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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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迅猛,但是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篇一:《试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网络支付手段,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第三方支付中潜藏一些亟待解决问题。

文章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论文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沉淀资金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支付业务的需求也快速增长起来,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产业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深化,由形成期转入成长期,在金融信息化的推动下蓬勃发展。

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方便公众在线交易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现状(一)第三方支付相关概念“第三方支付(TTP)”一词首次由前“阿里巴巴”CEO 马云于2005年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它是指那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法人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模式最早诞生于美国,其先导者是美国的PayPal公司。

中国的第三方支付最早产生于1998年,由北京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内贸局等中央部委共同发起,由首都电子商城为网上交易和支付中介的规范性平台,由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首信易支付”为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1999年,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站北京云网公司成立;2003年,淘宝网推出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快速发展;2004年支付宝单独成立公司,专营支付宝业务;2005年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专门发表了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演讲,之后随着电子商务业务量的突飞猛进,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爆炸式发展的阶段。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电⼦商务毕业论⽂电⼦商务毕业论⽂(精选6篇) ⼤学⽣活将要谢下帷幕,我们都知道毕业⽣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毕业论⽂是⼀种⽐较正规的、⽐较重要的检验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怎样写毕业论⽂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下⾯是⼩编帮⼤家整理的电⼦商务毕业论⽂(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家能够喜欢。

电⼦商务毕业论⽂篇1 [题⽬]电⼦商务发展对策探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商务应运⽽⽣,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

“互联⽹+”是⽹络技术与商务实践的结合,这种结合不但促进了社会商业的发展,⽽且还在很⼤程度上提⾼了⼈们的⽣活质量,从⽽加快了各⾏各业的发展步伐。

然⽽“互联⽹+”时代的电⼦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些问题,所以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

基于此,本⽂探讨了“互联⽹+”时代的电⼦商务发展对策。

[关键词]互联⽹+;电⼦商务;发展 引⾔ 近年来,⽹络技术在很多领域得到⼴泛应⽤,使⼈们的⽣活⽅式和⼯作⽅式都发⽣了巨⼤变化。

另外,⽹络技术的充分应⽤也促进了商务模式的创新发展,从⽽提⾼了国家整体产业转型升级的效率。

“互联⽹+”时代侧重于互联⽹平台和传统产业的有效融合,使各类商务活动得以创新,从⽽为整个经济市场发展注⼊新的动⼒。

但电⼦商务在“互联⽹+”时代还存在⼀些问题,使电⼦商务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所以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进⾏深⼊分析。

1“互联⽹+”时代电⼦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和电⼦商务的全⾯整合不仅极⼤地丰富了各类产品的销售渠道,⽽且还提升了企业进⾏改⾰与转型的效率,推动了企业的发展步伐。

然⽽,由于电⼦商务在“互联⽹+”时代并未经历较长的发展阶段,⽬前还不够成熟,所以在此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只有尽快发现这些问题,并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才能使电⼦商务在未来取得更好的发展。

⾸先,相关的法律体系仍不够完善。

电⼦商务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现阶段与电⼦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法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和商业运营模式,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传统的商业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

首先,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有效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电子合同通常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更容易受到质疑。

因此,需要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生效要件,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也存在一些特殊问题。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和撤销等问题需要重新界定。

由于网络传输的瞬时性,传统的合同订立规则可能不再适用。

此外,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也比较常见,格式合同提供者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需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如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需要得到充分保障。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等信息了解商品的情况。

因此,商家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有权利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不受强制交易和搭售等行为的影响。

其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将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损失。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商家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篇1浅论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网络的普遍,电子商务行业竞争不断,愈发激烈,虚假广告、税收“漏斗”、交易脱节、网络诈骗……泛滥成灾,亟待解决。

而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旧的法律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新的法律尚未出台,造成眼前电子商务交易的混乱。

因此,在这种形式下,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甚为重要,进一步建立切合实际而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网络安全管理机制、法律监督机制及相关的配套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电子商务发展优势及存在问题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他包括生产、流通、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中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所有活动进行电子信息化处理。

通过Internet进行的交易和商务活动,通过增值网络进行的电子交易和服务,通过连接企业或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服务。

现阶段,发展电子商务,有利也有弊。

(一)电子商务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重大作用及优势。

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中间层,缩短了相互作用的时间差,加快了经济主体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使信息传递效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随之显著增强。

其次,对个体消费者来说,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人们的工作时间更具弹性,工作场合不受限制,可以通过网上完成一系列的学习任务、获取咨询信息并且可以网上购物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二)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和阻碍1、商家缺乏良好的市场信誉。

商家缺乏良好的市场信誉,使得消费者不敢贸然涉足,担心将款付出后得不到应有的商品,这不是在短期内可以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全面落实现有债权人的债务,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消除企业或商家通过欺诈获利的幻想,让消费者放心的通过各种形式购买商品。

