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指对农村土地产权、流转机制以及土地利用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和农民群众的福祉提升。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影响着土地的流转和利用。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体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集体性的使用权。
这种制度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自由和农民的土地资本流动性。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开始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有偿使用权。
这意味着农民可以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农业企业,从而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流动和集约化经营。
二、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改革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传统的土地流转通常通过农民之间的口头协议来实现,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流转合同不规范、效力不明确等。
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和合同的内容。
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主要通过招标、挂牌、竞价等方式进行。
政府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农民可以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农业企业作为承包方。
这种制度改革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发展。
三、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农村土地利用制度以耕地保护为主,限制了土地的多功能利用。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潜力,我国开始探索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改革。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土地用途管制的松绑、土地集约利用的推进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
这些改革旨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的福祉。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了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开始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变与趋势

▪ 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历史演变
1.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土地市场主要受到计划经济的限制, 土地流转和交易较少。 2.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市场逐渐放开,土地流 转和交易逐渐增加。 3.目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已经逐渐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和 交易的重要平台。
改革趋势: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 变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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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2. 历史演变:土地承包制的建立与发展 3. 历史演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与调整 4. 历史演变: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制化 5. 现状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 6. 改革趋势:土地承包制的优化与拓展 7. 改革趋势: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8. 改革趋势:农村土地制度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 农村土地权益纠纷多发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征收纠纷等问题频繁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部分地区存在土地权益不明确、土地流转不规范等问题,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现状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
▪ 农村土地规划和管控不足
1.当前农村土地规划和管控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导致土地利 用不合理、资源浪费等问题。 2.缺乏有效的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机制,影响了农业可持 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历史演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与调整
▪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影响
1.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对农村经济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和 现代化。 2.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也影响了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加速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和重 组。
▪ 农村集体土地调整的必要性
1.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整成为必要手段 ,以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 2.农村集体土地调整也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和土地权益不平等问题,促进农村 社会公平和稳定。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
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
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
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
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
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
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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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 总第 166 期 2016.12
本期专题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 《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 有制。经由改革,土地的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土地改革法》,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废除地主阶级 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 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 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 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迈 进。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 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转变, 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 公社问题的决议》,开始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 1962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 “生死状”,实行“大包干”,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的先河。 1982年1月,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 的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出台,明确 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 责任制。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 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 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 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 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 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 减地’的办法”。 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以法律 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007年,《物权法》颁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 为用益物权。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 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现有土 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确 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 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允许 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 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 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土地承包 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 关系变化的新趋势,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 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 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 地经营权”。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 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 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 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 “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 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 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 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 产处置机制。”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指的是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确权与保护制度。
