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类城市设施服务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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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各种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城市各种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城市各种服务设施服务半径(2012-05-14 14:00:38)转载▼分类:其它设计门类标签:教育一、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6]。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150-200m。

三、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 m;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 m。

四、中小型超市: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

(商业网点规划)五、农贸市场(农贸超市)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

(商业网点规划)六、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3-5万人设一处,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七、城市低压(变)配变站的服务半径:1、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400m[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1993]。

2、市区供电半径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为150m。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3、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4、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10km;110kV/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15~30km;220kV/110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0~100km。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八、燃气调压站的服务半径:1、中低调压站负荷服务半径500m。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km;调压站的供气半径以0.5km为宜,供气区域狭长,可考虑适当加大供气半径。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7-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4、2.0.7、3.2.6、3.3.4(4)、4.1.1、4.2.3(3)、4.3.3、4.7.2、6.0.5、6.0.6(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五年二月五日1 总则1.0.1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和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和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和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服务半径

服务半径

为便于居民使用,各级公共建筑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一般为居住区级800~1 000m,居住小区级400~500m,居住组团级150~200m。

所谓合理的服务半径,是指居民到达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步行距离,一般为800~1000m,在地形起伏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各类建筑服务半径小区内商店300米托儿所300米小学500中学1000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须设置在车站、码头、机场、大型旅馆、商店、体育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商业街等公共建筑附近。

其服务半径为100~300m。

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段,公用汽车库库址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500m。

详规原理——四、居住区的组织思想、规划结构等第四章居住区的组织思想、规划结构、类型、规模及规划形式组织思想、规划结构、规划形式是一组概念相近的名词。

是与居住区规划相关的内容。

组织思想--可以理解为一种理论和方法。

即居住区的理论和方法。

规划结构--主要是指规划用地的结构,也就是在一定的组织思想指导下的用地与用地之间的关系。

规划形式--即规划结构的表现形式。

包括组织思想上的和空间形态的表现形式。

组织思想、规划结构、规划形式都是说明要从“整体”上把握城市规划,把握居住区的规划。

没有整体的规划是不成为规划的,没有整体的规划不可能指导城市建设,一定意义上说,规划就是站在相对宏观的层面上,把握城市发展。

居住区规划结构与城市的规划结构是一样的概念:城市的规划结构应该包含有规划对象全部的构成要素,反映各系统的构成在构成配置与形态方面的内在的和相互的基本关系(包括基本规律与要求),同时可以在定量要素方面用图表、在定性要素方面用文字、在空间形态方面用图形来表现。

(参考书P30)整体的观念反映在很多方面。

工程、艺术等。

同样,结构的概念也是非常的重要,结构合理就意味着整体的合理科学性。

而规划结构的不合理,将是规划布局上的至命缺陷,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居住区组织思想的演变(一)古代xx中的组织思想1.居住用地的组织,随城市出现形成,我国周代有“里”,古希腊与罗马时代有“坊”就是例证。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服务半径

服务半径

为便于居民使用,各级公共建筑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一般为居住区级800~1 000m,居住小区级400~500m,居住组团级150~200m 。

所谓合理的服务半径,是指居民到达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步行距离,一般为800~1000m,在地形起伏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各类建筑服务半径小区内商店300米托儿所300米小学500中学 1000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须设置在车站、码头、机场、大型旅馆、商店、体育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商业街等公共建筑附近。

其服务半径为100~300m。

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段,公用汽车库库址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500m。

详规原理——四、居住区的组织思想、规划结构等第四章居住区的组织思想、规划结构、类型、规模及规划形式组织思想、规划结构、规划形式是一组概念相近的名词。

是与居住区规划相关的内容。

组织思想--可以理解为一种理论和方法。

即居住区的理论和方法。

规划结构--主要是指规划用地的结构,也就是在一定的组织思想指导下的用地与用地之间的关系。

规划形式--即规划结构的表现形式。

包括组织思想上的和空间形态的表现形式。

组织思想、规划结构、规划形式都是说明要从“整体”上把握城市规划,把握居住区的规划。

没有整体的规划是不成为规划的,没有整体的规划不可能指导城市建设,一定意义上说,规划就是站在相对宏观的层面上,把握城市发展。

居住区规划结构与城市的规划结构是一样的概念:城市的规划结构应该包含有规划对象全部的构成要素,反映各系统的构成在构成配置与形态方面的内在的和相互的基本关系(包括基本规律与要求),同时可以在定量要素方面用图表、在定性要素方面用文字、在空间形态方面用图形来表现。

(参考书P30)整体的观念反映在很多方面。

工程、艺术等。

同样,结构的概念也是非常的重要,结构合理就意味着整体的合理科学性。

而规划结构的不合理,将是规划布局上的至命缺陷,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居住区组织思想的演变(一)古代城市中的组织思想1.居住用地的组织,随城市出现形成,我国周代有“里”,古希腊与罗马时代有“坊”就是例证。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 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尝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厕所第 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表 1.0.4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 1.0.5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 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 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 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 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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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类城市设施服务半径
导读:中小型超市的最佳服务半径是多少,你造么?15类社区配套最佳服务半径数据,全面实用强大,转发收藏哦。

1、幼托: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2、学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150-200m。

4、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m;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m。

5、中小型超市: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

(商业网点规划)
农贸市场: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

(商业网点规划)
6、居住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半径:一般服务半径不超过500m。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3-5万人设一处,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1万人,按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m设置1处。

(日照总体规划)
7、公园、绿地:保证居民出行1000m半径内有一处综合性公园,在300m-500m半径内有一处小游园。

(日照总体规划)
8、城市低压(变)配变站的服务半径
(1)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400m
(2)市区供电半径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为150m。

(3)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4)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10km;110kV/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15~30km;220kV/110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0~100km。

9、燃气调压站的服务半径
(1)中低调压站负荷服务半径500m。

(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km;调压站的供气半径以0.5km为宜,供气区域狭长,可考虑适当加大供气半径。

10、垃圾转运站和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
(1)垃圾转运站的服务面积是0.7~1.0km2,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

(2)人力收集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机动车收集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3)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小型的服务半径500m。

11、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
(1)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

(2)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

(3)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

12、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2)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13、城市加油站及消防站服务半径
(1)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2)城市消防站的服务面积: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

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半径是
1.4~1.8km。

14、城市热源的供热服务半径
(1)输送蒸气的距离为一般为0.5~1.5km,不超过3.5~4.0km;
(2)送热水的距离为4~5km,特殊情况可到10~12km;
(3)热电厂的输送距离一般为3~4km。

15、邮政服务网点的服务半径
(1)城市人口密度大于2.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5km;
(2)城市人口密度大于2.0~2.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51~0.6km;
(3)城市人口密度大于1.5~2.0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61~0.7km;
(4)城市人口密度大于1.0~1.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71~0.8km;
(5)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5~1.0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8~1.0km;
(6)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1~0.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1.01~2.0km;
(7)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05~0.1万人/km2,服务半径为2.01~3.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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