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暂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重庆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学生联合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以社团联合会为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四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社团自身会费缴纳,奖励或赞助(每个社团每人最低收费20元,一学年一次,不可一次性收取)。
在一学年期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再收取社员的任何费用。
其社费50%由社团自己保管(动用这笔社费的前提是,该社团的整个活动是由社团联合会批准,不得私自挪用,更不得用在不明的地方)。
每个社团必须成立财务室,且每笔经费必须有发票证明并交给社联办公室保存。
50%由社联保存,其20%为社团管理费(用于维护兴趣班教室和开展院级以上的社团活动,以及对优秀社团的奖励)。
每个月,社团联合会会不定时对每个社团的财务室清查,如财务不对的社团,将暂停负责人在社团的一切职务,在此期间,社团一切活动由社团联合会代理,直至财务清楚为止。
如有自行保管的财务未用完的社团,在期末全部上交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同一保管。
第五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我校社团联合审查同意,报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成立社团仲裁委员会。
规定社团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指导老师、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及各系正主任组成。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第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规范的章程。
民间社团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民间社团成立的条件和程序1、 注册登记条件1、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省份证明;(5)章程草案。
2、 其他条件1、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省份证明、(6)章程草案。
3、 民间组织登记工作流程1、 社会团体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核准—筹备—审查登记—公告。
2、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登记—公告。
4、 审批时限1、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大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社团成立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 10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明确的章程。
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会员权利和义务、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等。
4、有明确的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程序如下:1、发起人向学校社团管理部门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社团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意见等材料。
2、社团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社团,组织进行答辩。
3、经答辩通过后,社团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成立,并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章社团注册第七条学生社团每学年须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注册登记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一个月。
第九条注册登记时,社团应提交以下材料:1、上一学年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
2、本学年的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3、社团成员名单及变更情况。
4、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指导教师的意见。
第十条社团管理部门对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注册登记。
第四章社团活动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其章程进行。
西安高新第一中学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或学校发起,学生自愿参加,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我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
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班团支部受团委委托,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班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西安高新第一中学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班级团委、指导教师或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填写社团申请表、草拟章程,报学生联合会(简称学生社联会)审批同意后,登记、注册、备案方可开展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在读学生,校友会可以包括曾在我校就读,现已毕业的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九条:学生社团共分为社会公益类、学术科技类、兴趣爱好类、理论学习类4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为学生社联会,如有变更或注销,应报学生社联会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8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注册资金
办公面积
职工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需要说明 的其他情况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注:请将本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源自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本人签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 化 程 度
民 族
政治面目
联 系 电 话
身 份 证 号
拟任社团职务
专职还是兼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受过何种奖励
有无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本 人 工 作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单位
任(兼)何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社会团体发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4、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名单、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民生证券 商丘师范学院 商电铝业集团公司
说明:1、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 事长)、秘书长。 2、现任党政领导干部兼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必须依照干部管理权限 报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并将批准文件附后。 3、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应是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且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名单、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序 号 1 2 3 拟任 社团 职务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性 别 男 男 男 出生 年月 1964.1 1972 1964.1 政治 面貌 中共 党员 中共 党员 中共 党员 职 称 经济师 教授 政工师丁志林
副总经理 副主任 科长
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模板)

X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2X年修订版)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素质拓展教育与发展兴趣爱好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X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我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校级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审核登记成立、年度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班级院系为主展开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X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的教育方针;以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规范运作,促进健康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社团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社团应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七条在社团数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由共青团X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指导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社团的日常指导、监督、服务工作,协调社团之间的关系,组织社团文化艺术节等大型社团活动,繁荣我校社团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