由于我国农地面积庞大,农地产权制度的完善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重要保障。
在开放以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和,不断完善,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下面将从历史演变、目前情况、存在问题和方向等方面进行阐述。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村土地被收归国家所有,并由集体经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这种农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但也束缚了农民的自主权和农业生产活动。
开放后,为了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提高农村经济效益,我国开始试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将土地使用权下放给农民个体或家庭,并通过土地承包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农民提供了土地使用权的安全感,鼓励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显著提升。
其次,农地产权保护不完善。
由于土地使用权初始分配是靠长期承包合同来约定,一旦合同期满,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就面临不确定性。
加上土地流转受限的影响,农民在土地经营上缺乏足够的产权确权保护,不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资金和劳动力,这限制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再次,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公平问题。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约定了每个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面积,但由于家庭户口登记的不公平和土地分配的不均衡,导致一些农户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特别是在城市扩张中,农地的征收和拆迁常常涉及到利益分配的不公平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正在进行农地产权制度。
一方面,政府加大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托管试点力度,放宽农地流转范围,鼓励农民参与土地市场交易。
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登记制度,确保每一块土地使用权都得到明确。
此外,我国还在积极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
这意味着,农民可以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但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实现土地经营规模化和现代化。
建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

建国60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始终与⼟地制度的变⾰相联系,⼟地制度变⾰的内容是⼟地产权关系的调整,实质是如何实现农民对⼟地的财产权利。
建国60年我国农村⼟地制度的四次变⾰,清晰地显⽰了这样⼀条改⾰探索的思路:如何在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前提下,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地的产权,使农村的⼟地产权关系既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产积极性,⼜能够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地改⾰的产权分析 农村⼟地制度改⾰总是涉及到两个⽅⾯的⽬标:⼀是通过改变⼟地产权关系,满⾜不同经济主体(国家、集体、农民个⼈)的利益要求,规范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产积极性。
⼆是通过调整⼟地关系,使⼟地制度能够更好地符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农业⽣产⼒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但是,⼟地制度改⾰的实际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不同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处理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之间也不总是同步的,有时甚⾄是相⽭盾的。
⼀种⼟地制度的建⽴,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既定指导思想的影响,从这⼀意义上说,⼟地制度的变⾰⼜和⼀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伴随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不断演进的过程。
新中国建⽴以后,新⽣的政权⾯临的最重要任务就是迅速恢复⽣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
在农村,恢复⽣产最简单的办法是使农民能够获得⼟地,实现与⼟地的结合。
要使农民能够获得⼟地,就必须对⼟地制度进⾏改⾰,把地主⼿中的⼟地分给农民,“实⾏农民的⼟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党在农村的政策就是实⾏⼟地改⾰,把⼟地分给农民。
农民分得了⼟地,实现了⾃⼰的利益和愿望,当然具有极⼤的积极性。
这对农业⽣产的发展起到了极⼤的推动作⽤。
从⼟地改⾰以后农村⼟地制度的基本关系来看,⼟地制度的基本性质是农民的⼩私有制。
这种⼟地制度决定了农民是农业⽣产的主体,家庭是农村中的基本经济单位,分散的农民与国家之间没有⼀个中间层次的组织,农业⽣产是建⽴在分散的⼩农经济基础上的。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史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集体土地按人口和劳动力平均分配给 农户经营,农民向集体承包土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1982年《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现土地资源 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 水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 多样化
除传统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外,探索 新的流转方式,如土地入股、土地信托等,满足不 同主体的需求。
政府角色转变
政府应从主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向提供服 务和支持转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 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土地流转。
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推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推广
随着改革的深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效
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流转,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农业生产的效益进一步提高 。
要点二
产业结构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影 响
产业结构的变化也会影响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土地产权 的归属。例如,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的发展,需要大 量土地资源支撑,可能会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使 用方式。
社会因素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影响
社会文化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影响
社会文化对土地所有权的认知和观念具有重要影响。 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土地所有权的观念和认知 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
从单一产权到“三权分置”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70年沿革

从单一产权到“三权分置”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70年沿革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历程,特别是从单一产权到“三权分置”这一重大变革。
文章首先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制度的形成背景,详细分析了不同历史阶段土地政策的调整与改革。
接着,本文重点讨论了“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揭示了“三权分置”政策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方面的重要意义。
文章对未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可能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展望,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持续优化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19491950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面临着巨大的变革。
在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主要集中在少数地主阶级手中,广大农民缺乏土地,生活困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
1949年至1952年间,新中国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
这一运动的目的是打破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政府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并将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这一举措极大地改变了农村的土地产权结构,使广大农民成为土地的拥有者。
1950年代中期,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新中国政府开始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
这一运动的目的是通过集体化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
