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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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变与趋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变与趋势

▪ 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历史演变
1.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土地市场主要受到计划经济的限制, 土地流转和交易较少。 2.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市场逐渐放开,土地流 转和交易逐渐增加。 3.目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已经逐渐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和 交易的重要平台。
改革趋势: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 变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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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2. 历史演变:土地承包制的建立与发展 3. 历史演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与调整 4. 历史演变: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制化 5. 现状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 6. 改革趋势:土地承包制的优化与拓展 7. 改革趋势: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8. 改革趋势:农村土地制度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 农村土地权益纠纷多发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征收纠纷等问题频繁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部分地区存在土地权益不明确、土地流转不规范等问题,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现状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
▪ 农村土地规划和管控不足
1.当前农村土地规划和管控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导致土地利 用不合理、资源浪费等问题。 2.缺乏有效的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机制,影响了农业可持 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历史演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与调整
▪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影响
1.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对农村经济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和 现代化。 2.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也影响了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加速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和重 组。
▪ 农村集体土地调整的必要性
1.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整成为必要手段 ,以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 2.农村集体土地调整也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和土地权益不平等问题,促进农村 社会公平和稳定。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农村土地制度的实施
总结词
强化法制保障,确保制度落实
详细描述
加强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 完善,明确农村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农村土地制度 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加强执法力 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侵犯农民土 地权益等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公平 正义。
要点二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研究和定量分析等方法, 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进行深入研究。首先,通 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了解农村土地制度 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其次,结合典型案例的调查和 分析,探讨不同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和经验; 最后,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 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
04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 的方向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稳定承包关系
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承包期限,让农 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
用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落实承包权益
加强承包土地的权益保护,确保 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享有充分的收 益权和处置权,激发农民对土地 投资的积极性。
完善承包流转机制
土地流转困难
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善,缺乏有效的信息平台和中介 服务,导致土地流转困难,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
一些地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够稳定,承包期限短且经常调整,影 响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
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 致流转过程中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02
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
土地改革阶段
土地改革阶段是中国农村土地 制度的重要历史阶段,其主要 目的是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

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

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

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

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

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

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

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思路

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思路

的界定 。各部 重要法律条 文都 使用 了“ 集体所有” 这个极 为 () 1 集体 土地 产 权 主体 不 明 晰 ,所 有 者缺 位 ” 重 。 “ 严 没有揭示土地 产权 的内涵 , 结构与各项 权 现 有 的农 地 产 权 制 度 是 运 行 了 近 3 0年 的 家 庭 承 包 经 笼统 的定性规定 , 这 权 营制 度 。在 这 一 制 度 中 所 有 权 与 使 用 权 分 离 , 有 权 仍 归 能 的边 界 , 与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的 产 权 明 晰 、 责 明 确 , 所 集体所有 , 承包 经 营权归 农 户家庭 所 有 。农 村 土地归 农 民 以实现各项 权能分离与流 动的趋 势不相 吻合 。新颁布 的土 收益 与流转 等 集体所有 , 我 国许 多 重要 法 律 中都有 明确规 定 , 这在 但是 , 地 承包 法规定了 承包农 户 享有 承包 地使 用 、 使农 户部分地获得 了承包 经营 土地 的处分权《 法 》 , 集 是 法 宪 中 被 重 要权 利 , 因 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 ; 《 在 民法 通 则 》 中被 界 定 为 乡 ( ) 村 土地 经 营权 仍 是 不 完 整 的 , 为 作 为 农 地 处 分 权 的 重 要 内 镇 、
两 级 ; 在《 业 法 》《 而 农 、 土地 管 理 法 》 《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 和 农 中 容 和农 地 经 营 权 的物 权 性 质 重 要 体 现 的 抵 押 权 问 题 仍 然 没 则 是 乡 ( ) 村 或 村 内 农 业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集 体 所 有 制 内 有 解 决 。 镇 、
考虑 , 主要 体现 为 对 集 体 化 生 产 方 式 的 改 革 , 此 导致 产权 主体 多重 化 。 因此 认 为 , 须 明 确 界 定 农 村 土 地 产 权 主 体 , 而 由 必 国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前言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和农村地区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土地是我国农民的命根子,也是我国农村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传统的土地制度虽然在过去的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论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传统的土地制度义务集体经济时期义务集体经济时期,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种制度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从总体上说,这一制度确实推进了土地的集体化,也有一定的通用性,但这一制度的不足也出现了,主要表现在:•农产品生产品质低,经济效益不高。

