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夫妻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财产分割、债务纠纷、财产归属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丰富多样,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问题。
1. A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A 个人所有。
2. B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在离婚时双方都希望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汽车购买款项的贡献比例,将汽车所有权划分给B夫妻。
3. C夫妻在婚后共同开设了一家公司,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离婚时,双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C夫妻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对债务进行承担。
4. D夫妻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装修费用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财产比例分配装修费用。
5. E夫妻在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饭店,但在离婚时双方对于饭店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饭店收入的贡献比例,将饭店归属给E夫妻。
6. F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和装修费用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房产和装修费用的贡献比例,将房产归属给F夫妻。
7. G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名贵轿车,并且将其作为家庭用车。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轿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轿车的购买款项支付比例,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给G夫妻。
8. H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业房产,并出租给第三方。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商业房产的租金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商业房产租金的贡献比例,将租金分配给H夫妻。
9. I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家公司的股权,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公司股权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公司股权的购买比例,将股权划分给I夫妻。
10. J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农田,并种植了农作物。
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阮某【当事人】王某1阮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阮某【代理律师/律所】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林安麟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梁裕操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林安麟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翠梁裕操林安麟【代理律所】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某种恐惧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这种威胁应是不合法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催告撤销附条件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王某1的上诉请求,结合双方的诉辩及陈述,本院发表具体评析意见如下:关于王某1是否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阮某支付补偿款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阮某与王某1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并依约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民法典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涵盖了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
许多生活中的案例都可以通过民法典来解决,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一、婚姻家庭领域1.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描述: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两人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车辆等。
根据民法典,离婚后应如何分割财产?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将依法进行财产分割,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例描述:小李父母离异,小李由父亲抚养,但父亲因故去世,小李的监护人应当是谁?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失去一方监护人的,由另一方行使监护权,如果双方均无法行使或者不适合行使监护权的,由祖父母、曾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必要时可以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二、财产权益领域1.合同纠纷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但合作过程中发生了分歧,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对合同的解约问题产生争议。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履行,或者请求适用法律后果。
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双方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裁决。
2.物权保护案例描述:小张在租住的房屋内发现有人擅自存放物品,并对此提出异议。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占用、分享他人的财产。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物权,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领域1.交通事故案例描述:小王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被害人要求赔偿损失,小王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原则包括过错认定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李四则是一名中学教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元。
此外,张三的个人名下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李四的个人名下有一份价值20万元的养老保险。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张三和李四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婚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均属于个人财产。
轿车是张三婚前购买的,养老保险也是个人名下。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为个人财产。
(三)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胡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胡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20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丽娟李文军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某1;顾某【当事人】胡某1顾某【当事人-个人】胡某1顾某【代理律师/律所】韩瑞平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阎丽军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巨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瑞平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阎丽军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巨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瑞平阎丽军巨倩【代理律所】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1股票账户转出的1152300元是否属于胡某1与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人证言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发回重审审判监督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2年3月27日,胡某1儿子胡海乾授权其姑姑胡某2即胡某1妹妹在华龙证券有限公司交易股票,2007年6月20日,胡海乾股票账户内资金750000元转入其银行账户。
同日,胡海乾将转入银行账户的750000元转入胡某1银行账户,胡某1又于当日将上述750000元转入其股票账户。
2010年1月22日,胡某1将其股票账户内资金1152300元转出,并于2010年1月25日转入胡某2女儿杨婉茹银行账户。
郝燕与高邈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燕与高邈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0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瑶高云燕吕玉玉【审理法官】肖瑶高云燕吕玉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郝某;高某【当事人】郝某高某【当事人-个人】郝某高某【代理律师/律所】赵景连吉林松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景连吉林松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景连【代理律所】吉林松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起诉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否则无权启动诉讼程序。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侵权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否则无权启动诉讼程序。
本案中,郝某所诉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虹桥花园小区7号楼、建筑面积153.40㎡的房屋,郝某、高某双方依《夫妻财产约定书》已于2012年11月登记于郝某名下,高某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郝某并不具有诉的利益,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郝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1:10:50【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2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艳屠育曹雪【审理法官】刘艳屠育曹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张某2【当事人】徐某张某2【当事人-个人】徐某张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明灯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灯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灯廖曜中李永慧【代理律所】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从文本解释以及后续履行情况综合来看,一审法院采信张某2的主张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书证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徐某提交其与育龙社区工作人员周晓广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案涉房屋一直由徐某占有使用。
张某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张某2提交照片三张,用于证明徐某于2003年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徐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称仅从照片上无法反映婚内出轨的情况,且二人离婚是因为两地分居、感情不和,并非婚内出轨。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张某2与徐某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为:“公房一套12街48门8号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一切权利,房主归女方,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对“其余财产”的理解。
对此,张某2认为应当包含本案诉争房屋以及存款等其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经典离婚案例

经典离婚案例在现代社会,离婚案例屡见不鲜,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经典之处。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些经典的离婚案例,以期能够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第一起经典离婚案例是关于财产分割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往往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
在某一案例中,一对夫妻因为无法就房产、存款等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离婚诉讼长达数年之久。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和贡献度做出了公平的判决,但双方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中看到,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过程中尤为关键,双方应该理性对待,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以避免长时间的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起经典离婚案例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争夺。
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就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了激烈的争夺,导致离婚案件的审理时间延长,对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最终,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抚养能力做出了判决,但这场争夺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重,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尽量避免将孩子卷入夫妻关系的纠纷中。
最后,还有一起经典离婚案例是关于感情背叛的。
在这个案例中,一方因为感情出轨而提出离婚,另一方则因为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而产生了极大的痛苦和愤怒。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争吵和指责,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关系彻底破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感情背叛不仅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伤害,也会对双方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该珍惜彼此的感情,保持忠诚和诚实,避免感情出轨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
综上所述,经典离婚案例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训和警示。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该理性对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感情忠诚等问题,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矛盾,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纠纷,以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够珍惜彼此的感情,共同经营幸福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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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
”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
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
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
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
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
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
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
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
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
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
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
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
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
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
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离婚起诉书范本
离婚起诉书的含义
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
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
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
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
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
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
关系名存实亡。
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
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