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财务管理-第六章 企业破产和重整共1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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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章企业破产法(09)【新】

6第六章企业破产法(09)【新】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本章主要内容有: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的效力;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重点与难点讲解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与相关的民事执行制度相比的特征:1.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

2.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

3.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将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另一方面,破产制度与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又有着密切的关系。

《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相关考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1.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域外效力)2.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经济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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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受理后的破产管理
一、管理人
二、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四、债权申报 五、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
• •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重整、 和解和 • 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 他事项的 • 机构和个人。 •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见图6-3)。
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 申报债权的期限。
图6-3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

• 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 • 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 • 构担任。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相 关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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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 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 续或者 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 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 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 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 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四、债权申报
(三)人民法院受理后的破产保 全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维护债

• 人的利益,破产法规定了破产保全制度, 其 • 旨在中止所有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行为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C: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只要求一个债权即可。 D: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E:其他
例:下列哪些可破产?多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债务人提出申请,且资不抵债通过形式审查
可判断) C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提出申请,但资不抵债通过形式审查不
易判断) D 资不抵债
BC
三、 破产申请
(申请是破产程序的唯一依据。法院不得主动)
1. 申请人:
2. ①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②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不主动要求和解)
③清算组: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对正常公司终结 进行清算时,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与 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 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法院可予以认可。按此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 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但债权人对债务 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 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并提交证明材料。
(3)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无论谁提出的),应 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 告。
4. 上诉
(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第一 章讲的一致。)
AB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管理人进住) 6条:
1.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担保的在限额内可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 交付财产。债务人占有的非自已财产其所有人向“管理人”取回。

【精品】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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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0分,2011年的分值为12分。

其中,2003年、2007年、2009年原制度、2010年和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

本章考点较多,许多考点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熟练记忆,复习难度很大。

2012年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考生应重点关注.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第六章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第一单元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P228)1。

主体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施行的《关于对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011年新增)2.地域适用范围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答案】C【解析】(1)选项AB:《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选项C: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选项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2)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2)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2)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重点理解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三个着眼点。


(1)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

(2)债务⼈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提出清偿要求的,⽆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

(3)债务⼈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不是因资⾦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付。

另外还需掌握⼈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意见》中规定:“债务⼈停⽌⽀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这是判断破产界限的司法依据。


考⽣还应掌握在什么条件下企业不能破产: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由债权⼈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宣告破产:⼀是公⽤企业和与国计民⽣有重⼤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是取得担保,⾃破产申请之⽇起六个⽉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的提出
考⽣主要应掌握三个问题:
(1)提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和债务⼈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2)在何地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书⾯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3)债权⼈、债务⼈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债权⼈应为四项,债务⼈应为六项。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1)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1)

案例
A市红星化工厂是一家国有企业,成立于1989年。其拥有固定 资产1000万元,现有职工402人。企业主要生产化肥,产品主要 在本地销售。企业成立后的最初几年,由农业对化学肥料需求 较大,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好。但是近几年随着本地农业生产资 料市场的开放,化学肥料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自1993年开始, 企业连年亏损,累计负债额为850万元。政府及该企业主管部门 试图采取一定措施来挽救红星化工厂,但由于企业设备老化, 产品单一,挽救措施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债务问题,企 业已经没有周转资金,最终被迫停产。至1999年底,红星化工 厂累计负债1200万元。政府部门不愿再扶持该企业,银行也不 愿借贷资金给红星化工厂,企业生存无望。在这种情形下,红 星化工厂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红星化工厂能否向法院申请其破产?为什么?
三、破产受理(破产受理的意义)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 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 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 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 破产程序并未开始。 破产程序并未开始。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 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 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案例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10 月20日被其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同年 10月28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进行中, 乙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甲公司在上年度8月放弃拥有 的对其控股公司丙的20万元债券,那么管理人能否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20万元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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