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760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提供经济保障。
该保险对于许多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重大疾病不仅会给患者和家人带来心理和身体上的痛苦,还可能给家庭经济造成重大负担。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的条款和内容。
首先,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的条款是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明确权利和责任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病、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多种重大疾病。
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赔付金额和条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的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1. 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会明确列出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发生危重疾病的保险责任。
这将包括被保险人确诊一种或多种危重疾病时的赔付金额和条件。
2. 赔偿标准:条款还将详细列出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疾病的赔偿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是根据医学界的共识和研究得出的,以确保赔偿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3. 不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中通常也会列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
例如,条款可能排除先天性疾病、自我伤害、酗酒、毒品滥用等一系列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
4. 签订和解除合同:条款还会明确保险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流程。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需要准确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
同时,条款中也会规定保险解除的条件和流程。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还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注意事项:1. 等待期:保险条款通常规定有一个等待期,在这个期间内,被保险人无法享受保险赔付。
等待期的长度根据条款的规定而定,可为几个月或一年。
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之后立即诊断出疾病而获得赔付。
2. 缴费期限:保险条款中将明确保险合同的缴费期限,被保险人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保持合同有效。
3. 投保年龄和保障期限:条款中通常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和保险合同的保障期限。
投保年龄要求可能因产品不同而有所变化,而保障期限通常为数年。
产品名称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名称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
投保范围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
交费方式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6项)
合同终止未满18周岁,给付已交保费。
身故/全残保障
已满18周岁,观察期内给付已交保费。
观察期后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观察期内,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给付已交保费。
观察期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给付保额。
疾病终末期保障未满18周岁,给付已交保费。
合同终止已满18周岁,观察期内给付已交保费。
观察期后给付保额。
轻症疾病保障观察期后,初次患轻症,给付保险金额的20%,给付后该项轻症责任终止。
累计轻症给付不超过三次。
轻症豁免保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轻
症,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注解: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观察期为保单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90日内(含90日)。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你是不是也觉得,咱们活到现在,不是一天两天了,身体总有点小毛病,这种事儿也没啥可怕的,谁年轻的时候没过几次病号卡呢?可有些病一来,可就不是小事儿了。
你瞧咱们的身体,虽然它是咱们的家,但是它可不是万无一失的钢铁堡垒。
别看现在一切安好,谁也说不准,下一秒,咱们是不是就得跑医院,开始和病魔“较劲”了。
你说这心里是不是有点儿发毛呢?所以啊,今天我们来聊聊这“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这东西,没它可真不行。
说实话,它就像是你那永远能靠的住的好朋友,天有不测风云,急了能帮你一把。
好啦,先说个最简单的事儿,你要知道,一旦有个啥大病,它不光让你受苦,咱们身边的家人也得跟着着急。
你想想看,咱爸妈都已经不年轻了,万一真是病倒了,你能放心吗?咱们都知道,生病这事儿一来,花费可大了去了。
医院的检查,药费,治疗费,咱们有时候连个明天能不能好都不知道,光是这些经济负担就能把人压得喘不过气。
所以呢,这“华夏常青树”就是为了帮助你解决这些问题。
说白了,它就是让你不至于在风雨来临的时候,一个人孤军奋战。
有时候呀,咱们总是想,“哎呀,生病的事儿不早说嘛,等我真得病了再看吧。
”哎呀,千万别抱这种侥幸心理。
保险就像是做饭前放的调味料,没放进去,你根本不知道这菜能不能好吃。
可要是你有了这份保险,它就能在你一不小心染上大病的那一刻,立马给你撑腰。
你看看,这保险到底有什么好处呢?举个简单的例子,咱们都知道,万一得了癌症,治疗费用那可真是天文数字。
那种化疗啥的,吓人啊!可有了这份保险,你就不用担心治疗的费用。
你生病了,你去治,保险就像是在背后推你一把,给你提供一份安心。
再说了,这种事儿谁也说不准,可能今天还挺好,明天就有个什么大病找上门。
别看你身体现在没什么事,等到真的出问题了,医疗费用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你去医院跑来跑去,看病、检查、住院,随便一项就是一大堆钱。
说白了,生病了你不光是体力和精力的损失,光是钱袋子也得跟着受累。
平安常青树介绍

