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
淮选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细则

淮选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细则(讨论稿)为切实做好我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淮北市烈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服务和推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为契机,把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努力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考核对象全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三、考核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以德为先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原则。
(三)坚持程序规范,简便易行原则。
(四)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原则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形式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含教职工的考勤、考量(工作量)、考绩(教育教学过程和教育教学业绩)津贴等部分外,还包括:(一)班主任津贴。
班主任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班级学生数在50人及以上的每月200元、班级学生数在40-49人之间的每月190元、学生数在39人及以下的每月180元,从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划出,按班级人数每人3元作为基数,剩余部分依据政教处月考核结果发放。
(二)学校主要负责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由区教育局按照“同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人均奖励性工资标准的1.4倍×学校主要负责人总人数”的核定方法,从同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划出,依据考核结果发放。
(三)支教津贴。
支教人员每月享受100元的支教津贴。
支教津贴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划出。
支教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由被支教学校负责提供(考核等次须为“合格”以上,方能享受相应待遇)。
(四)其他津贴。
1、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奖励津贴:骨干教师每人每月50元;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70元。
淮北师范大学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教职工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学校科研工作作出贡献的教职工。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奖励条件第三条奖励范围: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横向项目、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专利成果、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第四条科研项目: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申报的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和以学校名义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横向项目。
(一)国家级:国家级I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不包括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包括青年基金、主任基金、数学天元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级II类: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主任基金、数学天元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重点项目。
(二)部级项目:教育部各类一般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及直属办(局)项目,安徽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三)省级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各类项目(安徽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除外)。
(四)横向项目: 凡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社会调查、政策咨询、智库研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且有学校署名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获奖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厅(局)级的获奖成果和市级政府科技奖。
(一)国家级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卢涛、淮北师范大学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涛、淮北师范大学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皖06民终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永生柏莉葛侠【审理法官】赵永生柏莉葛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涛;淮北师范大学【当事人】卢涛淮北师范大学【当事人-个人】卢涛【当事人-公司】淮北师范大学【代理律师/律所】胡升杰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许威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祁立民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储进明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升杰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许威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祁立民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储进明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升杰许威祁立民储进明【代理律所】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卢涛【被告】淮北师范大学【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卢涛要求解除与淮北师范大学之间的人事聘用关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卢涛自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12月24日考勤均未在岗,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将卢涛工资发至淮北师范大学,淮北师范大学因卢涛不到岗、不履行工作职责,停发其工资,并安排他人代为处理其工作。
淮北师范大学自2019年9月一直为卢涛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卢涛要求解除与淮北师范大学之间的人事聘用关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人事争议是特殊的民事争议,人事聘用合同也是特殊的民事合同。
处理人事争议应首先适用有关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整体方案,参照省内外高校的做法,制定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一、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应综合考虑年度考核结果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
1、考核结果为优秀及合格等次,且当年能完成10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2、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或者教学科研人员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完成工作量低于100%额定工作量、但高于或等于6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教学科研人员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完成工作量低于6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4、病事假、旷工等其他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根据《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休产假的女教职工,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免相应任务。
其他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扣发规定,按本文件的最高标准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
1、教学科研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发放。
(1)实际完成工作量在额定工作量内的,按完成额定工作量的比例发放。
(2)实际完成工作量超出额定工作量的,在发放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核发超课时津贴。
2、非教学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1)考核结果为优秀及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0%发放,并按规定核发超课时津贴或超工作量津贴。
