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公司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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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事件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离婚双方的利益,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婚姻法》。

而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离婚后如何处理财产分割,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离婚所带来的财产风险。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则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则。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了以下几个原则:1. 财产归属原则: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从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属个人财产。

2. 同等分割原则: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同等分割。

3. 特殊财产原则: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各自承担的债务,由各自负责。

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以一方名下所有的财产和以一方名下的财产其实是共同财产。

4. 公证原则:离婚时可以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财产分割,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离婚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以上几个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其中,同等分割原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原则。

因此,在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时,需要尽量遵循同等分割原则,以确保分配的公平性。

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1. 协议分割法协议分割法是指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然后由双方自行处理各自的财产。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律师协助,以确保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利影响。

协议分割法适用于离婚双方关系较好,且财产来源比较明确的情况。

2. 司法裁决法司法裁决法是指在法院的裁决下,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这种方式比较直接,可以解决离婚双方之间的纠纷。

但是,由于司法裁决的过程通常比较长,且需要律师和金钱的支出,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

3. 公证分割法公证分割法是指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双方达成协议,进行公证和登记。

这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证离婚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公证分割法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繁琐,通常需要律师协助。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均等分割。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涉及到离婚的时候,就必然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有着明确的规定。

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新的规定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离婚协议书范本如何处理企业股权及利润分配

离婚协议书范本如何处理企业股权及利润分配

离婚协议书范本如何处理企业股权及利润分配一、背景介绍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拥有企业股权或参与了某个企业的运营,处理企业股权及利润分配将成为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在离婚协议书范本中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二、企业股权处理原则1. 共同持有的股权:如果夫妻共同持有某企业的股权,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a. 分割股权: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股权进行分割,每一方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b. 转让股权: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或者协商转让给其他合适的投资者;c. 共同持股:协议约定夫妻双方继续共同持股,但须明确其投票权和分红权的具体规定。

2. 个人独资的股权:如果某一方是企业的独资股东,可以考虑以下处理方式:a. 分割利润: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将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分给非股东方,作为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b. 股权转让:一方可以将自己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方或者第三方。

三、股权与利润分配的协议条款示范下面是一个离婚协议书范本中关于处理企业股权及利润分配的示范条款:1. 对于共同持有的股权的处理:夫妻双方共同持有[企业名称]的股权,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其股权:a. 分割股权: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股权将按照[比例]的比例进行分割,分为A方持有和B方持有;b. 转让股权:A方/ B方同意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方/ A方,并在离婚协议生效后的[时间]内完成股权过户手续;c. 共同持股:夫妻双方继续共同持有股权,但双方明确约定,在[指定情况下,例如重大决策]时,由A方或B方行使投票权。

2. 对于个人独资的股权的处理:夫妻中的一方个人独资持有[企业名称]的股权,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其股权及利润分配:a. 分割利润: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每年企业的净利润中的[比例]%作为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支付给非股东方;b. 股权转让:在离婚协议生效后的[时间]内,个人独资股东A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比例]%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方或第三方[姓名或公司],并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离婚与企业财产的关系和影响

离婚与企业财产的关系和影响

离婚与企业财产的关系和影响离婚是夫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双方拥有的企业财产,离婚将产生一系列的关系和影响。

本文将探讨离婚与企业财产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对于离婚双方以及企业发展的各种影响。

1. 企业财产的归属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企业财产归属是离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由他们共同投资的企业所得的财产等,一般被视为共同财产。

当离婚发生时,这些企业财产应该如何分配需要双方协商或者由法院裁决。

2. 经济利益的损失离婚对于企业财产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损失。

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可能需要在离婚后进行重组或者分割,这将带来一定的合并成本或者分割成本。

此外,离婚双方也可能对企业产生不稳定的影响,影响企业的生产和运营。

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经济利益的损失。

3. 企业发展的稳定性离婚可能对企业的发展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夫妻共同投资的企业往往依赖夫妻之间的良好合作与沟通,一旦离婚发生,这种合作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对企业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离婚后,双方需要重新分配资源,可能导致企业缺乏充足的资源支持,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4. 对员工的影响离婚对企业员工也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夫妻双方离婚后,可能发生企业人员的流动,一方或双方可能离开企业,这导致了企业的人事调整和重新招聘的需求。

