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和纪律教育。

只有强化监管和纪律教育,才能有效提高公职人员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防止違法发放贷款情况的发生。

总之,在农商银行公职人员違法发放贷款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必须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力度,从而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保障银行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安全和稳定。

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必将得到有效遏止,银行业将迎来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农商银行公职人员違法发放贷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例
近日,某地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因公职人员违法发放贷款,引起公众关注。

据了解,该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存在缺陷,公职人员未能履行好职责,导致多个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巨额损失。

公职人员在此案中的失职渎职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严格把控放贷标准。

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公职人员需要对借款人的个人资质、项目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确保放贷风险可控。

但在该银行的业务管理中,公职人员没有严格控制放贷标准,致使一些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也能够取得贷款。

这种失职行为严重损害了银行的贷款利益,导致很多贷款人最终无法按时还款。

第二,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估机制。

银行贷款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如果公职人员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估机制,就会存在盲目放贷、选择担保人不当等问题,进一步增加银行的贷款风险。

第三,没有严格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公职人员在发放贷款后,需要加强对贷款人的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防止贷款人违约。

但在该银行的业务管理中,公职人员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措施,未能及时发现贷款人违约行为,导致银行损失加剧。

总之,该银行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影响了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导致银行贷款利益受损,也给借款人和社会带来了不
良影响。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再次发生,需要银行进一步健全贷款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建立起严格的监管和惩处制度,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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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违规放贷背后有多少隐情?
作者:
来源:《金融周刊》2016年第04期
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刘春华诉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春华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银监复决字[201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刘春华已提出上诉。

2015年6月15日,支春华向中国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刘春华投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发放贷款事宜的意见》。

而内蒙古银监局答复称,此文件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关系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刘春华不服,向内蒙古银监局及中国银监会申请复议,均被驳回,故起诉至法院。

刘春华为什么执著地想看到这份文件?这还要从他2011年卷入的一起银行借贷纠纷说起。

拿房产为贷款担保,9个月损失500万
2011年12月的一天,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做生意的刘春华将两套房产以及土地到鄂尔多斯农商银行作了贷款抵押担保,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是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共2000万元。

贷款采用保证和抵押的方式,一些公司和刘等10位自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期限为一年。

2012年贷款到期。

毅隆公司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向银行申请延期还贷。

农商行称,延期还贷应当获得抵押人书面签字同意。

但此时,刘春华拒绝继续提供担保,而银行也明确答复他,没有他的签字,不可能办延期。

就这样拖了8个月,农商银行既没到法院起诉毅隆公司,也没对抵押房产强制执行,让刘春华起疑。

经过调查,刘发现银行已经为毅隆公司作了贷款延期,延长期为一年,至2013年11月15日。

2013年9月1日,农商银行突然将房产证归还给了刘春华。

此时,刘春华才得知,毅隆公司已于当日归还了2000万元的贷款和604万元利息。

而此前的7月15日,毅隆公司另行向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700万元,并于8月15日获得批准。

刘春华怀疑,这笔2700万元的贷款是不是用来偿还前面2000万元的贷款?这种做法,银行业内称为“过桥”贷款,是明显违规的。

从刘春华拒绝为延期还贷提供担保、向银行索要被抵押的房产证开始,到实际拿回房产证,经历了9个月。

这9个月里,鄂尔多斯的房价一直在跌,他的两套房产,市场价从600多万元跌到了100多万元。

农商行违规放贷,银监分局罚款20万
为挽回经济损失,刘春华开始持续不断地举报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违规贷款,甚至可能存在犯罪行为。

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进行了核查,2014年4月1日,作出了《关于对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违规贷款投诉的核查及处理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核查结论是:
1.贷前调查不实。

在毅隆公司2000万元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结欠近600万元的情况下,农商银行的调查报告仍称该公司资产实力较强,信誉状况良好,综合收益好,销售渠道畅通,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和营运能力都比较稳定。

2.贷款审核把关不严。

虽进行了流动资金需求测算,但只依据该企业提供的报表进行测算,未将企业市场发展状况、销售资金回笼较慢及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综合考虑、全面分析,盲目增加授信。

3.贷后检查不深入。

贷后检查以表格的固定形式进行检查,不能够全面反映该企业贷款资金用途、流向,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贷款是否能按时收回等未进行明确判断,在企业已不能按时结息的情况下,贷款后检查表均显示正常。

4.违规发放贷款。

根据核查情况,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认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存在多项违法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万元。

银监分局只承认2700万元贷款发放有问题,而刘春华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毅隆公司最初的2000万元贷款也有问题,而且问题更大。

刘春华分别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鄂尔多斯安监局和鄂尔多斯环保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书面答复:毅隆公司未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未办理环评、排污许可证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要求,对未通过环评但违规建成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如此一来,农商银行当初为何要向毅隆公司发放贷款呢?刘春华向内蒙古银监局和中国银监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提及的那场还在进行中的诉讼。

一笔2900万元的贷款是否也在“过桥”?
在诉讼之外,刘春华从鄂尔多斯银监分局的那份《报告》里发现了一条线索,即那笔2700万元的贷款,当时并没有打入毅隆公司的账户,而是在2013年9月2日,进入鄂尔多斯市保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1160万元,进入鄂尔多斯市昌盛伟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1540万元。

这两家公司当初都为毅隆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钱为什么进入这两家担保公司呢?刘春华决定继续调查下去。

在起诉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后,刘春华意外获得了一批资料,显示除了2000万元、2700万元这两笔贷款,还有一笔2900万元的贷款,是鄂尔多斯农商银行2014年3月22日向乌审旗万德龙商贸有限公司贷出的,而万德龙公司也是毅隆公司的担保单位之
刘春华就2900万元贷款是否用来“过桥”还贷向鄂尔多斯银监分局举报,2015年2月2日,银监分局回复称:“一是从时间上来看还款在前(2014年3月l2日)贷款在后(2014年3月22日),没有证据证明借新还旧;二是从资金流向来看,贷款发放后即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进入交易对手账户,没有证据证明乌审旗万德龙公司贷款用于归还毅隆公司贷款,没有证据证明被挪用于民间高利贷。


刘春华认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的三次贷款,都涉嫌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2015年7月25日,他向鄂尔多斯公安局东胜分局提出控告。

9月7日,东胜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无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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