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原配有权要回小三分手补偿费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为了明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此解释无疑是针对今年来婚姻财产纠纷的现状,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不太完美的地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
自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整整60年。
其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婚姻法》曾在198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并且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目录
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 底是老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 “意见稿“ 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 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 第十七条规定 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 一半。 “意见稿”也照顾到了老年人婚姻的问题。 第十四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 规定 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子2:给儿子买的房, 关于房子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 “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 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 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 有份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 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 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
请看好你的房子。 请看好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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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孩子1:可证明非亲生, 关于孩子 :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给小三的钱如何追回

给小三的钱如何追回我们国家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
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挣的钱都是夫妻共同拥有,不分彼此,除非是善意的情况下,否则第三者获取的财产是不合法的。
那么给小三的钱如何追回?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给小三的钱如何追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赠与他人,属于侵犯了夫妻的财产权益,可以起诉撤销赠与。
在返还财产的范围上,应综合考虑“第三者”的主观善恶。
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财物,其主观是善意的,其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已不存在的利益可不予返还,即善意“第三者”不必返还已消耗掉的接受财物,仅返还现存的接受财物即可。
而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在主观上具有恶意,那么,其还应负“所得利益”的返还义务,即如果接受的财物不存在,“第三者”返还义务却不可免除;如果“第三者”在接受财物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则可根据其知情的时间来界定,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1.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
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02.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3.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小三赔偿分手费协议书

小三赔偿分手费协议书当谈到感情问题时,分手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
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作为赔偿。
尤其是在涉及第三者的情况下,许多人会考虑这种要求。
本文将探讨小三赔偿分手费协议书的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小三是指在一段感情关系中扮演插足者的角色的第三方。
这种情况下如果伴侣决定分手,小三可能会被视为直接原因之一。
因此,有些人认为小三应该为他们的插足行为负责,并承担分手费用。
然而,这样的赔偿分手费协议书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道德上正确,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分手费的问题。
因此,这样的协议书在法律上可能是无效的。
此外,对于小三赔偿分手费协议书的道德性也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如果小三是有意插足,具有恶意破坏他人感情的目的,那么要求赔偿是合理的,因为小三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然而,亦有人认为,感情的起伏和结束是情感的自然过程,追究小三的责任不公平,因为分手责任并不完全在小三一方。
面对这些争议,一些人选择签订小三赔偿分手费协议书来解决纠纷。
根据协议的内容,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方支付一笔特定金额的赔偿,以换取他们同意分手并放弃追究小三的责任。
协议书可以包括诸如支付方式、金额、分期付款等细节。
然而,这样的协议书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也无法保证双方会遵守协议的内容。
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协议书可能会被认为是用金钱来衡量感情,可贵而独特的情感价值被贬低。
因此,在解决这类问题时,人们更应该关注心理的疗愈和和解。
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心理专家,进行和解谈判,可能是更为理智的选择。
通过这些方法,各方可以更好地处理感情问题,达到和解的目的。
在结束之前,还需要强调一点:无论是涉及小三还是其他分手原因,当我们面对感情问题时,理智和宽容是关键。
为了过上幸福的生活,我们需要能够原谅,同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感受。
总结起来,小三赔偿分手费协议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原配 诉 小三 精神损失赔偿标准

原配诉小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伴随着婚姻与家庭的变迁,婚姻中的第三方介入现象也日益增加。
原配发现自己的伴侣与小三有不正当关系后,通常会伴随着巨大的精神伤害,给原配带来深度的心理创伤。
为了保护原配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婚姻道德和伦理观念,社会对于原配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逐渐加强。
由于对于精神损失的定性和定量较为困难,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以中文的形式,对于原配诉小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一、小三对原配精神损失的影响1.1 精神损伤的产生当原配发现伴侣与小三的不正当关系后,必然会遭受到巨大的情感冲击,心灵受到损伤。
原配可能会感到愤怒、羞辱、失落和无奈等负面情绪的强烈冲击,从而导致精神健康出现问题。
长期以来,原配可能会承受重重压力,陷入忧郁、焦虑等心理疾病之中。
1.2 家庭关系的破裂当小三介入婚姻时,婚姻关系必然会受到严重的破坏。
原配的信任和安全感被剥夺,家庭的和谐也被破坏。
此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会出现裂痕,如夫妻关系疏离、父子关系紧张等,给原配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不幸。
二、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界定2.1 控辖法院的标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于原配诉小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如精神损失的程度、原配的经济状况以及小三的错行等,综合考虑来确定赔偿金额。
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而是根据司法实践来判断精神损失赔偿的合理金额。
2.2 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的标准除了法律界定的标准外,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
社会对于婚姻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会使得法院对于原配的精神损失予以更多的保护和关注。
对于原配的精神损失,社会普遍认可应该得到一定的赔偿。
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定量化尝试3.1 痛苦程度的评估我们可以考虑从原配精神损失的痛苦程度来定量化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
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律师代理词

