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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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离职证明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离职证明

一、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失业保险是一项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补贴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缓解失业给个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就业状态:失业保险的领取对象是已经就业但因公司倒闭、病假、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而失业的人员。

2. 缴纳基数和缴存年限:失业人员要符合一定的社会保险缴纳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应待遇。

3. 登记失业:失业人员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经审批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4. 求职要求: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需积极求职,接受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工作或参加公益性岗位或再就业培训。

5. 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根据所在地经济水平和就业市场情况确定,一般在上一年度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时间长度相对应。

二、离职证明离职证明是由雇主出具的一份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员工在某公司工作的经历和个人的工作表现。

离职证明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信息:包括离职员工的尊称、性莂、出诞辰期、唯一识别信息码等基本个人信息。

2. 公司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位置区域、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号等公司的基本信息。

3. 工作岗位:包括员工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入职日期、离职日期、工作内容等工作相关信息。

4. 离职原因:包括员工离职的原因,如自离、公司解雇、合同到期等离职原因。

5. 工作表现:包括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表现和业绩,以及公司对员工工作的评价。

离职证明是员工在离职后向新的雇主证明自己的工作经历和能力的重要文件,它对员工的求职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对于公司及雇主来说,出具真实、客观的离职证明也是维护公司声誉和员工权益的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离职证明是员工在离职后与原雇主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承载了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经历和表现,对于员工个人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机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2011-07-13 16:12:42失业保险待遇业务一、申领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二、待遇标准(一)城镇户籍失业人员1、失业保险金:(1)享受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 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2)发放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

2、医疗待遇: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统筹区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执行:自本统筹区实施市级统筹的次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执行;自2011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执行;自2012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

有关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202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202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申请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发放标准
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适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

三、申请材料
申领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已关联电子证照的,可免提交)。

四、申请流程
1、申请: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失业前最后一个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等网上申领渠道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申领之日起计算。

2、审核: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登记等信息,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3、发放:经审核合格者,从其申领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明细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明细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明细
一、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针对失业人员的基本保障,确保他们在失去工作后仍有一份基本收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
1.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法定失业条件;
2.失业人员必须积极寻找工作,并接受职业介绍;
3.失业人员必须定期向失业保险机构报告就业状况。

二、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是在失业保险金之外,为失业人员提供的一定程度的额外补助。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与失业保险金相同。

三、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为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而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各种职业技能,如:计算机操作、市场营销、烹饪等。

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

四、求职补贴
求职补贴是为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而提供的补贴。

补贴金额根据地区和行业而定,主要用于补贴求职过程中的交通、通讯等费用。

五、社保补贴
社保补贴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而提供的补贴。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保补贴主要用于补贴个人缴纳部分。

六、其他福利
其他福利包括:
1.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
2.创业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和资金支持;
3.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4.其他政府提供的福利政策。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失业保险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向国家提出申请,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金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下面将对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做详细介绍。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必须是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对象,即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范围内。

2.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必须是已经被解雇或因企业停业而失业的。

3.进行失业登记,并且符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审核标准。

4.在失业期间要求劳动者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再就业服务和培训。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的缴纳基数和失业时间来确定。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劳动者过去一年的平均缴纳工资80%左右。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一般是根据劳动者的失业时长确定的,一般为失业时长的30%~80%。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一般为每个月一次,直至劳动者找到新工作或者失业期限到期为止。

三、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变化及趋势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经济形势的调整,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可能会有所调整,政策可能更加注重对失业者的就业帮扶和培训,以促进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失业率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失业者的生活需求。

在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也将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

四、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和意义失业保险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帮助失业者度过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还可以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其经济压力,增强其再就业的信心。

同时,失业保险金还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减少失业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

我国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

我国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一、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其领取金额一般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如果参保了失业保险,可以在失业状态下享受失业补贴金。

三、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

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

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一、保险期限失业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指参保人在失业状态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失业原因、缴费年限等因素而定。

二、工资收入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与参保人的工资收入有关。

通常情况下,赔偿金额是根据参保人失业前的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不同地区的赔偿比例可能略有差异,一般为工资收入的50%-70%。

三、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是指参保人因失业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根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一般以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结合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失业原因等因素来计算。

四、行业差异不同行业的失业保险赔偿标准存在差异。

一些行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劳动力过剩等原因,失业率较高,因此赔偿标准相对较高。

而一些较为稳定的行业,失业率较低,赔偿标准相对较低。

五、保险费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是参保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各地政策而定。

六、政策调整失业保险政策会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和缴纳比例等政策,以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七、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导致大量人员失业的情形,政府可能会采取特殊措施提高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扩大赔偿范围,以保障受影响人员的生计。

八、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通常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失业人员本人。

发放方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一些地区可能会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保险金发放至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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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简介一、申领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二、待遇标准(一)、城镇户口失业人员1、失业保险金:(1)享受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2)发放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548元)。

2、医疗待遇:(1)、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

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基数计征医保费,所需资金中原单位缴纳部分(8%)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缴纳部分(2%)从其月领失业保险金中扣缴;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

(2)、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放医疗补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目前每人每月69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住院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补贴。

3、死亡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亲属抚恤:(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2)、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二)、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缴费工资的12%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三、下列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其他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或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户口所在地领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所需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按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一)用人单位1.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的次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审核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4)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还需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5)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须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2.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并告诉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申领。

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二)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通知书》;(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5)非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6)有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2.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自动与下次重新就业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农民合同制工1.农民合同制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领手续由原单位代办,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社会保险登记证》;(2)《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申领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二份);(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4)代办人身份证;(5)已领取《广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的,同时携带《广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确需个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已领取《广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的,同时携带《广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办法(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1.办妥申领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每月应按所属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验证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尚未领取完的期限自动结转。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等,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续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本人身份证;(2)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续领手续:(1)本人身份证;(2)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

(二)医疗待遇支付办法1.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城镇住院医治的,先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按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的规定办理。

办理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1)《异地就医申请表》;(2)医疗保险卡正、反面的复印件;(3)急诊留观或出院诊断证明书;(4)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报销人签名);(5)医疗用药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6)异地就医费用核销规定的其他资料。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其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应于出院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和治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申报时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住院申请报告;(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3)出院诊断证明书;(4)医院收费收据;(5)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

因交通事故负伤住院的,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结论。

属对方责任的,按责任程度的大小,支付属失业保险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三)丧葬补助金、怃恤金的申领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其亲属在失业人员死亡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1.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2.《死亡报告表》或《殓葬证》复印件;3.《殡殓证明》或火化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4.有供养关系的携带相关证明资料。

三、未领失业保险金的结转(一)已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四、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一)职工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单位的申请报告;2.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证明。

(二)异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驻花都、番禺区和增城市的市属参保单位,其失业人员的转移手续由原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2.接收地的同意接收的证明(含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的开户银行、开户户名和银行账号);3.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提供《通知书》。

(三)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区转移户籍的,到迁出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凭迁出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出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本人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四)异地失业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2.本市《居民户口簿》原件;3.集体转移名单不详细的还需提供银行信汇单复印件或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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