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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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第一批列入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目录批)时间13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享套餐C(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款;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2015年7月2015年10月1、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10万元;2、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每次住院以90日为限,每个保单年度累计以180日为限);3、被保险人确诊患约定的35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根据年龄高低1万-6万元为限。

3002016年5月14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友邦安心100意外伤害保险计划2009年1.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10万元为限的保险金;2. 额外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身故,给付20万元为限的保险金,因9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遭受的意外身故,给付30万元为限的保险金;3. 意外残疾保险金:按比例给付,最高以10万元为限;4.意外烧伤保险金: 按比例给付,最高以10万元为限;5.意外住院给付金(每周):250元;6.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每次5000元为限。

5002016年5月1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畅行天下A款保险计划(祥瑞A款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祥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祥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3年1、因意外身故或残疾,分别给付10万元为限的保险金;2、意外医疗保险金,以5000元为限;3、因飞机意外伤害或残疾,给付50万元为限的保险金;4、因火车或轮船意外伤害或残疾的,分别给付30万元为限的保险金。

1002016年5月批)时间16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惠宝重大疾病保险 医惠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2016年1、重大疾病保险责任45种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按期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确诊,给付保险费,因意外确诊,给付保险金额;90天后确诊,给付保险金额。

2、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住院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按期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在被保险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属地社保定点医院住院或特定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本公司分别按下列情形承担保险责任:(1)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的,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对其余额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2) 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的,本公司在扣除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对其余额按5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太平盛世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太平盛世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六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二十四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盛世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一、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 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1、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给付养老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法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其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当时的退休年龄重新确定。

二、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80-太平盛世悦享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款)条款

180-太平盛世悦享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款)条款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可将团体(见释义)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父
母、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见释义)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内容执行。
二、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 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悦享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 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 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见释义)
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所指的重大疾病(见释义),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退保会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

2_太平盛世团体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_太平盛世团体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_太平盛世团体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退保会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犹豫期条款,请您注意..................................第六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二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五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六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范围保险责任红利事项犹豫期保险期间领取金额和保险费宽限期效力恢复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给付诉讼时效被保险人的变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一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二条年龄错误第二十三条资料提供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第二十六条释义(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团体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19年12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六条;三、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二十四条。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门诊医疗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门诊医疗保险条款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 二 十 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附加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申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时,应按门诊急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并于门诊急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补充提供。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
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 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3、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二、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以转帐方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 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 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保, 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保险 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三十天等待期的限制。 二、 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合同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含第三 十日)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 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条款(正式稿)

团体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条款(正式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3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且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日后)初次被诊断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列30种重大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疾病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给付范围、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180日。

(二)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方(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单次或者累计给付医疗保险金达到其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四)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所导致的治疗费用;(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盛世团体全球医疗保险

盛世团体全球医疗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盛世团体全球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网络医院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投保时年龄七十周岁或者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五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投保人所属人员,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七十周岁或者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五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二十一周岁或者以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存在身体缺陷或者智力障碍的,年龄应为二十四周岁或者以下)、未婚、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主被保险人子女,经保险人同意,亦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除特别指明外,以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第三条根据随主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附属被保险人,本合同每一主被保险人参保类型分为单人保障、夫妇保障、亲子保障、家庭保障等四种类型,即:单人保障,无附属被保险人;夫妇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配偶;亲子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子女;家庭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五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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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九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八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一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三条 投保范围第四条 保险责任第五条 责任免除第六条 保险期间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 受益人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第十八条 年龄错误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 释 义(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九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一、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三十天等待期的限制。

二、 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合同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或淋巴检验报告;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一、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并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

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三、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八条 年龄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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