电子商务论文【6篇】

电子商务论文【6篇】

电子商务论文【6篇】一、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跨境电子商务是国际商品贸易的一种新兴方式,即通过电子平台和跨境物流实现国家之间贸易结算和商品互通,主要分为B2C、B2B、C2C。

跨境电子商务是由网络发展起来的,与物理空间相比,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及其潜力让它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有着极大地差异(1)在贸易环节上的差异。

在传统贸易中,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分离的,但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我们可以同时完成所有的程序。

众所周知,传统企业之间的贸易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严重依赖传统的销售,买家需求信息的关闭,订单期限长,汇率风险高,利润低等。

然而,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快速处理这些问题,因为在小额跨境贸易的情况下,零售部门的增加极大改变了原来的外贸渠道。

现在的企业不仅要面对客户,而且还有个体批发商和零售商,有效地减少贸易联系和缩短价值链,为公司和客户贡献更多的利润。

(2)产业链条的差异。

中国传统贸易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与低附加值产品,但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有效地结合工贸,控制整个产业链。

由于外部经济体信息的充分性,企业可以及时获得最新的工业信息甚至是竞争对手的信息,同时也包括在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过程中外国居民的消费习惯。

(3)产品和成本的差异。

从产品种类来看,跨境电子商务面对的消费者群体是世界各国企业单位以及个人,相对于传统贸易来说消费者群体更广泛多样。

需求反作用于供给,因此跨境电子商务所提供的产品更加多样化和更具灵活性。

从产品数量来看,过去传统贸易更加注重于大批量的进出口,商品重量大且数量多,而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普及,企业逐渐向小型轻巧的商品转化。

跨境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避免大批量劳动力的流失和并且可以突破地理限制帮助减少生产成本。

交易范围覆盖世界各地的跨境电子商务要求企业具备很强的货物集散能力,但作为一个新兴企业要达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

第三方物流具有经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不具备的规模经营优势和专业优势,使企业从物流业务获益的同时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运输、仓储和配送等服务。

申论作文完善电商法

申论作文完善电商法

申论作文完善电商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涌现,现行的电子商务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们需要强化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一些不规范行为,如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因此,我们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平台方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确保平台的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管是必要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网络交易往往涉及到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商品质量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建立健全的网络交易监管机制,加大对网络售假、虚假交易以及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不良交易行为的发生。

此外,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重要的方面。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容易遭受不公平对待。

因此,应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安全、公平的购物环境。

同时,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纠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电子商务的诚信体系建设也是重要的一环。

目前,一些商家采取不诚信的营销手段,影响了市场秩序。

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明确商家打造诚信品牌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管,加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加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都是完善电商法的重要方面,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的论文

电子商务的论文

电⼦商务的论⽂相关推荐关于电⼦商务的论⽂范⽂ 电⼦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开放的⽹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式,买卖双⽅不谋⾯地进⾏各种商贸活动,⼩编收集了关于电⼦商务的论⽂范⽂,欢迎阅读。

关于电⼦商务的论⽂范⽂【⼀】 摘要:随着电⼦商务的不断深⼊发展,电⼦商务推荐系统的应⽤更加⼴泛。

⽂章主要介绍了⽬前应⽤较⼴的⼏种电⼦商务推荐系统中的推荐技术,并对这⼏种推荐技术存在的问题进⾏了分析。

关键词:电⼦商务推荐系统推荐技术 ⼀、引⾔ 随着⽹络的⼴泛普及,电⼦商务对传统的商贸活动产⽣了⾰命性的变化,产⽣从以商品为中⼼到以客户为中⼼的商业模式的转变。

新的商业环境在为企业提供新的商机的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围绕客户进⾏服务,为客户提供所需要的商品,所以对每个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已经成为必要。

⽽电⼦商务推荐系统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本⽂研究了电⼦商务推荐系统中的各类推荐技术。

⼆、电⼦商务推荐系统 电⼦商务推荐系统定义为:利⽤电⼦商务⽹站向⽤户提供商品信息和建议,帮助客户决定应该购买什么产品,模拟销售⼈员帮助客户完成购买过程。

它是⼀个基于客户⽹上购物的以商品为推荐对象的个性化推荐系统,为客户推荐符合其兴趣爱好的商品。

分析客户的消费偏向,向每个客户具有针对性地推荐的产品,帮助客户从庞⼤的商品⽬录中挑选真正适合⾃⼰需要的商品。

电⼦商务推荐系统在帮助了客户的同时也提⾼了客户对商务活动的满意度,从⽽换来对电⼦商务站点的进⼀步⽀持。

电⼦商务推荐系统主要起到了三个⽅⾯的作⽤:⾸先,极⼤地增加了客户,可以把⽹站的浏览者转变为购买者,提⾼主动性;其次,可以提⾼⽹站相关系列产品的连带销售能⼒;最后,可以提⾼、维持客户对⽹站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电⼦商务推荐系统具有良好的发展和应⽤前景。

在⽇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电⼦商务推荐系统能有效保留客户,提⾼电⼦商务⽹站系统能⼤⼤提⾼企业的销售额。

