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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交通局:《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试行以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挽回公路损失,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没有不良反映。
结合试行情况,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赔(补)偿收费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尚未涉及的新增高速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暂由收费单位按实际恢复价格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备案。
一年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核定正式标准。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
第三条省辖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标志牌、绿化带、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养护施工材料以及高速公路用地等,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非法侵占和破坏。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的路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公路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路政意识;(二)制定路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路路产的保护和养护;(四)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公路的交通事故;(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路政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
第三章路政管理范围第七条路政管理范围包括:(一)公路用地;(二)公路建筑控制区;(三)公路附属设施;(四)公路养护设施;(五)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六)公路标志、标线;(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八)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路政管理范围的设施。
第八条公路用地包括:(一)公路两侧边沟(排水沟)、路基、路肩;(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隔离带;(三)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设施用地。
第四章路政保护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确保其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原因、范围、期限和方案;3.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所需缴纳的费用;4. 其他有关材料。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公路路政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许可的审批、核发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公路路产保护,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四)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六)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三)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四)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五)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路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路路政许可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施工许可;(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用地许可;(四)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许可;(五)在公路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牌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路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设计文件;(三)涉及公路路产保护的承诺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2x年6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第九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四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
第三章管辖第十六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一)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国道、省道或者使国道、省道改线;(二)跨越、穿越国道、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四)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五)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六)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
路政管理规定全

路政管理规定全路政管理规定是由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和法规,旨在确保交通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
下面是关于路政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共计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利益,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公共道路以及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交通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包括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员等,他们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道路交通行驶规则第五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六条行人应在人行横道或者其他安全设备的指挥下过马路,不得横穿道路。
第七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车距,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机动车在交叉口处应礼让行人,保证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九条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条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车道,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进行年度车检,并按规定交纳车辆年度检验费。
第十二条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审验和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人。
第十四条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染料和尾气排放限值。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规则使用,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第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操作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交通流畅和行人安全。
第十七条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应明显清晰,便于驾驶员和行人识别,遵守和执行。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的设置和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在道路施工和维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临时交通设施和标志,保障施工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2018年河南高速公路管理条例-word范文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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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河南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河南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公路相关区域管理第五章超限运输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同一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里程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综合确定。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三)保护路产;(四)公路相关区域管理;(五)超限运输管理(六)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七)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八)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九)组建公路突发事件路政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路政管理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需要制定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一、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
路政管理规定应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路路产。
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等。
对于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对于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公路安全。
二、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应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定期对公路进行检查和评定,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病害和安全隐患。
对于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公路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公路的正常通行。
三、公路的通行管理路政管理规定要对公路的通行进行规范。
严禁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对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
对于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路政执法与监督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路政管理规定进行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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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路政管理规定
河南省路政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
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
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
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