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广电总局:明年4月起境外影视无许可不得网上播

广电总局:明年4月起境外影视无许可
不得网上播
广电总局:明年4月起境外影视无许可不得网上播放
新浪科技讯 9月5日下午消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今日下发通知,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通知》指出,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适量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通知》明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体规划。
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
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后,在本网站播出。
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有关要求,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应将本网站在播的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
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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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6年4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蔡赴朝2016年5月4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修改以下5个规章。
1.《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删去第九条第五项中的“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
删去第十八条,相应调整之后各条序号。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原第十九条中的“广电总局”,修改为“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2.《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各相关单位依法与境外国家(地区)开展对等交流互办电影展映等活动。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他单位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如涉及多个国家(地区),该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如只涉及单一国家(地区),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时应同时抄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第七条修改为:“在综合性文化活动中举办涉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举办单位须持文化行政部门对该综合性文化活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17.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18.取消涉外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
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局长聂辰席2018年3月6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产业新业态,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本规定所称点播院线,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组成,拥有一定数量影片的发行权,并对所辖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提供影片、实施运营管理的发行企业。
第三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最新《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最新《电⼦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最新《电⼦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最新版的电⼦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于2016年修订,那么,下⾯是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电⼦出版物出版、制作活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起草了《电⼦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法透明度,提⾼⽴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6年3⽉10⽇前,通过以下三种⽅式提出意见: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通过⽹站⾸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式将意见寄⾄:北京市宣武门外⼤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邮件⽅式将意见发送⾄:。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 2016年2⽉6⽇ 电⼦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电⼦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出版物的出版、制作等活动,适⽤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式将图⽂声像等信息编辑后封装存储到磁、光、电等记录介质上,通过内置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电⼦阅读设备、电⼦显⽰设备、数字⾳/视频播放设备、电⼦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能够表达思想、普及知识、积累⽂化的⼤众传播媒体。
电⼦出版物的载体形态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HD—DVD ROM、BD—ROM 等)、⼀次写⼊式光盘(CD—R、DVD—R、HDDVD—R和B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HDDVD—RW和BD—RW等)、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SD卡、CF卡等)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广电发〔2021〕72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广电发〔20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机关各部门:现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1年12月10日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举行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组织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翻译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第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及有关人员。
第八条听证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部门组织。
第九条听证应当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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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主持人不得刻意说地方话
近年来,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日益繁荣,广播电视节目的样式也在不断发生着转变,从最开始的简单播报,到现如今节目表现形式的五花八门。
与此同时节目主持人的主持风格和播音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字正腔圆,一板一眼,到现如今或风趣或时尚的词语表达。
这些,都是广播电视产业不断进步的印证。
然而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主持人的表达有时会时尚有余但规范不足,时尚词汇和方言脱口而出,这样对于部分受众来说是不便接受的,同时对于普通话的推广和普及也是不利的。
针对这个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及普通话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以后,象谢娜嘴边的“欢型”(时尚的英文变音),汪涵口中的“妹坨”(长沙话年轻妹子昵称),叮当时不时来句“摆龙门阵”(四川话聊天之意)……这样的一些具有浓厚方言痕迹的主持言语,将被要求改换说法或者取消了!
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播音员主持人除节目特殊需要外,一律使用标准普通话。
不得模仿地域特点突出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俚语俗词等。
避
免滥用生造词语和不规范网络用语,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文。
如果节目邀请嘉宾参加,也要对嘉宾随意使用方言、夹杂外语等情况及时提醒纠正。
业内人士表示,综艺节目主持人将首当其冲成为规范对象。
对此,作为地方电视台综艺娱乐节目先锋的湖南卫视的负责人表示,已把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主持人,尤其是《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等在青少年中影响较大的品牌节目,要为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规范使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要求,是树立文化自信、提高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内容。
广播电视作为大众媒体和主流媒体,播音员主持人和嘉宾作为公众人物,更应在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