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_杨振芳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周洁淳02秋法学(本科)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内容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增添了许多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内容,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它规定了夫妻财产采用三种并存的不同所有制度,即:夫妻财产共有制度、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度和夫妻财产约定所有制度。
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相结合,并确定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并对有关内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缓解了法律社会功能与社会现实要求的矛盾,其法律规范体现现代夫妻财产制的要求和特点,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和进步性。
但新修订《婚姻法》财产制度在调整婚姻财产关系方面仍明显表现出不足和缺陷。
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需要采取的措施作了探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1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最早体现在1950年《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即凡是家庭中的财产,不管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不加以区别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
1980年《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范围,并引入了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2010年6月第12卷第3期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the Yinchuan M 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摘要: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
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57(2010)03-0090-03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杨振芳(徐州市电视大学邳州分校,江苏邳州221300)收稿日期:2010-03-12作者简介:杨振芳(1972-),女,江苏徐州人,徐州市电视大学邳州分校法律教研室讲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夫妻关系的法律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可或缺、也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是因夫妻身份关系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维持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或存续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范围的认定、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效力等问题在夫妻财产制中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正确保护,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状况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
进入近代社会直至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的主要内容也是维护夫方片面权益的不平等夫妻财产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宣布全面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即实行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共有制。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处理原则。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旧的《婚姻法》和新的《婚姻法》两种规定,下面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浅析。
旧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夫妻各自财产制,即夫妻的财产各自所有;三是夫妻协议财产制,即夫妻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割。
这种制度强调了夫妻财产的共同性和个体性,并且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的《婚姻法》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确立了“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婚后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将由夫妻共同所有,而不再以个体财产的形式存在。
《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程序,包括债务处理、产权归属、分割方式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
新的《婚姻法》的改革对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中,通常存在一个经济相对较弱的一方,他(她)对财产的获取能力和掌控程度较低,容易受到财产争夺的不公正待遇。
而新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对于保护这一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程序,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的分割方式,以避免因财产问题而引发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和矛盾。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复杂性和纠纷的多样性,夫妻财产分割往往需要借助法律程序,导致程序复杂、负担沉重,并且易受到利益方的操控。
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执行和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实践,以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维护。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新的《婚姻法》中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研究摘要:夫妻财产制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主要包括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制度、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完善,但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需要改进。
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分类、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这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以便发现其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提出一些立法思考,明确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关键字: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现状;完善立法Research on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in China's "marriage law"Abstrac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generated by property-related legal system is based identity relationship.Chinese "Marriage Law" mainly includes the husband and wife jointly owned property regime, marital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 agreed to marital property system.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o improve China's "Marriage Law" i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through improvement, but still less than satisfactory needs improvement.In this paper, an overview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STATUS legislation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analysis study these three areas, in order to discover the flaws and shortcomings, and improve China's "Marriage Law"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made some legislative thinking, spouses cl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Keywords: marriage law;marital property regime;current legislation;Improve legislation一、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所产生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
浅议《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浅议《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一)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不足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一)有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
