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负责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管理工作。
2. 中小企业: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年度平均雇工规模适应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
3. 股份转让: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有偿方式转让给他人。
4. 股东:指持有中小企业股份的股东。
5. 发行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小企业。
6. 投资者:指购买、持有、转让股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7. 做市商: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注册的、获得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结构,包括管理机构、投资者维护机构、做市商等。
第四条公司治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第五条股份转让机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股份转让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2. 股份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登记、清算、交割等制度,确保股份转让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公司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第六条公司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加强对发行人、做市商等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和产权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在股转系统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不合用于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
第三条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股转系统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股票转让方案第五条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明确股权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根据转让数量确定转让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转让或者分期转让等方式。
第七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第八条股分转让方案在公告前应当经过股转系统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股票转让方案应当公告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转让方式、是否有限售等信息。
第十条公告应当在股转系统指定媒介上刊登,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交易及结算第十一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通过股转系统进行,双方应当签署股分转让协议并向股转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按照转让价格进行结算,结算资金由股转系统托管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划转。
第十三条股票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应当向股转系统报告交易结果,并完成交易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股票转让涉及到的税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五条股转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审核、未公告或者擅自转让限售股分等违规行为,股转系统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股转系统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全国股转系统做市商制度介绍

断做市商制度
6/15/2020
9*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制度基本安排
6/15/2020
10*
(五)引入竞争性传统做市商制度的意义
交易所角度 挂牌公司角度 投资者角度 做市商角度
做市商制度可以解决目前市场存在的流动性不足问题; 做市商稳定且连续的报价可以防止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6/15/2020
23*
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1/2)
做市商报价
投资者订单
按照价格优先、时 间优先原则排序
6/15/2020
无到价限价申报
24*
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1/2)
做市商报价
投资者订单
按照价格优先、时 间优先原则排序
6/15/2020
到价限价申报
25*
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2/2)
做市商报价
投资者订单
限价申报未到价,做市商不负有成交义务
6/15/2020
28*
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2/3)
做市商报价
投资者订单
更改报价
做市商更改报价, 使限价申报到价
做市商有意愿与投资者订单成交,可以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6/15/2020
29*
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3/3)
9:15 9:30
11:30 13:00
15:00 15:30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商 间转让
时间
6/15/2020
19*
(二)委托与申报——类型与时间
委托类型 • 投资者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附件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
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为规范两网公司(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办券商填写《分类转让变更业务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二、主办券商须于T-4日(T日为分类转让变更生效日)下午15点前将上述业务表和其他所需证明文件一同传真(传真号:010-********)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邮地址:ywbl@),同时电话确认收悉(电话:010-********)。
三、T日公司分类转让变更生效。
附件:挂牌公司分类转让变更业务申请表
附件
分类转让变更业务申请表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第一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概况 (2)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现状分析 (2)1、新三板企业挂牌家数 (2)2、挂牌企业区域分布 (3)3、挂牌企业行业分布 (4)4、历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情况 (5)5、转让方式情况 (5)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历史 (5)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情况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特点 (8)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市场的差异 (9)4、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与主板、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的对比 (9)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功能介绍 (10)1、融资功能 (10)2、价值发现 (11)3、规范治理 (11)4、促进股份流通 (12)5、提升形象 (12)6、并购扩张 (12)7、股权激励 (13)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13)(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3)(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4)(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4)(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4)(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5)(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15)第二章.挂牌流程及制度 (15)一、企业申请挂牌的流程与时间——6-8个月或更长 (15)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景分析 (15)1、政策方面分析 (15)2、机构投资者活跃度增加 (18)3、新三板转板机制的日益临近 (19)4、竞价机制的推出 (19)第一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概况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现状分析1、新三板企业挂牌家数随着新三板扩容政策全面放开,2014年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始飞速增加。
2014年增加1216家,2015年1-3月增加578家,数量达到2150家。
截至2016年11月已挂牌9659家。
资料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ind咨询2、挂牌企业区域分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主要分布在北京、江苏、广东、上海等发达地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第二节公司业务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财务第五节有关声明第六节附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
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
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
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
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适用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票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持有的股票向其他股份持有人或投资者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股票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监督股票转让的进行。
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服务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机构,负责股票转让的撮合交易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会员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机构,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
第三章转让条件第八条参与股票转让的股份持有人应具备合法的股权归属和完整的股东权益,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判决、裁定的限制。
第九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转让登记。
第十条股票转让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合同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股份持有人在进行股票转让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按规定要求将信息披露进行公示并向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有权对股票转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转让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系统规定的股票转让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介(1)

7
中国未来的资本市场结构
上交所 深交所 主板 深交所 中小板 创业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原“新三板”
地方性股权交易所
券商柜台交易市场
8
中国未来的资本市场结构
9
三、股转系统业务特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宗旨: 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微企业 资产规模较小 资金需求旺盛
备案制
定向增资制度
券商持续督导
交易制度突破 《非公办法》实施后 定增对象放宽到除公司原有股东以外 1、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2、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
投资者入场
分类限售制度 定向增资制度
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合计不超过35名。
做市商
转板绿色通道
16
三、股转系统业务特点
券商持续督导
交易制度突破
投资者入场
分类限售制度 定向增资制度
做市商
转板绿色通道
自然人投资者:证券类资产不低于300万、两年以上证券投资 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 历。
14
三、股转系统业务特点
备案制
分类限售制度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的股份分三批
券商持续督导
交易制度突破
4.17
9,544.26
5.60
11455.50
5.84
平均单笔成交金额 (万元)
33.51
45.09
61.17
55.15
65.67
67.71
91.54
26
四、股转系统发展动态
市盈率情况
时间
挂牌企业
中科软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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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
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
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
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
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 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1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
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
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
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
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
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
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
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报备。
2
第十条
做市商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二)具备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委托、报价、成交、行情揭示、数据汇总、
统计和查询等必要功能;
(三)系统操作全程留痕;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设置必要的数据接
口,便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检查做市业务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一)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报价的决策与执行程序、报价
调整和报价监控机制等;
(二)做市库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论证、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
和库存股票动态调节机制等;
(三)做市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资金审批、调拨和使用流程等;
(四)业务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
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五)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做市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
做市业务的合规检查与评估机制等;
(六)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异常情况处理机制等;
(七)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包括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
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及反馈机制、强制留痕制度等;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对做市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做市业务相
关决策、授权与执行体系。明确做市业务决策机构与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做市业
3
务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
第十三条
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
和运作。做市业务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明确部门内部岗位设置
及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不得
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三)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四)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五)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
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
(七)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做市商应当于每月的前五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报送上月做市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情况、履行做市义务情况、
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信息。
第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按
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
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执业情
况进行持续记录,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并可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做市商主动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4
公司提出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其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自受理之日
起10个转让日内书面通知该做市商并公告。
做市商因违反本规定或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被终止从事做市业
务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书面通知该做市商并公告。
第十九条
做市商终止从事做市业务,应当制定业务处置方案,做好业务
终止后续处置工作,包括做市库存股票处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注销等,并将处
置方案、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二十条
做市商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
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改正;
(五)通报批评;
(六)公开谴责;
(七)暂停、限制直至终止其从事做市业务;
(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做市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
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责令参加培训;
(三)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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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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