电子商务论文2500字(通用14篇)

电子商务论文2500字(通用14篇)

电子商务论文电子商务论文2500字(通用14篇)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子商务论文2500字,欢迎阅读与收藏。

电子商务论文篇1摘要: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性的优势已经逐步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从多角度提出了问题以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现状、问题、对策研究引言:随着互联网络的普遍应用,电子商务也浮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我国网络发展的起步晚、速度慢、水平低;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为此,我们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就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基础设施问题、人才问题、物流配送问题、安全问题和法律制度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分析在当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电子商务不断与人们接近,人们也越来越依赖电子商务。

无论是生活必须品,还是高档奢侈品;我们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这个平台来对我们的需求进行满足。

电子商务在各个领域不断的开发和扩展,与其相关的服务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根据数据表明,截止到2012年底,电子商务的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0.83%。

其中,B2B的交易额达6.25万亿,同比增长27%。

而2011年全年,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额达6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3%,占GDP比重上升到13%;2012年,电子商务占GDP 的比重已经高达15%。

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正在逐步完善中,相关政策与法规也即将出台,一些专为电子商务服务的项目也已相继出现,与稳步发展中。

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还缺乏专项的规划与技术经济的政策;市场环境和运行环境还不完善;宽带网络与速度还比较低;支付手段尚不完备;物流配送方面也尚不配套。

我信息产业的技术水平低,市场占有率少;重大应用工程还需借助国外力量。

部分企业采用像电子商务的新技术还缺少人力、物力等,基础工作薄弱,缺少信息技术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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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论文电子商务合同的无纸化和电子商务交易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数据电文的自动交易可以在无人控制的环境下进行,这也使得它对交易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看看下面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吧!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论文[提要] 在不断推进相关技术进步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合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在21世纪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因此,许多学者开始重新讨论普通合同法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适应性,对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研究的重中之重。

鉴于电子商务体系的复杂性与所涉范围的广泛性,本文从细处着眼,集中分析电子商务中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法律问题一、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一)书面形式问题。

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

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以及数额较小。

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合同当事人广泛采用的方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中使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很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

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有以下特征:(1)数据电文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2)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数据电文的上述特点与传统上法律对书面文件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中是根本不可行的。

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贸易法会在起草《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

此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对合同的作用,以确定通过电子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

例如,书面文件可以启到以下作用:提供的文件可以识读;文件可以复制使当事人均持有同一份文件的副本。

以书面文件的基本作用为依据,联合国贸易法会在《示范法》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

新加坡《交易法令》第7条也规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书面形式,或规定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如一项电子记录所含信息可以调取已备日后查用,则其应被视为满足了该项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该条规定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我国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

该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解释了要约邀请的定义之后,该条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使人将商业广告都理解为要约邀请,该条随后特别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

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

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我们认为,较之于前两种观点而言,第三种观点注意到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动的特点,因而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但是,必须指出,上述方法亦有其局限性: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目的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

譬如,在网上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中,相当普遍(而不是个别)的情况是:商家的广告内容十分详尽,覆盖了标的物、价格、交货方法、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务、免责事由等诸事项;更为重要的是,商家自己实际上也已将其视为要约。

在此情况下,按照上述观点,这种广告仍视为要约邀请,允许商家可自由拒绝消费者的承诺,或随时撤回其意思表示,则于消费者有何公平可言?因此,我们主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去寻找。

根据前引第14条,这一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

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该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

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从已有的`立法(譬如《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来看,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

有人认为: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

但也有人主张,“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应完全否认这种已得到广泛承认的合理权利本身。

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获得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作出重新安排”还有人认为:应视采用的电子通讯方式而定。

笔者认为,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注意予以区别。

因电子传输的速度很快,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的撤回在技术上不易达到,即要求撤回的通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但对于意思表示的撤销,在电子网络环境下,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实现的。

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答复作出承诺,此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只要要约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对方答复之前达到对方。

但若受要约人使用了自动回应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要约自动进行回复,则要约人可能无法撤销要约。

笔者以为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在合同法中,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比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就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确定了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相应地确定了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而合同的成立地点往往在管辖、准据法的确定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合同成立的标准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即合意的达成。

合意的达成又是以承诺的形成为标志。

因此,合同的成立应以承诺来作为判别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大陆法系是采取所谓“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

联合国《示范法》无意在此问题上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任何一方相冲突。

该法回避了对承诺生效的时间作出直接规定,而仅仅是给数据电文的发出与到达时间设定了标准。

如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因此,联合国《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采用的是“发送主义”。

然而,在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上,该法则采用了“达到主义”。

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a)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b)如收件人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为收到时间。

上述做法也为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所完全采纳。

至于承诺生效到底是以数据电文的发出还是以其到达为准,《示范法》根本没有涉及。

立法者显然是想把这个问题留给各国的国内法去规定。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联合国《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受到地点。

就本法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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