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留样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留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留样是指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品进行样品留存,以备查验、检测和追溯。
第四条食品安全留样应遵循科学、规范、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留样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留样要求第六条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100人(或食堂)供应的食品成品实行留样,并由专人负责。
第七条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
第八条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摄氏度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
第九条留样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摊点等)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第十条食品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上锁。
三、留样管理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留样管理制度,明确留样职责、操作规程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留样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留样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留样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留样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对留样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留样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留样档案,记录留样食品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等信息。
四、监督与责任第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留样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企业留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企业应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留样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九条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食品安全留样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工作。
三、抽样责任1. 食品监管部门有权对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中的食品进行检测抽样。
2. 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应当配合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测抽样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四、抽样计划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制定食品检测抽样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计划内容。
2. 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应当根据抽样计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主动接受检测抽样。
五、抽样方法1. 抽样前应当对食品样品的来源、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2. 抽样过程中应当确保抽样工具、容器等物品的洁净,避免交叉污染。
六、抽样程序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工作证明,说明抽样目的,得到被抽样单位的配合后进行抽样工作。
2. 抽样人员应当依据抽样计划和方法,准确选择样品,填写相关信息,并通知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3. 抽样完毕后,应当及时对样品进行标记、封存,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七、抽样监督1. 食品检测抽样工作应当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抽样程序的合法、规范、公正。
2. 被抽样单位和相关方在抽样过程中有权对抽样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抽样结果处理1. 实验室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及时上报至食品监管部门。
2. 食品监管部门根据检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较大的样品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3. 被抽样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据,由食品监管部门予以审查和处理。
九、抽样记录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所有抽样工作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
2. 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也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证据。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小餐馆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抽样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餐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样管理。
第三条抽样管理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随机抽样、科学判定、严格保密原则。
(三)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抽样管理组织(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二)小餐馆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五条抽样方式(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小餐馆食品进行抽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方法,确保抽样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抽样检测(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样的食品应当进行现场检测或者送检。
(二)抽样检测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三)小餐馆应当提供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抽样检测结果(一)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
(二)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并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
第八条小餐馆的权利和义务(一)小餐馆有权了解抽样检测的过程和结果,对抽样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检测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二)小餐馆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小餐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法律责任(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小餐馆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食品抽样制度

食品抽样制度1. 抽样计划:制定抽样计划是食品抽样制度的关键步骤之一。
计划应该具体明确,包括抽样样本数量、抽样频率、抽样地点和抽样方式等。
抽样计划应根据食品的特点、流通环节以及法规要求进行制定。
2. 抽样方法:食品抽样可以采用随机抽样、定向抽样或者有针对性的抽样等不同方法。
根据不同的食品类型和检测要求,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抽样时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3. 抽样人员:抽样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合格资质的抽样人员进行。
他们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抽样工作,并确保在抽样过程中不影响食品的原样性和安全性。
4. 抽样标准:在进行食品抽样时,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抽样标准。
抽样标准应明确规定抽样的基准、限值和判定方法等,以确定食品质量和安全性。
5. 抽样检测:抽样后的样品应送往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和检测。
检测应包括对食品的外观、感官特征、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等方面的检测。
检测结果应客观准确地反映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状况。
6. 抽样结果处理:基于检测结果,抽样机构应及时处理抽样结果。
如果检测结果合格,食品可以继续流通;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整改、下架处理或罚款等,以保障食品安全。
7.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食品抽样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抽样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抽样工作,并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抽样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优化食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相关部门、抽样机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努力,确保食品抽样制度的有效实施。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检测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
三、检验对象的分类1. 抽样检验对象指按规定从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环节中的食品产品中随机选取的样品,进行检验。
2. 抽样检验类型(1)专项检验抽样当发生特定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会指定特定食品进行专项检验抽样。
(2)日常检验抽样日常检验抽样是指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定期抽取食品进行检验。
四、抽样方法1. 抽样数量(1)抽样数量应当根据食品类别和生产规模、销售对象确定,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2)抽样数量可能受产品批次、运输方式和储存条件等因素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2. 抽样位置(1)抽样位置应当遵循食品安全监管的原则,包括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环节。
(2)抽样位置可能受到产品特性、遵从性和监管历史等因素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3. 抽样方法研究确定保证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抽样方法,并将其确立为抽样标准,确保全程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五、抽样程序1. 抽样计划负责人根据检测任务和抽样计划,编制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中应当包括抽样时间、地点、对象、数量、标识要求等信息。
2. 抽样确认抽样员根据抽样计划,到达指定抽样地点,与相关负责人确认抽样对象和数量,并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3. 抽样方法根据抽样计划和抽样标准,执行相关抽样方法抽取样品。
4. 样品标识将已抽取的样品标识清晰、正确,包括抽样地点、抽样编号、抽样日期等信息。
5. 样品包装和保存将已标识的样品,根据不同食品的特性和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包装,并将包装后的样品妥善保存,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新鲜度。
六、检验项目1. 样品送检抽样人员将已包装保存好的样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抽样 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管理制度一、背景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升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面、系统、动态和连续监测,食品抽样成为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
