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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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19•【文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各相关音像出版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先行申请著作权合同登记,取得登记文件后方可履行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手续。

现根据国发〔2016〕11号文件规定,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著作权合同登记文件,改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展合同登记工作。

二、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材料采取“一站式受理”,统一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武门办公区)行政受理大厅办理受理工作,提交材料包括: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2.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和版权授权书;3.节目样片(载体形式为CD、VCD、DVD、BD或其他通用载体);4.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其中音乐类节目要求提供音乐专辑介绍、专辑曲目、歌词中文翻译、表演者、演奏者、词曲作者及主创人员简介,影视类节目要求提供剧情梗概、编导人员、演员、制作公司介绍、国际发行及获奖情况;5.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以上所称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含信息网络出版,在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工作过程中,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5月19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14•【文号】新广电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电视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鼓励和扶持国产动画原创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经总局季度推荐优秀国产动画片项目初审、总局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终审并公示,最终确定2016年度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获奖作品18部,奖励资金共计290万元。

现将2016年度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评审结果予以公布。

专项资金由总局下拨至各省广电局和中直有关单位,各省广电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分发至所属获奖单位。

请各省广电局和中央电视台于4月20日前,将收款收据和账户信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用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至总局宣传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866)。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资助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用于国产动画作品的制作、购买和播映。

附件:2016年度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7年4月14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新广电发[2016]172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
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
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2•【文号】新广电发[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是广播电视媒体革新图存、赢得未来的必由之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广播电视媒体转型升级,提升广播电视媒体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和舆论引导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履行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持续创新加快推动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不断巩固壮大主流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思想舆论支撑。

2.基本原则。

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牢牢坚持党性原则、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正确舆论导向和正面宣传为主,把正确舆论导向要求贯穿到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各环节、全过程。

大力传播正能量,深化“中国梦”主题宣传,激发全社会共同奋进的精神力量。

着力壮大广播电视主业,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坚持协同创新。

用深度融合的战略谋划,推动广播电视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创新、渠道拓展、平台运营、流程再造、组织重构、安全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协同演进和一体化发展,通过双向驱动、并行并重、资源共享、此长彼长,实现广播电视媒体与互联网从简单相“加”迈向深度相“融”的根本性转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6.02.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活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2月6日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后封装存储到磁、光、电等记录介质上,通过内置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能够表达思想、普及知识、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的载体形态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HD-DVD ROM、BD-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CD-R、DVD-R、HDDVD-R和B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HDDVD-RW和BD-RW等)、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SD卡、CF卡等)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公布《2013—2025年国家辞书编纂出版规划》调整情况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公布《2013—2025年国家辞书编纂出版规划》调整情况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公布《2013—2025年国家辞书编纂出版规划》调整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8•【文号】新广出函〔2017〕284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公布《2013—2025年国家辞书编纂出版规划》调整情况的通知新广出函〔2017〕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有关中央直属企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文化基础工程的实施,加强重点辞书项目的编纂出版,根据《关于报送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执行情况和增补项目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3号)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13—2025年国家辞书编纂出版规划》(以下简称“辞书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紧密衔接“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调整情况,结合辞书编纂出版工作的新进展,对纳入专项管理的辞书规划进行第二次调整。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规划执行及调整情况经过2016年第一次调整,辞书规划已列入项目237个。

截至2017年3月,全部完成和部分完成的项目共69个,规划项目执行率约30%,规划执行平稳,并推出了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辞书。

总局开展规划增补项目报送工作通知下发后,全国各有关出版单位申报增补项目70个。

总局组织开展增补项目论证工作,经过专家认真遴选、论证,确定新增项目共13个(见附件1)。

此外,通过此次调整,同意出版单位申报撤销的项目15个(见附件2)。

调整后,辞书规划项目由237个减至235个。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
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
【法规类别】电视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电视剧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及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予以通告。

2014年1-3月,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70部2403集。

根据总局以及各省电视剧管理部门的月报备案统计,题材比例情况如下:
现实题材剧目共计35部1139集,分别占总比例的50%、47.4%。

其中,当代题材共计33部1059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47.14%、44.07%;现代题材共计2部80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2.86%、3.33%。

历史题材剧目共计33部1192集,分别占总比例的4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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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
(〔2016〕6号)
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电视剧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及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予以通告。

2016年度1-3月,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59部2653集。

根据总局以及各省电视剧管理部门的月报备案统计,题材比例情况如下:
现实题材剧目共计31部1468集,分别占总比例的52.54%、55.33%。

其中,当代题材共
计29部1388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49.15%、52.32%;现代题材共计2部80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3.39%、3.02%。

历史题材剧目共计27部1136集,分别占总比例的45.76%、42.82%。

其中,近代题材共计20部843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33.9%、31.78%;古代题材共计7部293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1.86%、11.04%。

重大题材共计1部49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69%、1.85%。

附件:2016年1-3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6月21日
附件:
2016年1-3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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