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有“婚外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能否多分
婚外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伟与被告李娜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李娜聚少离多。
2015年,张伟在出差期间与同事王芳相识,并逐渐陷入婚外情。
2016年,李娜发现张伟出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7年,李娜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张伟与王芳的行为是否构成婚外情?2. 李娜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婚外情是否对离婚判决产生影响?三、法院判决1. 关于婚外情问题法院认为,张伟与王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婚外情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支持。
”张伟的行为已构成对婚姻忠诚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伟与李娜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鉴于张伟存在婚外情行为,法院酌情判决张伟多分财产,以弥补李娜的损失。
3. 关于离婚判决问题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张伟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李娜的感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四、案例分析1. 婚外情对婚姻的影响婚外情是婚姻关系中的一大毒瘤,对婚姻家庭和谐、子女成长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
本案中,张伟的婚外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给李娜及其子女带来了痛苦。
因此,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严守婚姻忠诚义务。
2. 婚外情与财产分割婚外情行为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法院会酌情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老婆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 外遇妻子

老婆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外遇妻子一、老婆外遇孩子抚养权另一方如何争取?结婚和谈恋爱已经不可以相提并论了,谈恋爱,只需要考虑到两个人,适不适合自己,两个人在一起舒不舒服,舒服就谈久一点,不舒服就分手,但是结婚,涉及到双方两个家庭的其他人,所以有很多需要承受的事情。
那么老婆外遇孩子抚养权另一方如何争取?一、妻子出轨丈夫怎么争取抚养权?男方争取小孩抚养权的有利条件:(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相关知识:男方争取小孩抚养权提供的证据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我国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老公出轨离婚怎么利益最大化

老公出轨离婚怎么利益最大化
在婚姻关系中,老公出轨是一个伤害深重的行为,往往会让夫妻之间的信任、
尊重和情感产生极大的裂痕,最终可能导致离婚。
而在面对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在离婚过程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让受到伤害的一方得到最大的补偿,是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首先,对于受到出轨伤害的一方,要确保在法律程序上做好充分的准备。
可以
寻找专业律师协助处理离婚案件,确保自己在离婚协议中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此外,要留好证据,包括出轨的相关聊天记录、照片等,以便在法庭上能够有力地证明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伤害。
其次,要对财产进行清晰的划分,确保自己在离婚后能获得应有的财产份额。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公平的财产分配,以尽量避免因出轨导致的经济损失。
另外,出轨对子女的影响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离婚过程中,要妥善处
理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费问题,以保障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确保子女在离婚后得到良好的抚养和照顾。
最后,对于自己的心理健康也要进行适当的调节和疏导。
出轨离婚是一个极其
痛苦和伤害的过程,需要找到适当的方式来释放情绪,保持健康的心态。
可以通过与亲友交流、寻求心理咨询等方式来缓解压力,让自己能够更好地走出离婚的阴影。
在面对老公出轨离婚时,要时刻明确自己的权益,并通过合法渠道来争取自己
的权益最大化,最终实现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补偿。
通过财产分配、子女监护、心理健康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使得被出轨伤害的一方能够在离婚中获得最大的利益,重新开始美好的生活。
婚外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外恋,又称婚外情,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发生感情关系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和价值观念不断发生变化,婚外恋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婚外恋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外恋的后果,以警示人们珍惜家庭,遵守法律。
二、婚外恋的法律后果1. 离婚诉讼婚外恋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婚外恋行为可能导致夫妻双方起诉离婚,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过错程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判决离婚与否。
2. 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存在婚外恋行为,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会考虑过错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婚外恋一方在离婚时可能会面临财产分割不利的局面。
3. 子女抚养权婚外恋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外恋一方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可能会处于劣势。
4.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婚外恋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婚外恋行为导致一方人身伤害,受害人也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
5. 信誉损失婚外恋行为破坏了家庭和谐,损害了当事人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离婚案件中,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如何采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
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
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下面几个问题谈一下:1、有必要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吗?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

