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1.01.20•【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五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01年1月20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五章专家咨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国家发展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于2024年6月30日实施。
该办法的目的是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评价进行规范,以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
该办法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主要内容和管理过程。
首先,明确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是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其任务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方向,推动科技创新、集成创新和跨学科创新。
其次,办法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机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机制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具体负责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和科学技术部确定。
该机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以确保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进行。
然后,办法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包括评价和考核、项目实施监督和经费管理等环节。
评价和考核环节主要通过中期评估、结题评价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指标对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进行评估。
项目实施监督环节主要通过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研究成果等进行监测和管理。
经费管理环节主要通过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课题批准和项目组织管理等具体规定。
课题批准环节需要参照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和评审的规定进行,确保选取和审批的课题符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要求。
项目组织管理环节主要包括项目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和调整、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和资料的整理归档等。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科技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综上所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评价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明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实施机制、评价和监督机制以及具体的批准和管理规定,办法为科技创新提供了一系列规范和保障,推动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落地。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7.07.02•【文号】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二OO七年七月二日附件: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文号】国科发计〔2008〕453号•【施行日期】2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科发计〔2008〕4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发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科研成果转化率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背景、目的、内容和实施等方面对该方案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科技创新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作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技术进步和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的现象,如经费使用不透明、效益不高、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该方案,明确管理的具体要求,规范经费使用,保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有效利用。
二、目的该方案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1.规范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2.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对经费投入的评估和监督;3.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4.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三、内容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费管理责任:明确各级科技部门、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经费管理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度。
2.经费使用审批:明确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科技发展方向和优先领域的要求。
3.经费使用监督:建立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经费的浪费和滥用。
4.经费使用报告:要求科技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提交经费使用报告,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5.经费使用评价:建立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评价制度,根据科研成果的质量和转化情况评价经费使用的效果,提高科研活动的绩效水平。
6.经费使用追溯:要求对经费使用进行追溯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追究经费管理责任。
四、实施该方案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积极配合和主动作为。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法第七条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法第七条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二)项目(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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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计统与财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01.01.20
【实施日期】2001.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五号)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20日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在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和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
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
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
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