•由于一些过当的政策调整,农民的积极性和生产热情下降。

•土地资源的不同化引起了一些贫富差异。

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实行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

从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这一制度强调实行门限责任,土地承包期可到40年,家庭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流转。

在这一制度下,个体经济和生产方式都得到了提升:•农民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农产品的生产逐渐增加。

•由于家庭的繁殖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

然而,这一制度与传统土地制度相比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无法满足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需求等。

现行的土地制度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已经进入到了第三个时期——流转承包土地制度,该制度主要表现在:•适当加快新一轮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步伐;•政府需为承包人提供保障;•承包土地契约、证书的规范化;•注重流转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虽然现行土地制度相较于前两个时期,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和创新,但仍存在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

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土地承包期限现行土地承包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虽然实行了40年承包期,但在实际运转中,土地流转周期过短,土地资源保护不足,这种问题应该通过增加或修改法律来解决,保证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如 成 都 一 些 村 镇 的 农 民 已 经 拿 到 了 诸 如
做 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 ,可
《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集 、农

方面的分析 ,得 到了经验 证据 的支持 ,说 明了农 民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主体 ,其所拥 体所 有 制” 。从农业合 作化运 动到人 民公 社 ,这一 系列 的生产 方式的改变 ,使 得农 民对于土地 的产权 弱化 ,并使得 土地所 有 权虚置 , 土地在运动 当中逐步 归集体所有 , 个体农 民与土地不再存 在法律 上的产 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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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争抢 的对象 ,最终会造成租值消散。相
我 农 土 产 制 的 国 村 地 权 度 变 轨 及 新 路 迁 迹 创 思
一 黄 凯 高锋 ( 四川农 业大 学经济 管理 学 院 四川雅 安 65 1 ) 20 4
◆ 中 图 分 类 号 :F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30
系。 所 以在 这 个 时期 , 土地 产 权 流转 制度
有的承 包权 、经营权等各项权利具备了排
他 性 ,这不仅减少了土地带来的外部性问
题 ,而 且 对 于 农 民 的 经济 决 策 行 为 有根 本
影响。 ( ) 村 土 地 产 权 的 可 分 割 性 二 农
政 策 制度 的 约 束 , 其 转 让性 依 旧 较 弱 。 因此 , 为 了充 分 提 高 土地 资 源 的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政 府 部 门应 进 一 步 完 善 相
关 土 地 政 策 制 度 ,从 而 为 土 地 产权 制 度 实 践提 供 较 为 完 备 的 微 观 基 础 。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与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与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与完善建议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并在逐步完善中发展壮大。

本文将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历程1. 第一阶段(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土地承包责任制试点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中期,我国在政策上开始尝试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实现了首批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点。

这一试点政策的出现,为农民提供了明确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扩大了农民的生产自主权,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果。

2. 第二阶段(90年代中期到2000年代末):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土地在第二阶段,我国开始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这一阶段,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租赁、转让和交换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

尽管在协商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但整个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开始逐步成形。

3. 第三阶段(2010年至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10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开始进一步完善。

随着时间的推移,多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也在不断涌现,包括招标租赁、拍卖租赁、竞价出让、土地托管等多种模式,试图为中国农村提供更多更好的土地流转模式和解决方案。

同时,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办法,加强了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和管理。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1. 没有足够的保证在土地交易、土地租赁等方面,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仍存在一些区域性限制。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很多地方仍然无法提供足够的保证,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方面遇到困难。

2. 土地流转空间有限近年来,我国的土地流转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在土地流转的数量和面积方面仍然存在限制。

由于政策的限制和地方的公共服务不足,许多小农户还需要寻找其他途径来寻求农村土地流转。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演进和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产力水平。

以下是对这些演进及其经验的简要概述:一、演进历程1.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广大新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8年):为了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开始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包括初级社和高级社。

这一时期,农民的土地被自愿入社,实行集体经营。

3.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8年):在农业合作化基础上,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村土地和生产资料合并为公社集体所有,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这一时期,农村土地政策强调集体化,但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1978年至今):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这一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经验总结1.坚持实事求是: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了解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科学合理地调整土地政策。

2.尊重农民意愿:在推进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维护农村稳定: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注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防止因土地政策调整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4.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注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来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5.保持政策连续性: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政策频繁变动给农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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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模型方法的研究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已经具备了排他性和可分割性的产权属性,但是,受土地政策制度的约束,其转让性依旧较弱。

