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一、保险条款说明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帮助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资金支持。
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障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
保单设有等待期和免赔额,具体条款如下:二、保险责任1. 一旦被保险人被医院确诊为保险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塞、癌症、中风、肾脏衰竭等疾病,具体名单将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3. 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4. 如果在保险合同和投保申请中被保险人隐瞒了已知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等待期1. 从保单生效日起,设定一个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重大疾病需要理赔,则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责任。
2. 连续未发生疾病的情况下,等待期满后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四、免赔额1. 设定一个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一次理赔中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费用。
2. 理赔金额需超过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才会开始进行赔付。
五、保费支付1. 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保费。
2.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费,则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六、解除合同1.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可以自行解除合同。
2.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例如故意欺诈、不按期支付保费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七、终止合同1. 如果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例如年龄超过限制等,则保险合同终止。
2. 如果保险公司解散、破产、撤销或者被监管部门注销等情况,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八、其他特别约定1.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可能设定的其他特别约定将在合同中列明。
2. 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购买保险前对疾病保障范围、保费支付方式、理赔手续等进行详细了解。
九、争议解决1. 在争议解决方面,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摘要:1.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 版的对比2.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变化3.条款的变化对消费者的影响4.结论正文:一、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 版的对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险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中国保险公司在2009 年推出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而在2012 年对该保险进行了一次大的修订。
本文将对2012 版和2009 版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进行对比分析,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这两个版本的不同之处。
二、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变化1.保障范围的变化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障范围上较2009 版有所扩大。
新增加了一些疾病种类,如严重慢性肾衰竭、严重帕金森病等,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
2.保险责任的变化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险责任方面也有所调整。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重大手术”纳入保险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在需要进行重大手术时,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3.保险期限的变化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限较2009 版有所延长。
2012 版保险期限为终身,而2009 版保险期限为80 岁。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2012 版保险时,可以享受到更长时间的保障。
三、条款的变化对消费者的影响1.更全面的保障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全面,可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障需求。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2.更高的赔付标准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赔付标准较2009 版有所提高。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获得更高的赔付金额,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3.更长的保障期限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期限更长,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终身的保障。
这有利于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更长时间的经济支持。
福家安康宣导篇

产品特色
30而立您拥有双倍身价,对家人体现责任 40不惑您拥有双倍身价与健康保障,对家人尽责,对自己厚爱 50知天命您拥有健康与养老保障,于己有备无患,为子女减轻负担 60花甲您拥有养老保障与遗产规划,减轻子女负担,老有尊严
目标市场概述
“福家安康”注重健康和身价保障,回归寿险本质;同时兼具长期理财 功能。它适应广泛的社会群体,无论是少儿,还是中青年人群均可投保。
福如东海 年度分红率 1%
年度红利保 额(元) 1000
2004年年度分红
2005年年度分红 2006年年度分红 2007年第一次特殊分 红 2007年年度分红 2007年第二次特殊分 红 2008年年度分红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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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背景—新华在行动
新华保险:铁肩担道义,敢为天下先。
汇金入股:注册资本金增加,偿付能力增强。 体制改革:半员工制,半代理制。
研发背景—新华在行动
稳定队伍,实现超越,引领行业,让第一军团看新华。
经常被模仿,从未被超越。
最新推出保障会长大,利益会长大的终身健康理财计划; 给客户高额保障,给营销员高额回报
涉及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13起。
研发背景—市场需求
(四)医疗费用居高不下,难以承受
研发背景—专家热议
(一)在审视自己或者所在家庭的相关保障问题时, 我们不仅要看社会保障的方面,也应该重视商业保险的 作用。理财专家分析表示,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社会保 障所能覆盖的,都是最基本的保障问题。“不论社会保 障系统有多先进,商业保险都是必须配置的部分。”
研发背景—市场需求
(一)全球金融危机加剧,2009年中国经济仍面临着国际国 内的诸多挑战。如何健康投资理财再一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热 点。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5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额交清 3.6 减保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合同效力1.5 合同内 6.释义 6.1 认可医院 6.2 专科医生 6.3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 6.4 身体全残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购买终身寿险附加重疾险怎么样

