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机会。
而了解其股票转让细则对于投资者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答一些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它为这些企业提供了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服务,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规范治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问题二:股票转让方式有哪些?目前,新三板的股票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
做市转让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做市商为股票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买卖。
这种方式能够增加股票的流动性,提供相对连续的价格。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将投资者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以产生成交价格。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和成交确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股票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机构投资者则应当是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者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问题四:股票转让的交易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转让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 至 15:00。
但在 9:15 至 9:30 期间,只接受申报,但不进行撮合处理。
问题五:股票转让的申报数量有什么要求?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设立的股份转让系统,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转让系统特制定了本细则。
2. 主要内容本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进行规定:2.1 转让主体涉及股份转让的主体包括中小企业股东、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其中,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
2.2 转让条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转让方具有合法持股,并且持股期限已满足法律规定的转让期限。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提供了必要的股权转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申请、拟转让股票信息、资金划转凭证等。
转让方支付了相关的交易费用。
2.3 转让程序股份转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转让方向转让系统提交股权转让申请。
2. 转让系统审核股权转让申请,包括核实转让方身份、持股情况等。
3. 转让系统向投资者公示待转让股票信息,并接受投资者报价。
4. 投资者报价截止后,转让系统根据报价确定双方的交易匹配。
5. 转让系统自动办理资金划转及股份过户手续。
6. 转让系统将交易结果通知转让方和受让方。
2.4 转让费用转让方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根据转让股票金额及具体交易规模而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制定并公布。
2.5 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对参与股份转让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需按照转让系统要求,及时更新并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相关风险提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投资决策,并注意以下风险因素: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受到市场竞争、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需认真评估企业的经营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功能、挂牌实务

(中关村)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的 产生及市场定位
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推出,由中国证监会、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 是专门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的高科技公司服务的股权交易平台。 中国证监会(制定政策、批准规则、最终核准等);
年内正常运行
国务院高 度重视
推出 背景
目前的发 行体制矛 盾突出
中小板、 创业板门 槛高
中小板、创业板业绩门槛高,业绩 审批制下,漫长的审批流程造成了堰塞湖现象; 新股破发成普遍现象,发行市盈率不断下降; 普遍存在业绩造假冲动,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拒之门外;
有创新性和成长性的企业,在最困
目录
一 二 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实务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系统介绍
制度体系
历史
交易制度
推出背景
业务规则
挂牌条件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介绍—系统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
有利于并购上下游企业,开拓市场,还能有效地反收购。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功能—加速成长
已成功转板的企业情况
股票代码
002279 300016 300150 300213 300271 300318 300353
公司名称
久其软件 北陆药业 世纪瑞尔 佳讯飞鸿 紫光华宇 博晖创新 东土科技
挂牌时间
2006.9.7 2006.8.28 2006.1.23 2007.10.23 2006.8.30 2007.2.16 2009.2.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是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和市场化转型而设立的平台。
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转让系统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了分层管理办法,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本文档旨在介绍转让系统的分层管理办法,以及参与者的权益和责任。
2. 分层管理原则转让系统的分层管理原则如下: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和风险承受能力,将企业分类并提供相应的融资渠道和服务;信息对称:确保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风险:通过严格审核、披露和监管,降低市场风险;促进成长:为中小企业提供合适的融资和成长机会,培育市场活力。
3. 分层管理细则转让系统根据企业的市值、盈利能力和运营状况,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层级。
目前,转让系统的分层管理分为以下几个层级:3.1 主板主板是转让系统中的最高层级,适用于市值较大、盈利能力强、运营状况稳定的企业。
主板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投资价值,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主板企业的股份可以公开转让,并接受市场化定价。
3.2 中小企业板中小企业板适用于市值适中、盈利能力一般、运营状况相对稳定的企业。
中小企业板企业相对主板企业风险偏高,但也具有一定的投资机会。