此外,员工可能对离婚事件产生不确定性和焦虑情绪,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合作。

5. 风险防范和规划为了减少离婚对企业财产的影响,夫妻在经营企业时可以采取一些风险防范和规划措施。

比如可以在婚前签署婚前协议,明确夫妻各自的财产权益和企业财产的归属;在经营企业时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企业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合理规划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的边界,避免混淆。

总结起来,离婚对于企业财产产生了重大的关系和影响。

离婚双方需要对共同拥有的企业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和归属。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û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法律责任案例(3篇)

离婚财产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分析离婚财产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大学本科毕业,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女,28岁,汉族,某市人,大学本科毕业,某公司职员。

(二)诉讼请求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 确定被告李四归还原告张三婚前购置的房产。

3. 确定双方共同财产中,原告张三应得的份额。

(三)争议焦点1. 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确定双方共同财产中,原告张三应得的份额?三、案件审理过程(一)证据认定1. 原告张三提交了婚前购置房产的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该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

2. 被告李四提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银行流水,证明双方对婚前购置房产有共同偿还债务的行为。

(二)法院判决1. 关于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购置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原告张三所有。

2. 关于如何确定双方共同财产中,原告张三应得的份额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股票收益等。

根据被告李四提交的证据,双方共同偿还了婚前购置房产的贷款。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四归还原告张三婚前购置房产的贷款部分,其余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各得一半。

四、案例分析(一)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财产分割流程

离婚时财产分割流程

离婚时财产分割流程一、了解财产状况。

咱得先搞清楚家里都有啥财产呀。

这就像盘点自家的小仓库一样。

房子、车子那肯定得算上,不管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都得拎出来瞅瞅。

还有存款呢,不管是存在银行的活期、定期,还是什么理财产品之类的,都得把数额摸清楚。

那些家里的金银首饰、高档包包啥的也不能落下哦。

要是有自己开公司或者有股份啥的,这也是财产的一部分呢。

这一步可不能马虎,就像数自己的宝贝一样,要仔仔细细的。

二、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这是个很重要的事儿呢。

夫妻共同财产嘛,简单说就是结婚之后两个人一起挣的或者一起买的东西。

比如说,婚后两个人一起攒钱买的房子,这就是共同财产啦。

但是呢,要是一方婚前自己买的房子,而且没有在婚后做啥特殊的约定,那这房子就是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就好比是自己的小私房,别人不能随便动哦。

像婚前自己存的钱,婚后也没和家庭财产混同,那这钱还是自己的。

这就需要我们好好分辨啦,可别把自己的个人财产当成共同财产分出去,也别想把共同财产偷偷变成个人财产哦,这可都是不道德的呢。

三、协商分割。

这时候呢,夫妻双方就可以坐下来好好商量商量了。

毕竟曾经是一家人嘛,好聚好散。

可以商量说这个房子归谁,车子归谁,存款怎么分之类的。

这就像是两个人分糖果一样,你一颗我一颗,要分得大家都觉得还算公平。

要是能协商一致,那就再好不过了。

大家可以把协商好的结果写下来,签个字啥的,这样也有个保障。

不过呢,在协商的时候,可别光想着自己,也要考虑对方的感受哦。

比如说,要是一方在婚姻里对家庭付出比较多,那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是不是可以适当多给一点呢?这也是一种人情味的体现嘛。

四、如果协商不成。

要是协商不下去了,这可就有点麻烦咯。

不过也不怕,咱们还有法律这个后盾呢。

这时候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啦。

法院会根据咱们前面整理好的财产状况,还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来进行判决。

法院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呢,比如双方的收入情况、对家庭的贡献、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等等。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1、一般规定(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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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夫妻离婚时公司财产的分割夫妻离婚时公司财产的分割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必经程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也越来越多。

在夫妻离婚时,如何既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成为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

由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较为方便,笔者在此不再探讨,主要探讨夫妻离婚时对在有限公司中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的难点(一)、界定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区别比较困难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