购买终身寿险附加重疾险怎么样一般来说,附加重疾的保额都会比主险的少一点,比如主险买20万,那么重疾15万,这样。
等待期后确诊重疾了15万赔出去,主险还是5万就是身故的时候再赔了。
购买终身寿险附加重疾险怎么样重疾以附加险形式出现的,要么是重疾提前给付,要么是额外给付。
比如说同样的公司,保额相同,缴费年限相同,但是如果说险种不同,那么缴费是不一样的。
主寿险附加重疾险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简单的功能扩大,产品的总保额是不变的,如果对重大疾病进行了赔付,主险的保额会相应减少,甚至可能赔完重疾后合同就终止。
另一种是保额提高,重疾险有单独的保额,主险的保额不会受重疾险的影响,这类产品的保费会比前一种高一些,很多公司多年前有推出此类产品,不过目前大多停售。
有的专家认为,主寿险附加重疾的方式,比较适合注重投资回报,有储蓄、准备子女教育金目的的人士。
想单独购买重疾险的,目前市场上的重大疾病险还分为终身保障型和定期型,建议年轻人购买定期型重大疾病险,既实用又省钱。
而关于赔付问题:若诊断出来的重疾在保障范围之内,就先理赔重疾的保额;若这个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的保额小于终身寿险的保额,则在身故之后,还可理赔主附险之间的差额。
也可以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受益人一次性申请理赔。
具体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
终身寿险附加重疾医疗的方案,相对来说,缴费低一些,保障的时间更长一些,前期既有35类重疾和手术的保障,保额分红,复利递增,每年还有分红增值,有病保病,没病可以增值作为后期寿险保额的增长,年龄越大,保障越高。
目前市面上大多重疾都是以附加险形式存在的,几乎都是要附加在主险上才能买,当然也有些有单独购买重疾险的,但需要对身体进行一些检测才行。
相关推荐:最好的重疾保险险种是定期重疾险还是终身终身重疾险现在市面上出售的比较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有定期重疾险和终身重疾险两种。
定期重疾险的保险期间主要包括保障到70岁或80岁两种;终身重疾险的保障期可保障至身故为止。
U09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U09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障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和风险保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风险保额均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发生,不受一年的限制。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格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18至60周岁的中国公民。
如需要扩展保险范围,请与保险公司协商。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最低保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最高保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保费一次性缴清。
第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对本保险的给付进行指定受益人,如有指定无效。
第七条本保险不设等待期。
第八条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失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责任。
第九条本保险保费未交清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责任,已交费将不予退还。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十条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被确诊为下列重大疾病时,给付保险金:(一)恶性肿瘤:指由恶性肿瘤组织和(或)恶性肿瘤细胞引起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恶性淋巴瘤等。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由急性冠状动脉闭塞导致的特定区域的心肌缺血、坏死引起的疾病。
(三)脑中风:指由急性脑血管疾病引起的局部或整个脑血液供应严重障碍或破裂而导致的脑功能紊乱。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被保险人因获得捐赠的实体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经过合理的医疗程序和术前准备后,完成外科手术或医疗治疗。
(五)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指被保险人因冠状动脉疾病而实施的心脏搭桥手术,须是依据科学医学手段经过的手术。
(六)大面积严重烧伤:指被保险人皮肤被火焰、热气、熔化的金属或其他化学物质直接灼伤并引起的疾病。
(七)慢性肾功能衰竭:指被保险人两肾功能持续下降至难以维持正常生命活动所需要的一定水平,须经透析或肾移植治疗。
嘉禾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您不会遭受损失………1.4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退保的权利 (7)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催告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2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9.5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保险条款有关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10.4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收取4.1 保险费的收取4.2 催告期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如实告知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 年龄错误9.2 未还款项9.3 合同内容变更9.4 联系方式变更9.5 合同效力终止的其它情况9.6 争议处理10.释义10.1 周岁10.2 有效身份证件10.3 医疗机构10.4 重大疾病10.5 毒品10.6 酒后驾驶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8 无有效行驶证10.9 机动车10.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11 遗传性疾病10.12 专科医生10.1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14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1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16 永久不可逆附表:保险费率表2009年9月经嘉禾发[2009]338号文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嘉禾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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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5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额交清
3.6 减保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金的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失踪处理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6.释义
6.1 认可医院
6.2 专科医生
6.3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
6.4 身体全残
6.5 意外伤害
6.6 遗传性疾病
6.7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6.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6.9 现金价值
6.10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
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保险事故通知、地址变更、争议
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