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根据调查分析,夫妻中一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的,其实因此导致夫妻最终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然而出轨行为只能算作是我们认为的过错行为,尚不能认定为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因而此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
但在财产的分割上面,其实有出轨情况的多少也是会有影响。
那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根据调查分析,夫妻中一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的,其实因此导致夫妻最终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然而出轨行为只能算作是我们认为的过错行为,尚不能认定为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因而此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
但在财产的分割上面,其实有出轨情况的多少也是会有影响。
那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新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根据上文所说,首先确定丈夫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
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
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婚外恋法律经济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与王某的感情逐渐疏远。
2015年,张某在与同事李某的交往中产生了婚外情。
李某为单身女性,对张某的感情投入颇深。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与李某的关系日益密切,甚至导致张某与王某的感情破裂。
2017年,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分割,但未对婚外恋引发的纠纷作出明确规定。
离婚后,王某发现张某在婚外情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因其婚外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婚外情是否构成对王某的过错?2. 婚外情是否应当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3. 王某能否要求张某赔偿因其婚外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发生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构成对王某的过错。
2. 婚外情虽然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直接依据,但可以作为分割财产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张某的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王某的合法权益。
3. 关于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因其婚外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王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分割如下:房产归王某所有,张某享有相应份额;车辆归张某所有,王某享有相应份额;存款按照比例分割。
2. 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婚外情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给王某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某的过错,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1. 婚外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并非绝对。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过错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适用婚外情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丈夫外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女士,女,30岁,某公司职员被告:张先生,男,35岁,某企业高管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存在外遇行为,并与第三者生育一子。
李女士不堪忍受丈夫的背叛,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离婚?2.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第三者与原被告是否存在抚养关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财产状况,法院判决如下:(1)房屋一套,归原告李女士所有;(2)轿车一辆,归被告张先生所有;(3)存款50万元,归原告李女士所有;(4)股票、基金等投资收益,归原被告各半。
3. 关于第三者与原被告是否存在抚养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之子已满两周岁,且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故法院判决如下:(1)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之子随原告李女士生活;(2)被告张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丈夫外遇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张先生存在外遇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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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婚外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能否多分有意思的是在我们的工作当中有大量的客户会进行咨询,在咨询当中他们想尽一切方法去获取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但是当我们问到为什么要获取相关证据时,大家的回答如出一辙,他们说因为这样我就可以多分财产了。
这是人们想当然的一个想法,认为对方既然有婚外情的过错,那么就要承担一个财产损失的代价。
那我们来看一看《婚姻法》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王主任认为现行《婚姻法》在财产分割上面是做了如下规定: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需要提醒的是,所谓“照顾无过错方”通常是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上,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在财产的数量上可能是略有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财产总类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虑到无过错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
比如说夫妻之间在婚后有一处共同房产,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分得房子而同意给对方适当的折价的话,那么法官就可能考虑把这处房子判给无过错方。
而由无过错方给予过错方适当的折价,这也是对于无过错方的一种照顾。
所以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的想法只是一种想当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抓住婚外情证据能否要求对方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的,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的,法院支持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
因为,抓到婚外情,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由非婚同居关系。
“同居”与“婚外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两者在一定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在三个月上,而婚外情可能发生在一小时内,并且在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与同居也是大相径庭。
配偶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第三人”是否有效?对于配偶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应当依据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即如赠与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表示接收赠与并且赠与物已实际交付的,则赠与行为有效,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
然而,私自赠与的财产毕竟是双方共有的财产,一方的私自赠与行为已侵害到另一方的财产权利,由此带来的损失,应由私自赠与财产的一方赔偿。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离婚纠纷有什么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持续、稳定”。
根据王芳律师所遇到的司法判例,法院认定的“持续、稳定”通常为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无过错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3)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事实上的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事实上的重婚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如果前一个婚姻是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合法婚姻,后一个却是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
在这种情形下,后一个事实婚的重婚行为则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有重婚行为就必然构成重婚罪,法院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这些情形来综合认定,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会构成重婚罪。
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
”然而,大多数子女刚满18岁时还在上大学,那么子女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怎么办,能够以子女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吗?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一般来说,成年子女无权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
除非父母在离婚时,双方就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负担以及支付抚养费的期限达成协议的,如果约定的支付期限超过法定的18周岁的,比如约定为25周岁的,则成年子女仍可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或母提供抚养费。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何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如何开始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此外,依《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可作为代为继承人。
由此可见,夫妻、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需要提醒的是:(一)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如何认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时,《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需要通过哪些法律变更程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
”因此,遗嘱人若要变更、撤消公证遗嘱,必须再经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撤消、变更的效力。
我们在工作当中曾经遇到有的老年人办过公正遗嘱,但是因为办遗嘱之后他个人的情况发生一些变化,有的继承人对他的赡养和孝敬也发生变化,于是老人就重新起草了遗嘱。
在老人的遗愿里是希望按照新的遗嘱来执行遗产的分割,但事实上等老人去世之后,法定继承人因为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原来老人亲笔所更改的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原来的公正遗嘱如果要修改的话必须重新到公证处去办理。
由于欠缺这样的法律常识,就很有可能导致老人的遗愿不能够实现。
对家庭成员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在继承遗产方面有什么法律后果?虐待,是指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虐待可以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
前者如打骂、恐吓、强迫过渡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后者如不予衣食、任其冻饿、患病不给治疗等。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即应为而不为,致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家庭成员有虐待、遗弃行为,在继承遗产方面有以下法律后果:(1)对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2)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的,根据王芳律师在诉讼实践中的经验,法院通常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如果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都将丧失继承权。
被继承人去世后,若同时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如何处理?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双务的法律行为,签订协议的双方都享有权利,同时都负有义务。
而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从效力上来说,遗赠扶养协议应优先适用。
若同时有遗嘱和遗赠扶养的,应优先适用遗赠抚养协议。
需要提示的是,遗赠抚养协议只能对受扶养人签订协议当时属于他的财产加以处分,对于属于他人的财产或是有可能将来属于他的财产,即享有期待权的财产不能处分。
同时,受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得再行使权利。
送养出去的子女能否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送养出去的子女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同时还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据此,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当然,前面所说的遗产继承都说的是一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换句话说,已送养的子女并不是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这并不排除其生父母通过遗嘱的方法将遗产继承给生子女。
换句话说如果生父母即便把子女送养他人,但他们又愿意通过遗嘱的方法把财产留给自己已送养的子女时,只要送养的子女不拒绝接受继承,仍然是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