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单位:《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2013年5月23日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和《关于2011年度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我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我校事业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我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学校知识、技术、管理等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教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创新创造;坚持改革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发挥校院两级办学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实施范围:在编在岗教职工。
实施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0年按《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61号)执行工资(生活)性补贴,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方案。
三、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和构成(一)绩效工资年度总量由不高于淮北市公务员津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
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淮北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北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北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淮北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市直和市辖三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我市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不含濉溪县),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各学校要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各级学校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学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核查工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做好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进行合理统筹,逐步实现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淮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和《关于2011年度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在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以2013年各类教职员工岗位聘任结果为依据,制定并实施本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1.服务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体现绩效导向和效率优先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目标的实现,为学校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提供强劲动力。
2.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人才的引进和稳定,有利于各类教职工队伍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使教职工的收入待遇水平与学校发展水平和地位相适应。
3.优化各岗位人员之间的收入关系,形成与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相联系的动态分配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利于在岗位聘任基础上调整理顺分配体系,有利于在不同类型和层级的教职工之间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关系,形成与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相联系的动态分配机制。
在改善民生的基础上促进学校发展,在学校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民生。
(二)总体目标在充分调动教职工岗位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起与岗位设臵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实施范围:在编在岗教职工。
即现职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员工。
对于各单位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将根据同岗(工)原则,核定绩效工资。
实施时间: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一)绩效工资总量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政策性补贴以外,学校自行发放的各类津补贴(校内岗位津贴、超额课时津贴、非教学人员超工作量补贴等)均纳入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
《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

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第一条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苏师大发〔2013〕47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公益服务水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处理好事业发展与提高职工福利的关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实行绩效工资后,过节费统一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各单位不得再以过节费的名义发放任何现金和折合实物。
第三条除学校规定的贾汪校区补贴、兼职辅导员津贴、卓培部导师酬金等外,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在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之内不得再发放任何形式的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合并为单位基金,除用于业绩津贴的15%自筹部分外,主要用于效益津贴,对教职工超额完成本职岗位规定工作任务支付超工作量津贴。
公共课教师业绩津贴15%留存部分和超课时津贴由学校支付,经费打包划拨至相关学部(学院)后由所在单位统筹。
试点学部以学部为单位,由学部统筹学部所辖机构单位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机关部门(含参照机关管理的单位,下同)业绩津贴15%留存部分和效益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不再设立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原基金统一转为部门业务费。
信息网络中心、学报编辑部、档案馆、博物馆、工程实训中心、卓培部、图书馆、校医院参照机关管理。
新成立的科研机构、科技转化机构等学校按享受机关待遇扶持三年,扶持期结束后分类纳入常规管理。
第六条学校对单位基金用于校内教职工津补贴、奖励等,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将扣除业绩津贴15%自筹部分后用于校内在职教职工津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基金按人均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
1.基准线根据省人社厅批复的2013年我校绩效工资总量标准,扣除基础性绩效、业绩绩效和学校发放的奖励与补贴部分,我校可用于效益津贴的经费为7700元/人·年,也即为我校2013年效益津贴的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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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和《关于2011年度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在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以2013年各类教职员工岗位聘任结果为依据,制定并实施本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1.服务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体现绩效导向和效率优先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目标的实现,为学校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提供强劲动力。
2.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人才的引进和稳定,有利于各类教职工队伍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使教职工的收入待遇水平与学校发展水平和地位相适应。
3.优化各岗位人员之间的收入关系,形成与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相联系的动态分配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利于在岗位聘任基础上调整理顺分配体系,有利于在不同类型和层级的教职工之间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关系,形成与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相联系的动态分配机制。
在改善民生的基础上促进学校发展,在学校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民生。
(二)总体目标在充分调动教职工岗位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起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实施范围:在编在岗教职工。
