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交易或转让⾏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交易或转让⾏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公开发⾏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约定在⼀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也可以⾮公开发⾏。
第四条发⾏⼈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及时、公平地履⾏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第五条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应当诚实守信,发⾏⼈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件所引⽤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义务。
第⼋条发⾏⼈、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作⼈员在发⾏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股转公告〔2023〕34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公告〔2023〕347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发展,强化新三板市场培育功能,增强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办法发布前,已提交挂牌申请,且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拟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履行后续程序;已提交挂牌申请,但尚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且拟对定向发行或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作出调整的,经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更新出具文件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以2023年8月31日为启动日的创新层进层实施安排,适用本办法。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16年5月27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股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全国股转系统通过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确定其适宜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警示和保护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适用于在全国股转系统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全国股转系统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第六条投资者分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投资者。
第七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八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投资者分类包括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限制投资者三类。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是指没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二条限制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财务状况较差,或者无法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十三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第十四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经验评估、财务状况评估和投资目标评估等。
第十五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由全国股转系统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书面确认。
新三板改革政策解读20200423

二〇二O 年四月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相关政策规则解读目录第二部分新三板改革核心规则解读第一部分新三板市场概况及改革背景.................. 第2页 (7)第一部分新三板市场概况及改革背景1.3新三板改革相关政策文件1.2 新三板改革背景1.1 新三板市场概况1.1 新三板市场概况并购重组截至2020年2月14日,新三板挂牌公司累计家数8,834家,其中做市转让674家、集合竞价转让8,160家。
创新层公司664家。
近期,新三板深改政策重磅落地。
全国股转公司宣布新三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最新规定,其中对新三板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门槛降分别降低至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
同时,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指引出具征求意见稿,长线资金将有望很快进入新三板市场。
定向发行⚫新三板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引入投资者,进行资本运作。
2019年度,共有累计440家/次新三板企业完成股票发行,累计募集资金194.33亿元。
⚫新三板公司可以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
2019年新三板市场完成62起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其中4起为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57起为非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1起为新三板企业并购新三板企业。
700.00750.00800.00850.00900.00950.001000.00三板做市1.2 新三板改革背景◆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同日,全国股转公司全力以赴落实“新三板改革部署“证监会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按照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和形成工作合力的要求,积极推进新三板各项重点改革任务,抓紧制定相关制度规则,完善技术系统,尽快组织实施,切实防控风险,保障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实现改革预期。
新三板改革是系统改革、全面改革。
改革后,新三板将形成“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市场结构,通过转板、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差异化制度安排,提升市场融资功能和定价能力,改善市场流动性,发挥精选层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创新层和基础层企业成长升级,提升挂牌公司质量、规范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新三板实现投融资平衡、形成良好市场生态,推动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购,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全面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指导和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订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现予以发布,请证券公司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中国结算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数据。
证券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起可自行办理其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查询工作,客户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
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15
•【文号】上证函〔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01.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证函〔2021〕71号各会员单位:
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场体验,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通知、工作函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前期通过官方网站或会员专区于2017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中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认定标准的答复》、2019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3号)、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通知》(上证函〔2019〕683号)、关于科创板重点关注账户专项要求的《监管工作函》、2019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
自查的通知》、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科创板高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函〔2019〕120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为公司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总体性规范。
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具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适当性管理的职责分工;(二)了解投资者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投资者准入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四)产品或服务定级的依据、方法和流程;(五)适当性匹配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六)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回访、考核以及录音或录像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制度,建立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组织架构,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报告。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研究决策,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的费用预算、人力投入和系统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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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
业务指南
为加强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内容、格式、时限
主办券商应于每个转让日15:00-15:30期间,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第七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库”有关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FDEP),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包括如下内容:
1.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
为该主办券商内部当日唯一流水序号。
2.证券账户。
3.账户名称。
对于合格个人投资者,填写姓名;对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填写机构全称。
4.签署日期。
为合格投资者签署适当性协议的日期,格式为
CCYYMMDD。
5.申请日期。
为主办券商上报该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的日期,格式为CCYYMMDD。
6.类别标识。
“1”为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合格投资者新增。
7.营业部编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为主办券商内部唯一2位编码。
8.备用标识。
为空。
主办券商未按时申报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其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
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应报送空表。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
1.证券账户信息接收。
每个转让日收市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
每个转让日19:3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各主办券商上报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主要包括当日新增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适当性协议签署日期及申请开通的交易类别标识等信息。
随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主办券商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
户信息(不包括违规买入证券的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
3.证券账户信息下发
每个转让日20:0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过FDEP向各主办券商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
每月第一个转让日20:0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向各主办券商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三、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次一转让日9:00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前一日数据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错误证券账户信息按主办券商进行分类,并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向相关主办券商发送。
错误证券账户信息包括:
1.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
2.错误原因。
主办券商应更正后随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于当日15:00-15:30进行补报。
四、主办券商证券账户信息联系人
主办券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证券账户信息的统计、报送、接收及维护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工作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五、本指南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