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5)一、工作背景 (5)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6)三、修编依据 (7)四、主要内容 (8)五、工作过程 (10)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12)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3)1 城市总体规划 (13)1.1总体规划 (13)1.2城镇群规划 (14)1.3城乡统筹规划 (15)2 分区规划 (16)3 详细规划 (17)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7)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9)4 风景区规划 (21)4.1风景区规划大纲 (21)4.2风景区总体规划 (22)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3)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23)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4)6 城镇体系规划 (25)7 城市设计 (26)7.1总体城市设计 (26)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7)7.3专项城市设计 (29)7.4其它 (29)8 镇规划 (29)8.1镇总体规划 (29)8.2镇详细规划 (30)9 乡、村规划 (31)9.1乡规划 (31)9.2村庄规划 (31)9.3村庄整治设计 (32)10 交通规划 (32)10.2交通详细规划 (34)10.3交通详细设计 (36)10.4轨道交通规划 (37)10.5交通专项规划 (44)10.6交通改善规划 (45)10.7交通影响评价 (46)10.8交通量化分析 (4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4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4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49)11.3综合管线规划 (5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5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5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5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52)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53)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5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55)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56)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56)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58)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59)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60)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60)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62)14.1 规划选址、选线 (62)14.2 规划设计条件 (64)15 信息技术服务 (67)15.1信息咨询服务 (67)15.2信息加工处理 (67)15.3 信息系统开发 (68)15.4智慧“城市规划” (69)16 研究型规划 (69)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69)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70)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71)17 规划咨询 (71)17.1顾问咨询服务 (71)17.2开发策划 (73)18 编制标书 (74)19 规划标底 (74)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依据与体制

1.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实⾏“科学规划、统⼀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的原则。
2.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必须依法⾏政,运⽤法律法规才能奏效,同时⽤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者的⾏为。
(1)在规划管理中主要依据的⾏政法规是国务院2006年9⽉19⽇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2)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然保护条例》。
(3)依据的⾏政规章和技术规范有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等。
3.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体制 风景名胜区管理集中体现在资源管理。
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政管理具有多元执法主体的特征,除了规划管理以外,还有其他⽅⾯的管理⼯作和管理职责。
因此,我国对风景名胜区实⾏的是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和统⼀管理⼯作。
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中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作。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中,省、⾃治区⼈民政府和直辖市⼈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别是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者具有明显区别。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稿之欧阳德创编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6)一、工作背景 (6)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7)三、修编依据 (9)四、主要内容 (10)五、工作过程 (12)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14)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6)1 城市总体规划 (16)1.1总体规划 (16)1.2城镇群规划 (18)1.3城乡统筹规划 (19)1.4多规合一 (19)2 分区规划 (19)3 详细规划 (21)3.1控制性详细规划 (21)3.2修建性详细规划 (24)4 风景区规划 (2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2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28)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9)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29)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0)6 城镇体系规划 (32)7 城市设计 (33)7.1总体城市设计 (33)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35)7.3专项城市设计 (37)7.4其它 (38)8 镇规划 (38)8.1镇总体规划 (38)8.2镇详细规划 (40)9 乡、村规划 (40)9.1乡规划 (40)9.2村庄规划 (40)9.3村庄整治设计 (41)10 交通规划 (42)10.1综合交通规划 (42)10.2交通详细规划 (45)10.3交通详细设计 (47)10.4轨道交通规划 (48)10.5交通专项规划 (59)10.6交通改善规划 (61)10.7交通影响评价 (62)10.8交通量化分析 (63)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64)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64)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66)11.3综合管线规划 (67)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67)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68)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68)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69)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70)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71)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72)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73)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73)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7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7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77)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7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79)14.1 规划选址、选线 (79)14.2 规划设计条件 (83)15 信息技术服务 (86)15.1信息咨询服务 (86)15.2信息加工处理 (87)15.3 信息系统开发 (87)15.4智慧“城市规划” (89)16 研究型规划 (89)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89)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91)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91)17 规划咨询 (92)17.1顾问咨询服务 (92)17.2开发策划 (94)18 编制标书 (95)19 规划标底 (96)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11.08•【文号】•【施行日期】1982.11.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的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对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了调查、评价和鉴定,己有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提出了五十五处,要求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今年三月到四月期间,全国政协城建组、文化组和原城建总局分别邀请部分在京政协委员和有关园林、建筑、城市规划、地理、美术、文物、旅游、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会,讨论加强风景名胜的保护问题并评议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大家一致认为,我国山河壮丽,历史悠久,自然风景和名胜古迹遍布全国。
一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许多重要风景名胜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一些风景区的开发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应尽早确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制订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体制,使我国一些世所罕见的壮丽自然景观和名胜古迹切实得保护。
经过讨论和评定,提出了四十四处风景名胜区(名单附后),作为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台湾省的风景名胜区待台湾回归祖国后另定),请审定。
