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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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渊源: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即法的发生原因)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2、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愿安排私法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4、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5、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行为,就能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6、法定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7、约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

8、委托监护: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无监护资格的人监护。

(只能在近亲中)9、指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包括相互争当监护人或相互推诿监护人),实行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范围内中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制度,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机构的总称。

12、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

13、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总和。

14、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15、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在外的,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

16、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动货经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益或经济价值的物。

17、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来的物质状态的收益。

(天然和法定)18、有价证券:是设定或表示持劵人具有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社会关系两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指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际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体系:是指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无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民法的基本原则: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司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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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以下有关买卖合同个赠与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两者都是诺成合同.
14. 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亲权.
15. 我国继承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是: 配偶、父母、子女
16. 甲将自己的花盆放在办公室的额窗外,下半时忘了收回,被风吹落。砸伤杏行人乙,乙的损失应有:甲 承担
名词解释
1.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民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3. 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了,所以之同意给400元,于是,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1.乘人之危的行为
2.甲利用当事人乙被毒蛇咬伤急迫需要到县医院治疗的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签下一张3000元欠条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院应确认乙签下的3000元欠条无效,但应给予甲适当的补偿。
17.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多少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问答题
1. 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1.。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2.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6.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包括: 双发法律行为.双务合同
7. 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林木.公民的文物.劳动抚恤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8. 根据责任者的共同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民法中的法解释与适用范围解析

民法中的法解释与适用范围解析

民法中的法解释与适用范围解析民法是一国民事关系的核心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调整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在民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解释和适用范围成为了热议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探究民法中的法解释原则以及适用范围的界定。

一、法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确保法律规范能够清晰而具体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

民法中的法律解释原则有以下几点:1. 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理解,来确定其适用的方法。

文义解释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在解释时不能随意曲解条文的字面表达意思。

2. 道义解释原则道义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解释过程中,考虑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综合处理法律规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道义解释要求解释者综合考虑法律条文的原意和目的,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福祉。

3. 制度解释原则制度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据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和完备性来进行解释。

制度解释要求从整体的关系和角度来考虑法律的适用,避免个别条文的解释与整体制度的目的背离。

二、适用范围的界定适用范围的界定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效力。

在民法中,适用范围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法律的时间适用性法律的时间适用性是指法律在不同时间段适用的规定。

在适用范围的界定中,需要考虑到法律条文在特定时间段的效力,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2. 适用对象的界定适用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考虑到法律所适用的对象。

例如,民法中的一些规范只适用于特定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法规定适用于婚姻关系、继承法规定适用于继承关系等。

3. 适用条件的判断适用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考虑到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条件。

在判断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某一法律规范时,需要仔细核对法律条文对于适用条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法解释与适用范围是确保民事关系得到正确解决的关键环节。

通过遵循法律解释原则和准确确定适用范围,能够有效保障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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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司法始终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其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

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定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5、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6、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基于自然生理状态,作为民事主体的人)。

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和前提。

民事权利能力和人格和民事主体资格都是一个意思。

8、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

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和一定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联系。

9、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

11、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一个人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一个人名义从事工商业的经营单位。

1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3、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14、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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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民法: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伦理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对象。

民事权利: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按份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是按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招致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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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大全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出生时就具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特定资格并依法成立的组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个体在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益。

财产权利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四、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民事义务包括权利义务和债务义务。

权利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和组织相互之间应当享有和承担的义务。

债务义务是指当事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财产或其他履行方式的义务。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民法诉讼民法诉讼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权益的侵害或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七、民法原则民法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用于指导和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民法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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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解释的标准摘要:民事法律的解释是民事审判中法律适用的前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了民事法律解释多种多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本文先解释了民事法律解释的概念,分析了民事法律解释多样性的原因,并试着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去阐述民事法律解释的标准。

关键词:民事法律解释合法性标准客观性标准一、民事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的概念一般会被定义为“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①一般也把法律解释的权力归属于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和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法官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和适用者,没有法律解释的权力。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等对法律的解释在法律解释学中一般被称为统一解释,解释权一般都掌握在最高司法机关来。

从数量上看,统一解释只是法律解释中的少数,而法官等法律人的解释是大多数的;从性质土看,统一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反映了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

因此,本文中所指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前对法律所做的一种解释。

“法律须经解释,方能适用。

"已经是法学界公认的事实。

民事法律一般来说都得通过民法解释来进行适用。

如果没有经过民法解释,那就没有法律意义,不能直接进行适用。

法律条文并不是条条都清楚明白能直接适用,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把它真实的意义表现出来,如果没有这种民法的解释,那么法律的规范性就无法表现出来。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接触到案子的时候,实质上就是个找法的过程,在找法的时候,就可能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可以找到法律直接予以适用;第二,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法律;第三,有可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需要法官加于具体化。

按照梁慧星老师的观点,出现第一种情况,则属于狭义的法律解释,出现第二种情况,则是漏洞补充的情况,出现第三种情况则是要对法律进行价值补充。

从法律规范的探寻开始到推论之前的整个活动过程,属于广义的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

②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要找到合适的法律予以适用,就必须有①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0页②梁慧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法律解释。

民事法律解释也不例外,因此,本文中的民事法律解释是指在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民事法律的字义和目的进行的说明。

由于法官在法律解释中起着主体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法官个人在知识结构、个人素质及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是存在差异性的,因此在法律解释中,对于同样法律的,法官就有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和看法。

同时,在法律解释中,有诸如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法意解释等诸多的方法,采取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则也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解释。

不同的解释也就会导致不同裁判结果,就有可能影响社会的公平。

因此,就有必要在法律解释中来确定一定的标准,从而保证法律解释能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下文,笔者就主要从民事法律解释的合理性标准和客观性标准来理解。