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律师代理词(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规定三、律师代理词的主要观点四、具体案例分析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尤其是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结合律师代理词,探讨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规定及其返还问题。
二、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
三、律师代理词的主要观点针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问题,律师代理词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这种赠与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
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四、具体案例分析以李某与宋某某的案例为例,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某于 1998 年 4 月 10 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
2011 年 5 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1 年 11 月 8 日,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 66 万元转账到杨某账号上。
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案例,律师代理词认为,宋某背着李某私自将 66 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情人关系的杨某,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求杨某返还该笔财产。
五、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这种赠与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在爱情关系中,存在小三现象是件令人痛心的事情。
然而,在一些案例中,小三并非完全是坏人,甚至出现过一些被称为“小三”的人物自愿放弃与原情侣的关系,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财产赠与返还的情况。
以下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小三赠与返还案例,以此进一步探讨相关法律与道德问题。
双方当事人A先生和B女士曾有一段感情关系,他们交往多年,但由于一系列原因,A先生与一位名为C女士的第三方发展出了一段婚外情。
情感的错综复杂使得B女士与A先生的感情走到了尽头。
在分手后的一段时间里,C女士也意识到自己对A先生的感情已经逐渐淡化,她希望能够给B女士一些补偿以平息自己内心的愧疚与懊悔。
C女士在与B女士秘密接触之后,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进行财产赠与返还。
根据她们三人的约定,C女士将自己在感情关系中获得的一些财产返还给B女士作为一种补偿,并表示由于自己曾插足别人的感情生活,非常后悔并对B女士表达了歉意。
B女士接受了C女士的诚意,并与律师一同起草了一份协议,明确了财产赠与返还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根据协议,C女士将返还给B女士一套房产以及一定数额的购物卡等财产,并在法律意义上确认将不会再对B女士造成任何经济和情感上的伤害。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财产赠与返还属于合法行为。
在婚姻和感情关系中,各方的财产权益问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而在本案中,C女士和B女士主动选择了通过协商、返还财产等方式来进行解决,既减少了诉讼纠纷的发生,也体现了双方的善意和对彼此的尊重。
其次,从道德角度来看,C女士的赠与返还行为也值得肯定。
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勇于进行自我反思,不仅向B女士表达了歉意,还通过实际行动进行了补偿。
她的行为体现了一种责任感和对爱情伦理的尊重。
同时,B女士的接受和原谅也显示了她的宽容与大度。
然而,应该强调的是,该案例并不能简单地成为一种范例。
每个感情问题都有其独特性,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也因人而异,不能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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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原配有权要回小三分手补偿费
夫妻双方本应相互忠诚、信任,但外遇,却成为婚姻生活中的一道致命伤,“小三儿”、“二奶”让本应“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婚姻频频亮起红灯。
近年来,我市离婚率持续上升,今年比去年增加三成。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简称《解释三》),首次增加了“小三儿”、“二奶”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而原配则有权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索要补偿款,也就是说,贪慕钱财的“小三儿”和“二奶”可能人财两空,大大遏制了婚外情的发生。
没收到分手费小三要起诉
南岗区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一个案例,42岁的方董(化名)和妻子结婚15年,事业做得风生水起,可面对婚姻,却没有太多激情。
4年前,他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8岁的李芳(化名),不久,李芳就成了方董的婚外情人。
四年里,李芳总劝方董离婚,考虑到孩子,方董始终没同意,两人为此频频争吵,最后以分手收场。
分手前,方董答应给李芳20万元作为分手费,但迟迟没有兑现,李芳多次向方董索要,并称要上法院起诉。
小三讨要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
据南岗区法院法官介绍,《解释三》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已婚男方为与“小三儿”或“二奶”分手,约定支付分手费,男方若不拿钱,“小三
儿”、“二奶”追要钱款,法院不予支持。
而男方给了钱又反悔想要回,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这就一定程度上使男方与“小三儿”或“二奶”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成了一纸空文。
原配有权要回已支付分手费
“《解释三》中还规定,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法官介绍说,假如男方真的给了“小三儿”、“二奶”所谓的分手费,而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就有权向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向“小三儿”“二奶”索要钱款,法院受理后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