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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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旅游景区评定标准

国家级旅游景区评定标准

国家级旅游景区评定标准国家级旅游景区评定标准是指由国家旅游局制定,用于评定全国范围内旅游景区的特定标准和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提高旅游景区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游客,并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级旅游景区评定标准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景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旅游服务设施、管理水平以及旅游环境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标准的主要内容。

首先,评定标准要求景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

这包括自然风景、自然保护区、自然遗迹等。

景区应该具有独特的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特征,以及稀有濒危的动植物资源。

这些自然资源应当被有效地保护,以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其次,景区评定标准还要求景区具备丰富的人文资源。

这包括历史遗迹、文化景观、传统村落等。

景区应当拥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文物、文化传承项目等。

这些人文资源应当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以展示地方独特的文化魅力。

第三,评定标准着重关注景区的旅游服务设施。

景区需要提供完善的交通、接待、娱乐、餐饮、住宿等服务设施,以满足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各种需求。

这包括道路、停车场、旅游接待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厕所、餐厅、酒店等。

景区还需要提供方便的信息服务,如导览图、景区讲解员等,以帮助游客更好地了解景区。

第四,评定标准要求景区具备良好的管理水平。

景区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工作人员。

管理者应当具备丰富的旅游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协调景区内外各方面的资源,优化景区的运营管理。

景区应该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游客的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

最后,评定标准关注景区的旅游环境。

景区应该注重环保,采取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景区要保持整洁、卫生、安全,提供良好的游览体验。

此外,景区还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游客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综上所述,国家级旅游景区评定标准是对旅游景区质量的要求和评估,旨在规范景区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优秀园林景区标识系统设计案例

优秀园林景区标识系统设计案例

优秀园林景区标识系统设计案例景区中的标识标牌基本功能就是通过文字、图像和符号等形式,以各种类型的指示牌、警示牌为载体,向游客展示信息,引导游客、提升游览质量,保证旅游活动安全、顺利完成。

景区在标识标牌工作方面,积极倡导生态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方针,努力实现风景区标识标牌功能的合理化、实用化、人性化。

具体做法是:一、以标识标牌为载体,凸现景观特色和旅游内涵1、按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设立星湖风景名胜区的区徽标志。

对不达标的标志标牌,进行全面清理、改造,汲取地方文化的精华,选用了具有不可替代性、肇庆特色的端砚石为材料,制作出了高大壮观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

端砚石质地的标识牌和精美的石雕使星湖风景名胜区标志的内容具有深刻的文化归属感,受到了游客和市民的一致好评。

2、巧置标识标牌,题点佳景。

美观醒目的标识标牌能为景区美色增辉添彩。

星岩二十景里面的“星岩烟雨”、“玉屏叠翠”、“天柱摘星”和“星岩春晓”一直都是七星岩景区极具特点的景观,但人们大多只闻其名而未知其处,更不知道哪里才是这些景色的最佳观赏点和留影点。

经过翻查历史资料并结合景区现状,我们确定了这些景色的最佳观赏点,并选用天然石为材料,请书画名人于其上题刻简介,让游人陶醉于自然景色的同时,加深景观印象,增加文化内涵。

二、以标识标牌为手段,提升游客的审美效能,激发游兴1、设置体育健身登山环线图。

游览是人与自然的交融,是一种审美过程。

我们以美观、完善、方便、合理设计的标识牌,疏导指引游人以最佳的路径游览景区,高层次体现景区环境空间的深化,帮助游客了解并欣赏旅游区的资源及价值。

在玉屏岩和天柱岩登山路口前设置肇庆特有的端砚石雕刻的体育健身登山环线图,对岩山进行概括介绍,包括位置、面积、地形、地貌、气候、动植物、自然与人文景观特色。

通过砚石雕刻的效果,展示了立体的登山路线、山中胜景,摆脱了七星岩湖中七座山的平面效果,同时标明游览所需时间,有利于游客合理安排游览行程,更好地熟悉游览线路,了解景点及景区环境,提高了游客的行动能力,扩大和延伸了景区的内涵和游览空间、线路。

景区标识标牌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景区标识标牌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我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5A级旅游景区)、AAAA (4A级旅游景区)、AAA(3A级旅游景区)、AA(2A级旅游景区)、A级旅游景区。

A级是其中一个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国家A级旅游景区是由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省旅游局,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颁发"国家A 级旅游景区"标志牌,是一项衡量景区质量的重要标志。