二、民事法律解释的合法性标准就合法性标准而言,司法的整个过程和最终结果都应当满足合法性标准的要求,法律解释也是如此。

无论是对法律规范还是对案件事实的解释,无论是解释的程序还是解释的结论,都应当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合法性是法律解释及其结果的必然要素。

缺少了合法性标准,法律解释就失去了最主要的依据,其结果就可能不被当事人、法律职业群体或者社会所接受。

因此,从合法性的地位和作用看,合法性完全有资格成为衡量法律解释结果多样性的标准。

但是,以上的必要性论述并不能取代可能性和操作性的论证。

在合法性的问题上,哈贝马斯提出了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即法律在社会上的或事实上的有效性,即得到公众的普遍接受,从这种意义上理解合法性是一种态度,这与公众对法律的认可的数量有关;二是形式意义的合法性即规范的有效性。

①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所在的重点是去考虑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和动机,其更倾向于的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要符合公众的利益,否则就没有合法性。

而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则不顾接受者的心理态度和动机,只要符合法律规范就行。

“法律的社会有效性和实事是否被遵守,是随着法律共同体成员对合法性的信念而发生变化的,而这种信念又是以对合法性,也就是该规范的可辩护性预设为基础的一种法律秩序的合法性程度越低,或至少被认为合法性程度越低,诸如威胁、环境力量、习俗和纯粹的习惯等因素,就必须作为补充因素对这种法律秩序起稳定作用。

”②①[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36页。

②同上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在具体的裁判中,不可能每一次的法律解释都能兼顾到接受者的承受力,也不可能每一次的法律解释都去交给公众去评论,以取得公众的接受。

因此,基于形式上的合法性可操作性的特点,本文中所谈到的合法性标准指的是规范的有效性。

合法性的标准在民事法律解释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法律解释的主体必须合法。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对民事法律有解释,律师也对民事法律也有解释,甚至连当事人对民事法律也有它自己的解释。

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官才是裁判的作出者,因此,其合法的解释主体是法官。

但是,在我国,由于法院在人事和财政等方面受制于政府,同时,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也受制于审委会,法官的独立备受质疑。

因此,在考虑主体的是否合法性的时候,应该综合去考虑法官的独立性。

第二,民事法律解释行为符合程序。

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我们都知道,程序是结果公正合法的重要保证。

程序之外存在着决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某种标准,且同时也存在着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这样的情况。

在完善的程序公正的场合,虽然存在关于结果是否正当的独立标准,但是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

在民事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只有保证了法律解释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法律解释的时候须紧扣法律条文等程序,这些都是保证法律解释合法及结果合法的必要条件。

第三,民事法律解释的结果必须合法。

解释结果的合法性非常重要,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解释的效力,决定着解释结果说服力的强弱。

合法性原则不在于要求解释过程和结果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去做,而在于解释者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解释结果都应有一个合法性的追问。

在解释标准上,我们可以把合法性当成一种反思手段,一种真正的反照解释结果的标准。

解释结果与现有法律有涵盖关系,起码应该不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

这就是民事法律解释合法性的要求。

三、民事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标准在前文提到了在找法过程中存在的三种可能,即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和虽有法律规范,但是规范过于简单。

按照几种可能,我们可以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把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标准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官解释法律应探寻法律字里行间的原意,对法律的意思进行客观地而不是任意地解释;二是假如法官不能在法律文本中发现法律,也不能随意曲解法律,应在法律文本外发现法律。

法律解释客观性的这两个方面都体现了对解释主体行为的约束。

德国法学家科殷说:“在进行法学解释时,解释的前提也是客观的态度,客观的态度在法学里尤其特别重要,但是,倘若歪曲条文,按照主观的派别目的进行解释,恰恰是众所周知地被视为严重违反法学家职业伦理之一种,被视为表明卑贱的、恶劣的、可以贿赂的法律痞子的工作方式。

”①在第二层意思上的客观性标准,实际上是把解释的标准扩大到了法外,把法源也作为了法律。

解释法律应尊重法律字里行间的意义,在这一点上客观性与合法性有一致的地方。

民事法律规范外的非正式渊源,如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等。

这些非正式法源在立法上看来不是法律,但它对限制法官的任意裁判有重要意义,因而可以被视为解释法律的客观因素。

这些客观的因素虽然脱离了法律文本,但是却充分考虑了解释者所处时代的要求。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标准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冲破了严格依法的标准,与前面所论述的合法性标准会发生一定冲突,但它与限权意义上的法治精神是一致的,因而也具有可行性。

可以说,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标准是捍卫解释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遵守客观标准就会使法治理论大厦失去根基。

按民主法治要求,法律解释最佳结果是符合合法性标准,但由于法律文本本身存在着局限性,所以只能寻求解释的客观标准作为辅助标准。

哈贝马斯的实质意义的合法性和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标准具有一定的重合性的。

但是,如果偏执于解释的客观或合法性就可能使二者发生矛盾。

这两个标准要综合去考虑,才能得出更科学的结果。

在解释某一法律时,如果与这几个标准都吻合,则能说明解释结论经的有效性,但如果发生冲突,则要求我们认真衡量,综合评价,而不能偏执一方。

但总一来说,合法性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的标准,客观性与合理性都是为合法性进行论证的原则。

广义上的合法性能涵盖这两个标准。

①[德]科殷:《法哲学》,林容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页参考文献:[1]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3] 孙光宁:《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从合法性、合理性到可接受性》,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30卷第5期。

[4] [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5] 陈金钊:《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当代中国法律解释学的境遇之一》,载山东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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