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方在国外有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文章首先介绍了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况,包括其目的、适用范围和赔偿标准。
接着分析了这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包括强调家庭责任、保护婚姻稳定、维护家庭利益等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深入探讨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运作和影响。
结论部分总结了国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指出我国在完善离婚法律制度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更好地保障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的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离婚法、离婚损害赔偿、国际比较、案例分析、家庭法律制度、家庭稳定、法律启示、社会保障。
1. 引言1.1 引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离婚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这种制度在国外已经被广泛采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一方的权益。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在离婚过程中,往往有一方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遭受到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可能是由于婚姻期间的付出或者家庭责任而造成的。
为了保护这种被损害方的权益,一些国家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规定,让受害方可以得到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离婚制度,保护离婚一方和子女的权益。
可以通过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促进社会对于家庭责任的重视,减少因离婚而造成的经济纠纷。
通过分析国外的案例,可以进一步总结经验,为我国的法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2. 正文2.1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夫妻离婚时,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赔偿,以弥补因离婚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这种制度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运作方式和制度设计,但其目的是保障婚姻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的利益,促进公平和正义。
德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

德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篇一:德国的婚姻法与中国婚姻法的差异中国的婚姻法制度与德国的婚姻法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当我们长期生活在某一法律之下,会自然而然地按照这个法律去思维,来尝试解决跨国婚姻法遇到的各种问题,实际上,却是错误或uesless的。
在法律意识上,德国人普遍重视法律专家的意见,他们在结婚或离婚时,会主动寻找律师寻求意见;而中国人却完全地相信爱情,并把全部的未来绑定在对方的爱和责任之上,认为婚姻协议或者对外国法律的了解是多余的。
这其实是非常错误的,如果我们考虑到跨国婚姻的离婚率超过50%,就不会那么乐观了。
就法律制度而言,中国实行的夫妻财产默认的分割制,而德国实行的是婚姻期间增益价值共有制;离婚时,中国法律只赋予离婚一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分割请求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而德国法律之中加了养老金期待共享权;在离婚之后中,中国法律视野下原来的夫妻完全没有任何义务了而德国法律中却规定了可观的离婚后的夫和妻之间的扶养金义务。
就文化差异而言,在婚姻之中,中国人会习惯把婚姻问题推广到家族、对方的公司、朋友圈等上面,试图在出现危机时借助对方的交际圈解决自己的问题,实际上这却触了对方容忍的底线;因为德国人习惯把公事和私事分得十分明显,婚姻是个人问题,而公司和工作却是完全另外的领域,两个领域的联系会使处理每个问题都十分复杂和敏感。
就责任感意识而言,德国人在婚姻中保持相对的忠诚度,但是随着爱情和激情的退却,会十分坚决的寻求离婚;而中国人在婚姻中更注重责任感,没有爱情却仍需要生活在一起。
这也可能与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别有关。
毕竟在德国,离婚之后,有扶养需要的一方可以借助离婚后的扶养费继续生活,并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准;而中国这个扶养费是完全没有概念的。
篇二:德国婚姻法德国婚姻法·【整理】·1976年6月14日,联邦德国政府颁布《婚姻及亲属法第一次修正法》(Das ersteGesetzzur Reform der Ehe und Familieechts)以下简称《修正法》),并自197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跨国婚姻继承真实案例

中国跨国婚姻继承真实案例1. 案例一:李明是中国籍,他在澳大利亚与澳籍华裔女子张丽结婚。
李明在澳大利亚去世后,其遗产由澳大利亚法庭根据澳大利亚继承法分配。
张丽作为李明的妻子,继承了一部分遗产,但也需要根据澳大利亚继承法的规定与其他亲属共同分享遗产。
2. 案例二:王涛是中国籍,他在美国与美籍女子Emily结婚。
王涛在美国去世后,其遗产将根据美国继承法进行分配。
根据美国的继承规定,Emily作为王涛的配偶,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但也需要与王涛的其他亲属共同分享遗产。
3. 案例三:张华是中国籍,他在英国与英籍男子John结婚。
张华在英国去世后,其遗产将根据英国继承法进行分配。
根据英国的继承规定,John作为张华的配偶,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但也需要与张华的其他亲属共同分享遗产。
4. 案例四:刘明是中国籍,他在加拿大与加籍华裔女子李丽结婚。
刘明在加拿大去世后,其遗产将根据加拿大继承法进行分配。
根据加拿大的继承规定,李丽作为刘明的配偶,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但也需要与刘明的其他亲属共同分享遗产。
5. 案例五:陈宇是中国籍,他在新加坡与新加坡籍华裔女子林美结婚。
陈宇在新加坡去世后,其遗产将根据新加坡继承法进行分配。
根据新加坡的继承规定,林美作为陈宇的配偶,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但也需要与陈宇的其他亲属共同分享遗产。
6. 案例六:赵敏是中国籍,她在法国与法籍男子Jean-Pierre结婚。
赵敏在法国去世后,其遗产将根据法国继承法进行分配。
根据法国的继承规定,Jean-Pierre作为赵敏的配偶,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但也需要与赵敏的其他亲属共同分享遗产。
7. 案例七:王力是中国籍,他在德国与德籍女子Anna结婚。
王力在德国去世后,其遗产将根据德国继承法进行分配。
根据德国的继承规定,Anna作为王力的配偶,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但也需要与王力的其他亲属共同分享遗产。
8. 案例八:李萍是中国籍,她在荷兰与荷兰籍男子Pieter结婚。
一方在国外国内离婚怎么办?需要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公证认证吗?

