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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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修改)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2.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水利局、发展计划局:为促进我市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水库、塘坝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下列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地表水日取水量0.5万立方米以下农业取水的建设项目;(二)地表水日取水量0.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日取水量0.05万立方米以下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工作。

可研能评水保水资源论证分类管理及审批要求.doc

可研能评水保水资源论证分类管理及审批要求.doc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三)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是建设单位单位向发改委或经信局提出的立项申请,不需要资质单位编写。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潍政办发〔2011〕10号2011年5月17日发布第四条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200万至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表。

(三)其他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和编制(具体要求、格式见附件)。

♦小注:折标系数:1千瓦时=0.123kg标准煤1吨新鲜水=0.2429kg标准煤;1kg 蒸汽(I.OMPa级)=0.108571kg标准煤★《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1)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2)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3)跨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 分别审批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

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15亩)且土石方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它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还 应 当 提 交 相 关批 准 文 件





水行 政 主管部 门 认 为 应 提 交 的 与 审 查 工

建设 项
证 报告

水 资 源 论证 资 质 单 位 可 以 联 合 编 制 论

作 有关 的 其 他材料
第十

联合 各 方组 成 的 联合 体资 质

按照 资 质 较 水资

有管 辖权 的 水行 政 主管部 门 对业 主
第 止拨 款


第 二 十 三条

依 托单 位 应 对 项


资助经 费
九条
因 故 中 止 实施 或 撤 销 的 资 助 项
进 行 不 定 期 审 计 或专 项 审 计
第二 十四条


目 依 托单
位 应 将 已 拨 经 费 余额 在 接 到 通

省基 金委对 项

目 依 托单 位或个 人

知三 个月 内 退 回 省基 金 委 办公 室
依托 单 位

必须



项目
依 托 单位科 研 管 理 部 门


依 托单 位 的 固 定 资产 账 户 进 行 核 算 与 管

务 部 门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存 档 备 查 并 同 结 题 申 请 报告
同 时上报 省 基金委 办公 室

资 产 的 处置 按 国家 的 有 关规定 执行

防止 国 有

请论 证 报 告 审 查

业 主单 位应 当 向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1234分析范围与水资… 56试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SL/Z 322-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19 目录 1 总则 (1)2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与程序... 1 2. 1 水资源论证内容与等级... 1 2.2 水资源论证范围与程序 (1)3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2 3. 1 分析范围与水资源状况... 2 3. 2 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 3 4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4. 1 基本要求... 3 4. 2 取水合理性分析... 3 4. 3 用水合理性分析... 4 4. 4 节水潜力分析 (4)5 建设项目地表取水水源论证... 4 5. 1 基本要求... 4 5. 2 论证范围... 4 5. 3 基本资料... 4 5. 4 可供水量分析计算... 5 5. 5 水资源质量评价... 6 5. 6 调水水源论证 (6)5. 7 取水口位置的合理性分析... 6 5. 8 取水的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 7 6 建设项目地下取水水源论证... 7 6. 1 基本要求... 7 6. 2 论证范围... 7 6. 3 基本资料... 7 6. 4 地下水资源量分析... 7 6. 5 地热水资源量分析... 8 6. 6 天然矿泉水水资源量分析... 8 6. 7 矿坑排水水源论证... 8 6. 8 地下水水质分析... 9 6. 9 取水井布设的合理性分析... 9 6. 10 取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 9 7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9 7. 1 基本要求... 9 7. 2 论证范围... 9 7. 3 基本资料... 11 7. 4 地表取水影响分析... 11 7. 5 地下取水影响分析... 11 7. 6 退水影响分析 (11)8 特殊水源论证要求论证补充要求... 12 8. 1 特殊水源论证要求 (12)8. 2 部分典型行业(项目)论证补充要求 (12)附录A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大纲》编制提纲... 12 附录B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 13 标准用词说明 (14)1 总则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 号),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和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11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在分析本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区域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指标等,结合区域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明确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资源配置方案,提出项目准入的水效标准和节约保护措施,在此基础上,简化区域内项目取水许可手续,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速项目落地。

(二)实施范围。

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对园区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外,不再对园区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三)经费保障。

根据省政府要求,区域评估费用由各市政府承担,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

各市要建立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主要任务(一)编制评估报告。

各市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见附件1),在明确园区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基础上,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承载能力等进行分析,提出区域用水总量、强度管控目标和项目准入水效标准等要求。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修改依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法宝提示】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全文】【法宝引证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4篇部门规章约20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地方法规规章约42篇法学期刊约2篇)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3篇)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水政字(2015)26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水政字(2015)26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水政字(2015)26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总页数】4页(P36-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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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可以联合编制论证报告,联合各方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照资质较低等级确 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甲级资质单位编制: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
其他论证报告的审查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1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下50立方米以上的,可不编制论证报告 书,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水资源论证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的,业主单位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直接填写水 资源论证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论证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道取水或者在设区的市边界两侧各五公里范围内取地下水的;
(二)从大型水库、大型灌区取水的;
(三)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论证报告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 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批准的。
(三)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而未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取水许可的。
除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第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区和专业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选定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组长应当由熟悉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掌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程序,了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状况及 建设项目用水工艺的专家担任。
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组不应少于5人,论证表审查专家组不应少于3人,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水资源论 证专家库中选聘的人数不应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论证报告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会前五个工作日将论证报告送达有关专家 和单位,审查会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五条 论证报告审查采取回避制度。论证报告编制成员以及与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 为专家组成员。
(二)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其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取水的;
(四)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可由甲级或者乙级资质单位编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 见。
第十条 申请论证报告审查,业主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论证报告审查申请;
(二)论证报告一式20份;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四)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单位提出的论证报告审查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应当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的,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由审查机关收回。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参加审查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 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论证报告等有关资料退回业主单位或编制单位。
第十九条 禁止越权审查论证报告,越权审查论证报告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申请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论证报告审查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论证报告不予审查通过:
(一)建设项目取水口所在地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能满足申请取水量的;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信息报道: 鲁水政字【2011】12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用水总量控 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 称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 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少量取水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水资源论证表。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坚持总量控制、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 源节约、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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