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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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最新)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最新)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4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 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 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3 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建筑用地性质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技设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类别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 1 层或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ing railway station and terminalGB 50091-9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9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1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的要求,由铁道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铁路线路设计规范》、《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50090—99、GB50091—99,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J90—85、《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J91—85,同时废止。

该两项规范由铁道部负责管理。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由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由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

该两项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前言本规范系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通知,在国家计委1986年发布的《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J91—85(以下简称原《站规》)的基础上,对其部分内容补充、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内容包括:总则,车站设计的基本规定,会让站、越行站,中间站,区段站,编组站,驼峰,客运站、客运设备和客车整备所,货运站、货场和货运设备,工业站、港湾站,枢纽,站线轨道。

本规范根据我国铁路技术发展方向,本着逐步贯彻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体现铁路科技进步和注重投入产出的原则,吸纳了原《站规》执行以来铁路设计、施工、运营的成功经验和科研成果,力求避免工程建设规模“大而全,小而全”,并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后,增订和修订了如下主要内容:1.本规范所适用的旅客列车最高行车速度由120km/h提高到140km/h。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6年修订)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6年修订)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6年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鄂政函〔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6年修订)的批复鄂政函〔2017〕85号恩施州人民政府:你州《关于审批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6年修订)》(恩施州政文〔2017〕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恩施市地处武陵山区,是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核心城市之一。

《总体规划》的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在退耕还林、扶贫搬迁、移民建镇、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恩施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的武陵山区区域性中心城市。

三、恩施市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州市同城,恩施州人民政府同步组织编制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是州域市、县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内,州域将形成以恩施市城区(含龙凤新区)为州域中心城市,利川城区、来凤县城为州域副中心城市,“一主两副三组群五节点、‘工’字型主轴”的城镇空间结构。

四、《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包含龙凤镇及中心城区舞阳坝、六角亭、小渡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31个村及居委会,面积为308平方公里。

五、重视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要注重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对接协调和共建共享,加强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方面协调对接。

达州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达州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征求意见稿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达州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在《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7月7日达州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以下简称为2015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15版相比,共涉及7条条文和3个附录的修改和增补,分别为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和附录一、附录二、附录四。

- 1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3)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5)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5)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10)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13)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 (14)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15)第九章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 (16)第十章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 (17)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 (19)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 (22)第十三章城市竖向规划控制 (25)第十四章其他规定 (26)第十五章附则 (26)附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28)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9)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 (30)附录一:名词解释 (31)附录二:计算规则 (34)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39)附录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3)-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宣汉县城市规划区、渠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万源市城市规划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3【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年1月23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进行修改:(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乡功能,改善城乡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是指城市、镇和建制乡。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集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建制乡人民政府受上一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公安、民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在城市管理中,按照规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建设的投入。

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投资收益。

第二章城乡规划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同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该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第四章村镇规划 (6)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第六章专项规划 (16)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6.旅游规划 (23)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第九章城市设计 (29)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4.新区详细规划 (35)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

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

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3第三章建筑间距 (9)14第四章?建筑退让?18第五章?空间形态?23第六章公共空间?第七章市政及管线?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48附录1 名词解释?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63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66 附表2?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69附表4?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75附图3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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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7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3)第三章建筑间距 (8)第四章建筑退让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2)第六章建筑规划设计 (14)第七章规划指标计算 (15)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19)第九章附则 (24)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3条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第4条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2章建设用地管理第5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

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要求;(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三)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或改造河流、溪沟、水库及排水冲沟等,对自然排水通道和蓄水设施进行改造的,应当专题论证;(四)临近保护山体、水体周边区域(以下简称“两边”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

第6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附录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其配套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城市新区和有实施条件的旧城区应当按照商住分离的模式布局。

临时建设项目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同一临时建设项目内临时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方米。

第7条建设用地使用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原则,建设用地最小开发单元为5000平方米。