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企业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

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

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

这样做肯定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共同财产难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

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

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

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

所以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使法院在分割公司财产时处于两难境地。

(三)、对证据的认定难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

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并提供大量证据,有的包括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如张某诉李某离婚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王某合伙经营汽车修理厂,后张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诉讼期间,李某与王某合伙纠纷案在另一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企业无净资产,欠外债100万元,同意散伙,双方各承担50万元债务。

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了调解书。

李某持调解书要求张某分担共同债务25万元。

法院是否仍需要对该证据进行核实,认定为证据,成为一大焦点。

如不核实则可能会显失公平。

二、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财产的特殊原则(一)、维持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

同时,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要确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切实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统一。

对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对简单的生活、消费资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调整领域,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尤其是与公司法的协调。

如果在分割时与上述法律法规相矛盾,就会错判。

(三)、既要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又要兼顾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确立股东的身份及其权利、义务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确认,但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夫妻公司时,应推定夫妻股份相同,克服公司法的局限性,按照民法及婚姻法的原则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三、对几种不同性质企业的夫妻财产分割方法(一)、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占有一定份额股份的情形。

根据该类财产的性质,不能直接分割出资财产,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进行处理。

具体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1、直接转让出资。

德国和法国在处理该类问题上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德国有限公司法第15条、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均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份可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分割)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

该方法是指,参与经营公司配偶一方将属于配偶另一方的出资份额(通常为其出资额的一半)转移给另一方,从而该另一方在名义上和实际上也成为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并拥有相应的股权。

但该处理方式受到以下两个条件制约:第一,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配偶另一方成为本公司的股东;第二,作为受让公司股份的配偶是否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该处理方式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持公司股权一方进行评估,操作起来简单方便。

但由于受上述两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2、作价补偿。

由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补偿。

鉴于分割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与当初出资时的金额不一致,同时由于有限公司财务不公开,只有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才能按股权的实际价值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否则,直接按出资价值补偿,对另一方可能会明显不公平。

因为公司的财产不断增加,股份也会增值。

3、拍卖分割。

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双方都想拥有股份,二是双方都不愿意拥有股份。

在第一种情况下,可由双方竞价,谁出价高股份归谁。

在第二种情况下,可将股份拍卖,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

在操作时应通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竟买人参加,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成交价无优先购买权。

(二)、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并共同经营企业的情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成立公司,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

对夫妻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各占投资比例的50%,二是双方所占的比例不一致。

在分割该类性质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区别如下情况对待:1、对于离婚夫妻双方均要求继续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对该企业判决维持现状,由双方当事人继续拥有公司股份。

对于在工商登记中反映双方投资比例不一致的,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应推定双方投资比例相等,均为50%的股份。

因为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和相互信任,对各自的出资比例并未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对等。

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在出资时是平等的,股份也应视为相同,应打破公司法的局限,按照婚姻法的原则来协调与公司法的冲突,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2、对实际经营公司一方向不参与经营的另一方故意隐瞒公司经营状况,并且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损害了一方在公司中的利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由于双方已不再相互信任,不能共同经营,因此在判决离婚时不能判决共同经营,应对公司进行审计,判决经营公司的一方补偿另一方股份的损失。

即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另一方退出公司的生产经营。

但在操作时应注意到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人数应在两人以上的规定。

为了避免夫妻一方退出夫妻合股公司后所导致的该公司在人数上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后果,可采取由双方协商,或由一方指定一定份额的股权受让人,由该受让人取得一定份额的股权。

同时,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3、对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清算后注销,也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后,由法院委托进行拍卖。

对拍卖后的价金由法院进行分割。

(三)、对以他人名义入股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夫妻双方都不是股东。

但平时是通过第三人分得股利。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对股份进行评估,由第三人折价给付股金,将股金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第三人不退出股份,相当于股权转让。

第二种处理方案是第三人退出公司股份,以第三人的名义对外转让股份,夫妻双方愿意要股份时,支付对方股价的一半即可,夫妻双方都不要股份时,由他人购买,支付的股金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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