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不公。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常制

( 徽 警官职业 学院 警察 系, 徽 合肥 安 安 203 ) 3 0 1
【 要 】 妻 财 产 制 是 有 关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制 度 。 国 《 姻 法 》 用 的 以 法 定 财 产 制 摘 夫 我 婚 采
为 主 、 定 财 产 制 为 补 充 的 夫 妻 财 产 制 度 , 一 步 充 实 了 夫 妻 财 产 内 g-反 映 了 社 会 发 展 的 要 求 。 在 约 定 财 约 进 , 但 产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实 施 、 妻 债 务 清 偿 、 定 财 产 制 排 除 的 非 常 情 形 、 同 财 产 规 定 等 方 面 存 在 缺 陷 , 今 后 的 夫 法 共 在
要 依 据 , 时 涉 及 到 夫 妻 双 方 各 自的 、 同 的 以 及 第 同 共 三 人 的 利 益 ,是 适 应 对 象 相 当 广 泛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财 产 制 度 。 代 各 国 多 采 用 夫 妻 一 体 主 义 , 的 财 产 因 古 妻
结 婚 而 为 夫 所 有 ,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妻 财 产 制 度 的 随 夫
( )充 实 了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三
K期 以来 我 国采 用 以 法 定 财 产 制 为 主 、 定 财 产 约
制 为 补 充 的 夫 妻 财 产 制 度 。 o 1年 修 改 后 的 婚 姻 法 20
仍 坚 持 共 同 财 产 制 为 法 定 财 产 制 , 允 许 夫 妻 对 共 同 并
于适 用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婚 姻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 ) 中 , 于 军 人 的 复 员 费 、 主 择 业 费 等 一 次 性 二 》 对 自 费 用 的 归 属 也 作 出 具 体 的 规 定 。 同 时 ,最 高 人 民法 《 院 关 于 适 用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中 若 释 ( ) 具 体 规 定 了 个 人 财 产 不 因 婚 姻 关 系 的 延 续 一 》 而转 化 为夫妻 共 同财产 。
试论我国《婚姻法》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根据 现行 《 婚姻 法》 1 第 7条第 1 的 规定 , 款 婚后 所 得共
同财 产 包 括 以 下 范 围 : 1 工 资 、 金 。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工 () 奖 资, 由标 准工 资 、 金 、 贴 和 补 贴 四 个 方 面 组 成 。 ( ) 产 奖 津 2生
而 , 识 产 权 的 人 身 权 利 只 能 由 知 识 产 权 创 造 人 独 有 , 可 知 不
为夫妻共有 。但 财产权具有可转让和 继承 的性 质 , 且在婚 姻 存 续期 间 , 一方知 识产权 的创 造也同样 含有对方 的配合 与支 持, 因而 , 即使 由一方创 造 的知识 产权 的收 益亦 为夫 妻共 同
一
双方共 同进行 的生产 、 营活 动 , 经 其所 得 的收益 均应 归夫 妻
共 同所 有 , 对外 所 负的 债务 也应 夫 妻共 同承 担。 ( ) 识 其 3知 产权 的收益 。知识产 权具有 双重 属性 , 包括 财产 权 , 含 既 也
有人 身权 。人 身 权 与知 识产 权 创造 人 的人 身 不 可分 离 , 因
所 有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第 1 规 定 :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 2条 “ 是
妻财产制度 。由于我 国现行法 律仍 然 以婚后所 得共 同财 产 制为法定财产 制的主要 内容 , 因此习惯上称 为夫妻共 同财产
制 。夫妻共 同财 产 制符 合婚 姻 的 伦理 本质 , 体现 了 夫妻 协
财 产 。 () 遗 嘱 或 赠 与合 同 确 定 只 归 夫 或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外 4除
的继承 或受赠的财 产。 即夫 妻一 方继 承所 得 的财产 为法 定 的夫妻共 同财产范围。 () 5 其他应 当归共 同所有 的财 产。夫 妻对共 同所 有的财产 , 有平 等的处理权 。现行婚姻 法 的规 定 是婚姻 家庭立法 方面 的巨大 进步 。它明确 了 夫妻共 同 财产 的 范围 , 以列举 和概括 的方 式规定 了夫妻共 同 财产 的 内容 , 明确 了夫妻 一方在婚姻 关 系存续 期 间因继 承或 赠与 而获 得 的收 益的归属原则 。并且 , 明确 了夫妻关 系存续期 间 的知识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对社会各领域都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及存在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与约定财产制度并存的财产制度。
其中共同财产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文章将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入手,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不足之处,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完善提供更多支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家庭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给予了更多关注。
作为维护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协调夫妻财产关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涉及财产的归属、管理及债务清偿等多方面内容。
自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多次修改,由最初的一般共同制发展到如今的约定与共同财产制度相结合立法模式,逐渐趋于完善和健全。
但深入到法律执行层面上,加之经济环境的影响,我们依旧能够发现共同财产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特别是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夫妻财产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点。
因此加强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是指夫妻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的一种财产制度,由婚前、婚后两部分构成。
当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形式具有多样化特点,如归属、使用、收益及管理等多元化形式。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具有独特性,其特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制。
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
三是制度内容多元,且复杂。
四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会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民族、历史特点。
对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意义,其与国家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密切的联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6月第12卷第3期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the Yinchuan M 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摘要: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
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57(2010)03-0090-03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杨振芳(徐州市电视大学邳州分校,江苏邳州221300)收稿日期:2010-03-12作者简介:杨振芳(1972-),女,江苏徐州人,徐州市电视大学邳州分校法律教研室讲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夫妻关系的法律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可或缺、也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是因夫妻身份关系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维持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或存续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范围的认定、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效力等问题在夫妻财产制中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正确保护,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状况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
进入近代社会直至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的主要内容也是维护夫方片面权益的不平等夫妻财产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宣布全面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即实行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共有制。
1980年《婚姻法》在原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把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原来的一般共同共有制修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
它继承了1950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精神,同时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加以区分,确认不同的所有权,既说明了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已经显著改善,又反映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肯定。
2001年4月28日,再一次修正后的婚姻法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继1980年之后对婚姻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它的施行对于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这次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同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婚姻法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和(二),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更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容和优点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有两种形式,即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两种。