中小企业板企业的股份可以进行公开转让,但交易范围和流动性较主板有一定限制。
3.3 创业板创业板适用于市值较小、盈利能力尚未明显体现、运营状况不稳定的创业型企业。
创业板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潜力,但风险也相对较高。
创业板企业的股份可以公开转让,但相较于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交易限制更为严格。
3.4 其他板块除了上述三个层级外,转让系统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板块,如分拆板块、新三板等,以适应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
4. 参与者权益和责任转让系统的参与者包括企业、投资者、券商、监管机构等,各参与者的权益和责任如下:企业权益和责任:有权在转让系统上公开转让股份,享受融资和成长机会,需按规定披露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投资者权益和责任:有权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标的,享受投资回报,需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了解投资风险,合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券商权益和责任:有权参与股份转让交易,提供相关服务,需按规定履行经纪人责任,维护客户利益,合法合规运营;监管机构权益和责任:有权监管转让系统运行,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需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风险管理和监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重点讲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重点讲解第一,企业入驻。
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系统入驻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证照、企业股权结构等。
入驻后,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系统发布转让信息,吸引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
第二,投资者注册。
投资者需要注册转让系统账户,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
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可以在转让系统中浏览股权转让信息,并参与投标、竞价等交易活动。
第三,股权挂牌与转让。
转让系统提供了股权挂牌功能,允许企业在系统中发布股权转让信息。
投资者可以在系统中对挂牌的股权进行认购、竞价等交易。
双方达成交易后,系统会自动更新相应的股权转让记录。
第四,成交规则。
转让系统采取竞价成交的方式,即投资者可以通过报价方式参与竞价。
在投标期间,投资者可以多次修改报价,但仅有最高价和最低价的报价会对其他投资者显示。
竞价结束后,系统会根据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报价进行成交。
第五,交易费用。
转让系统对股权交易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费率由转让系统根据市场情况和服务成本确定。
第六,信息披露。
转让系统要求企业在发布股权挂牌信息时,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同时,转让系统还提供了信息披露和查阅功能,投资者可以查看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并向企业提问和留言。
第七,安全保障。
转让系统采取多重措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包括实名认证、账户保护、信息加密等。
同时,转让系统也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总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一个为中小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股权转让和交易服务的平台。
它的业务规则包括企业入驻、投资者注册、股权挂牌与转让、成交规则、交易费用、信息披露和安全保障等。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可以在转让系统中进行透明、便捷和安全的股权交易。
除了以上提到的重点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还有一些其他规定,以下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讲解。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汇报人:2024-01-0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范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者目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风险控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未来展望0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公司制,其运营机构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定义与特点特点定义成立背景与目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发展场外市场、鼓励直接融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为重要战略部署。
目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建立旨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推动企业创新成长,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交易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同层次。
重要组成部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暂时不具备在主板上市条件的科技型、成长型公司。
服务对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股权融资平台,通过股票发行和转让,帮助企业实现直接融资,推动企业快速成长。
融资功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地位0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范围03股票转让的交易单位为“股”,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竞价交易的成交价格确定原则为“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01股票转让是指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台上进行买卖交易。
02股票转让采取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两种方式,其中做市转让适用于单只股票的买卖双方向做市商询价并成交。
1 2 3股票发行是指挂牌公司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行股票的行为。
挂牌公司可以采取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的价格由挂牌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而其中的股票转让细则,对于参与者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将通过问答的形式,为您详细解读新三板股票转让细则的相关内容。
问题一: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方式有哪些?新三板股票转让主要有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转让两种方式。
做市转让是指做市商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这种方式能够为股票提供一定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一定时间内,系统将收集到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以达成交易。
