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逾期付款法律责任承担具体执行标准的分析
关于当事人逾期付款法律责任承担具体执行标准的分析

关于当事人逾期付款法律责任承担具体执行标准的分析作者:张先伟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当事人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
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约定违约金;(二)法定赔偿金;(三)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非法借贷关系中借方逾期还款。
【关键词】违约金;赔偿损失;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非法借贷利息一、约定违约金在合同纠纷中,缔约双方约定如果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但又未约定违约金计付标准的,在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诉讼和仲裁实务中如何避免逾期付款违约金适用标准上的错误?(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渊源。
《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沿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复函的形式,确定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
下表简要列示了最高人民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变动情况:1.1994.3.12-1996.5.16,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2.1996.5.16—1999.2.1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依据:《的批复》法复【1996】7号;3.1999.2.12-2000.11.15,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4.2000.11.16-2003.12.3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5.2004.1.1-目前,“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1. 引言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协议,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交易双方可能会出现付款逾期的情况,这可能导致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
本文将重点讨论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2. 逾期付款利息的定义逾期付款利息是指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所应支付的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的主要作用是补偿卖方因买方逾期付款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3. 法律依据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下面将以中国大陆法律为例进行介绍。
在中国大陆,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合同法》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当支付延迟支付款项的利息。
3.2 《利息法》中国《利息法》对逾期付款利息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第1条的规定,逾期支付货款的,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如果没有约定付款利率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上3个百分点。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中适用利息问题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中适用利息问题的规定》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规定第2条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限为实际付款日起至付款日起算的实际天数。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率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同样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上3个百分点。
4.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主要依赖于以下两个因素:4.1 实际付款日实际付款日指的是买方实际完成付款的日期。
4.2 利率利率是指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所采用的利率。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利率,那么逾期付款利息所采用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上3个百分点。
5. 法院裁决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一方可以诉诸法律途径,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2029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2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引起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分为迟延履行、不履行和瑕疵履行三种情况,并对应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迟延履行责任迟延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69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属于迟延履行。
债务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也可以依照法定利率计算。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70条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需赔偿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两个方面。
实际损失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如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计算;合理支出是指债务人因追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二、不履行责任不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不履行责任。
对于不履行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以及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等多种救济方式。
其中,请求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是最为常见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请求债务人支付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76条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债务,情节严重的,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当事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形式。
三、瑕疵履行责任瑕疵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的结果与合同约定的要求不符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服务或者肖像权作品有瑕疵的,受益人可以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范本逾期付款

合同范本逾期付款
合同范本中的逾期付款条款
一、逾期付款的定义
若买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则视为逾期付款。
二、逾期付款的责任
1. 利息支付
买方应就逾期未付的款项向卖方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X]%的利率计算,直至买方全额支付为止。
例如,如果买方逾期未付金额为 10 万元,逾期 10 天,那么逾期利息为100000×[X]%×10 = [具体金额] 元。
2. 违约金
除了支付逾期利息外,买方还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为逾期未付金额的[X]%。
例如,如果逾期未付金额为 50 万元,违约金则为500000×[X]% = [具体金额] 元。
3. 损害赔偿
若因买方逾期付款给卖方造成了其他实际损失,如生产延误、市场机会损失等,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予以赔偿。
三、通知与催告
1. 卖方在买方逾期付款后的[X]个工作日内,应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提醒买方逾期付款的事实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2. 若买方在收到通知后的[X]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逾期款项,卖方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四、争议解决
1. 双方在逾期付款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争议解决期间,买方仍应按照本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五、法律适用
本逾期付款条款适用[具体法律法规],如有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分,以法律法规为准。
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尾款

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尾款近日,一份关于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尾款的范本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份范本详细阐述了业主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对这一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以期为广大业主提供参考。
据了解,这份范本是由一位资深律师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编写而成。
范本中明确指出,业主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情况:1. 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尾款,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赔偿损失。
如果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尾款,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完成工程,从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业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影响信用记录。
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尾款,可能会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其今后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以上情况,范本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
业主与承包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未支付的工程尾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仲裁或诉讼。
如果协商无果,业主和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范本提醒业主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为自己争取到合法权益。
3. 寻求专业帮助。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律师还可以为业主提供有关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中违约的情况不乏出现。
但是合同违约的责任也分为过错原则,⽆过错原则以及赔付原则三种类型。
分别是不同的处理⽅法。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在整理有关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的具体数额,应按约定数额给付违约⾦;如果合同主体约定了违约⾦的计算⽅法,应按约定⽅法计算违约⾦;如果合同主体只约定了违约⾦,但没有约定具体数额,也没有约定计算⽅法,则视同⽆约定,并按照未约定情形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违约⾦不能仅局限于"违约⾦"三个字眼,如果有“滞纳⾦”、“赔偿⾦”,甚⾄是“罚款”等约定时,且从合同全⽂分析符合合同法中对违约⾦的规定,就应遵从当事⼈的真实意愿,按照违约⾦进⾏处理。
虽然法律授予当事⼈约定违约⾦的权利,但基于我国违约⾦以赔偿性为主。
《民法典》第585条同时规定“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即当合同当事⼈认为约定违约⾦过⾼时,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核减;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是否过⾼进⾏释明。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或者该违约⾦的计算⽅法,出卖⼈以买受⼈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民法院可以中国⼈民银⾏同期同类⼈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原则是“没约定,就法定”。
如果双⽅当事⼈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或者没约定违约⾦的计算⽅法,则出卖⼈可以中国⼈民银⾏同期同类⼈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要求买受⼈⽀付逾期付款利息。
《民法典》施行后,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裁判标准

