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版 物 进 口 经 营 单 位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合集下载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4.28•【文号】中宣发[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4.28•【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中宣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广电局(厅)、新闻出版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文化产品进口呈逐步增长态势。

文化产品的进口,对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文化产品进口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不严、走私盗版等问题,影响了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和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含文化服务)进口的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文化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美术品和演出项目进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进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进口,版权贸易及合作出版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和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控制进口总量,优化品种结构”的原则,中宣部协调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统一制定文化产品进口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进口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口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

编辑出版学导论_浙江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编辑出版学导论_浙江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编辑出版学导论_浙江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我国最早的编辑活动是()答案:B. 孔子编六经2.借助于传播载体,将文字、图形、影像等信息复制并公开向工作传播的过程与活动,就是出版。

出版的流程分为()三阶段。

答案:A. 编辑、复制、发行3.宋代时,()发明了闻名遐迩活字印刷术。

答案:D. 毕昇4.1988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了新时期出版改革的第一个文件——《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逐步推行()。

答案:A. 社长负责制5.在1983年《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就明确了出版物具有()的两重性A. 精神产品和商品6.以出版内容的性质和受众对象为标准划分出版的三大领域是:大众出版、()、专业出版。

答案:B. 教育出版7.以下哪项不属于我国出版法律法规(D)D. 《数字千年版权法》8.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

答案:C. 中宣部9.在我国,出版机构的成立需要依据2011年3月19日正式公布实施的()。

答案:A. 《出版管理条例》10.下列哪项技术目前被用于数字版权保护()。

答案:D. 区块链技术11.版权贸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和()之间,签订版权许可或是转让合同,由此产生商业利益的经济活动。

简单来说,就是版权的买卖活动。

答案:C. 版权使用人1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实行()制度,出版单位必须向新闻出版总署专题申报备案,经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后才能出版。

答案:A. 重大选题备案13.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出版的出版流程发生的变化可以被概括为三点,分别是内容收集趋向多元、文本内容处于运动中以及销售与发行以()为中心。

答案:C. 用户14.与传统出版的由出版社、印刷厂和发行商各司其职的“编—印—发”流程不同,数字出版的流程可以被概括为“内容创作—出版发行—()—消费阅读”,答案:B. 传播分享15.出版物的()决定了出版物作为特殊商品的价值的高低优劣,因此从选题审定到内容编校的全过程是出版策划环节中最关键的部分。

教辅图书出版行业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

教辅图书出版行业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

教辅图书出版行业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行业主管部门我国图书行业的主要管理部门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辅图书的主管部门还包括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具体包括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行业监管体制1、出版物出版环节准入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报刊社、出版社,出版环节必须由国有出版社或出版集团提供服务。

2、出版物发行资质根据国务院2001 年12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 号公布,并根据2011 年3 月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 号),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1 、《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2月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出版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对参与出版活动的各方的设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单位的设立标准,规范出版物发行获得及其监督管理。

3、《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4、《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2005年4月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并决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书报刊分销领域等内容。

5、《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9年3月探索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参与出版的通道问题,开展国有民营联合运营的试点工作。

6、《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1月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产业的有关经营活动,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新出联[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联[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中央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6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广电新闻单位记者证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请领取新闻记者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申领国内通讯社、报纸期刊、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必须统一申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新闻记者证,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不再使用。

申领及换发新闻记者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领时间此次集中申领新闻记者证工作于6月30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各广电新闻单位应在10月30日前完成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工作。

三、申领程序为加强广电新闻采编人员的记者证管理,根据国办发[2008]90号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协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广播电视记者证进行管理”的规定,中央广电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后,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发;地方广电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经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复审,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发。

申请领取新闻记者证的广电新闻单位,须按照新出报刊[2009]60号文的有关规定填报书面申请材料(包括《领取中国记者网加密终端申请表》、《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等),并通过中国记者网“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以下简称中国记者网,网址:http://)报送电子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4.03.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施行16年之久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开始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自3月28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发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从准印证的核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对比1997年版《办法》,意见稿有两大变化。

一是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意见稿规定,“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这就将《办法》的适用范围从1997年版的“委印和承印活动”扩展到编印发产业链。

二是细化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分类。

意见稿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和连续性两种,明确规定了申请编办、印制这两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条件,以及不予核发准印证的8种情形。

意见稿明确,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准印证》管理,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核发《准印证》。

意见稿还指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单位应当对所编办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涉及民族、宗教、外交、历史等重大内容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审读。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政编码:100052,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还可将意见发至***************。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2•【文号】新出厅字[2013]261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中央直属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精品生产,有效实施《“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关于开展〈“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增补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3]30号)的要求,总局对《规划》进行了中期评估,同时,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组织开展了2013年《规划》增补工作,对《规划》进行充实和调整。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规划》中期评估及增补情况2013年是实施《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截至目前,《规划》整体进展情况达到预期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规划》原列入项目2578个,其中2474个自下而上的项目,已全部完成558个,占比为22.6%;部分完成项目609个,占比为24.6%。

全部完成和部分完成的项目共1167个,占比达47.2%。

未落实出版单位的104个自上而下项目中,确认由出版单位申领的项目51个(见附件2)。

2013年6月,总局组织召开《规划》增补项目论证会,经过专家认真评审,确定新增项目共531个(图书467个、音像电子出版物64个)(见附件1)。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8•【文号】•【施行日期】1999.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发展和繁荣出版发行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发行业务及监督管理。

出版物的出租、散发、附送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图书包括各类书籍、画册、挂历、图片、年画、年历等。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连续出版物。

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和栏目,用卷、期或年、季、月、旬、周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传播媒体。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出版物的征订、储运、批发、零售(包括邮购,下同)、投递及互联网上购销等经营行为。

总发行是指出版物印制(复制)完成后,统一由具有总发行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负责该出版物在全国发行的经营行为。

批发是指以一定折扣、批量,在一定区域内向出版物发行单位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

零售是指直接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邮购是通过邮送方式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

投递是指将出版物递送至用户或读者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0•【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单位名称
主管单位
(公章)
主办单位
(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表
第一部分拟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拟从事出版物
进口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情况姓名性别国籍住所
文化
程度
联系方式
简历
总经理情况姓名性别国籍住所
文化
程度
联系方式
简历
第二部分拟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投资者基本情况
主办单位
名称
单位类型□机关法人□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其它
法定代表
人姓名
国籍主营业务
主管单位
名称
单位
类型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其它
法定代表
人姓名
国籍主营业务
投资者名称注册地
国别企业性质
投资额及所占比例
(万注册币种)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注册资本(万注册币种)
认缴数额(万注册币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