集合竞价分为基础层集合竞价和创新层集合竞价,两者在撮合频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问题二: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转让各自的特点是什么?做市转让的特点在于,做市商作为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提供连续的报价和交易服务,增加了股票交易的活跃度和流动性。
投资者可以根据做市商的报价随时进行买卖,成交的及时性相对较高。
集合竞价转让则更侧重于在特定时间段内集中撮合交易,其特点是交易相对集中,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的即时性,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价格的过度波动。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本人名下最近 10 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介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介一、新三板的概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2013年1月正式挂牌运营,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该系统是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并覆盖全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主体定位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一起构成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
该系统的前身是2006年开始试点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2012年9月,试点扩大至上海张江、天津滨海、武汉东湖等3个国家级高新区,2013年6月,试点扩大至全国。
二、新三板的特点新三板主要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公司准入门槛低,挂牌企业不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对挂牌公司无财务指标要求;二是挂牌公司股东可突破200人,经证监会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三是交易制度多元化,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竞争性传统做市商制度、集合竞价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四是融资制度灵活高效,挂牌公司可采取定向增资、公司债、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多种融资工具融资;五是挂牌公司综合成本低,挂牌费用远低于上市成本;六是投资者队伍稳定,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投资者要求持有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以上。
三、新三板的费用新三板挂牌费用与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相比,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费用要低得多。
费用一般在120万元左右(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和主板券商的不同而上下浮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运作成本每年不到3万元。
四、企业挂牌新三板上市的优势(1)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股东所持股份可以在深交所代办转让系统自由转让流通,即可以变现。
(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后,股份市场定价,得到认可,可实现溢价。
(3)挂牌上市后可以通过定向增发融资。
股份挂牌后价格得到市场认可,融资优势明显。
(4)由于股份具流通性,企业可以股份作为质押,向银行进行债权融资。
同时在银行的授信度得以提高。
(5)企业通过股改,公司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基本实现上市功能,为今后做大做强上主板或创业板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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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信服务协议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乙方: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海大道1002号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利用乙方开发建设的通信系统,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及登记结算系统对接,开展股转系统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业务签订本协议,具体协议条款如下: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通过乙方通信系统接入股转系统及登记结算系统,开展股权转让交易、行情、投资者账户管理、股权登记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乙方开发并提供给甲方的通信网关软件(以下简称网关),分为交易网关、行情网关、成交汇总网关和结算网关四类,并按照不同的网关类型提供不同的业务数据传输服务。
1.2 乙方通信系统仅提供通道传输服务,不对传输内容进行修改及保存,不对传输内容负责。
1.3 乙方通信系统采取加密传输。
每个交易及行情网关配置一主一备2个硬件加密证书;每个结算网关配置一主一备2个网关硬件加密证书和2个业务操作终端硬件加密证书;每套成交汇总网关配置1个硬件加密证书。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除申请主用线路接入乙方主用通信中心外,还应选择一种或多种乙方接受的接入方式申请备份线路,接入乙方备份通信中心,并负责相关线路的维护和费用支付。
2.2甲方复用接入乙方的通信线路时,应充分考虑对甲方其他业务通信带宽的挤占,自行完成带宽分配和扩展。
2.3 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2.4 按照乙方的通知,及时升级客户端软件或安装软件补丁。
2.5 乙方在非证券交易时间内对系统进行维护及优化时,甲方应予以配合。
2.6 因甲方端自备的软件、硬件设备、接入线路等故障而导致的通信中断由甲方负责。
2.7 因操作乙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当而造成的通信中断及故障由甲方负责。
2.8 甲方须对其使用乙方平台处理、储存、传输的数据、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应对数据、信息严格保密。
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防止数据、信息泄漏或被窃取、篡改。
2.9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平台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2.10 甲方在经营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客户信息如因业务需要,须利用乙方平台向境外进行传输或在境外存储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乙方不对甲方利用乙方平台向境外传输或在境外储存的任何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承担任何责任。
2.11 甲方使用乙方平台应基于监管部门对甲方业务连续性计划的要求,对经乙方平台处理、储存、传输的信息进行容灾备份,确保甲方重要信息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通信中断、数据毁损、服务中断、自然灾害等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数据备份并能恢复正常运行,并保证备份能力指标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能力等级。
2.12 按时足额缴纳协议相关服务费用。