《民法典》施行后,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裁判标准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对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违约金的裁判标准有了更加具体的执行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守约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笔者选取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日之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五个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关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案例。
就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标准,以结果为导向,简述在实践中对于预防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发生和指导起诉维权的基本操作方法,供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参考,并由此希望买卖合同各方做好合同法律风险预防和管理工作,降低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
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一)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了一份《货款还款协议书》,载明双方于2019年7月4日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月饼,合作方式为原告先支付货款,被告再发货。
原告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5日陆续通过银行帐户向被告指定帐号付款,期间被告发了部分货款。
双方确认,截止至协议签订之日,被告不再向原告发送货物,并向原告退还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4212.25元。
被告于2020年6月1日前付清该款。
双方在《货款还款协议书》中还约定,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双方在《货款还款协议书》中约定,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以364212.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6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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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逾期付款法律责任承担具体执行标准的分析【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当事人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
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约定违约金;(二)法定赔偿金;(三)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非法借贷关系中借方逾期还款。
【关键词】违约金;赔偿损失;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非法借贷利息一、约定违约金在合同纠纷中,缔约双方约定如果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但又未约定违约金计付标准的,在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诉讼和仲裁实务中如何避免逾期付款违约金适用标准上的错误?(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渊源。
《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沿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复函的形式,确定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
下表简要列示了最高人民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变动情况:1.1994.3.12-1996.5.16,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2.1996.5.16—1999.2.1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依据:《的批复》法复【1996】7号;3.1999.2.12-2000.11.15,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4.2000.11.16-2003.12.31,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5.2004.1.1-目前,“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二、法定赔偿金缔约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守约方有义务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
如果不能证明的,当事人一般会按照如下标准提出权利主张:(1)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实践中,法院有的支持按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有的支持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尽相同。
三、对于合同违约金与法定赔偿金,一般不容易混淆,但实践中,常出现的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关的如下问题(一)合同中没有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时,直接诉请或判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必须是在缔约双方明确约定有付款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时应支付违约金,但又没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才能适用最高院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司法解释。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根本就没有订立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那当事人就不能直接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更不能直接判令或裁决违约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混同于利息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
利息损失赔偿则属于违约情形发生后当事人实际损失赔偿项。
利息损失无需当事人约定,而逾期付款违约金必须由当事人约定。
在诉讼或仲裁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诉请判令另一方支付利息损失,而利息的计算方法为欠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二点一。
这是明显地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损失混淆的例子。
法院或仲裁机构按前述错误思路做出裁判的也很多见。
(三)2004年1月1以后订立的合同引发的纠纷,仍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主张或判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弹性的司法解释,删除了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代之以“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1999年6月9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确定了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2003年12月10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了逾期贷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
罚息利率由万分之二点一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的出台,一方面结束了日万分之二点一这样单一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适用。
此后订立合同引发的纠纷,如果再适用日万分之二点一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错误的;另一方面,给我们又出了一个难题:银发【2003】251号文不再规定固定的逾期贷款利率,由借款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逾期贷款利率,那么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当事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何参考适用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呢?我们认为,如果应当给付的款项是人民币,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50%是一个可以参考的重要指标。
理由如下:2004年10月29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不包括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而最低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
在此情况下,容易参考的指标就是基准利率,把基准利率视作贷款利率,再上浮30%-50%,就是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方较为稳妥而又简便易行的参考指标。
如果引起纠纷的合同中,应予支付的款项是外币,则Libor+30%—50%是一个可以参考的重要指标。
(四)如何确定适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时间点?逾期付款违约金应适用合同订立时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而不应直接适用争议发生时,或起诉、提起仲裁时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
因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是约定的违约责任,缔约双方不可能在缔约时预见到争议发生时,或起诉、提起仲裁时的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
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项法律责任的性质属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的法定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见于《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还需要支付原判决利息?《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敦促付款义务人尽快履行债务,并考虑到与民间借贷的高利率进行一定程度平衡。
我们认为,在债务人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属于增加的惩罚项目,原判决的利息仍然要继续计算。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可以达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完全可能高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仅支付后者的利息,而不需支付原判决利息,那么不仅达不到促进债务人还款的目的,反而起到了反作用。
(二)计算的“基数”是否应当包含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生的利息、以及诉讼费?对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执行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1)本金。
即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只以本金为准。
(2)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应当是届满前的债务整体,即基数包括“本金”和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3)不仅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及利息”,还包括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负担的其他各种诉讼费用。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适。
第一,利息也是债务之一,因此,不能将利息排除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债务”之外。
第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务人向权利人履行的债务内容应当是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因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金钱给付义务,至于诉讼费,应当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程序费用。
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进行合并。
五、企业之间借贷的利息(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利是非法的,要予以收缴,当事人无权要求给付利息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贷款业务,贷款行为无效,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非法借贷关系。
名为联营、投资、融资租赁、垫资等,而实质是借贷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双方之间形成非法借贷关系。
对于非法借贷关系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贷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对贷款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人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规定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的主要法律渊源有两个:第一,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27号)第4条第2项:“(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二)地方法院有不同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9年6月30日粤高法发[1999]26号)第4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的,除本金予以返还外贷款人,一般应判决借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规定利率部分应判决无效。
(三)最新立法方向200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发文向5个部委、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及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征求《贷款通则》的修改意见。
在下发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没有“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类似条款了。
但是,截至目前,笔者尚未发现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贷款通则》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