即现职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员工。
对于各单位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将根据同岗(工)原则,核定绩效工资。
实施时间: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一)绩效工资总量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政策性补贴以外,学校自行发放的各类津补贴(校内岗位津贴、超额课时津贴、非教学人员超工作量补贴等)均纳入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
绩效工资总量确定根据编制总数和属地原则综合考虑学校财力状况和外部竞争性,每年初测算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审批核定,参考年终安徽省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最终确定。
(二)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作与奖励性绩效工作两部分比例大致控制在7:3。
1.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入职各类岗位的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薪酬,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及任职年限等因素,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由(皖人社秘[2011]152号)文要求归并的基本工资以外的职务补贴、各种津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等构成。
每年根据绩效工资核定总量和分级聘任情况,以各等级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80%部分作为岗位基础津贴,按月发放;以各等级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20%部分作为年终考核兑现津贴,待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多劳多得,按劳分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或分次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超额工作量津贴,是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以岗位的性质和考核结果为依据,鼓励教职员工立足本岗,优质履行岗位职责,超额承担各项工作的津贴。
主要为教学人员超额课时津贴(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等教学管理部门和各专业硕士学位点等提供基本教学信息,经人事处审核的年度超额课时津贴等)和非教学人员超工作量补贴。
(2)考核性奖励津贴,指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的各类奖励性津贴,分别为校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津贴、校骨干教师津贴、班主任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单位年度考核为先进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提高超工作量比例部分、年度考核“优秀”等级人员奖励1个月岗位基础津贴,其他津补贴等。
(3)其他奖励性和福利性支出,指经过学校党政批准的奖励性和福利性支出,分别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科研标兵奖励等。
四、绩效工资分类分级(一)绩效工资分类全校设立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专业技术辅助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四类绩效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分级1.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分11级。
2.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分9级。
3.管理岗位分8级。
4.工勤技能岗位分4级。
五、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一)绩效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绩效工资发放根据考核、考勤等情况按标准分月预发和年终结算。
六、绩效工资实施的有关规定(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对清理核查后确认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号)规定实施。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博导津贴、博士科研基金、特殊人才科研基金、科研启动费、安家费等)、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单项贡献奖励(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社会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奖励),以及其它经过学校党、政批准的其他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经批准受聘“双肩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当年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从到岗的下个月开始计发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
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六)在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上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执行十级和八级岗位标准;明确岗位等级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
对于新进的特殊急需学科、博士学位以上等高层次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人一议。
对于2014年1月1日之前攻读博士学位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按原有政策执行。
(七)经学校批准脱产攻读学位、国内外进修学习、培训、支教、挂职锻炼、援外等工作人员,脱产时间在半年以上者,绩效工资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八)绩效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学校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工会分会主席补贴、支部书记补贴、民主党派负责人补贴)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九)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在对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双肩挑人员须同时考核其管理业绩和教学科研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进行。
(十)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应聘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任务。
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和各单位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
(十一)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性补贴。
具体标准依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十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有关情况的处理(一)病假、生育假、探亲假等,按其实际在岗时间以月为单位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或停发绩效工资:1.受行政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停发绩效工资。
2.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的,停发相应的绩效工资。
3.教职工因病假、事假和旷工未全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绩效工资:(1)教职工每学期病假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视情节不同,扣发当月或半年直至全年绩效工资。
(2)每学期事假累计5天之内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超过5天但不足10天者,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超过10天但不足1个月者,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超过1个月但不足2个月者,扣发一季度绩效工资;超过2个月但不足3个月者,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者,扣发一年绩效工资。
(3)每学期旷工累计不足3天者,扣发一季度绩效工资;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不足5天者,扣发半年绩效工资;旷工累计达5天及以上者,扣发一年绩效工资;学期旷工累计15天以上,按有关规定执行。
4.退休人员自退休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落聘人员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5.寒暑假以外休探亲假的教职工停发休假期间的绩效工资。
6.工伤人员住院或治疗期间,享受100%的绩效工资;工伤人员疗养期间以及参照工伤处理的人员在住院或治疗期间,享受80%的绩效工资;参照工伤处理的人员在疗养期间,享受50%的绩效工资。
7.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人员,扣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扣发一年绩效工资。
8.经学校决定需扣发、停发绩效工资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三)各单位的加班费及有创收专项的劳务费按学校规定的定额,每学期核发一次。
(四)本方案未涉及到的其他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安徽财经大学岗位(职级)绩效工资表单位: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