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M P A c c 教学案例库

案例编号:

案例名称:河南华为

适用课程:《审计理论与实务》

编写目的:旨在让MPAcc 学员在高级审计理论与实务课程中讨论有关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重要性、审计风险以及财务报表

审计的目标等审计理论和实务问题。

知 识 点: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重要性、审计风险以

及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关 键 词:河南华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勤勉尽责、审计证据 案例摘要: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其非法所得30万元的处罚决定不服,随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河南华为与中国证监会都在为法庭庭审做准备,河南华为认为自己是符合规范的,而证监会认为河南华为明显失察。根据案例中提供的资料,要求学员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分析双方的理由和证据,通过讨论和辩论,掌握案例中反映出的知识点,并可对庭审结果进行预测。

提供单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 清华大学

案例作者:郝振平

编写时间:2009年3月

全国M P A c c 教学案例库河南华为

2003年7月末的一天,在郑州市陇海西路50号河南华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原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河南华为)的会议室里,法定代表人朱晓琳正召集注册会计师董超、赛宝国、代理律师徐英军以及其他负责人开会,商议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起诉讼的事宜,对有关的证据、理由进行最后的梳理,为8月4日在北京一中院开庭的庭审进行充分的准备。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会计师董超、赛宝国在对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年报审计时,出具了存在虚假事项的审计报告。郑州宇通客车1999年的财务报表存在多处虚假内容的情况是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检查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巡查时发现的,证监会据此进行了查

证核实,之后对河南华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调查后认定,“当事人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对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1999年年报审计时,宇通公司提供了虚假的银行对帐单,银行函证、各科目明细帐、总帐等原始资料,该所注册会计师虽履行了一定的审计程序,但未勤勉尽责,未发现宇通公司虚减资产、负债13500万元的会计记录。签字注册会计师赛保国、董超负有直接责任。”

2002年10月,证监会以【20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河南华为开出罚单,认为其承办审计业务时“未勤勉尽责”,处以没收30万元非法所得、对签字会计师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见附录三)。河南华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3月,证监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河南华为依然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河南华为提起的诉讼,证监会聘请了律师进行应对。担任证监会辩护律师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的杨光说:“我们认为原告没有道理,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证监会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理由有二:一,河南华为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内容事实清楚;二,河南华为出具文件存在虚假是因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的。

证监会认为,虽然河南华为对宇通客车向其提供虚假的银行对账单,以及银行函证、各科目明细账、总账等原始资料事先并不知情,但是在审计过程中,对宇通客车诸多存在明显疑点的问题,均未予以合理关注,未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导致最终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

全国M P A c c 教学案例库文件,“未勤勉尽责与含有虚假内容的文件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证据确凿充分”,因此,河南华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证监会还认为,其对河南华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见附件一)的规定,认定构成河南华为具有“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所以没收河南华为非法所得30万元。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程序合法,处罚主体正确,并无不当。

宇通客车公司

公司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市区,是在原郑州客车厂的基础上经定向幕集资金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客车厂始建于1963年,是交通部在河南省唯一的一家公路客车生产厂,也是我国从事客车生产较早的专业厂之一。1993年根据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豫体改字(1993)第29号文件批复,郑州客车厂与中国公路车辆机械公司、郑州旅行车厂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公司改制后,公司发挥了技术、资金和经营机制上的优势,企业规模和效益快速发展。不久其客车产量已列全国同行业第二,仅次于扬州客车制造总厂,经济效益列第一。

自1997年4月宇通客车上市至此案件发生,汤玉祥一直是公司的总经理,同时是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宇通客车是“管理层收购”的先行者。2001年5月,以公司总经理汤玉祥为法人代表的“上海宇通”,开始运作受让第二大股东郑州一钢持有的119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8.7%);以后,第一大股东郑州国资局还将2350万股(占17.19%)国家股委托给上海宇通管理。这样,上海宇通实际上行使着宇通客车第一大股东的权利。上海宇通注册资本1.2亿多元,出资者为23个自然人,其中21人系宇通客车职工;2001年3月上海宇通成立时,宇通集团曾是发起人之一,出资额2000万元,2个月后,也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汤玉祥。

2002年证监会查明,宇通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宇通公司在199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披露,货币资金为6853.49万元,其他应收款为3747.91万元,短期借款为3700万元,应付帐款为8781.23万元,长期借款为3550万元。

宇通公司在编制1999年年报时,编造虚假记帐凭证,将“银行存款”虚减1883.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增1883.80万元;又通过编制虚假银行对帐单及科目汇总表,修改部分明细帐,使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虚减4500万元,“短期投资”虚减9000万元,“短期借款”虚减4000万元,“应付帐款”虚减7000万元(报表中列入“预付帐款”),“长期借款”虚减2500万元,共计虚减资产、负债各13500万元,宇通公司在1999年年报中披露了虚假的资产和负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