因此,为了充分提高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土地政策制度,从而为土地产权制度实践提供较为完备的微观基础。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创新
土地制度是农村最根本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1979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激发了亿万农民的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成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因此,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进行探讨,对于认清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
分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同时也有助于研究农村土地产权的抵押担保条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民国时期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度,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王世联,2007)。

农民土地私有制度下,农民对拥有的土地产权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实现了土地产权的完全排他性、可转让性。

20世纪中期,为了避免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国家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土地农民私有制度”转变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

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这一系列的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弱化,并使得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

所以在这个时期,土地产权流转制度被彻底废除。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户自愿以“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组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开始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

随后,国务院批复了一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土地产权流转制度重新进入试验期。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有人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称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启动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第四
次变迁。

它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涉农物权抵押、担保的一系列规定, 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极大的铺垫作用。

产权模型视角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农村土地产权的排他性
排他性是产权激励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只有当其他人不能分享产权所带来的效益和分担成本时,这些效益和成本才能被“内部化”。

旧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政府对土地的经营权干预太大,随意调整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变更使用期限等,严重削弱了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各项排他性权利。

正因为这样,一部分农民拥有的土地剩余权进入了共有领域,成为大家争抢的对象,最终会造成租值消散。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则有了很大的改善。

这不仅表现在明确了土地的承包期限,而且加强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绝对使用权,包括承包地被征收的,农民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可经法律手段撤销等。

实践中,某些地区比如成都一些村镇的农民已经拿到了诸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产权证明文件。

因此,上述理论方面的分析,得到了经验证据的支持,说明了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主体,其所拥有的承包权、经营权等各项权利具备了排他性,这不仅减少了土地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而且对于农民的经济决策行为有根本影响。

(二)农村土地产权的可分割性
产权如果要有效地发挥作用,就必须要求它是可以分割的,即产权能够产生多种不同类别的收益,同时要求分享收益的主体承担各自的使用成本。

产权的可分割性使具有不同需求和知识水平的人能将某项资产投入他们所能发现的最有价值的财产上,从而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地权分割制度,同时肯定了农户的“附加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范畴的表现形式,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计划,自主决定不同土地该种植什么,如何来种,也可以通过互换等合法的土地流转形式取得不同的收益。

可以看出,农村土地产权已经具有的可分割性,使得有才能和技术的人可以利用他人的资产进行经营。

(三)农村土地产权的弱转让性
按照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民有权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用性质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是流转的期限仅限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从这个角度讲,农村土地产权已经具备了可转让性。

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上,除了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是不能抵押的,这一点又使得土地产权的转让性受到了制度约束,限制了其转让宽度。

因此,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农村土地产权可转让性并不完全。

但是,相对于旧的制度将产权束缚在一个既有的所有者手上,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然而,由于承包经营权抵押受到一定的限制,使得农户在农村金融领域的担保能力受到削弱,土地在金融方面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综合上述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在理论上具备了排他性和可分割性,但其转让性依旧较弱。

因此,一方面,需要从政策上加以指引,另一方面,也应慎重处理相关的实践经验。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思路
(一)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产权主体
应该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明确界定哪一级(乡、村、组)和哪些组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确认每块土地的具体主人,并以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一法律形式予以体现,确保产权主体明确到位,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根本利益。

(二)规范农村土地产权界区且构建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
一是明确集体所有权。

在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确定以后,应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真正的所有权,村民小组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拥有体现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同时,在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将农村土地产权的各项权能与所有权主体进行分离,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只保留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并通过一定的收益权体现(即收取地租)。

二是保障农民永久使用权。

在农村土地产权分离的基础上,农民作为经营使用土地的主体,获得体现永久使用权的实际占有权、直接使用权、经营权、部分收益权和有限处置权。

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可以对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继承、抵押等。

三是强化国家宏观调控权。

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为保障全社会的利益,依法对土地进行宏观规划和管理。

(三)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政策创新
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严格规范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程序和交易行为。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立法,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使闲置的土地以及经营能力相对较弱的农户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通
过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将这些土地经营权过渡到能力强的农户手中,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

二是要探索建立县(市)、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在县(市)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负责全县(市)所有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设立乡镇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区域内土地流转的规划、管理,对需要流转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从而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动。

三是要建立并完善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制度。

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因素,科学、合理地实现价值评估,反映市场的价值预期。

四是要完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流转的土地符合农民的利益,用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对贷款银行而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风险管理平台,主要体现在对于农户出现的违约情况,可以保证银行抵押债权的顺利实现,包括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债权的拍卖、出租等。

参考文献:
1.张少鹏.“土地使用权”是独立的不动产物权[J].中国法学,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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