一方在国外国内离婚怎么办?需要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公证认证吗?随着国人去国外留学,工作,移民的等多,无论是在国外结婚,还是国内结婚,还是国内人和国外人结婚或两个国内人结婚,涉及到其中一个在国外,然后在国内办理离婚的就越来越多。
这时一方在国外国内离婚怎么办?需要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公证认证吗?一、一方在国外国内离婚怎么办对于一方在国内,在国内办理离婚,要分两种情况: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能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除婚姻关系。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婚姻关系就此解除。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国外的一方不同意离婚。
在国内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需提交离婚起诉状、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及被告在国外的住址。
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及最高院、司法部、外交部的相关规定,受诉法院将需要对外送达的法律文书通过法院系统呈递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被告送达。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理海外财产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理海外财产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婚姻已不再罕见,而随之而来的离婚问题也日益复杂,其中海外财产的处理更是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
当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如何在离婚协议书中妥善处理海外财产,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是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海外财产。
海外财产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外的房产、银行存款、投资账户、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以及企业股权、知识产权等。
这些财产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受到不同法律体系和税收政策的约束。
在处理海外财产时,第一步是要进行全面准确的财产清查。
这需要夫妻双方坦诚相待,提供关于海外财产的详细信息。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或虚报海外财产,将会给后续的处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和纠纷。
为了确保财产清查的准确性,可以委托专业的国际律师、会计师或资产调查机构进行协助。
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并对财产进行评估和分析。
在明确了海外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后,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是适用的法律。
由于海外财产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因此需要确定以哪一国的法律作为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有关于财产适用法律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如果夫妻双方在某个国家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或者海外财产主要位于某个国家,那么该国的法律可能会被适用。
在确定了适用的法律后,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海外财产进行分割了。
在分割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这意味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财产的来源、婚姻的持续时间、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付出了更多的精力,或者海外财产主要是由一方的个人努力所获得,那么在分割时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倾斜。
对于海外房产的处理,需要考虑当地的房产市场情况、税收政策以及产权转移的手续等。
如果夫妻双方决定出售房产,应当协商好出售的时间、价格和分配方式。
婚后财产在国外怎么分

婚后财产在国外怎么分婚后财产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夫妻存在婚姻关系,也就是在夫妻关系续传期间,夫妻之间任何一方可以获得各种财产。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婚后财产未必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财产在国外怎么分?下面让我为您介绍一下吧!一、婚后财产在国外怎么分双方夫妻离婚,如果财产都在国外,只要财产是两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就可以分割分配。
夫妻离异时候需要自行协议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如果达不成分割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什么是婚后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
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三、登记程序有瑕疵可申请撤销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婚后财产在国外怎么分”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婚后财产在国外怎么分,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除此以外,对于婚后财产,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敬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

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领域。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差异,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并重点关注在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首先,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在涉外婚姻中,夫妻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他们的婚姻关系可能会受到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的影响。
因此,在处理涉外婚姻问题时,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国籍、居住地以及婚姻登记的地点等因素,以确定适用的法律制度。
其次,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还需要考虑到文化差异和社会制度的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观念和社会价值观可能会对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处理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离婚被视为一种耻辱,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离婚则被视为一种个人权利。
因此,在处理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时,需要尊重和理解双方的文化背景,并采取灵活的法律措施。
离婚是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中最常见的法律处理方式之一。
然而,涉外离婚可能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涉外离婚需要解决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
由于涉外婚姻往往涉及到跨国财产和资产,因此在财产分割方面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其次,涉外离婚还需要解决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
由于双方可能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抚养协议,确保子女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教育。
在处理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时,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些国际公约,如《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私法公约》,为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这些国际公约强调了保护儿童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的重要性,为各国提供了共同的法律框架和原则。
然而,尽管有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支持,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的差异使得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处理变得复杂和困难。
离婚财产分割的海外资产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的海外资产处理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项关键问题。
当涉及到海外资产时,处理起来可能会更加复杂和困难。
本文将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中海外资产的处理方法和相关法律事项。
一、海外资产的定义和性质海外资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国外拥有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海外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基金、保险、企业投资等。
海外资产的性质视国家法律而定,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确定海外资产归属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确定海外资产的归属是首要任务。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海外资产的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来确定海外资产的归属。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依据当地的法律规定,法院将根据各种证据和法律原则来判定海外资产的归属。
三、海外资产的评估和评估报告对于海外资产的评估是财产分割的重要环节。
通过评估可以确定海外资产的价值,并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评估可以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他们将根据市场价值、资产历史增长趋势等因素来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详细列出海外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经双方确认后,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参考。
四、海外资产分割的标准和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海外资产的分割原则和分配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而言,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和安全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均等分割、比例分割或者分割前协商等方式来处理海外资产。
在分割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经济状况、未来生活需求等因素,确保离婚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跨国法律问题和建议在处理海外资产时,可能涉及到跨国法律问题。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可能有差异,双方应当了解并遵守所在国和海外资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
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帮助。
此外,在离婚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双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分割争议,避免进一步影响离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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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在国外有财产应该怎么分
割
双方夫妻离婚,如果财产都在国外,只要财产是两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就可以分割分配。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都需要进行平均分配,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夫妻离婚一方在国外有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双方夫妻离婚,如果财产都在国外,只要财产是两人合
法拥有的财产,就可以分割分配。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
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
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
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
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
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
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
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
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
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
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
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
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
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
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
身的性质来认定。
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
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
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
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
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只要是夫妻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都是需要进行平均分配的,同样离婚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平均分配一人一半,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进行书面协议,也可以进行口头协议,双
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然后协议进行分配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