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土地产权从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民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共同经营土地。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社会和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打破了封建土地制度,使广大农民成为土地的拥有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通过集体化经营,农业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这一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集体化过程中农民个体权益的削弱等问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社会变革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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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院(系):专业: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目录一引言 (5)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1)现有法律制度 (7)(2)存在的问题 (7)(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五结语 (11)中文摘要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
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
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Abstract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一引言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制度最根本、最重要的理论问题。
自1949年以来土地制度演变过程中,政府始终是演变的主导因素,而制度演变的结果就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经使农村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习俗发生天翻地覆的改变。
在产权关系上,这种人口大量转移的破坏力,直接表现于破坏了原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统一。
但不同于1978年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引发的集体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当下的“两权分离”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陈锡文认为“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是对当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反思和创新,是用历史的眼光看问题,具有群众基础,能够兼得效率和公平。
刘守英认为“三权分置”是产业结构变革中中央对人地关系和经营主体变化的应答,同时也带来了政策、法律和理论等方面的思考,而要想深入解决农村发展面临的制度困境,深化集体所有制改革将不可避免。
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让土地价值最大化,是现下新型城镇化建设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司晓丽认为要解决这些难题,可以从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改革征地制度等方面着手。
本文对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解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现实困境、当前农村社会所面临发展困境,分析土地改革“三权分置”新政,并探讨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1)土地改革(1949-1952年)建国初,各行业百废待兴,政府发起了既是政治斗争又是经济斗争的土地改为革运动。
在此次土地改革后,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持有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
这次改革让农民拥有了极大的自主权,生产积极性也被充分激发,生产力恢复迅速,社会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这种以暴力手段迫使地主阶级和富农阶级交出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的改革方式,或者说“非帕累托”式的制度变革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
善于钻营的富农地不够种,有些贫农却有种不完的地。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1949年的土地改革建立了土地私有的农村土地制度。
此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都需要大量资金,政府向学习苏联,把发展重工业放在首要位置。
土地私有实际上阻碍了政府对农业的控制,不再适应时代需求。
为了使农业能支撑起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实行集体化被提上日程。
1953年,我国开始社会主义改造,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
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克服个体经济的脆弱性,有利于国家对农业的控制要求,使得农业生产得以迅速恢复。
1955年,党中央把合作化运动发展到错误道路上。
到1956年,我国农村已基本建立起高级合作社。
1958年人民公社时期到来,政府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使农民不再拥有土地以及土地上所附着的一系列权利。
农村土地产权集中于集体,分配原则也变成了平均分配,农户生产积极性下降,监督成本颇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严重下降。
人民公社制度与当时的农村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都严重不符,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1958~1978年间我国农业发展几近停滞,个别年份甚至出现负增长,历史证明,这20年是新中国农业发展最慢的时候。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1978年,我国开启了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来逐渐总结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十一三中全会以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撑“包产到户”的政策和措施,1983年在政策层面上正式确立了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返还农户,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力迅速恢复。
自20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农业产量开始增长疲软,甚至时有回落,第一产业的缓慢发展与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形成巨大反差,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拉大。
现行《土地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只能通过政府征用的形式从农用地转化而来,这就导致政府腐败问题随之而来。
其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买进农用地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农户的权益受损,因征地而造成的上访事件多如牛毛。
再者,近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尤其是在大城镇周边)也是屡禁不止。
其中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极力控制着土地供应,而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得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却远大于政府提供的供给,造成土地资源短缺。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农村集体所有制在经过一系列改革后,发生了极大变化,但从两权统一、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的过程中,土地所有权权属并没有本质上的改变,只是由“公社、大队、生产队”变为“乡、村、组”,名称有所改变。
回顾以往的土地制度,本文认为政府应抓住《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机会,改革农村土地管理机制,并结合农村地区实际发展情况,逐渐放松对土地流转的限制,引导土地入股入市,建立符合现代农业经营需求的多元化服务体系,探索直接向农户提供服务的行政模式,从源头解决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收益分配问题、生产效率和生产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1)现有法律制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会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三权分置”改革并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成承包权与经营权,其本质是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其重点是重构农民集体所有权,完成农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深改目标。
“三权分置”理论和政策的战略目标本文归纳有三:第一,盘活土地经营权,这种盘活既非搞土地的高度集中化,也不是发展小农经济,这是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适度规模的现代农业。
这种模式有望迎刃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保证我国13亿人口的粮食安全。
第二,确保集体的农地所有权,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和制度基础,确保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不改变。
第三,稳定承包权,承包权到期后并不重新发包,也不市场化,如此可有效落实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产权利益,防止失地农民形成城镇中的“贫民窟”,即可保护农村经济,也能稳定政治局势。
(2)存在的问题1 进城务工农民的承包权土地产权的不完全市场化,使得农村人口在产业变革中的转移形成了大量经营权流转的不稳定现象。
政策面向现实和未来,解决实际问题是其目标;而法律则面向过去,并且要确保法理的支撑和逻辑的吻合,因而总是滞后。
法律的修订既要落实中央政策,以期应对现有的问题,又要有法理的支撑,且在逻辑上相通。
“三条红线”不能破的前提条件给了立法者一个大难题。
总的来说,农地“三权分置”是我国纷繁复杂的土地现象倒逼出来的顶层设计。
这个设计突破了我国当下的法律体系和法制框架,但其是否能行得通、效果如何,还是需要检验。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的基础,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坚持“守住底线、试点先行”,谋定而后动。
2 土地法律制度的缺陷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间的关系,不管是在程序层面还是补偿层面都没有被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