第一章总则1.1概述本规范以充实和完善A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导览服务功能,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本方针。

具体用于景区游览线路指引、景观解说、服务设施导向、安全提示等元素的标识导向系统建设。

非A级景区及特色旅游街区等可参照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国家旅游局旅游管理条例》《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通则》(DB11/T 334-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第2部分--景区景点》(DB11/T 334.2-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实施指南(景区景点)》(北京市规范公共场所英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民讲外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 10001.2-200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GB/T 10001.4-2007)《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5部分:购物符号》(GB/T 10001.5-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0部分:铁路客运符号》(GB/T 10001.10-2007)《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视觉设计原则》(GB/T 14543-93)《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民用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导览标识系统规划2.1目标景区导览标识系统规划是指为了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旅游形象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0.11•【文号】建城[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建城[2013]1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总体规划成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11日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上报成果作出如下规定。

一、文本内容(一)总体部分1. 总则包括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等内容。

2. 范围与性质(1)明确风景名胜区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风景名胜区边界,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设立及规划审批范围保持基本一致;(2)明确核心景区面积,界定核心景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核心景区边界,核心景区面积占风景名胜区面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3)性质表述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征、主要功能和级别三方面内容。

3.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1)阐述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和基本特征;(2)列出景点评价简表,明确风景名胜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3)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总体评价结论。

景区标识标牌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景区标识标牌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我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5A级旅游景区)、AAAA (4A级旅游景区)、AAA(3A级旅游景区)、AA(2A级旅游景区)、A级旅游景区。

A级是其中一个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国家A级旅游景区是由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省旅游局,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颁发"国家A 级旅游景区"标志牌,是一项衡量景区质量的重要标志。

第一章总则1.1概述本规范以充实和完善A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导览服务功能,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本方针。

具体用于景区游览线路指引、景观解说、服务设施导向、安全提示等元素的标识导向系统建设。

非A级景区及特色旅游街区等可参照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国家旅游局旅游管理条例》《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通则》(DB11/T334-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第2部分--景区景点》(DB11/T334.2-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实施指南(景区景点)》(北京市规范公共场所英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民讲外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10001.2-200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GB/T10001.4-2007)《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5部分:购物符号》(GB/T10001.5-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0部分:铁路客运符号》(GB/T10001.10-2007)《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视觉设计原则》(GB/T14543-93)《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民用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导览标识系统规划2.1目标景区导览标识系统规划是指为了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旅游形象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一、总则1.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形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按本标准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

1.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应庄重醒目、简洁大方、布置于风景名胜区的入口处显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各种标志、标牌应在统一中追求特色,形成各风景名胜区的系列标识,从而形成特点鲜明的全国风景名胜区的标识系列。

1.5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应进行专门设计和审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1.6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定期对各个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设立工作进行检查。

二、标志2.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由建设部1993年颁布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国务院批准时间以及建设部监制等内容组成。

2.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应安置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在进入风景名胜区之前的公路接口处,应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引导性标志。

2.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安置形式,可以选择卧式或者立式二种形式:2.3.1立式的尺寸参照标准:通高:3.0米—4.2米;宽:0.9—1.6米;厚:0.15—0.3米。

2.3.2卧式的尺寸参照标准:高:1.5—2.2米;宽:3.0—4.5米;厚:0.3—0.6米。

2.4标志中的字体、字型、颜色、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2.4.1字体:黑体;2.4.2字型:魏碑、隶书;2.4.3字体颜色:靛蓝色、深绿色;2.4.4字体格式:凹字、凸字。

不宜用平字。

2.5风景名胜区标志材料可以根据当地特点,选择石质、木质或金属(青铜或亚光不锈钢)材料。

同一风景名胜区内的标志宜选择一种材料,不能超过两种材料。

2.6各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具体的标志安置环境,按照上述标准选择立式或卧式形式,单独设计。

景区标识标牌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景区标识标牌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我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5A级旅游景区)、AAAA (4A级旅游景区)、AAA(3A级旅游景区)、AA(2A级旅游景区)、A级旅游景区。

A 级是其中一个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国家A级旅游景区是由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省旅游局,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颁发"国家A级旅游景区"标志牌,是一项衡量景区质量的重要标志。

第一章总则1.1概述本规范以充实和完善A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导览服务功能,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本方针。