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是管理和监督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一种重要保障措施,是国家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确保食品安全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食品抽样的定义与意义食品抽样是指监管部门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随机、有规律、有代表性的采样和监测,以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抽样是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抽样监测可以及时了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为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服务,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食品抽样的目的与要求1. 目的:食品抽样的主要目的是监测和评估市场上食品的安全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要求:食品抽样的要求包括:抽样对象的选择、抽样方法的规范、抽样数量的控制、抽样地点的确定、抽样器具的认证等。
四、食品抽样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1)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抽样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卫生健康部门和农业部门。
(2)分工协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抽样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对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抽样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2. 抽样对象(1)食品范围:涉及食品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各类食品。
(2)抽样对象:主要抽样对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单位等。
3. 抽样方法(1)随机抽样:通过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样,保证抽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有代表性抽样:在抽样过程中,要根据市场情况和食品种类的特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4. 抽样数量(1)合理设定:根据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不同情况,合理设定抽样数量,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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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确,依据新修订的《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抽样准备第四条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
其容应包括:(一)抽样依据;(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式;(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
第七条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容包括:(一)学习《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学习抽检监测任务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食品生产可知识等。
(三)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相关要求,明确《(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等抽样文书填写的容和标准及不予以抽样的6种情形。
(四)明确各组的抽样地域、环节、业态、品种、数量、标准、法,样品运送式,及完成各批次任务的时限等。
(五)抽样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针对拟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品种进行相应抽样法的培训。
(六)抽样单位应就抽样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及处理法、抽样工作中的纪律和沟通技巧等进行培训。
(七)培训部门做好培训、考核记录。
第九条抽样单位在组织抽样前,应做好相关物品的准备。
主要包括:(一)证件:抽样人员应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执法证等证件。
(二)文件、文书:在用的及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面的文件。
“告知书”、“任务委托书”、“抽样单”、“封条”、“纪律反馈单”、“拒绝抽样认定书”、“经费告知书”、“样品移交单”等。
(三)资金:差旅费、购样费等。
(四)储运设施:对抽检样品有温度环境要求时应准备其相对应的冷藏箱及冰块,有冷冻的产品时,需要有车载冰箱。
(五)信息采集设备: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六)通信设备: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样设备的抽样人员,应确保通信设备的畅通和电量充足。
(七)其它用品:无菌采样袋、酒精棉、口罩、无菌手套、封条、胶带、签字笔、食品用塑料袋、自封袋、印泥等。
第三章抽样实施第十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相关文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围等相关信息。
对于同一品种既有抽检项目又有监测项目的,一次抽样,同时检验。
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样品采集过程可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在生产环节一次抽样时,除婴幼儿配乳粉等重点品种及大型生产企业外,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抽取样品不超过两个品种,同一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
第十三条在流通环节一次抽样时,原则上同一经营企业抽样数量不超过5个批次,每个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样不超过两个品种。
第十四条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其容包括:(一)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二)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四)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七)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填写好抽样单等文书后,在被抽样单位人员面前用盖有监管部门公章的《(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进行封样,封条需双共同签字盖章,确保做到样品不可拆封、动用及调换,真实完好。
如果使用多封条进行封样时,应同时在抽样单备注中注明采用的封条数量。
封条上抽样单编号信息应与抽样单上信息保持一致,确保封样与抽样单一一对应。
必要时,可在封条上注明检验样品、备样等字样。
第十六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第十七封条上应有以下信息:(一)抽样单编号;(二)抽样人员与被抽检单位双签字或盖章(抽样单位公章应提前盖好);(三)抽样日期。
第十八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并单独封样。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
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
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大米)”。
第二十二条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单位信息,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信息应填写被委托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被委托信息。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
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抽样单填写完毕后,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样品采取购买式。
购样费用应先由抽样单位垫付,任务完成后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发生的费用审核后,统一支付。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索要购买样品票据。
第二十六条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原则上被抽样样品应在5个工作日送至承检机构,对于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易碎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使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标准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保证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因停产、转产导致无拟抽检的食品品种或抽样基数不足,抽样人员应及时报企业辖区所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详细填写抽检监测《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况表》,随企业辖区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省局。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企业没有抽到样品的,经请示省局相关业务处同意,并通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后,可以在流通环节抽取该企业的同类产品;遇到问题先跟应急处请示,再报相关业务处,业务处要求环节优先,可以调整地域,如生产环节抽不到样可到其他地市补样,且调整计划要求业务处向应急处做任务调整申请,应急同意后可调整计划第二十九条按计划要求确实抽不到样品的,应及时报抽样单位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请示省局相关业务处同意,并通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后,可调整抽样区域和品种。
第三十条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一)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三)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四)超过保质期、保持期无法覆盖检验期的或已腐败变质的;(五)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的企业,抽样人员应告知企业拒绝抽样后果,如实记录情况,做好取证工作,并履行如下手续。
(一)填写《(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二)将取证情况和填写后的《(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报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将上述情况和材料及时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并通报应急管理处;(四)省局相关业务处应督导拒绝抽样企业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拒绝抽样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抽样交接第三十二条抽样完毕后,需交付给被抽样单位的文书包括:《(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现场交付购样费的不用提供)、《(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第三十三抽样人员在完成阶段抽样工作后,应将相关抽样文书向接受样品的承检单位或部门进行交接。
交接的文书有:《(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未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抽样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抽样人员应将《(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向被抽样单位辖区监管部门进行交接。
第三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将《(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与省局秘书处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