当前,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XX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XX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附件3XX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管理,保障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精简优化规划审批流程,对建设项目选址核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进行整合归并,推行规划与建筑设计联动,同步开展建设项目选址核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建设项目核准前需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有关信息,核准后上报核准结果以及审查论证要求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报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1234-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报批深度指导意见一、文件及图纸规划建筑方案包括规划方案、建筑方案两个部分,内容包括:规划设计说明、现状图、总平面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绿地景观系统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建筑设计方案等文件图纸。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内容及编排顺序(一)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二)扉页: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的签名,盖注册建筑师章和编制单位章;(三)规划设计方案1、彩色效果图;2、设计说明;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4、彩色总平面规划图、现状分析图、功能布局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景观规划图;5、cad总平面规划图、用地现状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四)建筑设计方案1、平、立、剖面图;2、建筑面积统计表、公建配套落实表、设计方案自审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根据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关于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的请示》规定,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四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
第五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六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总体布局和公用服务设施配置,划定严格保护地区和控制建设地区,提出保护利用原则和规划实施措施。
第八条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应确定总体规划的目标、框架和主要内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定的审查重点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
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为扎实抓好全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贵州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适用于本规则。
贵安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参照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程序执行,因贵安新区未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省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指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县(市、特区),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不涉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城总体规划,其修改认定、审查报批工作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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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9月14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条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条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级风景县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由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定位;)提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目标,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确定功能分区,提出基础设施、游览服务、风景游赏、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划定分级保护范围,提出分级保护规定;明确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范围,提出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要求;提出重要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措施和生态环)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提出建设行为引导控制和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从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编制游赏、设施、居民点协调、相关规划协调等专项规划。
一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二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入口区、游览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区等涉及较多建设活动细规划。
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明确规划范围和规划区域的定位,分析总体规划相关要求;)确定规划目标,提出发展控制规模;)评价规划范围的资源、环境和用地条件,确定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地块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给排水与水环境等控制指标及建筑形式、体量、风貌、色彩等设计要求;明确重、规模、高度等建设控制要求,对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视线影响进行分析,提出设计方案引导措施;)编制综合设施、游赏组织、居民点建设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专项规划。
三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遥感影像图,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意见及意见采纳的情况、专题论证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公示情况等,应当纳入基础资料汇编。
五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需对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较大调整或者安排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形成专题论证材料。
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完成后,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包括3名以上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委员会成员。
七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前,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八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前,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审查,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务院。
十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法律、行政的内容除外。
十一条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十二条编制城市、镇规划,规划范围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当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保护要求纳入城市、镇规划。
编划,规划范围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当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胜区管理机构查询。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行为。
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5年组织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未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未编制完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擅自修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未将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予以公布的。
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9月14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条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条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级风景县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由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定位;)提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目标,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确定功能分区,提出基础设施、游览服务、风景游赏、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划定分级保护范围,提出分级保护规定;明确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范围,提出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要求;提出重要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措施和生态环)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提出建设行为引导控制和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从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编制游赏、设施、居民点协调、相关规划协调等专项规划。
一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二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入口区、游览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区等涉及较多建设活动细规划。
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明确规划范围和规划区域的定位,分析总体规划相关要求;)确定规划目标,提出发展控制规模;)评价规划范围的资源、环境和用地条件,确定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地块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给排水与水环境等控制指标及建筑形式、体量、风貌、色彩等设计要求;明确重、规模、高度等建设控制要求,对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视线影响进行分析,提出设计方案引导措施;)编制综合设施、游赏组织、居民点建设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专项规划。
三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