其中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又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
因此,我国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90妻共同财产制尤为重要。
夫妻共同财产制即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因此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的伦理本质,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和习惯,具有其他财产制无可比拟的优势,其价值和意义不容忽视,所以成为法定财产制的首选财产制。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范围:(1)工资、奖金。
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由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四个方面组成。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夫妻一方单独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是双方共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所得的收益均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其对外所负的债务也应夫妻共同承担。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只能由知识产权创造人独有,不可为夫妻共有。
但财产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知识产权的创造也同样含有对方的配合与支持,因而,即使由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亦为夫妻共同财产。
(4)因继承或赠于所得的财产。
即夫妻一方继承所得或接受赠于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但是,遗嘱或赠于合同指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巨大进步。
它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收益的归属原则。
并且,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从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起到了一定的完善作用。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不足之处(一)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缺乏合理性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正在离婚诉讼等而导致分别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
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除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或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外,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国内很多学者认为这种规定不符合常理。
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尽管形式上还保留着夫妻关系,但实质上这种关系可能已经中断,夫妻各方在分居期间的劳动收入及购置的物品的占有、使用、管理和处分等各项权能己经由各方独立行使,另一方极少参与,夫妻各自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各自以自己的收入进行生活和对外发生经济交往,事实上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单位。
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如果仅仅依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难免有失公允,不能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界定不清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其中,人身权是基于一定身份产生的,具有不可转让的特点,不能为夫妻所共有,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具有可转让和继承的性质,并且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的知识产权也同样包含对方的支持和配合。
因此《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然而,由于婚姻法没有对“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作出明确规定,而事实上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与知识产权转化为收益的时间又不可能趋同,就使得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所获收益归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显然对创造知识产权一方是不公平的。
因为一方取得知识产权时,非权利方与权利方无婚姻关系存在,不可能对该知识产权的形成作出贡献。
而且,另一方也有可能借婚姻来谋取巨额的知识产权收益,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往往离不开对方的支持,如果离婚时将知识产权的可期待收益归于知识产权人一方所有,或者只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也是不合理的。
(三)夫妻各自继承或受赠财产的归属和其他法律相悖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不仅违背被继承人的意志,而且与民法、继承法上的有关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首先,这一规定与民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原则不符。
公民通过合法的合同或遗嘱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对这种处分权之最基本的肯定与保护是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
如果把夫妻一方个人依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接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违背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要求;其次,这一规定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也相违背,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都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91定继承人本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员;如果把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实际上是把夫妻双方都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与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相悖,同样也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容相矛盾。
(四)夫妻共同财产制缺乏完善的财产管理机制我国婚姻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一直未设定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
虽然《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这里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财产管理制度,而且,仅凭此一个条文,也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比如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出现分歧意见,或者行使管理权的一方最终侵害了另一方或第三方利益,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随着社会生活多样化,财产形态也随之复杂化,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着动态运行的过程,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在经济社会中也存在着保值、增值及减少损耗的问题,所以应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机制。
四、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设想和立法建议(一)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归属应实行分别财产制对夫妻分居之间的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样似乎更有利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实行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约定除外),而在分居、离婚诉讼阶段的特殊时期,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按照一般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违背了财产取得方的真实意愿。
所以,将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的例外,更能反映婚姻关系的实质,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修正后的《婚姻法》中,虽然已经将夫妻双方分居二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并没有确立别居制度或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作进一步规定,应该说是新《婚姻法》的一个遗憾。
对于因感情原因长期分居达一定期限(如二年)的夫妻,双方在自然形态、生活表现、还是主观意向等方面都处于长期分离状态,因而不能按正常的夫妻关系来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法律上,不妨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形式对特殊情况作特殊调整,确认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也可以此为依据处理分居期间的财产。
(二)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