2.13 乙方提供甲方安装的用户端通信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为乙方所有,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提供第三方使用。
同样,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提供的用户端通信系统与非乙方的通信系统连接,或从事与股转系统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业务无关的活动。
2.14 甲方如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并告知变更后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3.1 向甲方提供客户端软件及更新版本。
3.2 向甲方提供客户端操作手册,指导甲方相关人员正确操作使用客户端软件。
3.3 负责通信主站的建设、升级和运维。
3.4 有关系统升级和系统检修等事宜,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3.5 协助甲方完成主备通信系统的线路接入。
3.6 为甲方提供7×24小时运维和技术支持服务。
3.7 若乙方发现甲方利用乙方平台处理、储存、传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传输的信息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处理、储存、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费用条款4.1 收费标准4.1.1 通信软件服务费●交易通信网关软件服务费每个交易网关每年收费人民币3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行情通信网关软件服务费每个行情网关每年收费人民币3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交易用户默认每家至少收取一个行情网关的服务费用。
●结算通信网关软件服务费每个结算网关每年收费人民币3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每个网关免费配置两个具备硬件加密证书的业务操作终端。
每个网关申请超过两个以上具备硬件加密证书的业务操作终端时,超出的终端每个每年收费人民币1,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成交汇总通信网关软件服务费每个成交汇总网关每年收费人民币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
4.1.2委托流量费每个交易网关每年可免费传送交易类及非交易类委托各2万笔。
超出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费:●交易类委托按每笔人民币0.05元计费;●非交易类委托按每笔人民币0.01元计费。
委托流量以股转系统出具的数据为准。
4.2 计费方式甲方可根据需要向乙方申请安装交易、行情、成交汇总和结算网关及结算终端,乙方按甲方实际申请开通的网关、终端的数量计收服务费用。
4.3 计费周期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协议签署当年12月31日作为第一个计费年度,服务费用从甲方申请各项业务开通的次月开始按月计算。
以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完整计费年度。
4.4 费用支付乙方一般于每年6月30日后向甲方发出收费通知和收费清单。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足额支付给乙方。
自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若甲方继续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收费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费用,具体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发出收费通知和收费清单为准。
4.5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深南中路支行开户名称: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开户帐号:442015310000596668884.6 发票条款甲方若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提供(包含更新)发票所需的相应信息。
如发票遗失,乙方可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第五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依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保密条款本协议中,保密资料是指任何一方所有的与披露方现有的潜在的业务、运营或财务状况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书面、演示、电子、或其他形式的资料(包括:价格、市场营销计划、客户名单、相关数据等),但不包括以下资料:(1)为公众所知的;(2)接受方通过没有保密义务的独立渠道合法获得的资料;(3)接受方在本协议保密条款签订之前已经知道的资料。
不论协议期限是否届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文档资料,包括协议本身及附件文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将对方的保密资料披露给第三方,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最多不超过当年度协议总金额。
第七条免责条款7.1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遭遇不可抗力方有告知对方的义务,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负有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责任。
7.2 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网络或系统故障,或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升级软件而导致的系统异常,乙方免责。
7.3因甲方未接入乙方灾备通信系统,或未合理启用乙方提供的灾备措施而导致的系统异常,乙方免责。
第八条违约赔偿条款8.1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交费日期未能按时交纳费用,从逾期时起以应付费用为本金,甲方每天加付3‰的违约金。
逾期一个月不交,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后20日内按本协议当年度协议总金额的30%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8.2 除8.1条款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主要义务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对方有权在书面通知该方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在终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实际服务月份结清费用。
8.3 任何一方因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其赔偿范围仅限于对方的实际损失,赔偿总金额以甲方当年的协议金额为上限。
无论何种情况,赔偿方均不承担特别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间接损害赔偿等责任(免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誉、利润、收益、数据、使用权的损失及业务中断的损失和客户的索赔)。
8.4 甲方若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履行,需提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结清服务费用。
第九条协议期限9.1 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截止到20 年12月31日。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可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或对协议条款提出异议需要续签新的协议,否则视为双方自动续签,协议有效期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第十条其他10.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