不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景观、环境、净空及建筑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批准建设:(一)公益性项目和市政设施项目;(二)相邻地块已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条件的;(三)邻近土地为道路、广场、河道、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或公共服务、市政设施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或合并实施的;(四)按批准的总平面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论证可以进行建设的。

第8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数)、容积率、建筑高度、主要功能建筑比例、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居住项目配套设施配建、建筑退让、公共通道、山体水体保护(含非保护山体利用情况)、绿化控制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它控制要求等内容。

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要求推广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并将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在项目建设净用地内核算。

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用地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代征范围及面积。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包含厂区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及职工活动用房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20%。

成品仓库、研发室、实验室、产品展厅等功能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20%。

第9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市政管线设计、场地竖向设计、交通组织、消防设施布局、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绿色建筑规划及相关规划指标等内容。

用地规模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居住类建设项目,学校、医院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条新建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按要求配套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体育健身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小型消防站等设施,建成后将产权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000户以上的居住小区还应当按要求配建超市、医疗卫生和文化服务等设施。

居住项目主要配套设施配建标准按表2.1控制。

表2.1 居住项目主要配套设施配建标准控制表1000户以下的居住项目应当结合周边区域情况进行幼儿园配置,配置标准为每户不低于0.6平方米。

1000户以上的居住项目应当配建幼儿园,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配建面积按表2.2控制。

表2.2 居住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配建要求应当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其产权无偿移交,幼儿园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原规划条件未明确配建幼儿园的居住项目,其产权不移交,幼儿园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配建幼儿园应当位于接近公共绿地,便于接送幼儿的地段,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11条用地建设强度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结合城市设计(规划策划方案)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参照表2.3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

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详见附录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

单独地块的独立建筑和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独立地块建设项目,相关指标无法满足表2.3要求的,其相关指标根据实际情况论证后确定。

表2.3 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第12条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还建或者实现建设计划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一)先期建设的计容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已取得土地可建设量的50%;(二)先期建设的各栋建筑应满足建筑退界、出入口开设等管控要求,并同时满足与周边区域现状建筑、规划建筑之间的间距、消防通道等相关要求;(三)满足先期建设部分所需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体育健身设施、停车泊位及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配套要求,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13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一)各地块用地边界相接;(二)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不突破原批准总指标;(四)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合并后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土地权属单位的相邻地块,各单位协商一致统一规划建设的,各地块规划指标不得发生变化。

第3章建筑间距第14条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消防、交通、防震、环保、安全、采光、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其间距还应当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日照”有关规定。

第15条相对布置的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居住建筑半间距: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7米的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4米;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7米、小于或等于54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不小于13米;面宽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15米;面宽大于8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4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2倍,且不小于15米;面宽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5倍;面宽大于8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二)非居住建筑半间距: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4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不小于11米;面宽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面宽大于8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45倍,且不小于18米;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15倍,且不小于13米;面宽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5倍;面宽大于8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第16条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45度或建筑错位布置,且至少有一个相对面为山墙的,山墙面半间距按表3.1执行。

表3.1 建筑山墙面半间距表单位:米注:H—建筑高度第17条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6米以下的门卫房、配电房、垃圾收集站房、车行(人行)出入口、雨篷等附属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规范,且不小于4米; (二)工业、仓库等建筑之间间距,按建筑防火等相应设计规范执行; (三)无裙楼或裙楼以上的商住混合建筑按居住建筑计算间距;(四)同一裙楼上的各塔楼之间的建筑间距以本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相关条款执行,其建筑计算高度可扣减裙楼的建筑高度;(五)同一项目内的步行商业内街、寺庙以及低层合院建筑等具有特殊功能布局要求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采光、通风、人行尺度等相关要求;(六)若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且不满足后退建筑半间距要求的,新建建筑应按规定退足自身建筑半间距,并同时满足消防、通风、采光等相关要求。

第18条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室外地坪起算点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第19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建筑相对面最大立面面宽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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