具体用于景区游览线路指引、景观解说、服务设施导向、安全提示等元素的标识导向系统建设。

非A级景区及特色旅游街区等可参照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国家旅游局旅游管理条例》《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通则》(DB11/T 334-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第2部分--景区景点》(DB11/T 334.2-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语译法实施指南(景区景点)》(北京市规范公共场所英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民讲外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 10001.2-200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GB/T 10001.4-2007)《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5部分:购物符号》(GB/T 10001.5-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0部分:铁路客运符号》(GB/T 10001.10-2007)《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视觉设计原则》(GB/T 14543-93)《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民用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导览标识系统规划2.1目标景区导览标识系统规划是指为了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旅游形象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11•【文号】建办城[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3]1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全面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2003年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风景名胜区标牌、标志的设立情况,风景名胜区的机构设置情况,是否划定了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依法查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情况。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重视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和检查。

各风景名胜区要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建设部2003年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要求,二00三年在全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针对目前一些风景名胜区存在的管理不善,资源破坏现象严重,特别是标牌、名称、标志混乱的状况,通过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以标志、标牌整顿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基础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树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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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一、总则1.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形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按本标准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

1.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应庄重醒目、简洁大方、布置于风景名胜区的入口处显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各种标志、标牌应在统一中追求特色,形成各风景名胜区的系列标识,从而形成特点鲜明的全国风景名胜区的标识系列。

1.5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应进行专门设计和审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1.6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定期对各个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设立工作进行检查。

二、标志2.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由建设部1993年颁布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国务院批准时间以及建设部监制等内容组成。

2.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应安置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在进入风景名胜区之前的公路接口处,应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引导性标志。

2.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安置形式,可以选择卧式或者立式二种形式:2.3.1立式的尺寸参照标准:通高:3.0米—4.2米;宽:0.9—1.6米;厚:0.15—0.3米。

2.3.2卧式的尺寸参照标准:高:1.5—2.2米;宽:3.0—4.5米;厚:0.3—0.6米。

2.4标志中的字体、字型、颜色、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2.4.1字体:黑体;2.4.2字型:魏碑、隶书;2.4.3字体颜色:靛蓝色、深绿色;2.4.4字体格式:凹字、凸字。

不宜用平字。

2.5风景名胜区标志材料可以根据当地特点,选择石质、木质或金属(青铜或亚光不锈钢)材料。

同一风景名胜区内的标志宜选择一种材料,不能超过两种材料。

2.6各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具体的标志安置环境,按照上述标准选择立式或卧式形式,单独设计。

三、标牌3.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标牌主要包括:景区、景点等游览设施,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宾馆、旅馆等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展览、商店、餐饮、医疗等服务设施,娱乐、健身、康复、体育等游娱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引导和指示标牌。

3.2标牌内容一般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和指示名称组成。

3.3各类标牌中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徽志应该是单色图案,徽志图案应位于标牌左侧,图案颜色与标牌底色和字色相协调。

3.4同一个风景名胜区内标牌的字体、风格、式样、底色、材料应该一致,徽志图案的色彩、形式应该统一。

四、附则4.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4.2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解释。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宣传,树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品牌形象,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使用管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由建设部批准和公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负责。

未经建设部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第三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授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其它组织,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共同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为圆形图案,中间部分系万里长城和自然山水缩影,象征伟大祖国悠久、灿烂的名胜古迹和江山如画的自然风光;两侧由银杏树叶和茶树叶组成的环形镶嵌,象征风景名胜区和谐、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

图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 PARK OF CHINA”,直译为“中国国家公园”,即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下半部为汉语“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称。

第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适用于以下范围:(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标志物;(二)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使用的信笺、印刷品、宣传品、纪念品;(三)国家风景名胜区会议及有关宣传活动用品;(四)其他经建设部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的标志物上,必须镶嵌由建设部统一标准并监制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须置于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物正面;(二)标志物正面大字镌刻“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称,小字镌刻“国务院年月日审定”,用更小的字体镌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年月日立”字样;(三)标志物背面镌刻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简介,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四至界限、总面积、景区(景点)名称、风景名胜资源和周围环境概况等;(四)简介文字要科学、系统,言简意赅,中英文对照,便于阅览。

第七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用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标志物以外的其它用途,徽志图案必须与建设部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相一致。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盗用或仿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中所包含图形、文字的外观与内涵。

第九条对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因粗制滥造、置放不当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及其载体有意进行污损、破坏的,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后果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盗用或仿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组织或个人,建设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清样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规划第四章保护第五章利用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二○○六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景资源评价;(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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