中国平安 电话95511
中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于 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 保险企业,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保险、银行、 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 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小王则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 保险,保费相当于每月投入近 700元。从第一次交费起,他就 拥有了20万的应急保险金(重 疾保障存在90天等待期)。 平安人寿拥有行业领先的MIT 技术,若电子投保书自核通过, 刷卡交费即可实时承保。从收 费到保单生效不到20秒,轻轻 松松就建立了20万的人生保障。 保障计划可在很短的时间内, 用较少的初期投入建立应急保 险金储备,保障您的一生。
中国平安 电话95511
中国平安 电话95511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其并发症;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 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十三)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 (十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 运动。
常青树多倍版155种疾病分类表

70、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71、脊髓小脑变性症 72、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73、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74、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75、脊柱裂 76、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77、疯牛病 78、颅脑手术 79、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80、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81、独立能力丧失 82、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83、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常青树(多倍版)自上市以来,因155种疾病(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 种轻症)的超全保障范围、7.9倍保额的超高赔付比例,深受广大新老客户 的喜欢! 其中,100种重疾可以赔6次,将占重疾理赔65%的恶性肿瘤单独分组;将 占重疾理赔85%以上的6种高发重疾分散到4组中,大大提升多次给付概率, 真正为客户考虑!更有20种中症、35种轻症,使多个病种责任覆盖轻-中重或轻-重或中-重各阶段,实现赔过继续续保,得病接着赔! 今天,我们将 155种疾病进行梳理,让小伙伴们对保障范围有更清晰的认 识!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7、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0、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1、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12、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C组 13、肾髓质囊性病 14、严重Ⅰ型糖尿病 15、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16、胰腺移植 17、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18、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9、急性坏死胰腺炎开腹手术 20、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21、小肠移植 22、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23、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24、肺淋巴管肌瘤病 25、骨髓纤维化 26、严重哮喘(二十五周岁前理赔) 27、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28、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 29、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常青树计划书

常青树保障计划
(先生/女士)岁性
险种保障期限交费期限基本保额年交保费常青树(全能版)终身
医保通1年
合计保费年交元,每天元
1、轻症保障金:(观察期90天)
全面保障50种轻症,每种轻症只有一次,累计三次为限;
确诊赔付:×25%= ,只要赔付过一次,免交以后所有保费;
2、重疾保障金:(观察期90天)
全面保障100种重疾,确诊赔付:;
3、疾病终末期保障金:(观察期90天)确诊赔付:;
4、意外身故或全残金:;
5、平安无事到老:
如果到79周岁,返还保额;
如果到80周岁以后,在80周岁后保单周年日返还应交保险费,
再到终身返还保额;
6、医疗报销:
终身500保障,一般医疗金100万,重大疾病医疗金100万
①有社保,1万元以上开始赔付,先减去1万,100%赔付;
②无社保,2万元以上开始赔付,先减去2万,60%赔付;
您的理财经理:联系电话:。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是指一种由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保障,主要覆盖危重疾病风险。
以下将对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介绍,分49点进行讨论。
1.危重疾病的定义: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具有高风险、高费用、高致残率的多种严重疾病。
2.保障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塞、脑卒中、癌症等危重疾病。
3.保障金额:根据不同产品可能有不同的保障金额,一般越高的保额对应的保费也更高。
4.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或三年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选择。
5.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客户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因危重疾病发生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6.保险免赔额:指在保险理赔中客户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金额。
7.保险理赔条件:客户需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理赔,例如病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
8.保险理赔材料:通常需要提供确诊证明、病历资料等相应材料。
9.申请理赔流程:客户在发生危重疾病后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0.索赔时效:通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申请理赔,过期可能导致理赔申请失败。
11.附加服务:一些产品可能会附加一些特殊服务,如心理咨询、第二意见等。
12.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通常按照保额和客户年龄等进行测算。
13.保险费用支付期限:一般为每年一次或者一次性支付。
14.保险合同解除:可能因为客户违反约定等情况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15.保险合同终止:一般在合同期满、保险金给付、保单贷款等情况下终止。
16.保险合同变更:客户需要变更保单信息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
17.投保年龄限制:不同产品可能有不同的投保年龄限制。
18.保险合同签订方式:保险合同可以线上签署或线下签署。
19.保单领取方式:保单可以邮寄或电子发送。
20.保险条款变更通知:保险公司有权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保险条款进行变更。
21.保单续保:客户在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续保。
22.退保规定:一般在合同期内可以提前退还一定比例的保费。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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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760(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给付的权利,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四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合同中止时,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六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